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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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刘兴达钟素萍林筱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期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向前,作为经济发展附属物的环境问题愈发严峻。

人类在不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逐步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与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

本文认为,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顺应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益诉讼诉讼主体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55-01环境公益诉讼有两个突出特点,可概括为“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已发育得相对成熟,然而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却几乎是一片盲区,现行法律法规显然已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保护环境之效用。

因此,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明确诉讼的适格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除了在宪法层面上要对其进行修改,充分肯定公民的环境权,肯定社会性的环境权益,并确认司法救济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环境权益的作用之外,在诉讼主体方面,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一般不会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没有人享有诉权,所以就算法律赋予其诉权,一般起诉的人也比较少。

因此,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甚为重要。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私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的资格不应该仅限于直接的利害关系者。

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应该在原告资格范围上作出相应的扩大。

主要体现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应当强化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机关等的责任与义务并赋予其在必要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赋予社会团体,特别是各种环保组织、公民个体原告资格。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共同的议题之一,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公益诉讼是一个有效的手段,可以用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健康。

因此,建立一个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及其作用,分析其实施的难点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公益诉讼是指由特定机构或一定人数的公民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诉讼,不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机构或环保志愿者等代表公众权益起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针对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诉讼程序,保障公众环境利益。

三、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一)保护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促进环境规划和治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推动环境规划和治理,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环保责任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强化环保责任,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四)保障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保障生态安全,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

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立法和实践之间存在差距。

现行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于环境保护诉讼的实践还存在一些缺陷。

2.证据的获取和证明难度大。

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复杂、隐蔽,证据的获取和证明难度极大,给公益诉讼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法律责任执行难度大。

在公益诉讼之后,法律责任执行能否到位,处罚力度是否足够,这些问题都需要面对。

4.公益诉讼主体发挥作用不足。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环保志愿者等,但这些主体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足,对环保诉讼活动的影响力不大。

五、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方案(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将公益诉讼制度和绿色发展理念相结合,并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力度,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价值和作用:
1.促进环境保护。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从而保护了生态环境。
2.推动社会进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还促进了社会 公平正义。通过诉讼,使广大公众更加环境问题,提高环保意识,推动社会进 步。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目录
01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概念和内涵
02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价值和作用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
03 度的现状和面临的挑 战
04
四、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的构建与完善
05 参考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本次演示将探 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内涵,分析其价值和作用,并针对现状和面临的 挑战,提出构建与完善的建议。
参考内容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逐渐受到广泛。本次演 示将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现状。
一、概述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原告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与被告在法 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具有 高效、灵活、低成本等特点,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因 此具有重要意义。
2、监督机制的不足:目前,和解协议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和原告方,但实践 中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协议执行不力。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其具有 强制执行力,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
2、加强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环境纠纷、保 护环境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提高和解 协议的执行力,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

二、制度发展
1、立法背景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 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该制度于2015年正式实施,但早期实践并不多见。 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的提起,标志着该制度开始逐步 受到重视和实施。
2、实践探索
自2015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开始积极探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该案的出 现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此后,各地纷纷出现类似案例,表明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成过程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开始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 建设。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不断完善,其标志是《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和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程序和权利义 务等内容,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 了相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4、环境修复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如何有效地修复受损的环境是一个重 要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修复的标准和程序。
5、社会参与和监督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过程。 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分析,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 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研究发现,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 决,包括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风险、赔偿责任、环境修复、社会参与和 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述问题, 以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和公共环境权益的维护。也需要加强社会各界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和支持,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侵权行为,维护公众的权益。

尽管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公众参与意识不强,缺乏对环保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不理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保部门执法监管不力,也给环境公益诉讼造成了困难。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环保法治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有必要对当前的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调整,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1.2 问题阐述要求、格式要求等。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框架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针对性,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解释不一致、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繁琐复杂,诉讼成本高昂,可能使一些有诉讼意愿的公益组织望而却步。

现行制度下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和适格性认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一些疑难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司法审查机制不够完善,可能导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高环境司法保障力度,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和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只有通过深入分析问题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能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字数:238】1.3 目的和意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深远的目的和意义。

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文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概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和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发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实施效果。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环境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帮助公众维权并保护环境权益。

在这个制度下,公众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推动环境管理和执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激励环境管理部门更加积极地推动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能够促使环境管理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环境治理效果通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理地使用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惩罚违法者,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手段。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1. 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意识。

公众在诉讼过程中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2. 促进环境合规行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对企业和个人形成了一种压力,促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为一旦违法,可能会面临公众提起诉讼的风险,进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声誉受损。

3. 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迫使环境管理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力度,并提高其管理和执法水平。

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科学地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提高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结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推动环境管理和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方面具有重要性。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收 稿 日期 :0 1— 6— 2 2 1 0 2
环境侵 害的原 因行为大多有社会有用性 、 价值正 当性 、 合 法性 和不可避免性 的特点 , 因此 , 论及环境侵权救济 的法理学 基 础 , 从 法 社 会 学 的 角 度 着 眼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会 关 系 日 要 社 益 复 杂 , 共 利 益 与 每 个 人 的 利益 都 息 息 相 关 , 某 种 意 义 上 公 从 说 , 个 人 都 是公 共 利 益 的利 害 关 系 人 , 会 公 益 的损 害 , 每 社 就 等 于每个人 的利益都 受到损 害。“ 律 的社 会化 ” 法 运动 导致 公 法与私法 的界 限 日益模糊 , 形成 了私权利与公权力 、 私人利 益 与公 共 利 益 相 互 渗 透 的 “ 会 法 ” 以 “ ” 名 义 来 保 护 社 , 私 的 “ ” 公 的利 益 的 社 会 公 益诉 讼模 式 是 与 这 种 趋 势 相 符 合 的 J 。 从 法社 会 学 的视 角 看 , 于环 境 法 较 多 涉 及 社 会 公 益 , 境 法 由 环 是一种 社会法 , 因此 , 环境 公益诉讼 以社会 法思想为底蕴 , 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有 以下 特 点 : 1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主 体 具 有 特殊 性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 发 起 者 不一 定 是 与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的人 , 何 组 织 或 个 任 人 为 了维 护 国家 、 社会 利 益 都 可 把 侵 害公 共 环 境 利 益 之 人 推 上被告席 , 为原告。 成 2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目的 具 有 特 殊 性 。 环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目的 是 为 了保 护 国家 、 社会 及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的公 共 环 境 利 益 , 障 保 社会可持续发展 。 3 环 境 公 益 诉讼 具 有 明 显 的预 防性 。环 境 破 坏 具 有 不 可 . 逆 性 , 境 一 旦遭 受 破 坏 就 难 以恢 复 原 状 , 后 的补 救 往 往 耗 环 事 资 巨大 甚 至 不 可 挽 救 , 以 在 环 境 侵 害 尚未 发 生 时 就 允 许 公 所 民运 用 司法 手 段 介 入 , 以阻 止 环 境 公 益 遭 受 无 法 弥 补 的损 失 。 4 环 境 公 益 诉讼 可 在 行政 诉 讼 和 民事 诉 讼 中采 用 。环 境 . 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 的诉讼 类型 , 而是一种 与原告 资格认 定相关 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如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 害 的行 政 机 关 或 其 他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 即适 用 于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 提 起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被 诉 对 象 为 公 司 、 业 、 他 组 织 如 企 其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刍议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在立法和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存在差异和不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公益诉讼法》。

这两部法律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所规定,但还存在一些差异和不足。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法》也只是在一般性的原则性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了规定,并未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的规定。

2. 司法保护不足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面临着司法保护不足的问题。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广泛、影响深远,受到被告方的强烈反对,诉讼风险较大,因此律师和社会组织往往不愿意介入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也难以给予足够的支持和保护,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3. 赔偿标准不清晰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一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争议,不利于案件的适时和公正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提起诉讼的主体条件、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

这既可以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也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

其次是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保护。

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提高对环境维权人士的司法保护,加大对环境维权案件的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出对环境维权行为的支持和保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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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6-0091-07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张明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

这样,当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关键词]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2-08-26[作者简介]张明华(1979-),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商法。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私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

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私益纠纷,公民可以通过法院以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因对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予承认,对于遭受损害或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法院大门对公民个人是紧闭着的。

事实证明,当人类进入到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行政万能论”下的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已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公益,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利益秩序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

因此,对“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益;公民———司法手段———私人利益”这一旧有权力架构的突破,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是私益纠纷还是社会公益的损害,司法大门都要为公民个人永远地敞开着,这已成为现实的需要。

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适应这一突破性要求而产生的一项理想的制度设计,并为国外立法与实践所检验与认同,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是这一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有所启示。

一、何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 22002年11月5日第17卷第6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 N ov.5,2002V ol.17N o.629 法学论坛 2002年mental Citizen-Suit)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

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方式和手段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会性的公共环境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

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通过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之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

因此,这里提出的是在传统的限制资格的原则下,原告如果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该如何处理。

”[1]在此情形下,起诉资格的实质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性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在于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

”这从另一侧面说明,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制度相比,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不断放宽,从而使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力量维护(环境)社会公共权益的渠道愈加畅通。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

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这种诉讼形式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如被诉的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即为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相关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考察(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西方各国行政诉讼演化的历史来看,当代立法的趋势是降低起诉资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促进公民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公民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原告资格的不断放宽使环境法发生了名副其实的革命。

”[2]在美国,尽管宪法包含了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国会仍可以为某个人或某种人规定他们本来所没有的原告资格,即使有关个人没有通常所要求的那种直接的个人利害关系。

在不断发展的司法判例的推动下,人们认识到,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

如果立法机关认为合适,它可以把维护公益的任务委托给政府官员,例如,委托给司法部长,甚至可以委托给私方当事人。

所谓的“私方司法部长”理论由此形成,国会可以制定一部法律授权某个公民提起复审诉讼,一旦这种诉讼提起了,“私方司法部长”不是保护他自己的利益,而是保护公共利益,他是依法律规定维护公共利益。

[2](P422)这种理论,在环境法领域得到了极好的体现,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联邦机关在对“一切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联邦行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利益。

联邦机关的此类行动均可进入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若它们没有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民或社会团体就可以此为由请求司法审查,这就使原告资格得以大大放宽。

《清洁空气法》还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

《清洁水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允许公民对任何被指控为违反《水法》的人提起诉讼。

本世纪70年代以来,包括《空气法》和《水法》在内的12部联邦环境资源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赋予公民以提起司法复审资格,认可公民可以像司法部长和政府一样起诉环境不法行为,为公民或公众团体就环境公益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英国法律在公益的司法救济方面相对保守,但总体上英国行政法关于救济手段的发展趋势是向统一和宽大的起诉资格方向前进。

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不论申请任何救济手段都取决于对申请事项是否有足够利益,不像过去那样当事人须具有权利才能申请救济手段,这是对以往起诉资格的一个改进。

[3]此外,公民可以借助检举人诉讼制度寻求对环境等社会公益的司法救济。

在英国,只有法务长官才能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权利,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

但是,如果该问题能够引起司法长官的注意而他拒绝行使其职权,个人就可请求司法长官由自己去督促诉讼。

如果司法长官允许,就可以由他提起诉讼,起诉之目的并非为其自身,而是为一般公众的利益。

在英国,为公民用来寻求环境等公益司法救济的检举人诉讼制度可以认为是公益诉讼的一种过渡型形态。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一般按诉讼标的的性质将行政诉讼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

主观诉讼属于传统的行政诉讼范畴,其目的仅限于保护原告私人权益,一般要求原告本人权益直接受到侵害才会认可其起诉资格。

与之相对,客观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所提起的诉讼,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法得以客观公正地适用。

客观诉讼并不着眼于当事人本身法律权利的存在与否,因而不同于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普通法律争议。

大陆法系国家在原告资格问题上正展现出行政诉讼客观化的趋势。

如在法国,其越权之诉在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

越权之诉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审查该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

与主观诉讼相比,越权之诉有其重要特点。

首先,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并不要求是申诉人个人的利益。

其次,申诉人的利益不仅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精神性的利益(当然,审美与环境利益自不例外)。

最后,请求保护的利益不限于现实利益,将来的利益如确实存在,也可提起越权之诉,这正契合了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的特点。

[4](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样,公民就环境民事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各国也普通呈现放宽与扩大的趋势。

私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正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这种状况被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今后最主要的发展方向。

传统的“本人直接受损害”的诉讼资格限制,已无法满足涉及扩散利益、集团利益的环境侵害民事诉讼的需要,公民针对环境公益侵害而起诉的原告资格日益得到承认。

英美国家传统上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是采用“妨害行为”这一概念加以概括的,并将其分为“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而对两者适用不同的原告资格。

只有公共官员,如各级检察官才享有代表公众提起旨在取缔公益妨害的资格,私人无权就公益妨害提起诉讼,如公共官员怠于行使起诉权,就会造成公益妨害可以继续存在和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

因此,美国在立法和实务中放弃了不同类型损害的划分原则,私人可以针对公益妨害提起诉讼。

联邦环境法规和部分法规中的“公民诉讼条款”确认了公民以个人身份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而英国在认识到传统法律不足以阻止环境侵害之后,也修改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可对于公益妨害受害者本人或通过检察官均可提起诉讼。

[6]比如,英国的《污染控制法》就有“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欧盟为例,有学者在论及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问题时指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责任(与传统损害相反)的效力不仅取决于行政和司法当局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而且取决于公众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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