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发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2•【分类】其他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2009年9月22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世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自治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酉阳是以土家族、苗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1983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当年11月11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依法正式成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成立20多年来,制定《自治条例》一直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各族人民的强烈愿望。
一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自治县加快发展。
酉阳是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山区大县、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于一体的特殊县份,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因此,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力地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自治条例》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民族团结。
我县境内有土家族、苗族、汉族、黎族、侗族、壮族、彝族等30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4.6%。
《自治条例》对如何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和睦相处,实现共同繁荣进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7•【字号】渝府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群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据和技术要求(一)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试行)》二、划分范围(一)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1.主城区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3.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主城区大型企业自备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
(二)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划分1.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沿岸区县(自治县、市)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规定:(1)一级保护区水域卫生防护带范围:即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在重庆主城区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在区县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酉阳河流域大泉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酉阳河流域大泉水库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
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12]146号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9
【实施日期】2012.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酉阳河流域大泉水库工程施工区和水
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2〕146号)
桃花源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泉水库是一座以城市供水为主,兼有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小(1)型水利工程。
为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的经济损失,保证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征地实物指标的准确性,现就禁止在酉阳河流域大泉水库工程施工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库淹没区和工程施工区禁建禁迁工作
大泉水库位于甘龙河支流酉阳河支沟子产沟上,水库坝址位于桃花源镇龙池村高岩坪处,建成后将对我县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县城和小坝全民创业园区供水、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大泉水库正常蓄水位为937.00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库区人口及房屋迁建线高程为938.00米,该水位以下为水库淹没区,坝址及料场等为工程施工区。
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的塌岸和滑坡影响区一并纳入水。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
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内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2014年环境保护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2014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酉阳府发[2014]8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9【实施日期】2014.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2014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酉阳府发〔201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现将《酉阳自治县2014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9日酉阳自治县2014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2014年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建设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立足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功能定位,紧紧围绕“守底线、治污染、强生态、升能力、保安全”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环保“五大行动”,让酉阳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二、工作目标(一)环境质量目标。
2014年县城空气质量满足优良天数达到330天以上,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日均浓度达标。
乌江、阿蓬江、龙潭河、小河、酉水河水质控制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以内;主要次级河流满足相应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乡镇级饮用水源地水质持续好转。
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54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7分贝以内。
(二)污染防治目标。
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8%;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6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9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保持100%;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稳定达标,工业、医疗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三)环境安全目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大中型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09]106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6【实施日期】2009.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09〕1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为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保障移民群众利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酉阳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酉阳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后期扶持规划主要包含资金直补规划和项目扶持规划。
第四条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阳光操作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五条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后扶办)负责制定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酉阳府办发[2015]63号【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8【实施日期】2015.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5〕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酉阳委发〔2014〕37号),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移民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取消已由国家、重庆市和本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国家和市、县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贯彻执行水利、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水利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调查工作,参与拟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水能资源管理规章制度,指导乡镇(街道)供排水工作。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2014年7月29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收到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我委于2014年7月10日召开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条例》内容合法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变通规定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经我委初步审查,《条例》的制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借鉴了部分兄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效做法,并结合该县地理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实际,设立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也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内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对有关上位法作变通规定,《条例》内容是合法的。
二、《条例》文本规范、程序合法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该《条例》的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起草,我委还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大了对《条例》制定工作的指导力度,多次专门听取情况汇报,给予具体指导。
该《条例》文本共6章47条。
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保护区的划定、保护措施、监管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表述清楚,结构严谨,文本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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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酉阳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2014〕第6号
【适用区域】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4-08-02【生效时间】2014-10-01【关键词】取水用水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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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6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14年6月18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沟渠、水库、山塘和农村分散式取水的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农村分散式取水,是指农村分散居户直接从无任何设施或者仅有简易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取水的方式。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卫生、农业、畜牧、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区域协调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因地制宜推进集中供水。
做好饮用水水源选择、水质鉴定、监测、卫生防护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做好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和防护要求,划分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水源类型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 江河、沟渠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五十米的陆域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三千米,下游三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准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八千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三条 水库、山塘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水库、山塘全部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水库、山塘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塘)河流上溯三千米的汇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