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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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进行划分。

具体分类如下:法医类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毒物学鉴定等。

物证类司法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电子数据鉴定、图像技术鉴定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等。

司法会计鉴定: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鉴定。

特殊种类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包括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动物制品等的鉴定。

人类遗传资源司法鉴定:包括人类基因组、基因突变等方面的鉴定。

此外,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还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动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业务需要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

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年1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an. 2021 第1期 (总第125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1 (Ser. No. 125)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侯森林1,2,3,唐绍涵1(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2.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 江苏 南京 210023;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摘 要:野生动物是继毒品、军火后的第三大类暴利走私对象,涉案动物的种类是案件定性和量刑的依据,在此过程中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从野生动物种类的多样性、野生动物检材的多样性、研究数据的稀缺性、标准比对数据库的不完整性、检材自身问题对鉴定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学术上鉴定困难的原因。

其次,从鉴定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三个方面分析当前野生动物物证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提出构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完善鉴定人的入行标准、完善并统一鉴定标准、合理调整价值认定标准、学习国外关于鉴定的先进经验、强化样本库的建设、强化数据的收集和网络共享等建议。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野生动物;司法鉴定;鉴定标准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1)01-0020-07收稿日期:2020-08-16作者简介:侯森林(1972—),男,黑龙江讷河人,教授,博士。

研究方向: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在维持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肆猎捕、杀害、走私、贩卖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必须加大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1]。

要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首先要明确涉案动物的种属,据此确定其保护级别,进而明确案件的性质。

司法鉴定玳瑁的鉴定方法

司法鉴定玳瑁的鉴定方法

司法鉴定玳瑁的鉴定方法一、引言玳瑁是一种极为珍贵的瑰宝,被广泛应用于珠宝、艺术品以及装饰品领域。

然而,由于玳瑁的原材料涉及到珍稀野生动物,因此需要对其进行鉴定以确保其合法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司法鉴定玳瑁的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识别和鉴定真假玳瑁。

二、外观特征鉴定颜色1.:玳瑁的颜色多为暗褐色、黑色或褐黑色,具有独特的光泽。

纹理2.:真正的玳瑁纹理有自然的细腻曲线状纹理,通常形成大面积的斑纹。

透明度3.:真正的玳瑁表面透明度较高,可以透过光线观察到内部的纹理和色泽。

三、触感鉴定温度感触1.:玳瑁具有较高的导热性,如果将玳瑁置于手掌心,可以感觉到它的温度较高。

质感2.:真正的玳瑁表面质地光滑细腻,手感温润,而假冒的材料则通常质感较差。

四、材质鉴定明火试验1.:玳瑁材质独特,遇明火后会产生特殊的气味,同时其表面会有微微的溶化痕迹。

U V灯检测2.:使用紫外线灯照射玳瑁,真正的玳瑁会显现出特定的发光效果,而假冒的材料则没有此特征。

五、其他鉴定方法显微镜检测1.:使用显微镜放大观察玳瑁表面的纹理特征,真正的玳瑁纹理细腻而自然,而假冒的材料则通常有明显的加工痕迹。

化学鉴定2.:通过一些特定的化学试剂和方法来鉴定玳瑁的成分,真正的玳瑁会呈现出特定的反应。

六、鉴定注意事项寻求专业意见1.:如果对鉴定结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玳瑁鉴定机构或专家。

综合判断2.:鉴定玳瑁时,应结合多个方面的观察和评估结果,综合判断其真伪性。

结论司法鉴定玳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外观特征、触感、材质以及其他鉴定方法。

通过本文介绍的方法,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识别和鉴定真假玳瑁,从而保护玳瑁野生动物资源的合法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鉴定玳瑁的过程中,务必注意尊重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坚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地球上的美丽生物多样性。

鉴定野生动物脚印的部门

鉴定野生动物脚印的部门

鉴定野生动物脚印的部门
动检所属于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局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鉴定野生动物的脚印,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由国家林业局批准,正式成立于2005年5月,根据森林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的需要,2009年9月经公安部批准将原鉴定机构增设为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机构编号:20080000-4)。

鉴定中心成立以来,为全国29个省、市、区公安、海关、工商、检法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1100余起,心理测试人员200余人次,检验鉴定各类检材6万余件,尤其在动物亲子鉴定、毛发检验、齿痕检验、动植物形态检验、木材识别等技术,在全国同行业中保持领先水平。

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国家林业局、南京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我中心的有关鉴定工作做过追踪报道。

曾为全国检
察机关和法院复议过厦门海关缉私局侦办的361张蟒蛇皮走私案、新疆霍尔果斯海关侦办走私塞加羚羊角、盘锦市特大非法猎杀国家级保护动物案、湖南辰溪非法滥伐林木案、吉林省大量林蛙死亡原因调查案、广西柳州小牛争议案、四川康定马驹争议案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与民事案件,鉴定涉案价值7亿余元人民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森林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森林和野生动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打击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科学、准确的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例如,在非法狩猎案件中,通过对猎捕工具、猎物种类和数量的鉴定,可以明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其次,司法鉴定能够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等方面的评估,为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和恢复方案提供依据。

然而,当前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鉴定标准和规范的不完善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相关的鉴定标准往往难以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和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可比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比如,对于某些珍稀野生动物的鉴定,不同专家可能会因为经验和知识的差异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性和资质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些鉴定机构缺乏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这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而且,由于森林和野生动物领域的专业性较强,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生物学、生态学等知识,但目前相关的培训和认证体系还不够完善。

此外,鉴定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也是一个现实困境。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却未能及时跟上。

例如,在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中,对于一些经过深加工或混合处理的制品,现有的技术可能难以准确鉴别其来源和种类。

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还存在着样本采集和保存不规范的情况。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建设生态文明, 关系人民福祉, 关乎民族未来”, 建设生态文明是时代的强音,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然而, 近些年来, 在利益的驱动下, 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仍然猖獗, 森林公安机关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拟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鉴定的角度出发, 从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入手, 反思当前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问题, 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期对构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主体及相关问题提出我们的设想, 更好为森林公安服务。

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常见问题(一) 鉴定范围没有统一界定在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 所涉及的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范围, 主要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对立木材积的鉴定、对珍贵树种的鉴定、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对非法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鉴定、对森林火灾面积的鉴定等, 另外还包括痕迹检验的鉴定、林木种苗鉴定、林业有害生物鉴定等方面。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需要鉴定的种类繁多, 但没有关于鉴定范围的界定。

(二) 鉴定人员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1. 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影响鉴定结果。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鉴定工作绝大部分是聘请林业技术人员来完成。

他们是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侦查或调查中不可缺少的司法鉴定力量, 但林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这直接影响案件侦查(调查) 、案件性质、立案时间等。

同时,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 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工作的时效性很强。

由于现场勘查时需要聘请非公安机关人员, 一方面被聘请人员有自己的工作岗位, 不能以森林公安工作为先, 另一方面林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完全按照公安机关的民警一样要求, 所以在时效性方面无法得到保证, 给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困难。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森林和野生动物的保护愈发受到重视。

然而,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其中司法鉴定在案件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在这一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确保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基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相关的鉴定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这就导致了鉴定结果的差异,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定。

例如,对于某种珍稀野生动物的数量统计,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会因为观察角度、技术手段等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次,专业鉴定人员的短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森林和野生动物领域的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仅要了解动植物的分类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但目前,真正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积压,或者由于鉴定人员的经验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再者,鉴定技术和设备的落后也制约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高科技化。

然而,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的鉴定技术和设备却未能及时跟上,无法对一些复杂的案件进行有效的鉴定。

比如,在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中,对于一些经过深加工或者伪装的制品,传统的鉴定技术可能难以准确识别其来源和种类。

此外,司法鉴定的费用问题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高昂的鉴定费用可能会使一些执法部门望而却步,或者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开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和规范。

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操作流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这样可以避免因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鉴定结果差异,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7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王正虹 韩建强(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玉溪 653100)摘 要:当前,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利用所引发的严重后果的反思,促使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问题更加突出,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本文通过对玉林司法鉴定中心近几年对该地区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实践的总结分析,主要阐述了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希望有助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关办案。

关键词:野生动物;司法鉴定;野生动物保护目前,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索取和不当利用,不仅带来生态危机,也给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基于2003年“非典”事件和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全国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惨痛教训,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工作是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1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的现状笔者所在的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是2012年是由云南省司法厅颁证,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工作是其中的一方面。

它也是玉溪市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鉴定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均由公安部门归口登记与管理。

受理委托的案件主要是在玉溪市辖区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准确量刑等相关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除了森林公安内部设置的专(兼)职刑事技术鉴定人员外,还聘请了具备相关专业的高校、研究所教学科研机构人员作为辅助。

2 存在的问题及思考2.1 专业队伍的层次不齐目前,在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实践中,根据动物的形态特征对涉案动物进行种属鉴定仍然是当前野生动物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式。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各地执法机关发来鉴定的照片和视频质量差别较大。

有的执法机关发来的照片很乱,或拍摄不清晰,或拍摄角度不好,或拍摄分辨率不够,在放大查看细节的时候模糊不清,这些问题也提醒我们,为了提高送检形态鉴定照片的质量,使涉案的动物的鉴定更加准确、高效,执法机关在执法人员执法采集物证的技术方面应给与一定的培训和指导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刑事涉案动物物证鉴定来说,提前对鉴定照片的拍摄意义,拍摄前的准备工作、拍摄时的注意事项以及不同类动物拍摄要点等进行了解和解析,提高证据的规范化将有助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关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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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篇一:司法鉴定收费(: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标准
关于制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五年三月一日豫发改收费[20XX]232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鉴定机构: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具体项目、标准见附表)。

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
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

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鉴定类中介服务收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发票。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
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六、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中文鉴定文书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每份不超过20元,译文费每份不超过50元。

七、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八、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

附表: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标准
附表:
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标准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一)尸体检验鉴定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DnA检验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二)亲权鉴定(DnA)
1、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
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
1200-15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3、单亲鉴定(父、母与孩子)一份检材1500-18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三)隔代亲权鉴定(祖孙、兄弟姐妹同胞)一份检材2000-2400
(四)性别鉴定一份检材800-100
(五)种族和种属鉴定一份检材2000-2500
四、法医毒物鉴定全检1000-2000
其中1、定性毒物分析鉴定一份检材/项600-800
2、定量毒物分析鉴定一份检材/项800-1000
3、不明方向毒物鉴定一份检材/项600-800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次800-1000
智商测验人次100
艾森克人格测验人次80
卡特尔人格测验人次100
精神症状自评量表测查人次80
篇二:略析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争议问题
略析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争议问题
对于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而最主要的集中于两点:一是鉴定范围问题,二是鉴定资质问题。

而要弄清这两点,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结合涉林刑事案
件的特点,作深入细致的分析。

一、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范围问题
在涉林刑事案件诉讼中,盲目依赖和迷信鉴定意见,视鉴定意见为最终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譬如树种、林木株数(件数)、蓄积量、野生动植物种类与数量、涉案物品价值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不加分别地要求强制性鉴定,结果造成事实认定的泛鉴定化和调查取证的形式主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我们说,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就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意见。

不属于专门性问题或者不需要专业知识来解决的问题,都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

那么,涉林刑事案件的哪些事实属于“专门性问题”?
(一)物种。

识别树种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树木伐倒后没有去枝、去皮,从外形很容易看出,或借助权威资料可以迅速加以确认,那么此时对树种的认定就属于司法认知范畴;如果树木去枝、去皮,从
外形已很难识别,且现有检材非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辨别,则此时应对树种进行鉴定。

当然,野生动植物种类的认定亦同此理。

(二)数量。

林木株数(件数)、野生动植物数量认定呢?如果是对现状物的统计,只需数数就行了,当然不属于专门性问题;可如果现状物是破损物或零碎物,要以此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整株林木、整株野生植物或整只野生动物数量,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侦查人员或现场勘验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不能认定,就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了。

破坏林地面积、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认定呢?无论是用gps 测量还是用尺丈量,都属于简单的操作性问题,无专门性可言。

林木蓄积认定呢?其结论得出主要包括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现场勘查。

在这个环节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有伐倒木;第二,无伐倒木有伐桩;第三,既无伐倒木又无伐桩。

第一种情况,测量伐倒木两头直径和长度;第二种情况,测量伐桩根径和伐区周边一定数量相似木根径、胸径与树高;第三种情况,测量伐区周边一定数量相似木根径、胸径与树高。

在以上操作中,存在专门性问题吗?应该没有。

如果硬说存在专门性问题的话,也只有两点:树木高度的测量与相似木的抽样。

测量树木高度是一种简单的操作性技术,按照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稍加培训即可掌握;相似木的抽样只
要按照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操作便是,该技术只要具有初中知识水平的人即可理解和掌握,并非只有有专门知识的人才能操作。

再者,作为森林公安机关从事涉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侦查人员,已经取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这就证明其已受过有关技术的专门训练,且其能力和水平得到法律认可。

那么,其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应具有证明力。

退一步而言,即使在该环节存在所谓的“专门性问题”,也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解决,而不必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这说明,操
作层面的“专门性问题”可以且应该在现场勘验、检查环节解决,而不能以鉴定来“越俎代庖”。

值得注意的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与进行鉴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一是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主要是解决勘验、检查中的专门性问题(侧重于专门技能);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主要
是解决勘验、检查过程之外的专门性问题(侧重于专门知识)。

二是他们所需的资格条件不同。

进行勘验、检查的具有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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