《建筑法》修改意见(SEU)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我部在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chenggsh@。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许可 2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 2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 4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发包 9第三节承包 12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 13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6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9第七章监督检查 22第八章法律责任 23第九章附则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及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拆除;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基本政策) 国家扶持建筑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鼓励节约能源和严格保护环境。
第四条(基本规则)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2021版全文

建筑法2021版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1.建筑法的概述2.2021 版建筑法的主要修改内容3.2021 版建筑法的实施及影响正文一、建筑法的概述建筑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自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 年,我国对建筑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以适应新时代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2021 版建筑法的主要修改内容2021 版建筑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了建筑市场的监管。
新版建筑法明确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更好地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
新版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要求进行了提高,并明确了质量终身责任制,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3.加强了对建筑工人的权益保护。
新版建筑法明确了建筑工人的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方面,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增加了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新版建筑法将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纳入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以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
三、2021 版建筑法的实施及影响2021 版建筑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建筑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新版建筑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新版建筑法对于建筑工人的权益保护,将有助于提高建筑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最后,新版建筑法对于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将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新旧对比及2011年修正版(全文)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 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 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 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 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 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 日起七日内。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
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建筑法征求意见

建筑法征求意见建筑法征求意见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建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征求意见稿对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但在建筑安全、质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推动其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启动了《建筑法》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3月发布了《建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内容1. 规范施工单位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执行职责。
同时,对违规行为将给予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施工安全。
3. 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
同时,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测和监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
4. 增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并及时公布监督结果。
同时,对违规行为将给予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
5.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同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意义与影响《建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于推动我国建筑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加强施工单位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等措施将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另一方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规行为给予了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
这将对建筑企业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管理。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订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与《建筑法》修订情况的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与《建筑法》修订情况的介绍***全国菲迪克(F I D I C)合同条件暨工程项目管理交流与研讨会主办: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招建联招投标咨询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一、背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已经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
·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4]123号)“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1984年11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国发[1984]157号),指出“承包公司可以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直到建成试车投产的建设全过程实行总承包,也可以实行单项承包”。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1、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4.22
•【文号】主席令第46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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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注意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工程承发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的条款;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等。
在以下几方面具有显著特点,取得了明显进步:一是改变原有以房屋建筑为主的调整范围,针对调整范围扩大至建设工程作相应规范;二是改变主要对施工企业管理的格局,注重设立对发包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三是调整原仅对工程监理作规定的范围,扩大为对参与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咨询服务作规范;四是针对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市场不规范情况,设立相配套的各种担保、保险等市场手段为主的承发包管理制度。
我们在认真比较分析之后,觉得该意见稿尚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提出来供参考。
1.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法学上有所谓"法律三度说",即法律必须具备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
研究建筑法必须把法律的时空维度与建筑的时空维度结合起来,如此才能登高望远,把握要领。
在该法中第1、3、6条,多次出现"建筑活动"这一概念,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词所包含的内容,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被大打折扣。
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现已具有统一立法的基础,统一立法的条件更加成熟,其范围应该涵盖建筑活动的方方面面,建议还应包括立项审批、工程策划、规划设计及后评价等内容。
通过立项审批与投资方面的法律贯通,通过后评价与建筑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实现贯通。
现行建筑法强调了该法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的一面,而忽略了该法作为建筑物主人权益保护法、建筑小区内相邻关系协调法和建筑布局可持续发展促进法的另一面。
《城市规划法》只是解决建筑的宏观布局问题,在宏观布局于单个建筑物(微观设计)之间还应当有一个中观规划的问题,建筑法在空间上尚应引入"建筑群"、"区域建筑方案"、"中观建筑规划"等概念,以解决建筑群的整体风格不协调的问题。
现行《建筑法》主要关注动态的建造问题,即由新建筑的建造过程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及其解决途径问题,而较少关注旧建筑的存废及其必要程序。
特别重要的是,新旧建筑的主人及其各类使用者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旧建筑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其他类型使用人的权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建造新建筑依法应履行许可程序,拆除旧建筑同样也应该履行许可程序。
在德国,按照《地方建筑法规》第49 条的规定,凡建造或拆除建筑设施的,都有义务申请建筑许可。
我国关于旧区成片拆迁的审批工作目前已主要由各级房屋与土地资源管理局肩负起来,而关于单个建筑拆除许可的规定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
《建筑法》是全国性法律,并不是只适用于建设部一家的法律,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文物部门等都可以适用《建筑法》,在这方面要打破"条条"的限制。
2.既然建筑法的规范范围扩大到整个建设工程领域,是否有必要将建筑法改名为《建设法》,以区别于旧版《建筑法》。
3.在第1章的总则部分的第2条,将建设工程定义为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一般认为房屋建筑包含在大土木工程范畴,这里内涵有重叠。
4.在第2章第1节人员从业许可第6条中,执业人员增加注册结构工程师。
5.第11条有关规定的提法太笼统,建议详细些。
同样第12条的有关要求也宜详细。
6.第13、14条有关资质等级的内容建议合并。
7.第3节第20条第3款中,建议强调让业主保证拆迁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来保证施工企业正常施工。
因为实际工程中发生的拆迁纠纷业主往往让施工单位出面与被拆迁人发生冲突,不仅影响工期,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第7、8款,要建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档案,或工程建设工程款专用账户。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条件。
事实上未落实建设资金,或者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被抽逃或挪用,是造成大量建设工程停建、缓建形成烂尾楼的根本原因。
为此,建议在《建筑法》第7、8款之间增加一条关于建设资金监管的规定,其内容是:"建设单位对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不得抽逃,不得挪作他用。
由银行或其它专门机构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进行监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第10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参照国外的立法,这里将审查周期定位"15日"太短了。
如德国《建筑法典》第36条规定:只有在社区默契一致的前提下,才能对建筑方案给予许可;而社区对许可所表示的默契一致是在2个月之内完成的。
在充分考虑到相邻者置疑、社区听证等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之后,我国建筑法中审批施工许可的周期至少须延长为45天或60天。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建筑物的密度、高度与亮度问题。
现行《建筑法》第20条第九款在阐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时,没有提到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方面的要求,而只是用"其他条件"一词含糊地带过。
这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8.第24条招投标法和建筑法是否应该统一,不能出现不一致,让人无所适从。
第33条的建设工程发包条件宜和招标投标法内容统一起来,如补充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拆迁、设计图及技术资料、施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等内容。
第34条的招标方式与招投标法也不一致。
9.尚应规定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建设单位/业主的非理性行为是建设市场紊乱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建筑法中应规制业主在建设活动履行过程中必须实施何种行为及禁止实施何种行为,并规定其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责任。
10.第31条,规定了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没有规定违反合同备案制度的行政责任。
根据法律规制的"三要素",即任何法律规制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对于违法的法律后果应该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11.第44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于施工来说,没有相应的资质是不能承包业务的,这里应修改。
既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那么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应不包括施工业务。
12.建议在《建筑法》第46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的"禁止分包单位"前加上"除分包单位确无力完成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外"。
其理由是:《建筑法》的规定未考虑建筑行业专业分工的细化和复杂性的实际需求,规定分包只得一次,分包的再分包一律禁止,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客观需要。
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后,有些工作还需要更专业化的队伍分包,如防水、防腐保温、金属门窗等。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建筑施工向专业化发展,也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结构的优化。
13.第50条,对于工程项目管理的界定比较模糊。
另外对于项目管理承包公司的规定没有涉及。
管理承包是属于承包还是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值得讨论。
14.第61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只字未提,这与司法实践相距甚大。
在"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江苏高院判令建设单位华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审判决",至于施工单位珠海中新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纠纷则作为另一法律关系去处理。
建筑法须紧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逐步校正重施工、轻规划筹建的价值导向。
15.从业资格必须接受时间的考验。
时间的考验分为定期性考研和突发性考研两种,意见稿第二章第一、二节以及第八章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的从业资格要求,第八章多次提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然而主要体现在突发性考验方面,而忽略了定期性考验。
有授权必须要有检查,有颁证必须有验证。
16.在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应该强制推行第三方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也就是工程质量检测由专业化的检测公司承担,检测单位是独立于业主和施工单位之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公司,质量检测费用由业主单独列出,不计入施工费用中,检测单位从业主方收取费用,为业主的工程质量负责。
17.第89条,宜规定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期限,不要模糊化。
18.第97条建议增加: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确认工程价款,并支付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价款。
除承包单位未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竣工结算书和全部竣工资料外,发包单位未按时结付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可留置全部或部分工程,并可以留置的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9.第107条,企业使用无证技术工人和未经培训的劳务作业人员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未明确罚款金额,作为法律依据缺少操作性。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 Real Estate (CMRE)中国南京逸夫建筑馆15F (邮编210096) Tel/Fax (025) 3792527 E-mail: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