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成为了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竞争法中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反垄断反垄断是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垄断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首先,反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性协议,如价格垄断、区域分割、限制竞争等。
竞争法禁止企业间的协议限制竞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可以单方面操纵市场价格或限制市场进入。
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最后,反垄断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实现市场份额的集中。
竞争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形成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抢占市场份额等。
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通过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是指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如恶意降价、恶意投放、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对于虚假宣传,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企业宣传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于商业贿赂,法律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对于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法律规定了禁止限制竞争和恶意降价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年终总结打破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年终总结打破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今年,我们迎来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年度总结。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并探讨我们在打破市场垄断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取得的成就。
一、反垄断工作回顾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重视反垄断工作,积极推动打破市场垄断,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们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对于涉及垄断行为的公司进行了严格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我们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打击市场垄断行为。
我们注重行业监管,加强对关键行业的监测和监管,以防止形成垄断局面。
我们加强了对市场竞争状况的研究,及时发现并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加大了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回顾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我们采取了多种手段,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我们加强了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打击,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我们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对散布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企业进行了依法处理。
我们注重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沟通与交流。
我们通过经验分享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为打破市场垄断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未来的期望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我们也意识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能力。
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打破市场垄断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置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我们将加大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我们将持续加强与企业和消费者的互动与交流,听取各方面意见,更好地为打破市场垄断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服务。
总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科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打破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商半年总结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工商半年总结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一、背景介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给我们的工商局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任务。
本文将对我局半年来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反垄断工作总结在反垄断工作方面,我局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打击经济领域内的垄断行为。
通过多项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我们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震慑了企业垄断行为。
其次,我们积极开展市场监测工作,关注市场竞争状况,发现并取缔了一批存在垄断行为的市场集中行为,减少了市场竞争的不公正现象。
此外,我们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通过与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了反垄断工作的合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总结我局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首先,在广告宣传方面,我局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嫌虚假宣传的企业,有效维护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我们积极开展市场监测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批使用低劣产品或不良服务滥竽充数的企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还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了企业和公众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推动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主要包括执法力量不足、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
其次,加大人才储备和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此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更加严密的制度。
五、展望与建议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更好地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开展的产物。
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根本上都有利于维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许多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而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更有利于对其进行准确理解。
一、具体法益目标不同法益目标是法律首先追求和实现的利益。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
[1] 作为经济法的两个重要组成局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益目标上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由于它们在标准市场的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结构体系,因此在立法目的和宗旨上便不可防止地产生了差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 ) 。
分析在该法中规定的六种纯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恶性竞争,或者说是竞争过度。
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直接的经济利益,是对市场关系的直接破坏。
如比拟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同一市场上相互竞争的经营者,在正常竞争 ( 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本钱、科学管理等手段 ) 不能实现排斥对手的情况下,采用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蒙蔽消费者。
这种行为在表象上并不是抑制了竞争,而是把竞争开展为一种非正当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及消费者都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基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护市场秩序、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而制定的。
因此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制止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代意义上反垄断法的产生以美国于1890 年公布的?谢尔曼法?为标志。
考察该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实施过程,可对其所倡导的价值窥见一斑。
在该法的实施中,始终把竞争秩序作为其保护的主要对象。
?谢尔曼法?对后世各国制定的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有重大影响,以至于当今各国反垄断法均宣称把竞争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从而导致竞争成为各根本价值的集中表达,是反垄断法判断标准对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竞争构成反垄断法的特有的法价值。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2014-15-2)

• 一、竞争的含义 • 二、竞争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 系(重点)
一、竞争的含义(了解)
•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 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 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例2.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巧克力,虚构 其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 的广告,聘请某明星大腕做代言人,邀请某社会 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的发 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 出现呕吐,肠胃疼痛症状。以下正确的是() A 欣欣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B某广告公司不能提供欣欣公司真实姓名和住址 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 报刊和电视台不得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发布虚 假广告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反垄断法
内容提要与学习目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律 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 本章主要介绍竞争法的一般理论以及我国的 竞争立法概况等内容。 •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各种垄断行为的 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
注意
1、
总结:“非法取得、非法使用” 第三人可以指任何人、不特定人, 不一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 2、侵犯商业秘密的例外: ①反向工程 ②善意取得
• 例3.甲、乙公司均为网络公司,都在从事反病毒软件 的开发和推广,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乙公司挖走 了其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10余名,乙公司发布的 20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2007版反病毒软件实质 相似,甲公司的老客户已经有1/3成为了乙公司的客 户,请求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乙 公司如何证明自己不侵权,下列正确的是( ) • A 证明从甲公司过来的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都是合同 到期后或者辞职后正常流动过来的,没有竞业禁止义 务或对甲公司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 B 证明其20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的2007版反病 毒软件不构成实质相似 • C 证明甲公司的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到任之前,其已 经自行研发出该软件 • D 证明其是善意获取该技术,没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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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与经营者义务概念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
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商业行为(又称假冒行为),是指假借或冒充其 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 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 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 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根椐《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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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由国家从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 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5
案例:
ID(5388):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 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 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 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 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 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 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 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论文报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一、引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
两者均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执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本篇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这两种法律,同时列举五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的目标。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少数企业通过掌握垄断地位来操纵市场,壮大自己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从商业行为、价格策略等方面损害公平竞争。
三、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垄断行为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执行。
四、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国际化的企业,因为他们更容易垄断市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大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了对于个人商业行为的管制,因此更加广泛。
五、法律追溯性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会出现法律追溯性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加容易执行,也比较容易解决此类问题。
六、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天然气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在天然气价格上没有足够的公正竞争。
该集团被处以50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重新调整价格策略。
这个案例表明,在垄断形式中,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罚款这一方式,强制企业遵守法律规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造假广告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拥有惊人的功效,但事实上并无法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该公司因此被控告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被判处罚款及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反垄断法案例:欧盟对谷歌开出了多笔罚单,称其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运营能力。
这个案例表明,反垄断法不局限于国内经济领域,而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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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对豁免权的申报。(日本是最早执行的国家, 我国完全由经营者自行确认,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监管,发现不属于的, 经营者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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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 •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增强市场地位而实施的 反竞争行为。如抬高价格、缩减产量。
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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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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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 2.德国反垄断法中的“卡特尔”,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称为( • A.合法垄断 B.国家垄断 •C.垄断协议 D.经营者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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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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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 • • • •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 A.《反托拉斯法》 B.《反对限制竞争法》 C.《卡特尔法》 D.《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竞争的法律》 )
4
• 3、《反垄断法》: • 1)概念与背景: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 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谢尔曼法)。 • 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主要内容,称为《反托拉斯法》; • 德国:以规制企业联合组织的协议为主,称为《卡特尔法》(反对限制 竞争法); • 日本: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内容,称为《禁止私 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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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指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 法律制度,对象主要涉及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 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社会整体利益有 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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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 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适用。 • 0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 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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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经济价值性,能给权 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 保密措施。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冯炳纯
1
第一节 反垄断法
•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 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特征, 违反法性、危害性。
2
• 2、垄断的分类: •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 独占垄断:在该企业所在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 寡头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 况。 • 联合垄断: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 联合控制某产业的市场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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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滥用市场支配支位的表现形式: • • • • ④独家交易行为:迫使交易人只能与自己交易。 ⑤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⑥歧视待遇行为: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例如价格歧视。 ⑦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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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支位的认定: • 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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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讲的竞争主要指经济上的竞争,即商品经营者为了获得预期利润,围绕 商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问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活动 中进行的争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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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则对象: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垄断行为: • 1.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 2.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在境内的,也包括在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 场产生垄断的行为。 • 反垄断法所指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 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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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垄断协议的类型: • 02.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表现形 式有: •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4
• 3)垄断协议的界定:以该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 • 认定原则:①本身违法原则:指经营者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被证实 存在,就构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适用。 • ②合理分析原则:指除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外,对其他协议是 否会排除、限制竞争进宪分析,综合考虑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具体情况、协 议实施前后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后,确认该协 议确实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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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 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 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
6
• • • • •
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0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0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03.维护消费者利益; 0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7
• 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者同属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 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 0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直接保护特定的竞 争者,解决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 02.规制的行为不同: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反 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手段,打击 正当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
5
• 2)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形式有两种: • 01.分立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立,代表:德国、韩国。 • 02.合并式立法: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代表:俄罗斯、凶牙利。 • 注: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重点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同时,对部分垄断行为予以规制的做法,一度形成了我国混合式竞争立法的局。 • 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代会通过,于2008.8.1起实施的新法,将两法并立。
20
• 2)滥用市场支配支位的表现形式: • ①以不公平价格购买商品:高于,或低于。 • ②掠夺性定价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低于成本的认定以个别成本为标准, 只有特殊情况参考行业平均成本。)(不限制竞争行为的:销售鲜活商品、处理到 期商品和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破产的降价商品) • ③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
11
• 4、垄断协议: • 1)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12
• 2)垄断协议的类型: • 01.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其表现 形式有: • ①固定或变更商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 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分垄断协议; •
30
答案:A
31
练习题
•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 ) • A.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B.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C.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D.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E.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36
谢谢!
37
•
19
• 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关键在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 需考虑三个因素: • ①商品因素:需根据商品的性能、用途及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两个或以上的 商品或服务是否能相互交换替代。 • ②地域因素:要综合考虑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地区间的差异、消费者 的特殊偏好以及商品的运输费用。 • ③时间因素:即“一定时期”,只有在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一定时间内 持续存在的行为才构成垄断行为。
24
• 垄断是商品经营者利用自身在技术、资金、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或 者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行业规范等方式,阻止竞争的行为。垄断会 影响相关市场的结构,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25
练习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起正式实施 • A.2008年8月1日 B.2009年1月1日 C.2009年8月1日 年1月1日
15
• 4)垄断协议的豁免: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 限制了竞争,但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外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因 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
16
•
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采用的是规定豁免类型的方式,具体见以下: ① 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 专业化分工的; ③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的; ④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的; ⑥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当利益的; ⑦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1—5,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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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 • 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多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 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 • 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 • 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