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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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记账实操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

记账实操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

2006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债务重整制度,专门辟出一章分三节共计二十五个法条对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在此之前,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也设计了破产重整程序,在这部老破产法中被称为"整顿",与修订的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完全不同。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依据债权分类,债权人会议分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进行表决。

在实际工作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通常会由于全额偿付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组(债权人通常为商业银行,占总债权比例通常较高)通常会由于最终偿付比例过低(通常为10%~20%,最低为2%)而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仍可在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蛰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因此,自修订后的《破产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务重组通常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判决对债务人进行法律约束并对债权人进行保护。

根据《破产法》,一旦重整计划实施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债务重组,自2007年年报以来,不少ST类上市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立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

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王某某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

2018年,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王某某个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率高达100%。

其中,大部分债务为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等。

法院认为,王某某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在重整期间,王某某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对其进行了财产清算和债权调查。

经调查,王某某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但大部分财产已抵押或被查封。

债权人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为2000万元。

经过一系列的重整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王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成功。

王某某的债务得到了一定的减免,其个人财产也得到了妥善处置。

二、案例分析1.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王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符合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

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某的破产申请,为其提供了重整的机会。

2. 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个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调整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整,以实现债务清偿和债务人经济复苏的程序。

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2)重整计划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包括债务调整、资产处置、经营方案等。

(3)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4)法院裁定: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裁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5)执行重整计划: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务调整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减免和财产的妥善处置。

上市公司破产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案例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作者:王胜利发布时间:2010-04-27【要点提示】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创造性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

焦作中院在审理上市公司鑫安科技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敏感而果断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成功审理了这家上市公司破产案,以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程序,摸索了一些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服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成功经验,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法学界、证券投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案例索引】受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号(2008年6月24日)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3号(2008年11月6日)批准、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8号(2008年12月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监督职责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29号(2009年12月16日)【案情】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华宇航),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徐何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安科技),住所地: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员,董事长。

鑫安科技的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原焦作市化工三厂。

1989年,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化工三厂进行整体改组,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成立了“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7年3月31日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上市。

2001年6月公司更名为“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937.57万元,目前在册员工3172人,含内退410人。

2002年11月,鑫安科技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花园集团)实现重组,鑫安科技的原股东鑫安集团将其持有的鑫安科技56.99%的国有法人股份转让给花园集团,花园集团成为鑫安科技第一大股东。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摘要: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目起施行,它的出台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序地发展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与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相比,新法在立法形式与破产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与旧破产法存在重大差异,但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新法用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清算组制度。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问题探究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2新破产法共设十二章136条,与旧破产法共六章43条相比,无论从法条章节上,还是从内容方面,都比旧法有了显著的进步。

特别在第三章,着重阐述了管理人制度,这在旧破产法中是没有的,在其他相关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也鲜为人见,这是立法上的创新。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新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设立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自旧破产法制定以来,我国的企业经营模式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国际经济体制模式慎势运行,当时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效推进,旧的破产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历史的变革推动着立法的发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就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所出现的矛盾、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创设了立法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的考量因素

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的考量因素

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的考量因素——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谢继宇【裁判要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其中确有重整价值,具备挽救可能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破产宣告程序,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案件索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2号(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6号(2017年1月11日)【案情】破产清算申请人:常柴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被申请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系以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为核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1亿元。

大世界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及有关物业的经营、管理,因大世界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其债务负担沉重,诉讼案件缠身,无法正常经营,并丧失偿债能力。

1999年10月,深圳大世界商城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成为烂尾楼。

2000年9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根据债权人常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成立临时监管组负责破产工作。

2000年12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原临时监管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全面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2000年9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执行该院系列生效判决而委托拍卖行强行拍卖深圳大世界商城,由此与深圳中院刚刚受理的大世界公司破产案件产生冲突。

经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湖南高院于2012年8月出具裁定撤销对大世界商城的拍卖,并将大世界商城交还深圳中院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在湖南高院撤销拍卖后,基于房地产市场的向好情况,债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大世界公司重整,也有多家潜在的意向重组方向深圳中院和清算组提交参与重组申请书,表示有意愿参与对大世界公司的重组,经广泛征求债权人意见并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中止大世界公司破产宣告裁定,并自2016年6月17日起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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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首次引入的,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项事务的专门机构。

★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成功入选首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持续至今。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在济南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山东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并形成了“立足烟台、辐射全省,进军北京”的发展规划。

瑞成文化:
瑞成公司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原则,以团结、严谨、高效、诚信为信仰,恪守“专业,成就永恒”的执业理念,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为工作原则,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实行公司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团队化作业、民主化管理,形成了集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资产变现、人员分流安臵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专业服务格局。

业务范围:
瑞成公司汇集了一批知识层次高、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的专业人才,经过多年的磨练、配合,已经形成了专业的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服务团队,有着较为完善的服务项目,建立了适用多行业、多层次企业服务体系。

*公司业务:可以代公司起草公司设立、变更相关文件并代为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为公司注销、资产清算等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制定公司章程,设计公司管理制度,参与公司合同管理,参与公司解算清算事务,对公司尽职调查,为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等
*破产清算与和解: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客户制定破产预案,制作公司破产申请法律文书,代表客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主张客户权利,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帮助客户拟定和解协议、参加和解谈判、执行和解申请
*劳动事务: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撰写和修改,对企业的内部劳动规则或者员工手册作合规审查,设计企业解散或破产相关的员工转移和补偿方案,起草和修改集体合同,提供劳动法律咨询,进行劳动法的专业培训,帮助解决劳动争议
瑞成业绩:
瑞成公司秉持创新的理念,以创新的思维,用创新的方法,在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臵、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瑞成公司曾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清算组成员、烟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
*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指定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市仁川国际交流合作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市思达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海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好利洁水性涂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由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指定为烟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东海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
*由海阳市人民法院指定为海阳市宏姿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烟台海达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海阳鼎鑫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海阳市廒子盐场管理人;
*接受山东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顺利进入重整程序对其在山东省境内投资的近300家企业的整体资产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接受清算义务人的委托,对烟台市摄影彩扩器材公司、烟台市锦章影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解算清算;
*受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委托协助处理因群访事件导致多年无法结案的烟台市芝罘区蔬菜科技示范园破产清算案等等。

社会资源:
瑞成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有着良好的沟通合作,并拥有一支由专家、教授、离任法官和政府公务员组成的顾问团,能够为公司受理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务提供外援。

瑞成公司与各专业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其中包括每年拍卖变现资产十几亿、烟台市内仅有的几家AA级资质之一、进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录的烟台鲁信拍卖有限公司;公司规模较大、专业优势突出、进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计机构名录的山东通元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通过对广泛社会资源的整合,瑞成公司形成了坚实的社会后援支持系统,充分满足了业务多样化的需求。

展望:
我们坚信,完善的部门体系、专业的清算团队、合理的工作模式、孜孜不倦的求学态度、日益丰盈的业务资源必将推动着瑞成公司向更专业的方向不断发展进步。

★案例介绍(配图片)
一、山东九发集团公司重整案
山东九发集团公司系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在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准备进入重整程序之时,山东九发集团公司与其他所有重整的上市公司大股东面临着相同的命运——破产。

瑞成公司作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主要的任务是配合上市公司的重整要求,处理与集团公司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管理人工作的难点在于既要保证依法对集团公司进行清理清算,又要配合协调上市公司的重整步伐。

上市公司的重整工作由牟平区政府副区长亲自督办,时间短、任务重、工作强度大,瑞成公司指定了4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集团破产工作,另外指定4名人员随机配合。

在这个项目中,我们始终坚持一个原则: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即程序上配合股份公司的重整需要,实体上充分尊重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绝不损害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也因此,多次在协调会议上与各方据理力争。

在该项目结束后,管理人的工作不仅得到了债权人、职工的认可,而且得到了政府、法院,尤其是股份公司管理人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首肯,为进一步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山东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
山东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省内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之一,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公司多达200余家,遍布山东省内各个城市,且涉及多个行业领域。

近年来,因市场机制变动,引发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致该企业及关联企业被诉案件频发,多处固定资产被查封,资金被冻结,直接影响到该企业的基本经营维系,现企业濒临破产。

基于其较好的资产基础、及一旦破产将引发的社会后果,三联集团决定通过企业重整途径自救。

2010年6月,该企业正式委任烟台瑞成公司开展这项事务。

瑞成公司进入后,就该企业重整可行性,可操作性等,分析、评估、提出合理规避风险等专业意见;对企业包括关联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及在诉案件情况进行全盘摸底汇总,整合资产数据,协助各方最终形成重整方案。

另考虑到关联企业的庞杂性,从材料收集阶段便参与其中。

全面掌握信息,整合焦点,以有效防控企业损失扩大,尽快解决敏感问题为首任,兼顾地域效益等多角度出发,将已被吊销执照且无过多财产争议的企业分流,继而从200余家关联企业中拟定出首批清算企业的名单,减轻且细化重整工作。

其后,又逐步通过与各企业人员做交流、政府机构信息查询、梳理企业资料等,进行个案分析,对不同企业形成不同的书面报告及工作开展草案,综
合各企业自身的特点,提出保留、合并、解算、破产等建议。

至此已顺利完成阶段性调查,为下一步重整做好了准备。

三、烟台海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案
烟台海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是由区属企业烟台搪瓷厂改制而来,历史包袱沉重、资产少、职工人数多、年龄大、矛盾深,近年来常年上访给政府的接访工作造成很大的负担,区政府有关领导非常重视职工的安臵工作。

瑞成公司接受指定后,成立专门接待职工的劳动债权组,负责接管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解答职工咨询,计算职工债权,与劳动仲裁委、社会保险事业处协调处理职工事宜。

在这个案件中,共解决已退休职工档案、人事交接等200人,为职工办理失业、再就业、补缴社会保险、办理医疗报销、大病统筹、领取各项补贴等近300人,赢得职工、企业、法院的一致好评。

四、海阳市宏姿制衣有限公司案
海阳市宏姿制衣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成衣出口贸易,全球经济危机来临时,未能及时转型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陷入破产困境。

因为,海阳市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在烟台市排前列,但没有任何一家企业破产后职工能得到全额的清偿,而债权人的清偿率永远是零。

因此,不论职工或者债权人对“破产”这一字眼非常排斥,了解到情况以后,管理人调整工作重点,争取将破产财产最大化。

首先,利用律师的专业化优势,解决了存在于土地、房产上的权属纠纷;其次,积极搜集相关信息,了解土地、房产的市场价值;第三,利用周边企业扩充厂房的竞争心理,调动其购买的欲望;最后,与拍卖公司、受理法院一起研究最佳的拍卖方案,将土地、房屋卖出最高的价格。

通过管理人缜密的工作,最终土地、房产以高出市场价一倍的价格成交。

该案成为海阳市历史上第一件无须政府拨款即能全面安臵职工且债权人能获得一定清偿的案件,成为海阳市破产清算的典型案例。

五、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案
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工程。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时,其两名股东因涉嫌诈骗而被拘捕,高管人员下落不明,股东间矛盾重重,公司的管理资料、账目资料缺失严重。

这是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例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混乱、资料严重缺失的破产案件。

最终经过多方探讨,决定予以受理并将这一重任交付给瑞成公司。

瑞成公司接受指定后发现,存在的问题远不止这些。

其厂房占用的土地系村委集体土地,多年来与村委间关系恶化;生产设备专用性强,鲜有市场;职工多在外地另谋职业,取得联系困难;厂房空旷,位臵偏远,防盗工作艰巨等等。

正在管理人一步步艰难地推进着程序的进行中,公司股东提出要求与债权人和解。

因为破产程序是典型的不可逆程序,企业宣告破产后能否再进行和解,在理论上存在空白。

为了尊重股东的意见,同时也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特意就此事专程到北京请教王欣新教授,得到了理论上的支持后根据案件特殊性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开始推动和解工作的进行。

截止目前,和解协议已经通过,意味着管理人工作顺利完成。

★办公环境(配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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