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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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豫政[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基本原则。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办法和途径,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2.发展目标。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条件达标的学前教育网络,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的格局。

---到2013年年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70%以上的幼儿园基本达到办园标准;幼儿教师全部具备教师资格并达到规定学历标准,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70%以上。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免费)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免费)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

民办幼儿园公办园联合办学方案 幼儿园办学

民办幼儿园公办园联合办学方案 幼儿园办学

【目录】一、背景介绍二、联合办学的意义三、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园的合作模式四、联合办学的实施方法五、联合办学的运营管理六、联合办学的优势与挑战七、结语【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幼儿园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加。

而在幼儿园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质量的参差不齐之间,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理念、教学质量、师资水平等方面存在差距。

为了更好地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探讨幼儿园的联合办学方案成为当前热门话题。

二、联合办学的意义1. 提高教学质量:公办幼儿园具有一定的教育资源和师资力量,而民办幼儿园灵活且注重创新,两者可以相互借鉴、学习,提高教学质量。

2. 提升教师专业素养:通过合作办学,可以使教师之间形成交流学习的机制,提升整体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

3. 促进资源共享: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相结合,更好地享受社会资源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

4. 满足多样化需求:联合办学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家庭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三、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园的合作模式1. 联合办学: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园共同组建一个幼儿园,共同制定发展规划、教学计划等。

2. 共建共享: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园共享办学资源,共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有效整合教育资源。

3. 互利合作:两者之间的合作要基于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实施协作办学,实现双赢。

四、联合办学的实施方法1. 协议签订:双方通过签署协议,明确办学目标、办学内容、资源共享等事项,并确定责任主体。

2. 教学计划统一: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加强师资力量融合,实施统一的师资培训计划。

3. 教学管理结构:建立幼儿园联合办学的管理机制,明确教学管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4. 课程整合:整合双方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形成统一的幼儿园教育体系。

五、联合办学的运营管理1. 教学管理:统一教学管理,明确责任分工,提高教学效率。

2. 资源整合:整合教育资源,共同利用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为孩子们的一生健康发展奠基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为孩子们的一生健康发展奠基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孩子们的一生健康发展奠基作者:闫慧斌于刚来源:《河南教育·幼教》2013年第03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新期待,我省近期出台了《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园标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收费管理》)等三个重要文件。

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这三个重要文件,本刊记者日前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

问:这三个文件的出台,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其目的和意义体现在哪里?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渴望享受优质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资源的同时,也对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产生了新的期待,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省是教育人口大省,就学前教育事业来讲,目前,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已经达到12912所,在园幼儿达319.82万人,学前教育工作者达18.36万人。

当前,国家和省里都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后几年将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

在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强烈、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站在对时代、对群众、对未来负责的高度,促使学前教育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我省此前已经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河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在政策层面做了重要的顶层设计。

这次出台的三个文件,则是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入手,对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管理措施、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等,确立明确的发展思路,提出具体的办学规范,对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的举办标准、管理、保育教育方法、安全、收费以及政府对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以鼓励、引导、促进、规范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这种办园模式实行“管办分离”,即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地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这样,一方面通过免收租金,降低了举办者的办园成本,从而直接降低幼儿园收费,让社区的孩子以公办幼儿园的价格进入民办幼儿园;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的办园机构来管理,保障了教育质量。

在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学前教育方针变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

这一方针的转变,标志着政府主导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致力于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同时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

为践行这一方针,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全国各省市都在进行着探索实践。

安徽省为了保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其中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办园模式进行了规定,如落实改革类的政策措施,主要是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的“公建民营”模式改革的探索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管理上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的改革,并规定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改革。

可通过租赁、合作、承办、委托等经营方式,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幼儿园国有产权的性质不变,有关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教育主管部门立档保存。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约束有效的运行机制。

逐项登记幼儿园固定资产,确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献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新建或已经运营的公立幼儿园,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二条为规范我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发[2012]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河北省改制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献县区域内所有公建民营模式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改制园”)。

第二章改制园资产性质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县教育体育局(委托方)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办园资质的幼教集体、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改制园(受委托方)(同等条件下,本乡镇现任园长、教师优先)。

资质由教体局统一审核,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五条改制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受委托方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受托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改制园不得擅自处理改制园国有资产,不得以改制园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改制园收费由县教体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改制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备案后执行。

教体局可向改制园派驻优秀的公办教师,监督指导、参与管理和教学,支持和引导改制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

第七条改制园遵循分级管理、教体局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改制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导。

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这种办园模式实行“管办分离”,即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地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这样,一方面通过免收租金,降低了举办者的办园成本,从而直接降低幼儿园收费,让社区的孩子以公办幼儿园的价格进入民办幼儿园;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的办园机构来管理,保障了教育质量。

在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学前教育方针变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

这一方针的转变,标志着政府主导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致力于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同时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

为践行这一方针,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全国各省市都在进行着探索实践。

安徽省为了保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其中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办园模式进行了规定,如落实改革类的政策措施,主要是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的“公建民营”模式改革的探索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管理上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的改革,并规定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改革。

可通过租赁、合作、承办、委托等经营方式,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幼儿园国有产权的性质不变,有关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教育主管部门立档保存。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约束有效的运行机制。

逐项登记幼儿园固定资产,确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幼儿园办园模式

幼儿园办园模式

幼儿园办园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重视,幼儿园办园模式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现代的幼儿园办园模式中,常见的有公办、民办、合办等多种形式。

本文将从这些不同的模式出发,分析其特点和优劣势,并探讨合适的办园模式在幼儿园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公办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管理和运营的幼儿教育机构。

这种办园模式通常代表了地方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和承诺。

公办幼儿园拥有稳定的师资力量、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完善的教育管理体系,能够为幼儿提供稳定、安全、规范的教育环境。

然而,公办幼儿园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受限于政府预算和资源分配等因素,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设施可能相对较为简陋;教师的工资待遇和培训机会也可能不如民办幼儿园。

此外,公办幼儿园的管理体制相对僵化,决策和改革相对较慢,难以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和家长的需求。

二、民办民办幼儿园是指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管理和运营的幼儿教育机构。

相比于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办园条件和设施上可能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民办幼儿园通常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家长需求,追求教育品质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然而,民办幼儿园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经营性质的特殊性,一些民办幼儿园可能过分注重经济利益,在教育质量和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风险。

此外,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可能相对不足,导致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三、合办合办幼儿园是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合作共同办园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和运营幼儿园。

合办幼儿园既能利用公办幼儿园的资源和优势,又能充分发挥民办幼儿园的灵活性和市场导向。

合办幼儿园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整合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资源,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合办幼儿园通常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职业化的管理运作,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安全。

不同幼儿园办园模式的比较和思考不同的幼儿园办园模式各有利弊,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

公办幼儿园在资源和管理上相对稳定,但存在着决策和改革相对缓慢的问题;民办幼儿园在灵活性和市场导向方面具有优势,但存在着教育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隐患;而合办幼儿园则能够充分发挥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优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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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在全省积极尝试、开展“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试点工作。

第二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三条为规范我省“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1303号)精神,以及《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建民营”举办的幼儿园。

第二章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

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建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第七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
第九条建立准入机制。

各县(市、区)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制定具体的选择办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

被初步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在县(市、区)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被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办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合同或协议内除正常的条款外,还必须包含有办园宗旨,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资产归属、资产管理、收费标准、经营时限等内容。

办园法人及有关资料需要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立退出机制。

各县制定委托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

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园许可证。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的;
(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租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
(四)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五)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
(六)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年审不合格的。

第四章幼儿园管理
第十三条幼儿园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要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内。

承办者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的运转。

第十四条严格“公建民营”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

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项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

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也可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其他保育保教、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公建民营”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及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培训要纳入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中,享有同等机会。

第二十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在园幼儿与公办幼儿园幼儿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政策。

贫困家庭幼儿纳入国家资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设立学前教育奖励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奖励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办园成效显著的“公建民营”幼儿园。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四条对因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卫生事故的,除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学许可证外,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县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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