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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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诺为对方(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完成一项工作,而对方则支付一定的报酬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诺完成特定的任务或提供特定的劳务,而委托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该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1.建立和目的:承揽合同是一种双边合同,需要双方的共同意愿和约定。

其目的是为承揽人提供商业机会,同时满足委托人的需求。

2.劳务和报酬: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或完成一项特定的工作。

这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任务或是根据一定标准提供的一种劳务。

委托人则支付一定的报酬给承揽人。

3.独立性:承揽合同属于独立劳务合同,承揽人作为独立承揽人,负责自己的工作和承担风险,而不是作为雇员与委托人建立雇佣关系。

4.不确定性:承揽合同中,劳务的性质和工作的具体要求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工作的一般要求和目标。

5.报酬方式:承揽合同中的报酬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包括一次性报酬、按时报酬、按任务阶段报酬等。

6.合同期限:承揽合同一般都会规定具体的合同期限,即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当然,也可以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以提前终止合同。

7.质量和保修: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或工作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达不到标准,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改或提供适当的保修。

8.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承揽合同也包含违约责任规定。

无论是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还是无法履行,违约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写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有效日期: [生效日期]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地址: [委托人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电话]承揽人: [承揽人名称]地址: [承揽人地址]联系电话: [承揽人联系电话]鉴于本合同双方对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本承揽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1.1委托人聘请承揽人为其提供以下劳务/工作(以下统称为“劳务”):[具体劳务描述]1.2承揽人同意执行上述劳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页眉可删)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导读:1、品名或项目: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现在很多小工厂除了加工制造自身的产品外,还会承接加工一些外来的机器配件。

工厂和定做单位谈好合作条件后,应该签署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对于合同的条款和细节,双方应该详细的讨论完善。

那么,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条款必须完备。

其主要条款包括:1、品名或项目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对于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作为验收依据。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揽方对原材料的检验。

4、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方支付的代价。

对于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当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加工承揽合同种类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种类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种类有哪些一、加工种类有哪些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绩,定作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承揽合同的包涵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事实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分。

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办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

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酬劳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一般和频繁的承揽合同有: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详细要求,用法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详细要求,用法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3.维修合同。

维修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酬劳的合同。

4.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5.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举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举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是什么1、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绩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绩并支付商定酬劳的协议。

依中国法律,承揽合同可分为普通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维修、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造、安装等合同。

2、其普通法律特征在于:(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自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2)其合同标的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绩,它在时尚不存在,而一经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行替代性;(3)承揽物在加工过程中遭遇的意外灭失风险由承揽人自立担当。

委托加工承揽没有委托合同

委托加工承揽没有委托合同

委托加工承揽没有委托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委托加工承揽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有时候双方可能在没有签署正式的委托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本文将探讨在没有委托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承揽的相关问题。

一、委托加工承揽的定义和特点委托加工承揽是指一方(甲方)将其商品或原材料交由另一方(乙方)进行加工或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委托加工承揽的特点是甲方提供原料和设计要求,乙方完成加工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成品。

二、没有委托合同的情况下的风险和挑战在没有签署委托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承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没有正式的合同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分歧。

其次,没有书面合同可能导致争议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无法提供明确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益。

三、解决没有委托合同的问题的方法虽然没有委托合同会增加一些风险,但双方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方法来解决问题。

首先,双方可以进行口头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加工产品的要求。

并且双方可以将这些约定以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书面确认,从而充当证据。

其次,双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最后,双方可以选择签署一份后补的委托合同,在合作开始后及时补充合同的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在没有委托合同的情况下,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双方应当合理评估对方的信誉和实力,确保有能力和诚信地完成委托加工承揽任务。

其次,双方可以选择进行部分交付和分期结算,以减少风险。

另外,双方可以在合作开始前进行相关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风险情况。

五、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在没有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包括口头和书面约定、邮件往来、交付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商业交易中,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加工承揽关系涉及到一个企业(委托方)将其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另一个企业(承揽方)进行加工,以获得成品的服务。

为保护各方的权益,法律对加工承揽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特点和基本要素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其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并支付一定的加工费用的合同关系。

加工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一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另一方完成加工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委托方是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方,而承揽方则负责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加工工作。

委托方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但加工后的成品归委托方所有。

2. 加工方履行义务,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用承揽方作为加工过程中的执行者,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委托方则需要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作为对承揽方劳动和服务的报偿。

3. 合同目的必须是完成加工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成品。

只有在完成加工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合同的目标。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价格、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这些要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1. 承揽方的责任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承揽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并保证加工的质量符合约定。

其次,承揽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原材料安全,并对不可避免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 委托方的责任委托方在加工合同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委托方应当提供清晰明确的加工要求和提供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

其次,委托方应按时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

如果委托方违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承揽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加工承揽合同基础知识

加工承揽合同基础知识

加工承揽合同基础知识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规格、要求对某种物品进行加工、加工成品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在实际生产中应用广泛,是制造业的一种常见合同形式。

要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的基础知识,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要素加工承揽合同是合同法中的特种合同,其主要的要素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合同标的:加工承揽合同是针对某种特定物品的加工承揽,因此物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2、加工方式和流程:加工承揽合同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的,因此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加工的方式、工艺、流程、周期等等。

3、报酬:加工承揽合同是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报酬的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等。

4、交付方式和时间:加工承揽合同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交付成品的,因此在合同中应该约定交付的方式、时间等等。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加工方式和对象,加工承揽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主要有以下几种:1、来料加工承揽合同。

委托方就是提供加工原料的方,承揽方将原料进行加工并将成品进行交付。

2、代加工承揽合同。

委托方提供设计、工艺、加工要求等方面的指导,或者提供加工现场的维护、保养、管理等服务。

3、整体承揽合同。

委托方将整个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等工作全部委托给承揽方。

4、多方联合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由多个承揽方进行联合加工,完成委托方的一些大型或复杂的加工需求。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明确性。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合同标的、加工方式和流程、报酬、交付等要素都应该明确,以保证双方在执行合同时不会出现纠纷。

2、加工质量的控制。

加工承揽合同中应该包括加工质量的标准和控制方法等要素,以保证成品的质量得到保证。

3、交期的管理。

加工承揽合同中应该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和方式,并加强交期的管理,以确保按时交付。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合同目的、风险承担、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以下是这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 加工承揽合同则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2. 合同目的:-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方。

3. 风险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在货物交付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风险则与工作进度相关,通常在工作完成并交付成果时转移。

4. 履行方式:- 买卖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货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

- 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则涉及按照特定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5.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时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等。

- 加工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等。

6. 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

- 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则可能包括工作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间、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报酬金额等。

7. 法律适用:- 买卖合同通常受到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 加工承揽合同则可能受到关于承揽、劳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8. 合同解除:- 买卖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退货、退款等。

- 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工作成果的返还、部分或全部报酬的支付等。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可能还会存在其他一些区别。

在签订合同之前,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引言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是合同,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区别。

本协议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能够准确理解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二、定义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卖方将商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作为买方,并约定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委托人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付给另一方作为承揽人进行加工或处理,并约定承揽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加工或处理的合同。

三、主要区别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商品的买卖,即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

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加工或处理原材料或半成品,即委托人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付给承揽人进行加工或处理。

2. 权益和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并保证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并有权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工或处理,并有权拥有加工或处理后的成品。

承揽人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加工或处理,并有义务保证加工或处理后的成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3. 风险和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买方承担商品的风险。

卖方在商品交付前负有保管义务,确保商品的安全。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或半成品在交付给承揽人后,委托人仍然拥有所有权和风险。

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原材料或半成品,并对其进行加工或处理。

4. 价格和支付方式:买卖合同中,商品的价格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款。

货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执行。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人需要支付给承揽人的费用通常包括加工费和材料费。

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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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特点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顺义法院通过XX年12月至XX年6月该院受理的211件承揽合同进行调研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样存在于加工、承揽交易活动中。

定作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掌握着起草合同主动权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恶意拒绝给付款项。

在调研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起源于定作方拖欠价款,承揽方要求定作方给付价款。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四多”特点。

一是反诉案件多。

在定作方被起诉后,其基于正常合理的抗辩也好,基于寻找借口也好,诸多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辩时均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或质量不合格。

大量定作方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质量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管辖异议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

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以加工行为地在其公司或工厂为由,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定作人在应诉后,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出加工行为地并非原告住所地,或基于无故拖延时间,或基于获得收集反诉或抗辩证据的时间,或基于在协商过程中作为原告让步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三是鉴定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

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量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量问题组织鉴定。

四是承揽人胜诉案件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要么拒绝出庭应诉,要么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抗辩;绝大多数定作人均以质量异议进行抗辩或反诉。

但审理中发现,定作人据以主张质量异议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客观因素往往导致鉴定不能。

因此,承揽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案件较多。

同时,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一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混淆。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名称表述相当混乱。

有些合同的名称虽然记载为加工定作合同,但是根据合同内容,实质上是买卖合同;有些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实质上是承揽合同。

对合同关系定性不准,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错误、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等。

二是管辖混乱。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依职权移送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裁定移送或驳回申请、指定管辖的标准都不统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正是该规定造成了管辖法院的确定混乱。

在承揽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承揽人选择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

但是,加工行为地并非理所当然是原告住所地。

有些承揽人有自己的公司,还有工厂,可能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厂加工;有些承揽人可能直接在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工程所在地等地方实施加工行为;有些加工行为可能就发生在被告处。

还有些持续加工行为,如何确定履行地成为难题。

比如钢结构加工问题,承揽人在其公司对钢材进行了一些初步加工处理,再运往被告工程所在地,继续深加工,进行除锈、喷漆、焊接等,此时的原被告住所地均为合同履行地。

三是抗辩和反诉的界限模糊。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定作人往往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据此作为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

此时不同案件发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些判决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有些判决将其作为抗辩予以处理,有些案件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提起了反诉。

四是鉴定困难。

在定作人提出质量瑕疵的案件中,定作人主张质量瑕疵的证据不足,承揽人又主张质量合格,因此鉴定成为必经程序。

但是,鉴定存在以下困难:第一、在收集检材时发现,定作人主张的工作成果,往往遭到原告的否认,称并非原告所加工,被告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确系原告所加工。

第二、某些涉及鉴定的技术问题,无法确定鉴定机构,或者目前的技术水平根本无法检测。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的标准,鉴定时依据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什么样的行业标准,还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标准成为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是准确认定承揽合同的性质。

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原材料的特别约定,质量要求只针对生产出来产品而言,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明确对原材料选用要求,签订承揽合同时相应的物品尚不存在。

二是统一管辖标准。

对于加工行为地的确定,必须听取定作人的意见。

承揽人提出在自己公司所在地加工,被告没有异议的,确定加工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

被告提出异议,并且有相应证据的,依据证据的证明力确定加工行为地。

对于加工行为并非在同一地点完成的,各加工行为地的法院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三是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

定作人仅提出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以此作为不支付价款的理由的,属于抗辩,法院应审查后要么支持抗辩抵扣价款,要么不支持抗辩。

此时的抗辩不需要另行反诉,也不得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

四是合理分配鉴定不能的举证责任。

在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的情况下,需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主张、现有证据、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鉴定不能的责任。

篇二:承揽合同特征篇一: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

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篇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

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

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摘自华律篇三:加工承揽合同特点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顺义法院通过XX年12月至XX年6月该院受理的211件承揽合同进行调研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样存在于加工、承揽交易活动中。

定作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掌握着起草合同主动权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恶意拒绝给付款项。

在调研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起源于定作方拖欠价款,承揽方要求定作方给付价款。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四多”特点。

一是反诉案件多。

在定作方被起诉后,其基于正常合理的抗辩也好,基于寻找借口也好,诸多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辩时均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或质量不合格。

大量定作方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质量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管辖异议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

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以加工行为地在其公司或工厂为由,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定作人在应诉后,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出加工行为地并非原告住所地,或基于无故拖延时间,或基于获得收集反诉或抗辩证据的时间,或基于在协商过程中作为原告让步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三是鉴定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

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量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量问题组织鉴定。

四是承揽人胜诉案件多。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要么拒绝出庭应诉,要么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抗辩;绝大多数定作人均以质量异议进行抗辩或反诉。

但审理中发现,定作人据以主张质量异议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客观因素往往导致鉴定不能。

因此,承揽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案件较多。

同时,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一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混淆。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名称表述相当混乱。

有些合同的名称虽然记载为加工定作合同,但是根据合同内容,实质上是买卖合同;有些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实质上是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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