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属性的行政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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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政价值探析

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政价值探析

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政价值探析摘要目前,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方面促进了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诞生了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出现。

本文从宪法、宪政的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宪政价值公益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0-0220世纪以来,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环境却持续恶化,日益增多的环境公益纠纷困扰着东西各国。

为了应对新型纠纷,各国相继立法,设立新的制度。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学者们对环境公益诉讼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如环境理论,以及诉讼制度都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但大多数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都集中在诉讼法领域,尤其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分析颇多,但研究视野较窄,缺少从宪法、宪政的角度的研究。

鉴于此,笔者试图从宪政角度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进行阐释,以期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人类所共有。

而环境公共利益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也理应为全人类共同享有。

与其他公共利益相比,环境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

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使得有关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

各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称谓不尽相同,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称“公民诉讼”,在日本称“民众诉讼”,在德国称“团体诉讼”。

在我国,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称之为“群众环保诉讼”,也有人称之为“环境诉讼”但特别指明这种环境诉讼是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是不特定的诉讼,即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环境的名义提起,以保护环境的权利,以维护世界系统的和谐与稳定的目的。

因此,这种“环境诉讼”实质上与笔者所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致的。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要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维护环境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起源于欧美国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逐渐落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执法力度的提升。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充分、案件相关利益人多等。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举证权、辩护权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还可以通过司法制裁来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应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结语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环境利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创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创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案一、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大量含铬污泥,严重影响饮水水源安全,污染了环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情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含铬(g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wéi)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海宁四家皮革企业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某公司进行处理。

2010年11月1日,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11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被告某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某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出三点:第一,海宁四家皮革企业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双方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被告某公司在承接四家皮革企业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被告某公司在运输、贮存制革污泥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

第三,被告某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倾倒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平湖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经法院审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平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角度,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概述,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接着,文章将深入探讨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互动关系,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借鉴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路径。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的研究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推动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协调发展、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始逐步发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初期,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在这一阶段,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的介入相对较少。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权逐渐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问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摘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雾霾天气,人们正在承受着破坏环境的恶果。

环境之破坏非一人所为,破坏之后果也不为一人所承担。

所以,在环境法学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越来越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提高人们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共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就在新闻上看到全国各大各大城市的空气pm2.5屡屡爆表,就连生活在中小城市的人对环境的恶化也有了直观的感受。

那么,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环境?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去保护我们的权益?随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学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

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个人或为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

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私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环境权视野下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环境权视野下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境法洽的内在要求。通过公民参与环境监督, 提起诉讼 , 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 , 这是对现有国家机关职能发 挥的预防和补救 , 这也是民主环境的内在要求, 符合现代 政治发展的需要。现代西方国家, 美国是环境公益诉讼
陷, 普通 民众可以“ 选举人” 或“ 无利害关系人 ” 的主体资 格提起诉讼。这里的“ 选举人 ” 、 “ 无利害关系人” 是指 日 本国内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具有普适性。加
拿大《 环境保护法》 也对公民在环保作为机关存在不作
为、 或履行职能存在失误等 l 青 况下, 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 诉讼。印度的法律 , 更加直接规定 , 任何个人或者 团体 ,
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到影响时, 可提起诉讼。这极大的激 发了普通民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
( 二) 我 国公 民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 的立法、 司法实践
制度发展较为完备的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被称为
是“ 公共诉讼” , 最早是在 1 9 7 0 年《 清洁空气法》 和《 清洁
水法》 中, 创设了环境公 民诉讼 , 规定 了公 民诉讼条款。
其中《 清洁空气法》 提出“ 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 , 并且
对公民的起诉资格未加 以限制, 以此来弥补执法机关实
作者及单位 : 李长健 , 华中农业大学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 究中心研 究主任、 教授、 博 士,
研究方向 : 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法理学、 “ 三农” 法律 问题和农林经济管理 ; 朱维维, 华中农业大学农
民权益保 护与区域发展研 究中心助理研 究员, 研究方向 : “ 三农” 法律 问题 、 经济法学。 ( 湖北
后的《 清洁水法》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 《 安全饮用水法》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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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第23卷 第1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 w Editi on January,2010Vol 123 No 11作者简介:仇永胜,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云南 昆明,650091);何宁,云南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云南 昆明,650091)。

① 参见梁慧星等:《关于公益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解志勇:《论公益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蔡虹等:《也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陈运华:《论经济公益诉讼》,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郑春艳:《论民众诉讼》,载《法学》2001年第5期;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中国行政诉讼的新课题》,《法学》、《扬州大学学报》(均为2002年第5期)等。

② 周珂主编:《环境法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172页。

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表面上好似涵盖了几乎所有与环境权益相关的诉讼类型,但是仔细推敲不难发现,这种划分是缺乏科学性的,并没有真正把握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与内涵。

③ 傅剑清:《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之探讨》,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2辑,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④ 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⑤ 蔡志方:《行政救济法与行政法学》(三),台湾: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26页。

文章编号:CN53-1143/D (2010)01-0029-07法学论坛环境公益诉讼属性的行政法学分析仇永胜、何 宁摘 要:在公共利益需要保护的严峻现实下,环境公益诉讼以其多样化的功能和迫切的现实需要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审视现有的研究成果,学界大多赞同多种诉讼模式并存的环境公益诉讼,其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确立更是达成了共识。

然而,粗线条的制度设计往往会适得其反,欠斟酌的立法安排会影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为此,本文通过对公益诉讼的剖根溯源、对三大公益诉讼模式的比较与择取,最终判断公益诉讼带有典型的行政属性,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只能是行政诉讼类的。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尽管近年来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建设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见解和权威的定义。

早在1990年,《法学评论》就曾刊载署名陶红英的论文《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对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接下来的若干年中,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更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说,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

现在绝大多数的论文和著作是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行”两种诉讼模式展开的①。

另有学者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在环境公益诉讼类型里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公诉类型里则包括“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环境行政公诉”。

②更有学者持激进主张,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独特的诉讼目的、价值和机能,与传统的诉讼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认为可考虑将其归属为独立的第四种诉讼制度。

③我们同意“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而只是在原告资格认定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对它的认知与制度构建仍需依托于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

”④然而,以上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论断不仅有很大不尽人意的地方,也是对我国现有权力构筑理念的颠覆,更是对我国刚起步的脆弱法律体系根基的动摇。

我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最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只能是特定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与不作为活动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特定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察机关;“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作为不利、乱作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我们以为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下位概念,尽管公益这个学术名词语义模糊,内涵不清,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更是日趋膨胀,“公益之概念只能被描述而无法定义”⑤。

但是,按照利益效果所及范围,以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公益概念的核心属性这一主张却一直被广为接受。

环境利益一般表现为一种具有物的性质的利益,受益人往往是不特定的,一般无法确知受益人的数量,所以环境利益本质上就是一种公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即使胜诉,原告也不会得到额外的好处,而仅仅获得与搭原告便车的不特定多数人一样的利益,这种诉讼效果与为了维护宏观公共利益的一般公益诉讼的基本目是一致的。

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固有的特征修正了传统诉讼观念和诉讼机能,但因其隐含着对各种与环境公益相关的社会关系的间接调整作用,其承载着对各种环境公益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的确认功能,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类属于公益诉讼的关于环境利益的诉讼所进行细化和强调,如果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必然也类属于行政诉讼。

本文拟通过对公益诉讼缺乏民事属性的分析和对公益诉讼行政属性观点的论证,进而阐述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诉讼属性。

一、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主要源自行政权力作用的影响公益诉讼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其程式诉讼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

前者乃保护个人的权利,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如请求损害赔偿之诉;后者乃保护社会的公益,除法律有特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如申请撤换舞弊的监护人之诉。

①实践中,罗马的公益诉讼又具体分为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公诉两种。

市民法公诉由市民法规定,所付的罚金归国库,但是为了鼓励市民维护公益的行为,起诉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奖金;而大法官公诉为大法官法等谕令所规定,被告所付的罚金,归起诉者所有。

按照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的论述,罗马社会存在的这种公益诉讼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或“民众诉讼”,“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

受到非法行为损害(即使只是私人利益受损)的人或被认为较为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

”②由于罗马当时没有提起诉讼的专门控诉机关,因而在事实上,古罗马所有的控诉实际上都是由私人提起的,“任何市民均可提出控告,在控告中,提出控告的公民是共同体利益的代表。

”③以周枏教授的观点视之,公益诉讼在罗马法中得到确立不是偶然,而是深深的依附于那个时期的社会现实,与罗马当时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法律意识、价值趋向密切相关。

第一,总体上理解,罗马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典,着重的是对市民社会的保障。

此消彼长,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会削弱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为了克服这种缺欠,罗马法引入了公益诉讼来救济公共权利;第二,因受历史进程规律的影响,罗马帝国的国家机构简单,远不如近代国家机构那样健全和周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缺乏完善的体制保障,所以法律要授予市民代表社会进行公益诉讼,才能弥补上述的不足。

第三,罗马社会秉承了希腊的民主参与与民主监督的思想理念,任何市民发现公共利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利去起诉,进行维护。

④继罗马法之后,法国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也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为维护公共秩序而提起公益诉讼,但由于19世纪的欧洲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定位于消极守夜人的身份,加上相应的公共利益的损害问题也不是很明显和突出,所以尽管有理论依据,但在实践上公益诉讼一直也是处于休眠状态。

同时为了避免滥诉,各国在诉讼结构上都设置“正当当事人”的限制,即过分的强调“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资格,客观上也造成了公益诉讼的消退。

以当时的英国为例,“除非个人有自己的个人冤情,否则,法院是不愿意让任何人跨进自己的大门的。

一般来讲,一个人必须指出他自己的哪些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或者哪些财产受到了损害,否则,如果他仅仅是成百或成千的受害者之一,他就没有足够的资格来法院起诉。

”⑤20世纪,自由资本主义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后,为了应对垄断的威胁,政府开始转换角色,从消极的守夜人转型为积极的管理者。

福利国家体制的推行,政府权力的触角伸向了各个领域,政府权力日益扩张,其滥用权力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时,也显露的危害公共利益的端倪。

不仅如此,即使在环境污染、大宗消费纠纷的背后,也有政府疏于管理或滥权的影子。

对于这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其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制约,很多权利救济产生了疏漏。

为制止这些不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反映到诉讼法理论上,需要对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予以突破,结果之一就是公益诉讼在现代社会的复兴。

美国是最早实行公益诉讼的国家之一,1914年的《克莱顿法》就规定了除受害人外,检察官可提起对《反托拉斯法》禁止行为的衡平诉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①②③④⑤周枏:《罗马法提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意]彼德罗・彭梵:《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

朱塞罗・格罗素:《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页。

[英]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讼,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也可以起诉。

此先河一开,随后制定的《防止空气污染条例》、《防止水污染条例》、《防止港口和河流污染条例》及《噪声控制条例》、《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等都规定了公益诉讼。

纵观公益诉讼的进程,无论是罗马时期为了弥补国家行政权力的不足而产生的公益诉讼,还是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公益诉讼的低迷,及至于20世纪以后公益诉讼的复兴,行政权力与公益诉讼之间都是同态增减的关系,或者可以说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或制衡行政权的不足或滥权。

二、公益诉讼的行政诉讼属性论证究其根本,公益诉讼其实并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而是一个以诉讼目的为标准,以社会正义为宗旨,以社会需要为基础,以填补权利救济空白为根本的诉讼模式的扩展活动。

目前,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仍然莫衷一是,大致归纳如下:1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之活动。

①21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在我国就是检察院,即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

②31公益诉讼是指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

③41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侵犯公共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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