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紧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重点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安全是企业运营的灵魂,特别是在重点单位,如化工、石油、食品、航空、能源等行业。
这些领域的企业有着高度敏感的产品和业务,因此,必需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保证生产和经营的稳健性。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重点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文将探讨这些系统的核心要求。
1.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对于重点单位来说,其业务的机密性极高。
因此,必需实行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企业信息的安全。
为此,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是至关紧要的。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安全策略:订立和实施信息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管理职责。
(2)信息安全组织:建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
(3)信息安全管理掌控:订立和实施安全管理掌控措施,确保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信息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意识和素养。
(5)信息安全监测:实行有效的技术手段监测信息安全情形,适时发觉和解决安全漏洞。
2. 建立物理安全管理系统物理安全是重点单位安全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
物理安全管理重要是指对企业的设施和设备进行防盗、防火、防爆等掌控措施。
其核心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地形和建筑保护:对企业的地形和建筑进行保护,实行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物理攻击、偷盗和破坏。
(2)防火措施:订立和实施防火措施,例如设置灭火器、自动报警装置等。
(3)防爆隔离:对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品进行隔离措施,限制其对其他设备和工人的损害。
(4)入侵掌控:通过物理隔离和安全门禁等措施,掌控外部人员的进出,防止盗窃和破坏。
3. 建立网络安全管理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进展和广泛应用,网络安全已经成为重点单位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构建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网络安全策略:订立和实施网络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管理职责。
(2)网络安全组织:建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
技术规范标准某市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pdf

项目 序号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展馆、封闭式停车场(库)出入口
{技术规范标准}某市 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 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
1
目录 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1 部分:展览会场馆》1 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1 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3 部分:金融营业场所》19 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4 部分:大众供水》28 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5 部分:电力系统》36 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45 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51 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63 九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9 部分:零售商业》70 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10部分:党政机关》80 十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第 11部分:医院》86 十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2部分:通信单位》94 十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100 十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4部分:燃气系统》107 十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11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2012-11-15 1:00:28 本站原创佚名【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通信单位;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训练、储存场所;第14部分:燃气系统;第15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6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港公安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邵建和、张坚列、何伟、徐介明、陶焱升、顾忠平、刘晓新、罗文斌、闻君、劳有林、周纯清、郑文、陈维、陈茜。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12年5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6部分:港口、码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各子系统及集成、安防中心控制室、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涉外码头、客运码头(包括国际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游览码头及省际、“三岛”航线客运码头)。
其他港口、码头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A90备案号:XXXXX-XXXX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下载编辑!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2009-5-6发布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沪府机管[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98号)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各部门、单位:现将《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结合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是指两个及以上工作职能不同的机关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的场所。
目前主要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巨鹿大厦、怡丰大厦、高安路19号等。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在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管理职能,履行对集中办公地各单位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安全保卫管理职能部门设在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
第四条保卫处在依规组织实施安全保卫监督检查时,应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安全保卫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情况;(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情况;(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及报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四)落实进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保护、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情况;(五)贯彻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情况及安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安全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安全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消防、特种设备等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八)制定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九)其他应当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内容。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展览会,简称展会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期内举办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技术或信息交流的社会活动。
展览会场馆,简称展馆举办展会的场所。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第16部分:港口码头

4. 3 港口、码头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按表1的要
求配置。涉及电力系统、公共供水、金融、通信、燃气等重要部位的安
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 5 港口、码头企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
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 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
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表1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 求
码头
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的基础设施。
3.3
船港界面活动
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
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3.4
重要物资仓库
重要配(耗)物品、抢险救灾物资、贵重货物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5
港口限制区域
根据港口设施的性质及作用而确定的需强化管理和控制进入的地方,如
31
入侵探测器、
告警器
32
33 34 入
侵 35 报
36 警
系 37 统 38
39
40
紧急报警装置
41
42
43
44
防盗报警控制
45
器
46
终端图形装置
47
48
49 50 出入口控制系统
51
港口、码头与外界相接的陆域周 界 客运码头行李寄(暂)存处 财务保险箱存放处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机房 档案(资料)室 有线广播室 重要设备机房 无人值守的港口、码头生产调度 控制室 重要物资仓库 重要货物仓库(贵货仓储) 无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与外界相通的港口、码头出入口 门卫室 客运码头售票窗口处 客运码头行李寄(暂)存处 财务现金收费处 有线广播室 值班室 收发货交接区域 港口、码头生产调度控制中心 (室)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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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备案号:xxxxx-2008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2008-4 -1发布 2008-9-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 329.10-2008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商业零售。
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0部分,是本市各级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4.1.1表1中序号2、4、5、8、11、16、21、22、24、30、34、37、38、40、41、42、43、44、45、46、54及4.2.1.1、4.2.1.2d)、4.2.1.3、4.2.5.3、4.2.9.5、4.2.10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长臣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恒生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道肯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潘正明、彭兴宝、刘晓东、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江剑喜、顾忠平、王巧林、朱明初、程国平、吴锡宏、何子中。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
其他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党政机关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的各类机关及其部门的统称。
4 系统要求4.1总体配置要求4.1.1党政机关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部位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办公院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 办公院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25m范围推荐3 办公院区内各办公楼出入口强制4 办公院区(楼)周界推荐5 办公院区内公共区域、制高点推荐6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强制7 办公楼前厅、电梯厅强制8 办公楼内各层楼梯口、通道推荐9 办公院区(楼)内供开放、参观区域强制10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口强制11 100人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出入口推荐12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强制13 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强制14 信访接待场所内各接待席位强制15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出入口强制16 财务室、档案室、机要室推荐17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出入口强制18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内枪柜、弹药柜处强制19 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20声音复核装置信访接待场所内各接待席位强制21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推荐22 人脸识别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23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信访接待场所强制24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办公院区(楼)周界推荐25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办公楼一、二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强制26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强制27 财务室、档案室、机要室强制28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强制29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强制30紧急报警装置传达登记处、门卫处、信访接待场所推荐31 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2 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及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强制33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34出入口控制系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办公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推荐35 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机房强制36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强制37 档案室、机要室推荐38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推荐39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电话强制40电子巡查系统办公院区周界推荐41 办公楼内各楼层推荐42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及周围推荐43 机动车阻挡装置办公院区出入口推荐44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射线设备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推荐45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推荐46实体防护钢栅栏或实体墙办公院区周界封闭屏障推荐47防盗防火安全门、钢窗栅栏、实体墙通信机房、广播中心、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强制48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场所强制49 档案室、机要室强制50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强制51 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机房强制52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强制53 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54 供开放、参观区域的办公室推荐55 防盗保险柜财务室强制4.2 各子系统要求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1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2 出入口、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焦距、方向;b)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d)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4.2.1.3党政机关院区门外、公共区域及制高点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的显示视场半径不小于25m监视范围内车辆、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4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 内自动复位至初始设定状态。
4.2.1.5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4.2.1.6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a)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b)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c)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d)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
4.2.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
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
4.2.1.8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4.2.1.9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4.2.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
4.2.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50m。
4.2.2.3 周界报警系统应24h设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
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6 独立设防区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与配置专职值守人员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2.7 以公共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2.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4.2.2.10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2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供应商提供的企业技术标准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4.2.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安装部位的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
4.2.3.3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