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

合集下载

JJF1069-2012条文解释及实施资料

JJF1069-2012条文解释及实施资料

4
第四节 组织和管理
4.1
法律地位
• 4.1.1 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 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理解要点:此款是针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的。具体有三个层次的要求: 1)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 3) 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任命书。
第一节 范围
• 理解要点: • 1、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被动接受考 核); • 2、适用于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 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 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任务的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 (主动申请考核)。
第一节 范围
4.1
法律地位
• 4.1.2 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应具有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如授权 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 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 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以 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 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 人员的职责。 • 注: • 1.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是某较大机构的一部分,该 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 销或财务部门,不对机构满足本规范的要求产生 不良影响。
第二节 引用文件
• 引用文件略。 • 注意本节最后一段文字,关注那些不带年 号的标准的最新版本。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推进强检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检定全覆盖的法定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计量资源,解决我省强检器具检定能力不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其他部门、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任务。

第三条计量授权要针对我省实施计量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按照经济合理、条件具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实行。

第四条根据强检工作需要,我省现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难于完成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气体报警器、压力表、温度计、血压计等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及气象、测绘、环保、大口径流量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计量检定项目,采取计量授权方式,授予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强制检定。

第五条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计量检定资质;(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三)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四) 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五) 建立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计量授权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公告。

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拟授权的项目、条件、内容等,公告期7个工作日。

(二)形式要件审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对授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条件成熟度提出拟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分管副局长审定。

(三)现场核查。

依据拟进行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主持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省计量测试所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doc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doc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4、《山东省计量条例》5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 ,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1 )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 )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1 、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07.10【实施日期】1987.07.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准的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 1 -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4、《山东省计量条例》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
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
(1)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
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
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
1、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
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授权发证工作应在发送《考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复查换证
1、《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的有效日期为3-5年。

2、已获得证书的机构,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授权发证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程序一般按考核授权程序进行。

经复查考核合格的机构,换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六、承办部门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联系电话:8331386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考核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盖公章)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受理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一、基本情况
二、承担(或申请)法定任务和开展(或申请开展)业务范围:
三、申请授权形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