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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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制度(送审稿)编制说明现就《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的起草情况一并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及政策依据年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年月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年月,自治区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自治区探索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明确各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调查程序”“自治区探索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明确磋商主体、启动磋商条件、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及磋商形式等”“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机制,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诉讼裁判文书及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明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四项配套制度”。

“四项配套制度”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支撑,将为指导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 / 6二、起草过程年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开展了“四项配套制度”的编制工作。

年月中旬,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四项配套制度”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意见进行了修改。

按照推进改革“不抢跑,不拖沓”的原则,在湖南、山东、江苏、江西、浙江等省份相继印发配套制度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并吸收年月底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培训的最新成果,对“四项配套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不断和完善。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损害主体和责任主体。

损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责任主体则包括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主体。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依据行为主体的作为、过错和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追溯原则,即追溯到污染产生的源头,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必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生态资源恢复、环境修复、生态功能的补偿等因素。

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实施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务。

同时,要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损害赔偿的公正和公平。

四、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宣传和教育既可以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通过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五、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益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损害赔偿案件能够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制度(送审稿)编制说明现就《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的起草情况一并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及政策依据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5月,自治区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自治区探索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明确各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调查程序”“自治区探索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明确磋商主体、启动磋商条件、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及磋商形式等”“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机制,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诉讼裁判文书及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明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四项配套制度”。

“四项配套制度”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支撑,将为指导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2018年11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开展了“四项配套制度”的编制工作。

2018年11月中旬,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四项配套制度”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意见进行了修改。

按照推进改革“不抢跑,不拖沓”的原则,在湖南、山东、江苏、江西、浙江等省份相继印发配套制度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并吸收2019年3月底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培训的最新成果,对“四项配套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的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各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可以有效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弥补生态环境受损的损失,实现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的损害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可以有效提升各方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关注程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时,往往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建立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减轻损失,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通过实施赔偿制度,可以促进法治精神的树立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赔偿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一、立法完善1.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增加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2.制定相关细则和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和规定,明确损害评估、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具体细节,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损害评估科学化1.建立全面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培养专业评估人员,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三、责任认定明确化1.实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鉴定,追究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不可逃避。

2.明确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界定明确,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多元化1.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发展生态环境保险。

鼓励开发生态环境保险产品,提供给企业和机构购买,以保障赔偿金的支付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五、监督机制健全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公开监测数据,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

2.设立专门的损害赔偿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管,加大对赔偿行为的审核和惩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立法、科学评估、明确责任、多元赔偿和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复损害、预防损害、避免损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目录:一、引言二、背景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3.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修订4.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六、结论七、参考文献一、引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生态环境的损害却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正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进展以及个人观点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二、背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问题。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发严重。

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追究不到位、赔偿标准不合理、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难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绿色发展。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3.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生态环境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如水资源短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加强环境保护,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的未来。

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多方面问题。

责任追究方面不到位。

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很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难以追责。

赔偿标准不合理。

目前赔偿金额有时难以反映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未能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司法救济难度大,民众参与度低也是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作用的问题。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修订为了解决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我国于2019年修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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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今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

但我们也看到,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环保部这位负责人说,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他表示,这一改革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

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

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

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

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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