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维护港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确保港区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一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交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设置,划分车道,规定车流方向,提示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及注意事项。
第二条从未设立交通标志标线的路段,应及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对已设立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
第三条禁止私自涂画、移花接木或损毁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条禁止随意搬动交通标志标线或毁坏设置在路中央或道路两侧的固定障碍设施。
第五条经过隧道或桥梁等特殊路段的车辆必须经过此路段时,应当按照标线标志慢车、靠边行驶。
驾驶员不得试图超车或掉头。
第三章道路交通信号灯第六条道路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应按照规定设置并时刻正常工作。
第七条行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在信号灯颜色指示允许通行时,进入相应的车道、路段或路径通行,行驶的路段设有信号灯,行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第八条在信号灯黄闪烁期间仍未通过路口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立即停车,行人应严格控制通过路口的速度。
信号灯光全灭时,必须优先遵守停车让行规定,谨防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章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第九条行人在过街时,应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如无此设施,则应在车辆少且速度慢的地段过街,禁止私自穿越道路或在道路上穿行或玩耍等;第十条非机动车应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
需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应提高警惕,行驶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迅速进出机动车流,不得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安全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中国的行车规定,下列行为是禁止的:(一)运输爆炸物品、易燃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停放在公共停车设施内;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运输,应遵循专业操作要求进行运输;(二)使用假号牌、假标志或者其它伪造、变造号牌、标志,或者使用已注销、吊销或者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号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三)超速、酒驾、疲劳驾驶、行车使用手机等危险驾驶行为;(四)擅自改装、加装、换装各种设备,超过车辆核定载客、载货的限制;第十二条机动车行驶中,应靠右行驶,不得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持车距,不超过车辆驾驶的最高限速。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促进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订立如下: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适用于港区各类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等道路交通活动。
第二条:港区道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依据管理要求和规范实施交通安全、交通管理、交通执法和维护道路设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
第三条:港区道路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履行管理职能,加强服务意识,加强管理本领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建设安全牢靠、绿色环保的道路。
第四条:港区道路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车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国家标准及港区道路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文明礼让、文明执法,努力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学问,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
第二部分:交通秩序第六条:港区道路上行车时应当保持靠右侧行驶,行车方向应当与道路上的箭头指示、交通信号灯指示一致,禁止占用对向车道行驶。
第七条:行驶中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安全车距,行驶速度不超过限速标志所示的速度。
在斑马线前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第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将车辆灯光开启并注意安全,不得抢行、超速、穿红灯、逆行和逼车等不安全行为。
第九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骑行时应当使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不得在车道边缘或中心骑行。
第十条:行人过公路应当走斑马线,不得从机动车道横穿道路。
在连续两个交叉口没有斑马线的地方,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或警岗指示。
第三部分:交通管理第十一条:非机动车、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依照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示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应当牢记车辆全部人、使用人信息、行驶路线等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车辆和行驶路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港务集团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出行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各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3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1.4 港务集团各单位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安全法规和标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5 港务集团将对各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
二、管理责任2.1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由港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团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2.2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3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2.4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交通事故信息,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5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自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安全标识和设施3.1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标识和设施,如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顺畅进行。
3.2 安全标识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保证标识和设施的清晰可见,避免误导和混淆。
3.3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标识和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3.4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岗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标识和设施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交通管理4.1 港务集团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方案,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有序进行。
4.2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管理岗位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做好记录和处罚工作。
2023年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分类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预防为主、整治为辅、依法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依照《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市民应当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第六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宣传报道、宣传片等,以提高市民对交通安全的认识。
第八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教育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培训,提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教育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发布,保证宣传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考试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市民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技能。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一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明确交通管理责任与权限。
第十二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港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信号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交通信号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港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警示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标准。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港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谐、营造文明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区内所有的道路交通。
第三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应始终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目标。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属于港区交通管理机构,此外,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主要通过如下几方面实现:1. 交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港区内的交通管理机构应对交通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制定新的管理制度。
* 港区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2. 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港区应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持续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和合理使用。
* 港区道路交通设施应当满足安全、便利、环保等要求,不断提高其安全性和友好性。
3. 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管理。
* 港区应积极开展交通秩序教育宣传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 港区应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及司机进行严肃处理,做到违法必究。
4. 道路交通信息管理。
* 港区应加强对交通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制作和发布相关信息。
* 港区应加强对交通信息的统计和分析,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港区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能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港区交通管理机构。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2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1. 港务集团将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制定本细则,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2. 港务集团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机构1. 港务集团将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港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领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港务集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将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三、职责与义务1. 港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
2.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1.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保持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设施,确保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2.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确保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3.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安全设备,如防撞护栏、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交通风险防控1.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及时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2. 港务集团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理流程,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港务集团员工和车辆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港务集团内所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场所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的细则和制度。
第四条港务集团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港务集团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制度: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驾驶技能培训、应急处理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2. 驾驶员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驾驶员招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措施,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
3. 车辆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车辆日常维护、检修、保养等管理措施,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状况。
4. 交通违法处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严格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应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道路交通安全协议进行衔接,明确员工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港务集团应在停车场、道路口、人员密集区域等危险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标线和警示设施,提醒员工和车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条港务集团应配备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防抱死系统、防滑措施等,保障员工和车辆的安全。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港务集团应采取以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员工和车辆的安全:1.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2. 实施安全驾驶纪律,严禁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3. 加强交通事故分析,总结交通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道路:指供机动车通行的公路、街道、巷道、桥梁、隧道、人行道等。
2.港区:指设有港口功能的区域,包括港口、码头、船舶停泊区域和港区内的道路。
3.交通事故: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的事件。
第二章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是负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机构,下设港区交通安全执法队伍。
第五条职责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1. 负责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制定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3.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 监督港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5. 听取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港区交通安全执法队伍港区交通安全执法队伍是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执行力量,负责对港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三章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港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的针对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指示、交通管制等。
第八条港区道路交通标志1.港区道路交通标志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标志内容应明确清晰。
2.港区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摆放位置和标志颜色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港区道路交通信号1.港区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信号灯颜色和意义应符合相关规定。
2.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的维护和维修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信号灯正常运行。
第十条港区道路交通指示1.港区道路交通指示标志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指示内容应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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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
路两端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人值守。
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
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该类车辆必须办理土石方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更换所属运输单位时必须重新办理,并将原证上交,不上交的不予办理新证。
二类为港内各单位倒运车辆,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车、散粮车、钢材车等,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三类为市出市入车辆,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类为集装箱进出港车辆,集装箱业务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及集装箱场站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港区内各单位自有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外协车辆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
放大号喷刷在两侧及后部车厢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号不得集中喷刷在一起,要平铺在车厢板上。
第十五条未经营口港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十六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港口道路行驶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三证”齐全,随车携带。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或伪造。
商品车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动,必须到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移动手续,领取临时移动证,并遵章守法,按规定路线行驶;(二)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必须齐全,功能有效。
自行车、电瓶车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故障车辆不能行车时,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和信号灯光;(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接受违章处理;(四)所有在港区道路行驶车辆、流动机械及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五)在港口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驾驶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严禁载人。
港内各单位作业人员不准骑摩托车到作业现场;(六)港口道路禁止无牌无证的“黑车”、报废车和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行驶,违者由交警大队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在港口道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港口道路行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特殊货物准运证,所有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逾期不检;(二)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更不准驾驶报废车、“三无”车;(三)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准吸烟、吃零食、闲谈、打手机。
不准过度疲劳驾车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驾车,不准穿拖鞋或赤足驾车。
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第十八条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各种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在划有标线的道路上,车辆必须按线行驶,各行其道,越线超车和左转弯必须确保安全。
各类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车辆不得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二)公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交通标志、标线、车速限制,其它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遇有警车护卫的车队时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四)车辆通过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必须严格按标志、标线信号行驶,通过无交通指示信号的路口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先进路口车先行,货运车让客运车先行,港机车让汽车先行;(五)各种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时,要严格执行营口港港口道路车辆行驶速度规定;(六)港口交通道路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
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结合器、消防机关三十米内,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地段、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准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必须关闭电路,拉好手制动器,锁好车门;(七)港口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有照明的情况下,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在无照明情况下使用远光灯,遇有道口、仓库、门卫使用近光灯。
雾天行驶需开防雾灯,倒车须有蜂鸣音响警示灯;(八)机动车在港口办公区和夜间在生活区行驶,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动装卸机械不准按高音、怪音气喇叭;第十九条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运输车辆运载货物,要确保安全,不准严重超载、不准洒漏、污染或砸坏路面。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
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
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三条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
如有特殊作业,白天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安全指示灯。
第二十四条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如作业需要时,必须封闭该区域);(二)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三)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四)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须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和工人排队通过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条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和停放,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车辆过地磅衡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二十九条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第三十条港口道路上骑电瓶车、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