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开拓公司创新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出借人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担保公司介入担保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发展、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主体第四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网络平台公司、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公司、出借人及借款人。
第五条网络平台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发布相关投融资信息。
第六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负责出借人、借款人资金托管及资金划转。
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可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第七条出借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借款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章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与合作第九条公司与网络平台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审查平台的合规性。
第十条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保持纯中介性质,经营规范,不得参与自融、提供担保、建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第十一条在与网络平台公司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平台存在不合规行为,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第四章业务渠道及风险控制第十二条业务渠道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第三方担保公司推荐客户、公司在保客户等。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及反担保措施:(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1.注册地及经营场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2年无重大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2.连续2年盈利,并且连续2年账面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5%;不良贷款率(参照银行五级分类)原则上不超过3%;3.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6)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的指导文件。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收益。
目前,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概念1.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在贷款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以提高贷款人的贷款获得率并降低其融资成本的业务。
2.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门为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3.担保范围担保范围是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
4.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是担保机构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从贷款人处收取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担保机构自行决定,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1.担保机构资格审查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直接涉及金融市场,因此必须对担保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经中国人民银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获得担保机构的资格。
担保机构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注册资本根据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
(2)资金来源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应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机构资历担保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机构资历,包括管理层、董事会、审计机构等组成,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担保风险评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时,必须对贷款人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贷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客户评估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
(2)贷款项目评估评估贷款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项目的技术难度等情况。
3.担保费用管理担保机构应明确规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安全、便于监管。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第五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三)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担保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 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3. 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4. 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3、企业和股东资产类型文件4、企业担保所需的其他类型文件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承保准则》受理企业担保申请; 第十二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并填写《项目受理表》通知担保公司相关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二)为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四)为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业务;(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担保损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监督融资担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三)指导融资担保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四)依法处理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外资企业在发展和扩大业务时通常需要融资支持。
为了确保其融资安全和稳定,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该管理办法提供了相关政策和规范,以确保担保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
2. 申请资格外资企业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注册的外资企业;- 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盈利且经营良好的企业;- 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外资企业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方可申请融资担保业务。
3. 担保类型外资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融资需求的担保类型。
担保类型主要包括:- 信用担保:担保机构根据外资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外资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质押担保:外资企业将质押物作为担保;- 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类型。
4. 担保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管理办法,担保机构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分析评估外资企业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帮助外资企业理解担保业务的风险和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向外资企业提供担保;- 监督和管理担保业务的履约情况;- 其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5. 监管与处罚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也进行了规定。
监管机构将对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担保机构应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各担保机构和外资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规定和政策。
结论《外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提供了外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担保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外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外资企业和担保机构应密切关注管理办法的变化,确保合规经营并促进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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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
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
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
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
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
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
调查评价包括: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三、反担保评价,指对客户为申请业务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调查评价报告。
调查评价报告须经部门经理审查签字。
调查评价阶段由业务拓展部(A角,为第一调查人即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和风险控制部(B角,为第二调查人)负责进行,调查人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
经调查评价合格的担保业务,送交担保审查委员会审议。
董事长可在权限内按一定数额授权总经理审批。
超权限的项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研究决定。
一、审查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如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调查审查;二、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手续;三、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但超过审批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签约。
对审批决策意见为同意的担保业务,落实保前条件之后经总经理签字与客户订立合同。
风险控制部、业务拓展部及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凭签字完整的《调查审查审批表》完成反担保登记、收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若逾期支付,可加收滞纳金。
客户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客户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
担保费由业务拓展部负责计算和催缴,财务部负责核实和收款。
财务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确认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风险控制部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四条保后管理。
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
保后管理由业务拓展部、风险控制部及法律事务室根据风险程度分类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由业务拓展部会同风险控制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
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
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第十六条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写出检查报告(对逾期的担保项目需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二、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三、公司认为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十八条客户合同到期履约后,其项目负责人要负责填写好解押确认表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由总经理安排风险控制部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九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本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条对主债务人与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四章操作细则第二十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本公司申请业务(业务拓展部顾客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也可以是本公司人员向客户营销业务。
经办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本公司的有关业务方式(包括被担保人的资格要求、业务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前者为公司类客户,后者为个人类客户。
(一)公司类客户。
应首先检查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上述的规定,验看客户的营业执照、贷款证(卡)和近期财务报表,了解客户的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分析其履约付款能力。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1、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3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2、向本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3、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4、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本公司担保资金安全行为的;5、列入黑名单的。
(二)个人类客户。
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是否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是否具有按期履约还款的能力,是否落实可靠的担保措施。
并对共同债务人(配偶、家庭成员)资信状况,经济收入状况,法律诉讼信息进行了解。
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不接受其申请:1、列入黑名单的;2、有严重违法或危害本公司担保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提交材料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受理人员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材料:一、客户基本材料(一)公司类客户1、申请书;2、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代码证;5、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6、法定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7、法人代表授权书;8、财务报表(财务人员、负责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9、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10、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11、贷款卡;12、开户银行帐号1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反担保保证人提供资料同上。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客户实际情况对上述所提供资料条目进行删选和添加。
(二)个人类客户1、申请书;2、有效身份证件;3、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证明资料;5、经济收入证明资料;6、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7、本公司要求对抵、质押物进行投保的,需提供投保证明资料;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反担保保证人提供资料同上。
二、业务材料。
根据各业务品种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关材料。
如,被担保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初步审查一、受理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列出清单,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要点包括:(一)公司类客户1、业务申请书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申请书中含履约承诺和查询信用报告的授权内容。
2、税务登记证有税务部门同意年审的防伪标记。
财务报表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3、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此业务用途、期限、金额、反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达到章程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
4、贷款卡在有效期内。
5、营业执照及其他的有效证明经年审合格。
(二)个人类客户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与业务申请人核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1)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书;(2)查验银行存单、信用卡对账单(银行代发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单;(3)查验其他资产证明。
二、反担保材料的初步审查。
三、初审由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初审通过报主管领导安排风险控制部参与调查评价。
第二十五条调查评价经办人员应通过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了解个人类客户及其配偶、家属的信誉、工作、住房、收入、偿债能力等情况。
按照不同的业务品种的要求和方法对风险点、防范措施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公司类业务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直接评价人员根据对业务申请人的调查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
一、公司类调查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
包括:客户经济性质、注册资本、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地理位置及历史沿革(注意:改制企业只列资产不列负债现象),客户的组织形式、产权构成情况及关联人情况,客户主导产品规模、产量、寿命周期及市场份额,客户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运作风格,对外投资及回报情况等。
(二)客户财务状况。
包括:资产结构,资金结构,所有者权益,资产变化分析,负债变化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企业生命周期等。
1、资产类重点科目核实(1)银行存款:查询客户各银行账户数量、性质及余额,将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存款明细帐及对应的应收帐款进行核对,核实年度内各月的银行存款进出额,确定客户的现金流入与月均余额。
若月均现金余额较大,核实其可能性、合理性及真实性,并与企业月收入资料、月银行收款凭证、银行承兑资料核对并相互印证。
(2)应收帐款:审查应收账款明细科目,确定其客户的集中度及稳定度;对帐龄进行分析,确定其坏帐情况;关注近期变动较大、往来频繁的应收款项,并从中抽查销售合同、原始凭证、出库单、发运单进行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