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标准版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登记,以及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登记证》的管理机关。
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并督促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登记证》的办理机构。
负责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日常登记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就业失业状况;负责劳动者《登记证》的发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
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主。
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为了适度减轻市、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担,省属及中央驻陕单位就业人员《登记证》的核发及管理工作可以向县(区)级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解。
具体办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程序(参考资料)一、失业登记(一)失业登记的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二)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薄,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现场填写《失业登记表》(附件1)(三)办理时限:在专网办理情况下,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结。
(四)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注销其失业登记: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8.被判刑收监执行的;9.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1.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认定范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大龄失业人员。
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12.23•【文号】人社部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证件印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 15号)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参考样本见附件1),并提供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者的《登记证》(初次申领者不提供),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劳动者的《登记证》。
第八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三)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登记或注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四)属于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或解除的劳动协议书。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制度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机构设立的就业失业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通过这个制度,劳动者可以向登记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和就业情况,登记机构会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登记和记录,以便及时掌握全国就业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同时,失业人员也可以向登记机构登记失业信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和其他相关政策的保障。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两个方面。
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在就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提供个人信息、就业意愿和就业情况等相关信息,登记机构会按照这些信息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推荐工作。
失业登记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提供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求职意向等相关信息,登记机构会根据这些信息为其提供失业救济金、职业培训等帮助。
二、制度目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统一管理劳动者的就业信息。
通过就业登记,可以及时掌握全国就业情况,为政府制定就业政策提供重要数据支持。
同时,还可以根据登记信息为求职者进行就业服务,提供工作推荐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2. 及时发现和帮助失业人员。
通过失业登记,可以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情况,为其提供失业救济金和职业培训等帮助,有效避免他们的基本生活无法维持。
3. 促进就业机会的公平分配。
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就业情况和岗位需求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推荐,避免就业机会的不均衡分配。
4.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通过登记管理制度,可以及时掌握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制度内容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分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登记(1)登记对象:登记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城镇居民、失业人员等。
(2)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就业意向、就业经历、所具有的技能等。
(3)登记程序:劳动者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就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并接受面试和测试等程序,登记机构会根据登记信息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登记证》所载信息全国全省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发放、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残疾人的《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登记证》发放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及省直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或委托属地负责;其它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劳动合同鉴证、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应查验《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
第二章《登记证》发放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一)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三)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五)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六)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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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登记办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 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 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 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 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 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登记办法》与原来我市就业失 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办法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 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 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入穗稳定就业满 6 个月 的流动人员,都纳入到我市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享 受就业失业登记、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 咨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办法》条文:第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 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 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 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 本办法。”
三、《登记办法》与原来我市就业失 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办法的不同之处
(一)实行城乡平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规定》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 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 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 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 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八、十九条。
二、制定《登记办法》的依据
一体化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 内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 保障卡,作为记载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 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 业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 动保障信息的凭证。(三)“建立城乡一体 化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 理的试行办法》
三、《登记办法》与原来我市就业失 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办法的不同之处
(二)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规定》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 证” 。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 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 4号)第二点第二款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 行办法》第二章
一、制定《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已不适应劳动用工制 度改革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改革 的不断深化,劳动者择业的形式越来越呈现 多元化,已从单一的企业招用扩大到劳动者 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多种就业 形式;
一、制定《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而且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立 城乡统筹就业制度的需要,就业失业的管理 对象已从过去的城镇户籍劳动者扩大到目前 的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而我市目前实 行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没有覆盖以上两个 方面的就业群体。因此,必须要制定一个适 合城乡统筹就业的新的管理制度。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经市政府 同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是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 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最新法律 法规的一个办法,是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 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6〕4 号),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城乡 平等就业制度建立的一个办法,具有重要而 深远的意义。
三、《登记办法》与原来我市就业失 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办法的不同之处
二、制定《登记办法》的依据
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七章第 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 五、六十六条。
二、制定《登记办法》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粤府办〔2006〕4号)第二条(一)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 望的本省城乡户籍居民到非农产业求职就业, 可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 求职登记,享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二)“建立城 乡
一、制定《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7月1日实 施的《登记办法》就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 “十七大”精神的体现,也是我们建立城乡 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基本管理制度。该办法的 实施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实现城乡劳动者 享受平等就业权力、平等公共就业服务打下 了制度基础。
一、制定《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已不适应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本市现行的 《广州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穗劳 就〔1999〕4 号)是依据原劳动部《就业登 记规定》(劳部发〔1995〕356 号)制定的, 该规定已于2000年由《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0 号)代替。因此,我市现行就业失业登记制 度已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三、《登记办法》与原来我市就业失 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办法的不同之处
新办法:将原来对城镇劳动者、农村劳动者、入穗
就业流动人员分别使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广州市流动人 员劳动手册》都改为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 册》,作为记载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 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 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将 《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内容整合到《广 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取消发放《广州市城镇失 业人员失业证》,将失业登记的内容登记到《广东 省就业失业手册》中,实现“四证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