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协议、接受弃婴、孤儿入院登记表、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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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

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

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甲方:儿童福利院乙方: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根据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的要求,公安部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弃婴的合法权益,现甲乙双方就弃婴救助相关工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发现弃婴后,已进行初步查找,暂未发现弃婴生父母及其它监护人,故送往甲方临时代养。

2.乙方按规定向甲方出具弃婴《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等入院材料。

3.甲方接收弃婴临时代养,为其取名:,并提供正式入院儿童同等的养、医、教、康等专业服务。

4.甲方确认,该弃婴入院交接时,身体(健康、残疾、患病)具体情况为。

5.弃婴在临时代养期内,乙方承诺开展至少30天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工作,若仍查找不到相关信息,乙方须向甲方出具《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若查找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甲乙双方共同督促其亲属接回弃婴,回归原生家庭并妥善安置,甲方向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取代养期间的相应费用。

6.甲方在弃婴临时代养期间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并通过弃婴随身携带物品等信息,配合公安部门查找其监护人。

若查找到其监护人信息,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共同督促监护人接走安置。

7. 若30天内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甲方为弃婴办理正式入院手续,此协议自动解除。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儿童福利院乙方: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及值班座机:警号:联系电话及值班座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范本(3篇)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弃婴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弃婴寄养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立即对弃婴进行长期抚养,且乙方愿意暂时承担弃婴的寄养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寄养对象及基本情况1.1 本协议所涉及的弃婴为: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出生日期、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

1.2 弃婴的原始出生证明、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二、寄养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寄养期限为____年(或自弃婴满月之日起____个月)。

2.2 协议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弃婴归还,乙方应予以配合。

三、寄养责任3.1 乙方应妥善照顾弃婴的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弃婴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虐待、遗弃弃婴,不得利用弃婴进行非法活动。

3.4 乙方应确保弃婴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意外伤害。

3.5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弃婴的身份确认、户口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应承担弃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奶粉、尿不湿、衣物、玩具等。

4.2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____元人民币作为寄养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银行转账、现金等)。

4.3 协议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弃婴生活费用增加,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寄养费用。

五、协议解除5.1 协议期满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直至弃婴满18周岁。

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儿童服务流程

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儿童服务流程

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儿童)服务流程
1、公安部门2名民警携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弃婴(儿童)查体证明及区县民政局出具并盖章的《淄博市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呈批表》到儿童收养办公室办理入院手续。

2、公安部门出警人员填写《弃婴入院登记表》。

3、收养办公室为弃婴(儿童)办理入院手续(照相、盖手(足)印、填写《捡拾弃婴入院登记存档表》等)。

4、收养办公室办理登报公示手续(公示期60天),经公示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由儿童院进行安置。

5、收养办公室将孩子信息录入全国孤残儿童信息库。

儿童福利院托养协议书

儿童福利院托养协议书

儿童福利院托养协议书甲方:【儿童福利院名称】乙方:【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姓名】丙方:【托养儿童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乙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自愿遵守以下托养协议书的约定,现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托养事宜1. 托养时间:从【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2. 托养地点:【儿童福利院名称】3. 托养内容:提供日常生活保障、教育和心理支持等服务4. 托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二、甲方责任1. 提供安全、健康的住宿环境,保障托养儿童的基本生活2. 提供符合托养儿童心理特点和成长需要的教育、培训和娱乐活动3. 组织专业人员对托养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服务4. 维护和保护托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托养儿童的人身权、教育权等三、乙方责任1. 尊重和支持儿童福利院的工作安排,配合好儿童福利院的工作2. 维护托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甲方对托养儿童的教育、生活等安排3. 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托养儿童的情况,并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培训和治疗工作四、丙方权利和义务1. 享受甲方提供的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教育、心理支持等服务2. 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尊重和支持甲方对自己的教育、生活等安排3. 积极参与各项教育、培训和治疗工作,提高自我素质和能力五、其他约定1. 在托养期间,乙方父母对扶养儿童的职责依然存在,不得有任何干涉、阻扰甲方的工作安排2. 如有需要,乙方有权随时了解扶养儿童的情况,并向甲方了解相关信息3. 乙方有权随时前来与扶养儿童团聚,但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安排六、协议变更和解除1. 在托养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应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2. 若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七、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或诉诸法律解决。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珠府〔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4〕108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收管理第三章收养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弃婴弃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弃婴弃童的接收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弃婴弃童政策法规。

市(区)社会福利院或福利中心(简称社会福利中心)接受市(区)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社会福利中心负责香洲区、万山海洋开发区范围内弃婴弃童的接收服务管理工作;金湾区、斗门区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弃婴弃童的接收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卫生、教育、组织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妇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弃婴弃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分工配合、社会协同的保障体制。

第二章接收管理第四条社会福利中心承担弃婴弃童和孤儿的接收、养育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福利中心接收的对象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弃婴弃童和孤儿。

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而放弃抚养权或经原收养登记机关批准解除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送当地福利中心或原送养福利机构安置抚养。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弃童报案后,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查找其生父母下落。

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确定为弃婴弃童,移送社会福利中心抚养。

2024孤儿收养入院协议书样本

2024孤儿收养入院协议书样本

2024孤儿收养入院协议书样本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合法登记的儿童福利机构,乙方自愿申请收养甲方孤儿一名,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孤儿基本情况1.1孤儿姓名:1.2性别:1.3出生日期:1.4孤儿患有疾病情况:(如有)1.5其他特殊情况:(如有)二、收养人基本情况2.1收养人姓名:2.2性别:2.3出生日期:2.4身份证号码:2.5家庭住址:2.6职业:2.7经济状况:2.8婚姻状况:2.9健康状况:2.10是否受过刑事处罚:2.11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影响收养子女的疾病:2.12其他特殊情况:(如有)三、收养条件及方式3.1乙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3.2乙方愿意承担孤儿的一切抚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3.3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探视时间,定期探视孤儿;3.4乙方承诺不将孤儿转送或转让给他人;3.5乙方承诺在收养孤儿期间,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入学等事宜;3.6乙方承诺在收养孤儿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抚养,应优先考虑将孤儿送回甲方;3.7乙方同意甲方对收养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3.8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参加收养孤儿的相关培训和讲座;3.9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支付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3.10乙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向甲方支付一次性收养费用元整;3.11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一次性收养费用后,将孤儿交付给乙方抚养;3.12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为孤儿办理出院手续,并将孤儿户籍迁移至乙方家庭。

四、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4.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4.2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4.3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孤儿的原有费用;4.4协议变更或解除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孤儿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3甲方未按照约定将孤儿交付给乙方抚养,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社会福利院孤儿(弃婴)托养协议书

社会福利院孤儿(弃婴)托养协议书

孤儿(弃婴)托养协议书
甲方:敦煌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称甲方)
乙方:同志,身份证号码:
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以下称乙方)
甲方敦煌市社会福利院于年月日提供年月日在发现孤儿(弃婴)壹名,公(农)历年月日出生,因甲方属福利院,无力供养该孤儿(弃婴),乙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为减轻甲方负担,愿意代养孤儿(弃婴)。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托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孤儿(弃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以及承担监护义务。

二、甲方今后如找到法定抚养人时,有权收回该弃婴(孤儿),乙方不得强留,但法定抚养人应补给乙方供养经费,每月不少于xxx 元人民币。

三、乙方代养的孤儿(弃婴),其户粮关系由甲方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户粮关系上甲方的集体户,待该孤儿(弃婴)成年后,由该孤儿(弃婴),自行决定户粮关系归属。

四、乙方在供养该孤儿(弃婴)期间,不得虐待甲方所托养的孤儿(弃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退给甲方,否则,应负孤儿(弃婴)的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敦煌市社会福利院(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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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姓名
性别
移交弃婴情 况 公安 部门 出具 的捡 拾弃 婴报 案证 明粘 贴纸
公安 机关 名称
曾用名
出生 日期
照 (钢印) 片
社会 福利 机构 接收 弃婴 经过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5
表 B.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续)
DB63/ XXXXX—2020
填表日期:
年 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1
DB63/ XXXXX—2020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
姓名
原名
性别
照出生入院ຫໍສະໝຸດ 身体日期日期
状况
原家
庭 片
住址
□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提交
社会 □其他有抚养孤儿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福利
机构 □孤儿原家庭住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6
DB63/ XXXXX—2020 AB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 表C.1给出了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的格式。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
社会福利机构 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
孤 儿 姓 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有 □其他
关证
明材

2
DB63/ XXXXX—2020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
孤儿 生父 母死 亡或 宣告 死亡 及其 他有 抚养 义务 的人 放弃 监护 权的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情况
年月日
3
DB63/ XXXXX—2020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
DB63/ XXXXX—2020
表B.1给出了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的格式。
B.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样表)
弃 婴 姓 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院 体检 情况
福利机构医生(签名):
年月日
社会 福利 机构 接收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4
DB63/ XXXXX—2020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
主管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一、 确认表中相关内容齐全有效后,在□内打“√”。 二、 此表用 A4 纸打印。
5
DB63/ XXXXX—2020 BC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
表D.1给出了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的格式。 表 D.1 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样表)
儿童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籍贯
年龄
儿童身体情况
家庭住址 □服刑人员子女 □强制隔离人员子女 □其他福利机构转送
儿童类型 □救助管理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人民法院或法律规定由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 □其他
儿童家庭情况
儿童户口所在 地民政部门意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接收儿童的福 利机构上级民
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需登记保存的 (判决书等资料)
相关证明材料
公章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临时代养协议 表A.1给出了福利机构与移送部门签订《临时代养协议》的格式;
A.1 《临时代养协议》(样表)
DB63/ XXXXX—2020
甲方(移送部门名称):
乙方:西宁市儿童福利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弃(儿)婴(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的临时代养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入院 体检 情况
福利机构医生(签名):
社会 福利 机构 接收 意见 主管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公章
年 月日
公章 年月日
弃婴 脚(手)印
填表说明 一、照片应为弃婴入院初期的 2 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加盖社会福利机构的钢印。 二、“弃婴脚(手)印”一栏中 3 岁以下的弃婴按脚印,3 岁以上(含 3 岁)的弃婴按手印。 三、此表用A4纸打印。
1.乙方负责被遗弃的弃(儿)婴(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的日常
生活护理、疾病救治工作。
2.甲方负责查找弃(儿)婴的生父母和其它监护人的工作。
3.乙方及时在报刊发布寻亲公告,在公告期满 60 天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
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甲方:(盖章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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