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权限下放后的市场监管探讨
关于行政权力下放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权力下放调研报告行政权力下放调研报告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一些地方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开始凸显,传统的行政体制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促进各地区的全面发展,政府决定进行行政权力下放的调研,以推动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次调研采取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我们调查了多个地区,了解了不同地方政府在行政权力下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其次,我们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了各级政府、企业和民众对于行政权力下放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我们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比较研究,总结了各地区的行政权力下放情况,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三、调研结果1. 行政权力下放的意义和作用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行政权力下放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增强其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行政权力下放还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各地区的发展活力,减少行政干预,增强社会创新动力,推动政府的转型升级。
2. 行政权力下放的障碍和问题调研结果显示,存在一些行政权力下放的障碍和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导致下放的行政权力无法有效运行。
其次,行政权力下放涉及到资源分配、财政体制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和改革,但改革进展缓慢。
此外,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和地方利益团体的影响力,行政权力下放可能面临阻力和压力。
3. 行政权力下放的经验和启示通过对各地区行政权力下放实践的调研,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和启示。
首先,行政权力下放需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主体的发展需求,在政府和市场的平衡中发挥好政府的作用。
其次,行政权力下放需要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干预,为企业和市场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最后,行政权力下放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地方政府行使下放的权力规范和透明。
四、政策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需要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下放的制度框架和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县级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县级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县级工商局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从目前情况看,县级局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进行改革。
近期,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成立调研组,对该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县级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现状(一)下放执法权限,立体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近年来,该局根据“小局大所”改革要求,不断下移执法重心,落实基层人员执法办案的权限与职责,在各工商所建立了两室一队,由“监管督查室”负责执法办案工作。
2007年推行了相对集中办案体制,由公平交易局牵头,成立执法大队,各工商所成立执法中队,建立了统一领导、双重管理的执法体制。
随着“两费”停征、新“三定”方案的出台,执法体制随之变化,各业务科室负责各自案件的办理,工商所负责本辖区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办理,形成了公平交易局为中心、各业务科室为线、工商所为面的立体化的执法体系。
(二)完善协作机制,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一是建立内部联动机制。
建立了案源线索转告制度、重大案件集体核审制度,形成了科、所纵向联动、科科横向联动机制。
二是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在打击假冒伪劣、查处商业贿赂、打击传销、取缔黑网吧等执法行动中,与公安、文化、检察院等部门开展了有效的合作,公安部门在公平交易局设立了联合执法办公室,安排两名公安人员长期进驻,在实行强制手段、打击传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就无证无照清理、防范打击传销等综合整治任务,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执法信息,不断完善协作执法机制。
(三)人员配置优化,执法力量得以保证。
该局始终把强化行政执法作为树立权威的有效手段,在人员力量上给予充分保障。
下设8个工商所、2个直属局、5个业务科室,共15个执法单位。
直属局一般有2-4名专业执法人员,业务科室保持在2-4人,都具备执法资格,农村所有一般有5-7名工作人员,其中2-3人专门从事执法工作,管辖经济户口1000户左右,每年查办案件30起左右;城区所一般有工作人员8-10人,其中4-5人专门从事执法工作,经济户口总量在1800户左右,每年的办案数量约为50起。
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的思考和建议

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的思考和建议
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改革措施,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以下是对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的思考和建议:
1. 充分论证下放事项的必要性:在下放行政执法事项之前,应该对拟下放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论证,评估下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要考虑到该事项的性质、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下放后的监管措施等因素,确保下放后能够实现更好的行政效果。
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3. 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在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中,要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要确保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
4. 优化执法流程和规范执法行为:要优化执法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同时,要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避免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5. 加强宣传和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的背景、意义和影响。
同时,要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行政改革取得实效。
总之,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充分论证、加强监管、提升能力、优化流程、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工作都做好了,才能实现更好的行政效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有关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建议

有关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建议商事登记改革制度全面施行以来,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这对现行监管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制度施行两年来,基层市场监管一些问题不断涌现,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
亟须积极探索应对。
本文就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常见问题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基层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问题(一)立法的进程与市场监管的形势发展需要存在差距。
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遵循的是“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广东地区还修订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许可部门在许可证核发、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但是,上位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并还没有作出相应调整修改,因此固有的履职惯性仍然对各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构成羁绊,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突破部门利益藩篱仍然存在很大阻力,工商部门与各许可部门的监管界限难以厘清,许可部门往往将一些管理事项推给工商部门,发生有照无证问责时,习惯性地以工商部门作为主要责任部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基层工商干部在市场监管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一些基层工商部门监管方式仍停留在传统落后的水平上,当出现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时不能科学有效应对。
一些监管人员法制观念缺失,疏于知识技能更新,过份依赖主观经验,且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手法不细致,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和网上业务系统的录人工作,抱着“走过场”的心态进行应付式监管,不注重成效,更不提炼总结经验,监管存在随意性;一些监管人员思想懈怠,责任意识淡薄,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重热点行业,不愿积极协调配合,采取能推则推的态度。
这些监管不规范的背后,均潜藏着巨大的失职渎职的责任风险。
(三)监管手段缺乏,监管工作缺乏活力和生机。
一些基层工商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巡查制的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在商事登记改革后,还是倾向于遵循惯例。
市场监管 执法监督 建议

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建议
针对市场监管执法监督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对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处罚措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渠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提高信息共享和协作: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共享信息资源,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乱象的监测和执法。
4. 加强公众参与: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应建立起与公众沟通的渠道,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增强公众对执法监督的信任度。
5. 开展诚信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同时,加大对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度。
通过以上建议,可以有效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效果,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政府机关]关于简政放权存在问题与有关建议
![[政府机关]关于简政放权存在问题与有关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4b07882855270722192ef747.png)
[政府机关]关于简政放权存在问题与有关建议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激发市场活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管理权限下放,取得了不少进展。
由于现有法律框架的制约、旧有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少数部门利益的阻碍等因素,依然存在着一些需要破解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
―、基本情况(一)积极“简政”,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年市政府开展“三集中、三到位”行政审批改革。
全市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94项,削减率达%。
46个部门822项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市政务中心(含分中心),实现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处室向政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年,市委市政府提出“5张清单、5个平台、5项重点改革、5大监管体系”的改革构架。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共保留行政许可267项,全面取消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同时清理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确认25项和其他类事项151项,纳入市政务中心统一管理。
3.今年以来,市政府开展了审批中介服务集中治理行动。
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一律取消,并严格限定实施范围,全市中介服务事项由92项减少到52项,所有项目清单和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放权”,下放行政管理权限1.向区级下放审批服务事项。
2013年以来,市政府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积极推行城市管理体制调整,市级部门共向崇川、港闸区等下放115项审批服务事工项,内容涉及城市综合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
2.向各类园区下放管理权限。
市职能部门通过委托、授权、派驻等方式,充分赋予园区自主管理权,形成了“区内事区内结”办事环境。
2009年10月,市职能部门下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审批、强制、征收等229项、行政处罚1071项。
行政执法权下放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权下放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行政执法权下放的经验。
我得说,行政执法权下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可真不少。
首先就是人员方面的问题。
就拿我们当地来说,基层执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啊。
以前只需要上级部门做点执法工作,现在权一下放,基层那几个人根本忙不过来。
我感觉就像是原本一个小厨房只需要做几个人的饭,突然让做几十个人的饭,大厨根本不够用啊。
而且基层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很多时候他们并没有经过非常专业系统的培训,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法规条款理解不到位,执法的时候就会犯错。
有一次我看到一个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一个商户违规经营的案件时,因为对相关条例中的经营范围界定模糊,差点就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钱也是个大问题呢。
下放行政执法权了,可没跟着足够的经费下拨啊。
基层部门的执法装备老旧、缺乏。
你想啊,没有好的设备,咋能高效执法呢?好比战士上战场没枪一样的道理啊。
我所在的基层部门那几台执法记录仪还是好多年前买的,经常出故障。
然后就是部门之间协调的问题哦。
权力下放后各部门责权有时候划分不清。
比如在处理环保相关的复合型违规问题时,环保、工商、城管这些部门之间就容易扯皮,都觉得这个事儿不完全归自己管,互相推诿。
那咋办呢?我觉得针对人员不足的问题,可以采用兼职或者临时聘用部分专业人员来补充。
但是这肯定有局限性,毕竟是临时的或者兼职的,专业度和稳定性还是欠缺一些,所以还是要逐步增加基层执法岗位编制的。
对于业务培训呢,上级部门得联合专门的法律培训机构,多搞一些针对下放权力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培训,注重案例教学,让基层人员自己多讨论分析交流。
经费方面,上级部门得好好规划一下啊。
我知道这不是简单的事儿,但是至少得有个逐步增加投入的计划。
不能只放权不给钱啊。
就像养孩子得给吃的穿的吧。
部门协调上,我觉得得成立专门的联合协调小组。
定期开会明确各自任务分工。
可这样也有些问题,比如可能确定的责权会有交叉或者空白的地方,那这就需要不断随着实际情况来调整。
机构改革后,基层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六大问题及八项对策

机构改革后,基层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六大问题及八项对策基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面临问题及对策建议——以慈溪市为例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4年宁波市启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在市、区县(市)两级同步整合原工商、食药部门职能,划入质监部门食品生产监管职能,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改为属地管理。
2015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二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与质监局合并实行“三合一”,机构名称统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改革后,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做到了一支队伍管市场、一次检查多领域,打通了部门隔阂,提高了执法效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度明显加强,改革成效显著。
但是,毋庸讳言,基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仍然面临不少问题,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要求建立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已于2018年4月10日挂牌运行的背景下,亟待上级部门在下一轮改革中统筹解决。
一、当前基层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法规不完善,基层市场监管执法难度大1、实体规定落后交叉竞合并存。
基层市场监管“三合一”后,工商、食药、质监职责交叉,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规或规章,执法人员在定性处罚时难以把握,主要表现在:一是法规落后于时代,比如《产品质量法》已25年未大修,新《计量法》也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则在2014年7月废止后就没了下文;二是法律交叉竞合,如企业在未登记相关经营范围且未备案的情况下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适用《医疗器械监管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执法解释不一,如违法所得,原工商部门和原质监部门认为获利属于违法所得,原食药部门则认为是全部货值。
2、程序规定内容不统一。
原工商、食药、质监部门各自都有处罚程序规定、案审规定、听证规定等涉及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不一,执法实践中容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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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限下放后的市场监管探讨
行政执法权限下放后的市场监管探讨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权限下放后的市场监管探讨
我国的文化市场兴起已20余年,经历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转轨的过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WTO规则,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正社向市场经济靠拢。
一、市场管理的趋势
我国“入世”后,遵循WTO规则而公布和修订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从九十年代末就提出了对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的思路和意见。
其总的精神就是要建立服务便民政府、依法含理行政,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强化进入市场事后监管,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权责相当明确责任、层级监督政令畅通,变多头执法为一家执法、减少交叉执法标准不一。
中国刚签定“入世”《条约》后不久,2001年底经国务院令315、341、343号重新修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将音像制品和书报上刊的零售出租、打复印的审批权力下放到了县级,却在监管执法上仍然是由县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即法
律责任(罚则)上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违法活动都可以进行具体的查处和处罚;而随后修订发布的国务院439号令《营业性演出管理铡》、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但将行政审批权力下放到县区,还将行政处罚权力(法律责任)明确指定为县级,而对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只是原则性地提出要加强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总结表彰和认为在必要时可以雕处理下级查处的案牛。
由此发展趋势看来,少审批多监管且监管执法重心下移,责权交到县级基层政府己成定势。
二、市场监管的现状
从中央关于行政执法管理改革精神来看,已在按部就班地推进,但实际效果如何呢?
就笔者所知,在大多数的县(区)级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一般都没有单独设立,而是内设了一个文化科(股)主管文化市场的审批,作为监管市场的稽查队很多是挂块牌子摆张桌子,一无编制二无经费三无人员四无设备,审批与监管的分离、“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是难以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更是有待于加强了。
就拿我市五个区县来说,从政府主管局的设置上就是四种模式--文化旅游局、文化教育局、文化体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同时都加挂了新闻出版局的牌子;而在实际管理与执法工作中,只有两个区县的稽查队有专门的事业编制人
员2人外,其余都只有文化科(股)1-3人既管审批又管执法查处,同时还要负责协调组织社区文化、农村文化等工作,真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哪”,所以面对审批执法重心己经在“下移”,而基层管理相应需要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案经费、设施设备等尚未落实解决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三、监管执法的对策
作为市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该怎样担当起“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监督指导规范执法”呢?
(一)首先,应该继续适用现有法规中明确“县级以上”可以直接查处管辖的案件,虽然审批权下放了,但按照市辖属地及上级可查办下级管辖案件的精神和法规依据,如对出版物市场、音像市场、网吧市场等可以直接受理并依法查处。
当然,审批权限下放后的监管主要责任己经下移,作为上级就不能像以前“直管”时那样逐一巡查、大小案件一律查处了。
(二)其次,要抓队伍建设,强化县级稽查队员的业务技能,无论是现有的专职还是兼职稽查队员都应接受市级稽查机构的法规培训、业务指导和具体执法技能的传帮带;接受对其执法案卷的调阅和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改正;平常注意对县区稽查队伍建设的检查,在有条件时对其进行考核评比;市、县两级都应抓住机会积极争取稽查机构、人员编制、设备设施和办案经费的落实。
(三)再其次,市级稽查队应全面把握全市文化市场监管的动态,随与区县保持联系并切实指导工作,帮助其解决一些问题;监督其是否依法行政、执法查处案件是否公正合理、有无违法不合规的行为和现象,如发现问题可先直接提出并指导其改正,履犯时可通过市局向其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稽查纪律和违法违规的予以提交相关部门进行
处理。
(四)然后,向经营者和管理者大力宣传文化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文化市场法规的运用,除市级可直接组织宣传外,运应多协助县区开展这一活动,既使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受教育外还应使执法管理者的素质
得到提高。
(五) 最后,市级稽查机构要全面受理群众举报、来电来访,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可直接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同时尽可能要求案件发生地稽查人员参加,借以实战学习培训提高业务办案能力;必要时统筹整合全市稽查力量,从执法程序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法规适用到执行结案上对县区稽查队伍实行执法捡查中实践培训;平时分别指派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稽查队员或队领导不定时的进行“蹲点”指导督查;一般队员按照《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反映(解决)。
(六) 最后,市级稽查队伍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素质和依法办案的能力,进一步领会上级精神、钻研法规并正确运
用,这样才法更好地指导和帮助县区规范执法和市场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