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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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明确借贷双方责任

借款明确借贷双方责任

借款明确借贷双方责任借贷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金融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可能面临借贷的需求或提供借贷的机会。

在进行借贷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也可以避免潜在的纠纷。

本文将探讨借款明确借贷双方责任的重要性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的责任借款人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 清楚明确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当对借款的具体用途做出清晰详细的说明,确保所借款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借款人违背了约定的用途,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2. 按时偿还本息: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利息,并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3. 保证借款安全:借款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包括妥善保管借款合同、相关凭证和证据,并避免将借款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活动。

4. 遵守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方式、利率、违约金和提前还款等事项。

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面临法律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借人的责任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机会时,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 提供真实信息:出借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如出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2. 明确风险警示: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充分告知借款行为的风险和可能的风险因素,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投资或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活动时。

如出借人未尽到风险警示的责任,可能面临与借款人的纠纷或违约行为相关的法律诉讼。

3. 保障借款安全:出借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借款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妥善保管借款合同、相关凭证和证据,并避免将借款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活动。

4. 合法合规操作:出借人应当在借贷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5篇

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5篇

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5篇篇1借款合同注意事项及协议范本前言: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项条款内容,确保合同具备合法性和执行力。

本范本旨在指导借贷双方注意借款合同的关键事项,并提供一个规范、严谨的合同范本供参考。

一、借款人注意事项:1. 资质审查:确认借款人具备签署合同的相关资质和还款能力。

2. 合同条款: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并同意其中的各项内容。

3. 利率和费用:明确借款的利率、还款期限和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4. 还款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避免违约。

5. 担保和保证:如涉及担保或保证,应明确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

6. 合同变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及时与贷款方沟通并书面确认。

二、贷款方注意事项:1. 借款人资信: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

2. 合同条款审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防止潜在风险。

3. 抵押/质押物:如涉及抵押或质押,应确保相关物品的权利和合法性。

4. 合法合规:确保贷款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5.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借款,乙方同意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用于__________________用途。

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利率及费用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每月支付利息一次。

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风险(3篇)

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款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

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其成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1. 借款合同风险(1)合同主体不合格:借款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不合法:借款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3)合同条款不明确: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2. 担保合同风险(1)担保主体不合格:担保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不合法:担保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方式不合法:担保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如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 抵押合同风险(1)抵押物不合法:抵押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登记不完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行使障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因抵押物处置程序、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

4. 借款人违约风险(1)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导致借款合同纠纷。

(2)提前还款: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可能导致贷款人损失利息。

(3)恶意拖欠:借款人故意拖欠借款,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

5. 贷款人违约风险(1)未按约定放款:贷款人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放款,导致借款人权益受损。

(2)违规放贷: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如发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3)不当催收:贷款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借款,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1. 案件事实清楚:审判庭应当核实和界定借贷案件的事实,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借贷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情况、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的约定。

2. 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法规定,审判庭应当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如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合法能力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3. 利率合法性的审查:审判庭应当核实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应当依法认定其为无效。

4. 还款能力调查:审判庭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包括确认借款人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债务负担等情况,以便判断其是否有能力还款。

5. 公平交易的原则:审判庭应当依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借贷案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予以纠正。

6. 证据调查完整:审判庭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相关证据,如借贷合同、还款记录、交易凭证等,以支持其主张。

7. 合法权益的保护:审判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同时要求出借人以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如果借贷案件中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审判庭应当依法判决相应的民事赔偿。

9. 借贷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如果借贷合同存在违法或不公平情形,审判庭可以决定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审判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注意: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审判案件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

中国式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中国式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老公签字借款老婆也可能当被告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

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则可能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不过,当被告与承担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告申请借条笔迹认定被告应提供笔迹样本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

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解读:依据有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借款人所为不能确定时,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同时,将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责任分配给被告,因为被告的笔迹和公章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或难以获得。

打了借条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钱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近似于中介)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解读:有借条,并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钱。

借条上写的内容,也许不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被胁迫,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赌债,法院不予支持;还有可能是变相的犯罪,如行贿等。

案例:庞某于2008年2月25日、2008年4月9日分别向乔某出具借条,借款15万元和137万元,其中137万元的系总借条。

乔某将庞某告到法院追债。

证人林某在庭审中出庭作证:“137万元是庞某给乔某打的借条,乔某没有借钱给他,我当时也在场。

”经审查,法院认为,庞某向乔某出具的借条,实为工程好处费的约定。

据了解,庞某承建该公司工程仅一个月,即被取消承包权,故其不可能按约定给付好处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个人借贷案件法律规定(3篇)

个人借贷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个人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

以下将从借贷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详细阐述个人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

一、借贷合同的成立1. 合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在个人借贷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个人借贷合同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个人借贷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 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个人借贷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贷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借款种类;(3)币种;(4)用途;(5)数额;(6)利率;(7)还款期限;(8)还款方式;(9)违约责任;(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1. 合同有效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可撤销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借贷合同的履行1. 贷款发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发放贷款。

2. 借款使用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 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4. 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

四、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1. 贷款人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发放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的要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有效性:审理过程中首要的要点是确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

包括确认合同是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合法合规。

2. 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包括确认借款人是否真实借到了款项,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归还了借款。

3. 利率合法性:如果借贷合同约定了利率,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利率是否合法。

借贷利率过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追究和调整。

4. 借贷合同的特殊条款: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查借贷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

特殊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较大。

5. 法律法规的适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包括判断借贷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6. 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公平听证的权利,审理是否公正等。

7. 解决纠纷的方式: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
纠纷的方式。

可以是给予案件判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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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

除这些情况外,还有哪些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呢?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

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

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

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

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

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
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

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

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
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

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目前,司法实践中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不是一概认定无效,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

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

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

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
行担保。

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

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

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

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

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

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

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

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

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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