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书 第二次考核 刑事判决书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有哪些要注意的?爱问1。
2。
抗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这一栏的内容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说明。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然后写明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及其名称,然后另一行列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先列原审机关名称,后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4)被告人的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或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人、人提出上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再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然后续项列写原审被告人。
(5)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其次写原审被告人。
或者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次写原审自诉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地位,然后在当事人称谓之后,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将其列在上诉人的下一行。
(7)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按上诉人规格写,其余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人的下行列为原审被告人,在当事人称谓之后,接着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8)辩护人的写法同一审刑事判决书。
应特别注意原审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上诉,并人的情况,辩护人应在其委托人的次行书写,尤其是上诉人不止一人,又各有辩护人的,这样分列才能避免发生混淆。
(9)自诉人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所委托的代理人的书写方法,可以参照辩护人的书写方法。
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写明那些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2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2试题及答案第二次考核任务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 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丈夫在外地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决书案号:(年)XX刑初字第XX号被告人:XXX辩护人:XXX检察机关:XXX被害人:XXX审理机关:XXX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领导员:XXX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本案是根据XXX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XXX以XXX罪进行起诉,X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公诉案件。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和判决,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现已审结。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认真审查了本案的判决书、起诉书、证据材料、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被害人的意见等,并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增加了对被告人的询问和辩护的机会,依法组织了庭审,确保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益。
一、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XXX地点,持XX刀砍伤了被害人XXX。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的现场照片、刀具、被害人的伤情记录等形成了证据链。
被害人的伤情证明、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XXX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三、本院对本案的认定:经二审法院全体合议庭讨论研究,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犯有XXX罪的指控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被告人XXX 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XXX犯有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XXX元。
四、判决决定:本院二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XXX罪的指控成立,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XXX作出上述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XX领导员:XXX年月日。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

二审刑事判决书模板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进行起诉,本院于2022年**月**日受理公诉案件,并依法适用常识审判。
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进行了质证,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现将本案二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被控犯有**罪名**罪行,下面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如下判决:一、关于案件事实(详细描述案发经过及证人证言等,展示证据链条,如需列举多个罪名或控告事实,按照顺序分别列明)经查,被告人在××年×月×日×时许,在××市××区××路×号××商场内,持××号工具抢劫被害人×××财物,抢劫金额共计×××元,并对被害人造成轻伤。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并在××年×月×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二、关于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名**罪。
根据现有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对案件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本院予以认定。
据查,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过患、悔罪表现等情况)。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三、关于刑罚及附加刑的适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应依法予以惩罚。
鉴于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本院判决如下:1. 对被告人判处××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有期徒刑××年;2. 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元,并上缴国库;3. 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间进行劳动改造,以改正错误;4. 准许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享受适当的罪犯待遇;5. 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
2020年电大国家开放大学 法律文书 形成性考核1-5

法律文书第一次考核起诉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2014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2刑事判决书2

1.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丈夫在外地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再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系被告人某某,现就本案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罪,但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对原判决持有异议,并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审理,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案情回顾本案起因于某某公司的财务丑闻,我作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被指控参与了财务舞弊行为。
一审法院基于某人的指证和证据链条推论,对我判处了有期徒刑。
我在一审时已提出一些疑点和异议,但未得到法院合理的回应和解释。
二、关键证据质疑1. 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问题某人在庭审中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向法院指控了多名公司员工参与了财务舞弊活动,其中包括我。
然而,某人自身是公司的高管,作为主要责任人,其证词存在很大的利益驱动性,因此其证词的可信度受到了极大的质疑。
2. 物证链的完整性在本案中,财务报表被作为关键证据,而这些财务报表是由某人将其从公司电脑中获得并提供给法院的。
然而,这些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何得到保证?其获取和提供过程中是否存在篡改的可能性?这些问题并未得到充分的审查,也没有相关技术鉴定的证据,因此存在对物证链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质疑。
三、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案件中涉及的多位证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证言也值得质疑和核实。
对于一审法院而言,是否充分发挥了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反驳?是否审查了证人的身份和可能的动机?这些都是需要再审法院认真审查的关键点。
四、补充辩护材料的遗漏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我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些关键的辩护材料用以辩护和证明我无罪的立场,但很遗憾,这些材料在审判过程中未被充分考虑和应用。
我认为这些材料对我申请再审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再审法院能重新审查相关材料并予以合理评估。
综上所述,我在此申请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希望贵院能充分审查本案的所有细节和疑点,依法公正审理,并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望贵院重视并慎重处理。
此致某某(申请再审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新疆电大一体化法律文书形考2答案

新疆电大一体化法律文书形考2答案
2021年秋季学期法律文书第2次平时作业-1
总分:100分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问答题名词解释
一、单选题(共5题,共20分)
得分:20分
1.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A:被告人
B:不起诉人
C:犯罪嫌疑人
D:被不起诉人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D
2.下列不属于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正文的是()。
A:事实和证据
B:裁定理由
C:阐明观点
D:裁定正文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C
3.()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有关问题所作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件。
A:法院文书
B:侦察文书
C:检察文书
D:上诉文书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A
4.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起公诉的依据
B:判决的根据
C:处罚的理由
D:定罪量刑的意见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D
5.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属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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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丈夫在外地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
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
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XX担任书记员。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
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
2013年4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丈夫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然后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 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的伤情属于重伤。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2013年5月29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