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本效益进行分析;

三、反担保评价,指对客户为申请业务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调查评价报告。调查评价报告须经部门经理审查签字。

调查评价阶段由业务拓展部(A角,为第一调查人即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和风险控制部(B角,为第二调查人)负责进行,调查人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经调查评价合格的担保业务,送交担保审查委员会审议。董事长可在权限内按一定数额授权总经理审批。超权限的项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研究决定。

一、审查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如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调查审查;

二、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手续;

三、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但超过审批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签约。对审批决策意见为同意的担保业务,落实保前条件之后经总经理签字与客户订立合同。风险控制部、业务拓展部及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凭签字完整的《调查审查审批表》完成反担保登记、收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若逾期支付,可加收滞纳金。

客户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客户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业务拓展部负责计算和催缴,财务部负责核实和收款。财务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确认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风险控制部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四条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保后管理由业务拓展部、风险控制部及法律事务室根据风险程度分类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由业务拓展部会同风险控制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

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

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第十六条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写出检查报告(对逾期的担保项目需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十八条客户合同到期履约后,其项目负责人要负责填写好解押确认表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由总经理安排风险控制部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九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本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代偿和追偿方案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条对主债务人与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四章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本公司申请业务(业务拓展部顾客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也可以是本公司人员向客户营销业务。

经办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本公司的有关业务方式(包括被担保人的资格要求、业务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

融资担保业务方案

融资担保业务方案 一、适用行业范围 针对我区实际,重点扶持辖区内优势企业、创新型企业、“三农”、中小微企业及服务型企业,以及区委、区政府近期出台且明确规定扶持发展的行业领域均包含在范围之内。 二、担保人申请基本条件 (一)企业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担保服务: 1、企业是在东营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且在东营区纳税,产权明晰,从事的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 2、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 3、企业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 4、企业可提供能够覆盖担保额度的反担保措施。 三、担保业务范围 (一)常规担保业务 1、产品种类 (1)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是为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可分为:一是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主要是为企业一次性的临时资金需求或弥补其

他支付性资金不足而提供的短期贷款担保支持;二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三个月到一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三是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四是最高综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及担保额度。 (2)银行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是为企业申请银行用于某一特定项目的贷款,如新建、扩建、改造、开发与购置设备等目的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贷款担保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一般为三年以上。 (3)银行票据担保业务。是为企业办理流动资金项下的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提供的保证。一是一般票据担保业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发生的资金需求提供担保;二是最高综合授信项下票据担保。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及担保额度。 (4)银行保函担保业务。是为企业在银行开具的保函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企业技术改造类操作规程

企业技术改造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七条支持企业加大制造业投资,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已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两年内可以申请龙华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 1、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的,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2、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2000万元。 (二)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上年度所缴纳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本项目为事后补贴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请,项目新购置设备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二)同一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已完工(融资租赁方式除外)。 (四)获技术改造资助200万元以上企业需承诺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区经济促进局将于资助的次年、第三年对获得资助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查验评价工作。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市经贸信息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

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标准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项目初审 (四)、项目评审 (五)、签订合同 (六)、抵押登记 (七)、担保收费 (八)、发放贷款 (九)、保后管理 (十)、代偿和追偿 (十一)、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1、企业申请《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 2、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3、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部门评审,审保会评审、《担保项目评审书》。 5、复议项目评审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 6、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合同审核表》。 7、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担保费认缴单》 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

8、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复印借款借据担保收费。 9、保后管理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担保项目检查表》、保后检查报告。 10、《担保到期通知函》,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业务档案管理代偿和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提起法律诉讼。 11、担保终结还贷收据复印件,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信用担保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借款申请书; 10、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生产经营情况;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其他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XX担保 担 保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2015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5) 一、担保业务流程 (5) 二、担保项目的选择与受理 (9) (一)担保项目的选择 (9) (二)受理条件 (9) (三)不予受理条件 (10) (四)慎重对待条件 (10) (五)担保项目的受理 (11) (六)担保项目的申请资料 (11) (七)担保项目资料的初审 (14) (八)担保项目初审的终止 (15) 三、担保项目的现场调查 (15) (一)现场调查人员的职责 (16) (二)现场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6) (三)现场调查考察的对象 (17) (四)现场调查的主要容 (17) 四、担保项目的资料核查 (18) (一)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19) (二)审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4) 五、担保项目的评估 (24) (一)申请担保企业资信评估 (25) (二)反担保措施评价 (31) (三)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32) (四)担保项目的总体评价和评审报告的撰写 (34) (五)十五级评分 (35) 六、担保项目的决策 (36) (一)《项目评审报告》审核 (36) (二)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37)

(三)担保项目审批权限 (38) (四)担保项目评审会的执行 (39) 七、担保合同签署 (39) (一)担保合同的种类 (40) (二)签订担保合同 (40) 八、反担保措施设置 (40) (一)设置反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41) (二)反担保物应满足的条件 (41) 九、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2) (一)评审费用的收取 (42) (二)担保费的确定依据 (43) (三)担保费费率的确定 (44) (四)担保费的收取 (44) (五)保证金、定金的收取 (45) 十、担保项目的放款及档案移交 (46) 十一、担保项目运营管理 (46) 十二、担保责任的解除与代偿 (48) (一)担保责任的解除方式 (48) (二)担保代偿前的核查 (48) (三)代偿后追偿权利的落实 (49) (四)担保责任解除后的手续 (49) 十三、担保代偿后的风险资产管理 (49) (一)代偿项目的管理 (50) (二)代偿资金的回收 (50) (三)代偿损失的核销 (51) 第三章附则 (52) 附件目录 (53)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

应收租金管理办法

应收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翔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项目开展过程中租金管理环节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现有的相关制度和操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所有租赁业务的租金管理。

第一章租金管理流程 第一节起租流程 第三条租赁项目起租后,业务部门根据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表》建立租金管理台账。业务部门应设置租金 管理专员(公司没有设置此岗位时,由项目经办人担任) 对租金管理台账实施实时动态管理。在《租金支付表》根 据合同规定实施调整后,业务部门应在调整的当日对租金 台账进行更新调整。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后台租金台账,作 为财务测算和租金审核的参考依据。后台租金台账以租金 管理台账为基础。业务部门租金管理专员应于每月的15 日与计划财务部就租金台账进行对账,并应在每次租金调 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财务部调整后台租金 台账。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应在起租后一个月内与承租人的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并在租赁期间,定期与承租人的财务 部门对账,至少每年一次。 第二节租金催收流程 第五条租金管理专员应在租金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提醒付款通知书》;在

租金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租金管理专员应与承租人电话沟 通,确认承租人的付款计划。 第六条在租金到期日,租金管理专员应提请计划财务部查询租金是否足额到账。若租金未到账的,应尽快与 客户取得联系,确认未到账原因。并将情况向业务部负责 人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汇报。 第三节租金到账核销 第七条租金到账后,计划财务部打印银行对账单或者网银到账记录,交给租金管理专员,租金管理专员在租 金管理台账上注明到账日期和金额,同时填写《租金收款 确认单》,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计划财务部。 第四节租金逾期处置流程 第八条如租金逾期未到账,且不属于银行在途原因造成,则租金管理专员应通过电话方式向客户催收,逾期 三个工作日仍未到账的,租金管理专员应申请公司向承租 人和保证人发出租金催收函。租金催收函催收的金额除逾 期租金外,还应包含逾期罚息金额。租金催收函的签发程 序与《租金提醒付款通知书》相同。

{业务管理}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担保公司业务 操作规程

担保公司业务作业指导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根据《隆化县金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担保业务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是 1、担保申请 2、担保初审 3、详细评审 4、担保审批 5、签定合同 6、发放贷款 7、正式担保 8、跟踪管理 9、担保终结 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隆化县金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且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方案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证明的近俩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方案),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5、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8、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及主管部门批件 9、企业或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反担保有关资料 注: 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 第五条:担保公司受理条件 1、累计于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10%; 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30%;(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帐,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3、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六条:担保公司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壹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部于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受理表)。 第四章项目初审 第七条: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 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角为主,且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方案书》;B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于初审方案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情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仍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基本风险度评估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法规解读

2016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各医疗机构购买和更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需求持续增长,使得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市场迎来高速增长期。但同时,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受到比普通设备融资租赁更为严格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除受到银监会/商务部的监管外,还受限于以下两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

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此外,融资租赁发展最集中的两个地区——上海市和天津市【1】也先后出台相应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规定,强调融资租赁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设施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在现行法律规章下,租赁公司从事相关医疗设备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条例》和相关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备案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条例》规定对违规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等等)。 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的控制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其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医疗机构

担保公司培训考试题

姓名:计分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一、填空(15分、每小题3分): 1、公司优先为符合公司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企业业主提供担保及配套优质服务。原则上不得为()、()、()提供担保和投资。 2、公司融资、履约担保对象应当是符合(),有()、有()、有()、有()、有()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企业业主。 3、项目评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在本市的一般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在市外的则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4、业务受理初期,项目经理A角必须按照公司( )等文件要求对所接触项目进行筛选;核实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企业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初步受理意见;经独立审查认为符合担保条件时,方可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对所推荐的项目负责。对初审合格拟新受理的融资担保项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 ),报担保项目预审会审批。 5、对担保项目预审会对表决结果为“通过”事项,由风险管理部负责指派( )配合A角进行正式调查评审。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A角应及时从GMS中打印( ),并附( )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建立( )档案。 二、选择(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填在在括号内;15分、每小题3分): 1、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范围是:() ①为全省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办理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及债券发行等金融方式提供担保; ②为中小企业及自然人提供工程招投标、工程履约、业主支付、预付款担保及诉讼保全、贸易履约担保; ③国家政策允许的投资及本公司担保客户因流动性原因需要而产生的主动代偿业务等;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业务管理}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业务管理}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担保业务操作流程2 第三章担保项目受理2 第三章担保项目调查2 第四章担保项目审核2 第五章担保项目实施2 第六章担保项目保后管理2 第七章附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担保,是指中合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合担保”)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中合担保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债权人,包括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典当行、拍卖行等其他协作企业(以下简称“协作单位”)。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也就是申保人),是指法人企业,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集体股份制企业、有经营收入还款来源的其他经济法人(以下简称“申保人”或“被担保人”)。 第五条本规程所指的公司担保业务范围包括:融资类担保、非融资类担保。融资类担保主要包括: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中长期贷款担保、综合授信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主支付、招投标等经济合同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 第二章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本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业务受理。 (二)担保项目调查。 (三)担保项目审批。 (四)担保项目实施。 (五)担保项目后期管理。 业务办理流程示意图

第三章担保项目受理 第七条业务咨询 企业来电话或上门咨询时,要了解企业基本信息,便于跟踪服务及今后的业务拓展。 1、了解企业的行业、项目投向; 2、了解企业的项目基本情况; 3、与企业定下初步会谈日期。 第八条初步会谈 (一)在与企业初步会谈时,要客户填写《本次担保项目情况表》、《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表》,同时项目经理要多方面的了解企业的情况,包括: 1、企业的项目具体内容; 2、可以提供的和可以考虑的反担保措施条件; 3、企业法人、高管的经历; 4、企业、项目的发展规划; 5、简单的财务状况(营业收入、负债情况、利润等); (一)初步会谈环节要做的工作还包括 1、初步介绍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及保费收取情况,和相关业务制度; 2、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指南》并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操作规程

精心整理 业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推荐 1、市场销售人员或经销商确定销售信息后,根据客户认定标准(见附件1)向制造厂家推荐客户并收集客户资料(见附件2); 2、制造厂家信用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客户进行审核、调查,对通过资质审查的客户向租赁公司业务管理科提供《业务确认函》(见附件3)。 二、业务提交 制造厂家将客户的以下资料提交给租赁公司: 1、法人及个人客户资料。 2、仅由厂家、客户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厂家签署的《业务确认函》。 三、实地考察 1、实地考察可由各地分公司信审专员直接安排,各地分公司信审专员负责与制造厂家销售部门接口,接收客户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出具《客户调查报告》(见附件4),将通过考察的客户资料录入信用评审系统。 2、租赁风险管理科负责对客户信审,若通过信审,负责向制造厂家出具《承租人资质审查通知书》(见附件5)。 三、承租人提车 1、制造厂家收到《承租人资质审查通知书》后通知承租人交付首期租金并提车,制造厂家向租赁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见附件6)及车辆合格证、发票复印件; 2、提车时,承租人必须向租赁公司出具《声明书》(见附件7)及《租赁物接收确认函》(见附件8),并交纳资产管理费、GPS安装费以及车辆保险费。 3、租赁保险业务科负责为车辆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原件提供给承租人。 四、车辆抵押

1、承租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各分公司业务人员在制造厂家销售人员或经销商协助下负责与承租人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抵押债权第一人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并负责回收车辆登记单证及发票原件。 五、签署合同 1、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六、与厂家对账结算 1、租赁公司在每月10日前与厂家进行对账,并向厂家出具《结算对账单》(见附件9)。 2、厂家核对后向租赁公司提交《结算对账单回执》(见附件10)。 3、租赁公司把确认后的结算款在每月20号前支付给厂家。 七、资产转包 1、租赁公司将回收的租赁车辆登记单证和发票的原件、保险单复印件转交给银行; 2、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确认后的结算款支付给租赁公司。 八、租后管理 1、建立租金台账并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租赁公司在扣划租金后向制造厂家出具《租金扣划信息通知书》(见附件11)及发票。 3、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租金,银行收到租金后出具发票。 4、租赁公司定期向银行提交《租赁物检查报告》(见附件12),并按照资产五级分类要求收集承租人(自然人除外)相关资料。 九、租赁结束 1、租赁结束分三种情况: (1)租赁期届满。 (2)厂家履行权益保证。对于符合履行承诺条件的,租赁公司向制造厂家出具《履行承诺通知书》。 (3)承租人提前还款。若承租人有意提前还款,向租赁公司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附件13)。由银行审核批准后向租赁公司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培训教材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培训教材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细则 第四章担保业务尽职调查细则 第五章担保业务反担保细则 第六章担保业务保后管理细则 第七章担保费收取标准与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2

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业务行为,系指公司员工按照”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益为员工创造财富为社会创造繁荣”的宗旨,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安全、有效、合法的原则,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以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为经、以相关流程操作细则为纬,按”职责明确,便于操作;相互制约,便于控制”原则编制,并制订了一系列的表格,实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格式化。 第二章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四条担保业务操作包括受理、尽职调查、反担保资产评估、项目审核、项目评审、出具担保承诺函、签署协议及合同、办理用款手续、保后监管、项目解保、项目档案归档共十一个流程(附件1:<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表>)。 第五条项目受理流程——客户向公司提出委托担保申请,在向公司提交所需基本资料后,业务部依据业务受理条件,对担保项目做出初步判断和筛选,决定是否受理担保项目。 时间要求:从客户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基本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担保客户由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填写<担保项目按流程办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由业务部总经理确定项目经理A 角(以下简称”A角”)负责跟踪办理; 3

(二)A角向客户讲解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及其注意事项,宣传公司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条件和要求,指导客户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附件3)和<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4),按<申请人提交资料清单>(附件5)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客户按A角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后,应要求客户在<担保项目按流程办理情况登记表>上签字,注明提交资料时间; (三)A角依据业务受理条件、客户提交的<委托担保申请书>和<客户基本情况表>及基本资料,对担保项目做出初步判断和筛选,于半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填写好<担保项目审批表>(附件6)后,连同客户填写的表格及提交的资料报业务部总经理,同时要求客户按公司规定缴纳部分评审费; (四)业务部总经理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进行担保项目受理编号后按受理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五)经批准的担保项目进入尽职调查流程;未经批准的担保项目,A角一式两份填写<致客户函>(附件7),一份发送给客户,一份归档; (六)未被批准的项目档案,由业务部自己保存,年终整理后将统计表交综合部备案;该档案保存一年后由业务部自行处理。 第六条尽职调查流程——A角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和核查相关资料,撰写<担保项目调查报告>(附件10);风险部指派项目经理B角(以下简称”B角”)参与调查并稽核A角的履职情况。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融资租赁合同样式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样式范本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的标的 (11)根据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___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个日历月,即自19年月 日起,至19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个日历月,即从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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