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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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5月9日以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根据《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的公示认定。

根据公示机关的不同,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认定机关受理、考核认定,统一公示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二公示条件( 一)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商事信誉和合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协会的活动;企业领导及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大型企业不少于6人,一般企业不少于2人。

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有合同专管或兼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运用合同管理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防范经营风险,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根据自身特点和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了系统、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职责明确,内容规范,考核具体,监控严密,并落实到位,较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3、企业的各类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合同金额占对外经济往来总金额的80%以上,合同示范文本应使用率达100%,并依法签订合同,条款齐全规范,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

4、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和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情形;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物价、审计、质检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无因发生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辽工商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2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辽工商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年度工作安排,省工商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条件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依照《公示办法》规定执行。

申报参加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满4年及以上、连续2年及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13—2014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凡是在2013年度以前已经公示为省级和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按照上述条件开展2013—2014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工作。

二、公示程序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工商局资格审查、省工商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2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2年。

(一)资格审查与预申报。

各市工商局对经资格审查符合预申报条件的,签署书面意见,并将预申报企业名单、书式申报材料一并送至省企业信用协会。

(二)受理、初审、评估与推荐。

省工商局委托省企业信用协会对申请公示企业的预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评估与推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书面材料,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工商局审核。

(三)审核、函询、抽查、认定与公示。

省工商局对申报企业近2年来是否存在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函询,按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综合测评,对符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集中公示。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与信用状况,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2015]2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公示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公示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公示且在公示有效期内的企业.第三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该两年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年度,公示有效期自本次发文公示之日起至下次发文公示之日止.第四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评审委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人行苏州支行等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六条评审委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决定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批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提请市政府命名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第七条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四)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五)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经营效益好,没有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第七条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市监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3〕91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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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申请表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办公电话:
经办人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所属协会:
协会电话:
填表日期:
2 监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两年;
(二)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六)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提交材料
申请企业应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一份;
(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一份;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复印件一份;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的企业提供第(一)、(三)、(四)、(六)项材料;已参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供第(二)、(三)、(五)、(六)项材料;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已参加上一年度公示的企业,同时还须提供一份《参加连续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申请表》到所属行业协会(商会)。

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到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各区局登记注册的申请企业原则上提交材料到各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合同协会)。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接收本行业内会员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该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将材料递交到市、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合同协会)。

三、填表说明
(一)填写此表一式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报送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各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合同协会)。

(二)本表用电脑打印,要求内容完整、字体清楚、数字准确。

如表格不够用时,可附页填写。

1
3
4
公示标准
5
6
7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活动申请承诺书
一、本企业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所提交的材料及填报的数字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接受公示监督机关处理。

二、同意由工商部门将本企业申报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及总产值或销售额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平台上公示。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合同管理制度
(可另附)
本年度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可另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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