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精)
关于开展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排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排查的报告为规范本行员工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我行于月日至月日,在全行组织开展了工作人员是否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的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部署情况1行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深刻认识到本行员工一旦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可能形成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各支行行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排查方案,采取从上向下,层层负责的排查方式。
(二)深入贯彻、加强教育。
要求及时将此次排查的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位员工,使员工深刻认识到参与民间融资等行为的危害性及开展排查工作对于保护员工职业生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我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等活动的重大风险隐患,在工作和生活中真正树立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合规办事的观念。
(三)明确责任、严格排查。
二、排查开展情况(一)宣传到位、理解到位。
为考察前期准备工作的效果,通过调查,全行职工对此次排查工作的内容和监管部门、本行相关文件精神的知晓率为100%,对相关政策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
(二)手段多样、多向排查。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涵盖所有业务流程的全部重点岗位。
(四)责任到位、书面确认。
经排查,暂未发现本行员工中存在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担保、资金中介、民间借贷、经商、办企业、利用社会黑恶势力或闲散人员催收贷款等行为;亦未发现出现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银监办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3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有效缓解了农村贷款难问题,但部分地区贷款保证担保风险突出。
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应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基本前提。
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条件、诚信记录及相关财务信息,有效防范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
不得因提供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单纯依靠保证担保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严格保证人主体资质能力审核。
全面调查保证人资信状况、授信情况、授权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相关信息,准确评估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所设保证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且易于实现。
调查应认真尽责,不得简单以材料审核代替对保证人的当面审查和实地调查。
明确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条件,严格遵守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监管规定。
三、审慎核定保证人可担保额度。
可担保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水平、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已对外担保情况等因素准确测算,严防过度担保。
如单一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不足以实际代偿,应及时补充其他增信方式,如实行多人共同保证或追加抵 (质)押物实行混合担保等,确保风险补偿足额到位。
四、切实加强农户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银监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1月3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群。
二、总体要求(一)树立正确认识。
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现就推进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坚持政策导向。
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冀政字〔2015〕3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
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国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
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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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企担保〔2011〕20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使其快速、高效、低成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探索民间融资担保服务新模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开展民间融资担保服务的指导思想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七部
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民间融资担保行为,引导、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品种,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可持续发展。
(二本意见宗旨是,激活民间资金,整合担保资源,吸收流动性,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小企业提供安全、快速、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
难。
(三引导民间资金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真正实现在阳光下为民间融资架设一道防火墙。
(四打击以欺诈、高利贷、黑势力、非法集资等方式的民间借贷;规范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阳光、透明的民间融资担保服务。
二、业务准则
(五接受出借方和借款方双方委托,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禁止划入委托公司账户;
(六不准向公司(企业、单位、个人发放贷款;
(七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
(八出借方资金直接用在借款方项目上,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中;
(九禁止为关联企业提供民间融资担保;
(十不作虚假广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基本条件
(十一在四川境内设立或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机构《会员证》;
(十二注册实收资本l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货币资本占80%以上;
(十三经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为BBB 及以上的担保机构。
四、业务范围
(十四为借款方提供资金信息,为出借方提供项目调查、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
(十五为出借方、借款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运作模式
(十六接受出借方委托预约登记,办理委托事项;
(十七接受借款方融资项目申请;
(十八对融资项目专业调查,风险评估,出具报告提交出资人审核;
(十九签订出借方、借款方、担保三方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公证;
(二十进行保后监管,至本息结清办理解押。
六、风险控制
(二十一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十二控制整体风险规模。
担保公司的民间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二十三坚持小额、多笔,分散风险的原则。
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二十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提取担保
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二十五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民间融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控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七、民间融资担保收费标准
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担保费收取实行风险定价原则。
可参照国家七部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基准利率的50%,上下浮动30%—50%。
对风险程度大的担保项目,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八、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设立民间融资担保分会,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规范与服务。
九、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