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还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及时追究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行为的责任,保护大家的环境权益。
公益诉讼程序还可以加大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将其迫使改正错误,并为环境恢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够启动监察机制,监督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进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具备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利益的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武器,推动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实践。
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实施。
通过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可以调动大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不仅可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还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逐步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和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等方面具备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政府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共识和舆论支持。
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试论环境侵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试论环境侵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环境侵权诉讼作为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环境侵权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完善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 缺乏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及裁判规范。
环境侵权诉讼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尚缺乏充足的有效案例及裁判规范,也没有形成稳定的司法标准。
2. 证明难。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存在证明难的问题。
例如,有些环境问题产生的后果具有时效性和不可逆性,怎样证明环境侵害的果因关系就成为了关键。
3. 条件苛刻。
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较严格,起诉难度较大,例如,起诉人普遍要求对环境提供直接经济利益的相关权利,而一些公众环保组织缺乏符合要求的法人身份,就无法参与环境侵权诉讼。
4. 赔偿难。
在一些环境侵权案件中,环境受害者往往因缺乏赔偿标准和衡量损失的参数而难以获取合理的赔偿,降低了对环境犯罪的制约作用。
二、完善途径:1. 加大环境侵权案例研究力度。
通过加强环境侵权案例研究,可以总结出适用于日常司法实践的理论体系,并形成司法裁判规范,建立起具有稳定性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库。
2. 推动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修复立法。
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修复立法可以补充现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足之处,并为环境侵权诉讼行动提供基础要素和前置条件。
3. 支持公众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侵权诉讼。
政府可以通过简化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支持公众环保组织发起集体诉讼等方式,为公众环保组织更好地参与环境侵权诉讼提供支持。
4. 完善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制度。
完善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为环境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赔偿手段,提高环境侵权的法律制约性。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通过综合手段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形成更加完备和成熟的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试论水法规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
水 法规 体 系 中 公 益 诉 讼制 度 的 缺 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 一 是 把 握 “ 益 ”。公 公 益 在 《辞 源 》中 的 解 析 为 “ 共 之 利 益 。 相 对 于 一 公
个 人 之 私 利 、 私 益 而 言 。 个 人 和 法 律 拟 制 为 人 的 ”
组 织 的 利 益 为 私 益 ; 相 应 的 , 人 类 、 国 家 、 集
熟 于 日 、 美 等 发 达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在 美 国 称 为 公 民 诉 讼 , 它 指 的 是 “与 案 件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 基 于 公 益 而 提 起 的 诉 讼 ”。 公 益 诉 讼 法 律 规 定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称 为 诉 讼 主 体 , 而 不 限 于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水利 发展 研 究
21 6 0 2・
试 论 水 法规 体 系 中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构 建
陈 筱 云
( 圳 市水务 局 ,广 东 深圳 深 583 ) 10 6
摘 要 : 目 前 , 我 国 公 益 诉 讼 司 法 实 践 的 探 索 已 经 开 启 , 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呼 声 日 渐 高 涨 。 本 文 从 加 强 水 资 源 、 水 环 境 司 法 保 护 为 切 入 点 , 阐 述 了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及 其 环 境 公 益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诉讼主体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包括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只要他们有危害或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可以被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当有当事人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权力谦抑原则,对民事主体保持权力克制;履责方式多样化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诉讼形式,同时创新诉讼方式,尽早参与、了解行政执法过程,将环境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起诉资格、管辖法院、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损 害的根 因 ,诉讼则是对利益 调整 的安
排 (. E 博登 海 默 , 法 理学 ——法律 哲 学 《 与法律 方 法》 ,中 国政法 大学 出 版社 , 19 ) 环境法律是 以保护环境权利 为 目 9 9。
求。 因此 , 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予 以研 究, 以利于环境诉讼 及实体权利的保障 。
16 环境经济 ・n i n e tl cn mc 2 E v o m na E o o i r s
2 0 年 第 8期 e 3 ) 9期 ( 3 ) 09 3 0一 3 2 上
人权 , 它涵盖 了个人 、 单位 、 国家及全人类 所享有的环境权利。我们可以通过环境权 推演出各种具体 的权能 , 如宁静权 、 日照 权、 净水权 、 眺望权 、 环境诉讼权 、 求偿权 、 环境管理参与权等。这些权能在传统的法
律制度中很多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 其中
较为典型的是环境公益诉讼权 。起诉人针 对单位 、 个人污染 、 破坏环境的行为 , 针对 环境管理机关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及对污
染 破坏 环境 置 之不 理 的行 为 , 没有 直接 虽
利害关系 , 但完全可 以从环境权角度为 自 己的诉权行使找到依据 。因环境权的产生 基础都是同等的, 因而个人环境权等 同于 单位 、 国家的环境权。因此 , 法律没有理由 将环境公益诉讼人置于法律救 济的大门
E vo m n ; cn mc ・ n i n e t E o o i 环境经济1 5 r a s 2
20 0 9年 第 8期 ( 3 一 3 0)9期 ( 3 ) 3 2 上
试论环境公 —诉讼 L J
●郎魁 元 刘 双喜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主要调整环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特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却也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诸多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法律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它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2. 具有公益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整体社会的环境利益,而非特定个体的权益。
其诉讼主体通常是环境组织或公民,代表社会大众的利益。
3. 具有群体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往往是广泛的、多样的,不仅关系到个体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三、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个体或群体的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环境监管: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可以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追责,从而加强环境监管的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2. 公正司法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保障了环境问题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3. 增强环境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宣传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参与到环保行动中。
四、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诉讼难度较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足够的证据和专业知识作为支撑,这对于诉讼主体来说是一个挑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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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在学理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
[论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完善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模糊,学者们持各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依据相关法律,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和多数人利益的现象进行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诉,二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分类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的诉讼。
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上述行为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和个人等。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前者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环境污染主体的诉讼,后者是对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部门在其职责履行中疏忽的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国际发展形势的需要
在国际层面,我国参与了多数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6条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中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
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均应承担:(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再者,环境工作做得好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的消费绿色化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商品欲保持竞争优势而不败于世界民族之林,也不得不提高对环境的重视。
(二)公众的环保意识要求对环境公益进行保护
近年来,沙尘暴、泥石流、大气污染和土壤破坏等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尤为严重,影响到了人类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而且现在人民不仅局限于物质生活的丰富,也追求良好、健康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使环境保护成为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但是,当人们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进行维权时,现有的制度无法满足相应的需求。
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凸现出来。
(三)有关部门管理环境的机制存在局限性
1.政府失灵。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为广泛和复杂,有关部门的力量不足以涉及全面的环境公益问题。
因此,仅依靠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公益保护存在局限性。
2.受地方利益限制。
由于传统的发展模式,一般将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主要目标,而经济的飞速增长经常会伴随有环境污染问题。
当环境污染问题发生时,一些地方政策往往会做出牺牲环境或后治理污染的决策。
这种只顾及短期利益的决策会加速生态环境的破坏。
3.管理方式不当。
一直以来,我们对环境管理多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这就导致污染制造者有机可乘,从而也使得我国的治污工作出现治时好、不治时坏的现象。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现存诉讼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没有针对性,不利于保护环境公益我国的实体法对环境公益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程序权利是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没有完善的程序予以支持,实体权利没有任何意义。
1.环境公益诉讼有关原告的规定存在欠妥当之处
从以上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可知,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对象的不同,所适用诉讼法亦不相同。
但无论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或者是《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要求都过于严格,以致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过窄。
例如,《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诉讼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利益时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不可否认,如此规定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言是极其合理的,但对环境公益诉讼而言,多数情形下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体的行政行为也没有直接侵害其利益。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起诉主体的要求,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不能够为环境公益而起诉的。
2.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不利于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并且一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诉讼费用,还有律师费用和专家作证等其他费用,再者就是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费用相当高。
对
于原告来说,即使胜诉自己获得的利益都不及此等费用,甚至会倾家荡产。
所以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挫伤了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3.诉讼时效短暂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虽然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开始起算,但由于环境污染的潜伏期较长,即使当事人知道遭受侵害,在侵害的效果没有显现或者尚不明显情况下,此时的赔偿并不能对将来的侵害后果加以补足,甚至只能起到预防侵害后果的作用。
可能在很多年后,侵害效果才显现出来,但已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另外,有诸多论文还提到了举证责任倒置亦有不合理之处,应该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
笔者不太同意此类观点。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是侵害方的各方面能力往往要比受害方强,而且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原告要对损害事实予以举证,如果后面还有很多需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地方,环境公益诉讼就变成无人诉讼了。
因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大量的信息和财力,受害方是无能力承受的。
所以,不宜再把更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身上。
(二)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保护环境的有效方法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对司法系统人力和财力的消耗是巨大的,而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损失也都很大。
所以设置一个前置机制,适当削减那些不必提起诉讼就可以解决的纠纷,不但可以缓解司法工作量大的问题,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解决纠纷的好办法。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诉讼制度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自身的特殊性,在原告资格、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需要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变通使用。
1.扩大原告的范围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它侵害到的是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所以为了使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能够顺利展开,需要将“直接利害关系”和“直接受害人”改成“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也是很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2.制定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承担制度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战,而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所以不能由于诉讼费用的缘故而打击其保护环境公益的积极性。
在诉讼费用的负担上实行有利于原告的原则极其必要。
首先,在原告虽然没有胜诉,但提出合情合理的请求对保护环境公益有贡献时应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其次,在律师和专家方面,可以由国家派遣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进行辩护,提供免费咨询的专家团队对其进行帮助。
再者,在原告胜诉时,应给予其适当的奖励。
与环境公益的损害后果相比,国家机构为环境公益诉讼付出上述人力、财力是相当值得的。
3.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现今我国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时间过于短暂,应该延长到一个合理的期限。
但也不能规定过长的时间,甚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为如
果规定的诉讼时效时间过长,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还有时间,一直没有提起诉讼,导致侵害范围扩大。
加之社会发展如此迅速,到原告打算起诉维权的时候,侵害主体可能早不复存在了。
这样规定过长的诉讼时效有时反而害了受害一方的当事人,不能达到诉讼时效内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二)设置事先告知义务程序
国外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规定值得借鉴。
例如,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公民必须提前通知被诉讼方的单位、个人或机关,然后才能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并且需要经过60天才能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可以借鉴和引进美国行政程序前置的行为,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例如,规定公民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前,必须先检举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并请求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管制;在告知义务的法定期间内,如果行政机关无作为或者环境公益损害行为未得到制止时,公民才可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