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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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讲解

政府会计准则讲解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其他支出等 •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资金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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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 入库
• 借:库存物品——相关明细科目(按加工前发出 物资的成本 和加工成本)

贷: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 预算会计不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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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 • 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 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 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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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 借:银行存款 100 • 贷:短期借款 100
• 预算会计 • 借:资金结存 100 • 贷:债务预算收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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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要素
——预算支出7
• • • • • • •
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投资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 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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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要素
——负债
• 短期借款 • 应缴款项—— 应缴增值税 、 其他应缴税费 、 应缴
国库款 、 应缴财政专户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 应付
转拨款 、 应付利息 、 预收账款 、 其他应付款
• 预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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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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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表和决算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 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 送及时。 • • 财务报表和决算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 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政府会计(第五版)课件: 政府会计基础

政府会计(第五版)课件: 政府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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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001 1002 1011 1021 1101 1201 1211 1212 1214 1215 1216 1218 1219 1301 1302 1303 1401 1501
科目名称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在途物品 库存物品 加工物品 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编号
会政财01表 会政财02表 会政财03表 会政财04表
会政预01表 会政预02表 会政预03表
报表名称 财务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收入费用表 净资产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附注 预算会计报表 预算收入支出表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编制期
月度、年度 月度、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10 7101 行政支出
14 7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11 7201 事业支出
15 7601 投资支出
12 7301 经营支出
16 7701 债务还本支出
13 7401 上缴上级支出
17 7901 其他支出
预算结余类科目(9)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51 29Fra bibliotek1 受托代理负债
净资产类科目(7)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52 3001 累计盈余
56 3302 本年盈余分配
53 3101 专用基金
57 3401 无偿调拨净资产
54 3201 权益法调整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精简篇)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精简篇)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讲解2016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讲解2016

2017年4月1日11时41分
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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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旬,邀请理论界、实务界和地方财政 系统的专家对修改后的讨论稿进行了集中 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本准则(送 审稿)》。 8月初,经报部领导审定后,正式启动基本 准则部门规章立法程序。条法司对《基本 准则(送审稿)》进行初审后,于9月份形 成《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并开始 在全国财政系统征求意见。
2017年4月1日11时41分
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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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介
• (二)《基本准则》的定位和主要内容 • 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 南组成。基本准则定位为整个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 础和框架。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 • 共有六章62条,在内容上规范了适用范围、财务报告目标、 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体系与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财务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预算会计要素定 义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等在内的政 府会计基本问题,对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将发挥统驭 作用。
2017年4月1日11时41分

• 三是继承发展、改革创新。充分吸收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 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已被实践证明行之 有效的内容,坚持理论和制度创新,强化财务会计功能,准确反 映财务会计信息。同时,注重与预算管理等要求相衔接、相协调。 • 四是科学立法、公开透明。严格遵循部门规章和会计标准制定程 序,按照立法计划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 召开专家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意见,对意见比较 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和深入沟通,直到达成共识。

二是有利于夯实财政管理基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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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各级各类行政单位的会计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补充规定
政 府 会 计
各类事业单位的会计(主要规范公立的)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通用) 》+有关补充规 定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重理 新论 归界 类对 换与预 名算 称会 的计 更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基本准则主要对政府会计 目标、会计主体、会计信 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基 础,以及会计要素定义、 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 求等做出规定。
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 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 理原则,具体规定经济业务 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 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体系
政府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 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报 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便于 会计人员进行日常核算。 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 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
应用指南
应用指南主 要对具体准 则的实际应 用作出操作 性规定。
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 主要规定政府 会计科目及其 使用说明、会 计报表格式及 其编制说明等, 便于会计人员 进行日常核算。
一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理论
背景知识
及现 会行 计预 制算 度会 框计 架体 系 基本体系及现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各级政府的预算会计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修改背景
18届3中全会
《决定》提出了 “建立权责发生制
预算法
新《预算法》也对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按年度编制以权责 发生制为基础的政 府综合财务报告提 出了明确要求。
改革方案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 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 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 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国发[2014]63号), 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 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 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 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 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一般采用)、重置成本、 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修改背景 二、政府会计准则的内容 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 四、未来改革的延伸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修改背景
不足
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 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 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
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质量要求:真实、全面、连续、及时、简洁、可比。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 余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 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实际收入原则。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 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实际支出原则。 预算结余是年度资金余额和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和结转资金。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层次关系
基本准则
财政部
第一层次
具体准则 准则指南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财政部和行 业主管部门
制度
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23日第78号令,2017年1月1日实施 六章62条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本框架图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6章62条


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 其他单位(按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管理的除外)。 政府会计的组成:预算会计(现收现付制)和财务会计(权 责发生制) 具体产出: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 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 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 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 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 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 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的政府综合财务进框
架。
二、政府会计准则的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根据《改革方案》,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 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 度组成。 《基本准则》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统驭政 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 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 基础标准。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修改背景
不足之一
不能如实反映政府 “家底”,不利于
不足之二
不能客观反映政府
运行成本,不利于 科学评价政府的运
不足之三
缺乏统一、规范的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不能提供信息准确 完整的政府财务报 告。
政府加强资产负债
管理;
营绩效;
一、政府会计准则的修改背景
目标
建立能够真实反映政府“家底”、绩效及预 算执行情况的政府会计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1--7 7条
第二章 政府会 计信息 质量要 求 8--12 5条
第三章 政府预 算会计 要素 13--18 6条
第四章 政府财 务会计 要素19--59 31条
第五章 政府决 算报告 和财务 报告 60--64 5条
第六章 附则
65 1条
二、政府会计准则的关键要点
适用部门: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主要对 政府会计目标、 会计主体、会计 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核算基础, 以及会计要素定 义、确认和计量 原则、列报要求 等做出规定。
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主 要规定政府 发生的经济 业务或事项 的会计处理 原则,具体 规定经济业 务或事项引 起的会计要 素变动的确 认、计量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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