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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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篇)

铁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篇)

铁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铁路施工安全是铁路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铁路施工安全,铁路施工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本文将从铁路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教育培训内容和方法、培训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铁路施工安全的重要性铁路施工安全事关人员生命安全和铁路设施损害等重大问题。

铁路施工现场往往存在着高空坠落、起重吊装、机械设备操作、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化学品操作等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影响铁路运营和社会稳定。

因此,铁路施工安全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二、教育培训内容1.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铁路施工人员应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法律责任和安全承诺。

2. 安全管理制度:铁路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使施工人员熟悉掌握并遵守。

3. 安全技能培训:包括高空作业、起重吊装、电气安全、危险化学品操作等工作技能的培训。

4. 火灾防控知识:包括灭火器材使用方法、逃生自救技能等防火防爆措施。

5. 急救知识培训:包括对心肺复苏、止血和包扎等急救技能的培训。

6. 安全防护装备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

7.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铁路施工中的安全事故案例,使施工人员认识到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三、教育培训方法1. 网络培训: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在线课程学习、在线测试等,灵活方便,覆盖面广。

2. 现场培训:利用铁路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通过演示、讲解、实际操作等方式,让施工人员亲身体验安全操作流程。

3. 班组培训:针对不同职业岗位的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作技能和安全操作方法。

4. 定期考核:通过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和技能操作考核,评估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四、培训评估1. 培训效果评估:通过教育培训后的测试,评估施工人员对安全知识的理解程度。

2. 安全管理评估:针对铁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零事故”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全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2018〕164 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安质〔2019〕159 号),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公司充分发挥激励约束的积极作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地方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和处理,不替代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第七条对有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1.发生一起死亡 1 人的安全一般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200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1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0.8 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一起死亡 2 人的安全一般责任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30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2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1.6 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险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死亡人数尚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严重不良影响是指事故被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批示、被中央主流媒体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播报或刊登、被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具体由股份公司安委会负责认定)的事故(事件),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400 万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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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主要
总序号 32 33 34 41 序号 1 2 1 2 质量管理 环境保护 分类
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主要制度办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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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施行“工程项目内部旁站监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康主要制度办法文件清单
发布时间 2012-7-26 2012-7-26 2003.11.06 2010.12.15 文号 中铁三安 [2012]307号 中铁三安 [2012]308号 中铁三安[2003]316号 中铁三安[2010] 422号

铁路运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铁路运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铁路运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铁路运营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安全生产是铁路局的首要工作之一。

为了保障铁路运营的安全,铁路局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奖惩办法来约束从事铁路运营的相关人员,以确保安全生产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一、奖励措施1.1 通报表扬在铁路运营中,出现安全生产突出事件(如排查到重大隐患、防范事故的出现等)时,铁路局将通过通报表扬的方式对执行出色的员工进行奖励,以表彰他们对铁路运营安全生产的贡献。

1.2 专项表彰每年铁路局会根据运营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评选出优秀的团队和员工进行表彰,以此鼓励和激励员工在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生产问题。

1.3 现金奖励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铁路局将会发放相应的现金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二、处罚措施2.1 通报批评在铁路运营中,如果出现安全生产问题,铁路局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批评结果存档备查,以此来规范员工的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推行。

2.2 停职对于严重违规的员工,铁路局将有权利对其进行停职处理,并降低其职务等级,以此来惩处员工违规行为,并防范事故的出现。

2.3 解聘如果员工的违规行为严重到了不能挽回的程度,铁路局将会对其解聘,取消其铁路从业资格,以此来保障铁路运营的安全。

三、综合分析铁路运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不仅是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整个铁路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推动。

采取奖励措施能够激励员工工作热情和创新思考,同时也能借此机会带动其他员工向表彰的对象学习,进而推动整个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采取处罚措施,将能有效地打击员工的违规行为,使得铁路运营工作中执行规范化和严格化的要求,进而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铁路局将会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奖惩办法的执行,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效果进一步优化奖惩措施的具体规定。

有关人员将会共同努力来保障铁路运营的安全顺畅,打造一个运营安全可靠的铁路环境。

施工现场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奖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保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管理人员和作业人管理人员伤亡人数,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天水城际铁路站前8标项目经理部铺架分部。

第三条编制依据:(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4)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安质〔2019〕159号)天水城际铁路站前4标项目经理部铺架分部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要求,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对于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不关心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劳动安全与健康,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劳动纪律松驰,事故隐患严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从而导致发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实行经济罚款。

第五条实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贯彻加强法制宣传,做到赏罚严明。

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把思想政治工作、经济奖惩结合起来进行。

第二章奖励第一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给予500~2000元/次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1.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施工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

印发《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

印发《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三劳人〔2011〕78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各单位:《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2月21日经集团公司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宣传到位。

奖惩工作是公司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

通过奖励先进、惩处违纪的实施,可以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准则,通过树立优秀的模范典型,可以营造出人人争优创先的良好工作氛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奖惩工作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奖惩工作对公司整体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印发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学习,各级组织负责将《办法》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已明确了《办法》的各项规定。

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原件要收集保存在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 1 -二、程序规范,执行到位。

奖惩工作是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因此,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奖惩工作,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做细做实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留存,重事实、讲证据,保证所做的任何一项奖励和惩处决定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奖惩工作执行的到位与否关系到公司的信誉与稳定,因此,各单位要加大执行力度,坚持按章办事,摒弃以往的旧观念、旧习惯,树立公司有章可依、依章办事的良好形象。

集团公司将对各单位的宣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将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清理,维权到位。

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结合《中铁三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持续加大对劳动关系的梳理力度,对在岗和非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要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在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对各类不在岗的人员进行清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附件: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2 -主题词:人力资源管理奖惩办法通知抄送: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本部各部门,社管中心,存档。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及经济奖惩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及经济奖惩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及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牢固树立“零事故”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强化层级管理,狠抓责任落实,夯基础,保安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进一步调动企业各级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分级管理、促进岗位履责、践行重奖重罚、秉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主要从事基建业务的施工单位(中铁一至十局、大桥、隧道、建工、电气化局、中铁武汉电气化局、航空港、港航、上海局)领导班子成员、三级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项目班子成员。

不包括安全生产总监及主要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安质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施工技术管理部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成本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在基建业务板块试行后,待条件成熟时,在其它业务板块逐步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标准第五条二级施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缴纳至中国中铁财务部,按照下表基数及比例缴纳。

- 1 -第六条三级施工型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缴纳至二级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原则上按照下表第七条二级施工企业直属项目班子成员、三级子分公司所属项目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考核单位依据年度施工计划产值确定,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且不高于15万元。

- 2 -第四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减标准第八条二级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质量或生产的领导、对应分管项目或片区的领导、其他领导(工会、纪委)的个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下表比例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进行扣减。

8.1一般事故考核:- 3 -8.2较大及以上事故考核:- 4 -8.3扣减说明8.3.1表中规定的风险抵押扣减标准为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减比例,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相应比例叠加进行扣减。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铁劳[1997]11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的通知(铁劳[1997]114号)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并工会:为强化铁路劳动安全基础工作,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制,现将《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原《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4)铁劳人字1878号)、《关于试行劳动安全奖杯制度的通知》(铁劳函(1994)13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铁路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

第三条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影响劳动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要同时依照《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实行劳动安全奖惩制度,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二奖励第五条凡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铁路局职工总人数为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分别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连续4个月(日历整月,下同)、6个月、8个月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职工总人数人均2元发给奖金;分别实现连续12个月、16个月、20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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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三安〔2014〕424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履行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系统、各单位、各片区和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2014〕170号),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经2014年11月7日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6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履行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系统、各单位、各片区和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2014〕170号),制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本部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奖惩坚持重奖重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各系统、各单位、各片区和各部门负责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从事基建业务施工的各子分公司(二、三、四、五、六公司、西南公司、西北公司、线桥公司、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电务公司、广东公司、华东公司、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和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班子成员(本办法中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

职务兼任时,不重复奖励或处罚。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由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2014〕170号)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章安全生产预奖励标准第四条每个考核年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安全生产预奖励:1.集团公司分管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的领导安全生产预奖励基数为13.5万元,根据集团公司上年度施工营业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安全生产预奖励额(税后):安全生产预奖励额(万元/人,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13.5万元+(集团公司上年度施工营业额(亿元)-100亿元)*4.5万元/(100亿元)2.集团公司分管片区的领导和集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预奖励基数为12万元,根据集团公司上年度施工营业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安全生产预奖励额(税后):安全生产预奖励额(万元/人,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12万元+(集团公司上年度施工营业额(亿元)-100亿元)*4万元/(100亿元)。

3.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预奖励基数为8万元,根据本单位上年度施工营业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安全生产预奖励额(税后):安全生产预奖励额(万元/人,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8万元+(上年度本单位施工营业额(亿元)-10亿元)*3万元/(10亿元)。

本单位上年度施工营业额不足10亿元的,按10亿元计算。

4.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党政正职安全生产奖励金额(税后),根据当年实际完成的施工营业额,分四个层次核定:(1)施工完成营业额在1亿元及以下的,核定为2万元;(2)施工完成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及以下的,核定为4万元;(3)施工完成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核定为6万元;(4)施工完成营业额在10亿元以上的,核定为8万元;(5)直属指挥(经理)部党政副职(税后)按党政正职的80%计算。

5.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预奖励基数为5万元,根据集团公司上年度施工营业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安全生产预奖励额(税后):安全生产预奖励额(万元/人,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5万元+(集团公司上年度施工营业额(亿元)-100亿元)*3万元/(100亿元)。

6.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本办法中指工管部、工经部、物资部、机械部,下同)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常务副大队长安全生产预奖励金额按本条第5款计算值的90%执行。

7.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三总副师、安质环保部副部长、区域稽查队队长、安委会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预奖励金额按本条第5款计算值的80%执行。

8.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副职安全生产预奖励金额按本条第5款计算值的60%执行。

9.当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职务发生变动不再适应本办法时,其实际考核计算天数以考核年度日历天数为基准(以任职令时间为准),核算其年度已任职时间的预奖励金额,剩余额度扣回。

10.新任职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以考核年度日历天数为基准(以任职令时间为准),核算其年度剩余任职时间的预奖励金额。

11.安全生产预奖励纳入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第五条集团公司考核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全额扣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预奖励金额:1.集团公司考核年度内发生3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或者考核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累计达到4人;或者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考核年度内发生股份公司安委会认定的重大险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或者考核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全额扣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预奖励金额。

2.子分公司和直属指挥(经理)部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1人及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安全质量严重不良影响事件;或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全额扣回子分公司或直属指挥(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预奖励金额。

考核中不包含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考核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除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依照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以及对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的扣罚情况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在次年年薪或工资中扣除: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集团公司分管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的领导、事故责任区域的分管领导扣罚4万元/起;对责任事故所在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人扣罚2万元/起;对事故所在的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党政正职每人扣罚2万元/起、对党政副职每人扣罚1.6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大队长扣罚1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常务副大队长、事故责任区域稽查队队长扣罚0.9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三总副师、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安质环保部副部长、安委会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扣罚0.8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副职扣罚0.6万元/起。

2.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险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含实际死亡人数尚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对集团公司分管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的领导、事故责任区域的分管领导扣罚8万元/起;对责任事故所在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5万元/起;对事故所在的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党政正职每人扣罚4万元/起、对党政副职每人扣罚3.2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大队长扣罚2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常务副大队长、事故责任区域稽查队队长扣罚1.8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三总副师、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安质环保部副部长、安委会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扣罚1.6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副职扣罚1.2万元/起。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集团公司分管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的领导、事故责任区域的分管领导扣罚10万元/起;对责任事故所在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人扣罚8万元/起;对事故所在的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党政正职每人扣罚6万元/起、对党政副职每人扣罚4.8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大队长扣罚4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常务副大队长、事故责任区域稽查队队长扣罚3.6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三总副师、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安质环保部副部长、安委会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扣罚3.2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副职扣罚2.4万元/起。

4.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集团公司分管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的领导、事故责任区域的分管领导扣罚24万元/起;对责任事故所在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人扣罚16万元;对事故所在的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党政正职每人扣罚8万元/起、对党政副职每人扣罚6.4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大队长扣罚5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常务副大队长、事故责任区域稽查队队长扣罚4.5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三总副师、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安质环保部副部长、安委会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扣罚4万元/起。

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副职扣罚3万元/起。

5.对集团公司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的分管领导、各区域分管领导之外其他班子成员的事故扣罚,按对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的分管领导、各区域分管领导扣罚金额的平均值执行。

6.发生1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本条第1~4款相应额度叠加扣罚,对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累计扣罚上限为24万元;对责任事故所在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累计扣罚上限为16万元;对事故所在的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党政正职累计扣罚上限8万元、党政副职累计扣罚上限6.4万元。

对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大队长累计扣罚上限为5万元;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常务副大队长、区域稽查队队长扣罚上限为4.5万元;对集团公司三总副师、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安质环保部副部长、安委会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扣罚上限为4万元;对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副职扣罚上限为3万元。

7.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集团公司施工生产和安全质量的分管领导、责任区域分管领导分别另外扣罚4万元和24万元;对责任事故所在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人分别扣罚3万元和16万元;对集团公司直属指挥(经理)部党政正职每人扣罚2万元、8万元。

对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大队长另外扣罚1万元和2万元;对责任区域稽查队队长另外加罚0.8万元和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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