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大英县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烟政办字〔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4〕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7日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发〔2023〕3号),全面推进我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品质,推动住宅从“规模型”向“品质型”、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助力房地产业向高品质、可持续发展新模式转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质量安全、绿色低碳、功能复合、美好宜居、智慧科技、烟台特色”六个维度不断探索“好房子·烟台造”样板经验,实现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进而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打造全国高品质住宅先进城市示范样板。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机制,丰富激励措施,做好投融资渠道、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等服务保障。
注重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活力和创新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由传统住宅开发向集约复合的高品质住宅开发转变。
(二)聚焦需求,分类施策。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高品质住宅推进机制,明确高品质住宅标准,打造包括保障房、刚需房、人才定制房、改善类住房等不同类型的高品质住宅项目。
(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按照“试点探索、形成经验、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典型引领作用,支持示范项目申报国家级奖项,加强高品质住宅相关技术推广应用。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7•【字号】凉政办发〔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凉政办发〔2019〕51号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凉州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年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7日凉州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年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凉州区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物业行业的社会信誉度和业主满意度,促进凉州区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升人居环境、营造和谐社会、助力创建文明城市为目标,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完善物业管理服务体制创新为核心,以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为基础,以提升物业公司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重点,以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为导向,引入高质量、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促进全区物业管理水平有效提升,努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监管到位、居民满意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实现住宅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和高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住建(房管)、发改、财政、执法、生态环境、审计以及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按照任务、时限、责任开展工作。
(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以地理位置和管理服务单位区分物业区域,将零星分散楼栋与规模化住宅小区有机整合,既注重整体,又不忽视局部,动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居民、商业体等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共同推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提升。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表格附件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承接查验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
第三条本承接查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以下统称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对物业管理建筑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基础资料、园林绿化工程、物业产权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的承接查验,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查验。
第四条商品房业主专有部位的接收查验以商品房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书产生的法律效力为准。
第五条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一)建设项目按规划设计要求已建成,并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二)道路名称标志清楚,楼宇/栋号、户号牌编号准确并经公安部门确认;(三)单体物业接通水、电、气、光纤、电话;(四)建筑区域内场地平整,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在建部分已采取围护措施),无建筑垃圾、杂物侵占路面;道路畅通;绿化、建筑小品已经竣工;(五)电梯、二次供水、供电、消防、安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配置合格;(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相关标准配置,且具备使用功能。
第六条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一)在物业竣工验收完成及交付使用前,应及时组建承接查验小组,对所承接的物业进行综合性的承接查验,以确保物业达到规划设计和使用要求。
(二)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承接小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
(三)承接查验前的准备1. 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联系好承接查验的事项、交接日期、进度、查验标准;2. 制定承接查验方案;3. 准备承接查验记录表格;第七条资料的承接查验:(一)物业相关资料:1. 项目开发核准备案文件;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 《拆迁安置资料》;7. 项目命名资料;8. 用地红线图;9.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协议);10. 业主产权资料(分户),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有效投标文件)、(临时)管理规约;11. 房屋使用说明书;12. 物业建筑区域划分意见书。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
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丰润区住房管理中心,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指导,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办〔2019〕39号)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指导意见》《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和《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唐山市物业承接查验指导意见》
2.《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指导意见》
3.《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4.《唐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7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物管[2006]2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物管[2006]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41b7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97.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物管[2006]23号)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二○○六年七月三日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承接验收的条件(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二)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三)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四)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承接验收的时限(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
(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2014〕6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扶持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精美城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努力建设精致淮北。
二、目标任务打造一批物业管理品牌企业,培育一批国优、省优、市优物业项目,努力营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
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5年内,力争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基本原则1. 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
3. 坚持市场化主导、政府分类管理的原则。
对新建物业项目通过招标,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对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低保、特困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政策;对创建成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政府“以奖代补”政策;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接管,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促进市场化运营。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莱政字〔2018〕55号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莱政字〔2018〕55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社区物业管理体制,完善物业服务监管措施,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构建体系健全、运转高效的大物业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市场监管、条块结合,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着力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着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切实调动和发挥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优势,努力开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各有关部门、镇街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与物业管理同步为重点,以培育规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市场主体为重要抓手,固本强基,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矛盾预防化解能力。
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合力推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小区综合管理机制(一)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经信、公安、民政、建设、水利、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综合行政执法、物价、广电、消防、各镇街等单位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管理服务监督电话,受理居民的咨询、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规范。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5•【字号】泸市府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11 月25日泸州市第八届政府常务会第52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5日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职责。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承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大小,配备工作力量,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帮扶政策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补助政策。
第四条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下列物业管理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二)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四)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五)有关违法建设治理事宜;(六)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方案及流程
目录《接管验收方案》 (03)《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06)《物业接管验收标准及方法》 (08)《产权和技术资料交接单》 (14)《资料接管验收遗留问题登记表》 (16)《资料接管验收遗留问题整改表》 (17)《机电设备/设施移交单》 (18)《接管验收机电设施/设备遗留问题登记表》 (19)《接管验收机电设施/设备遗留问题整改表》 (20)《房屋本体现状接管验收单》 (21)《房屋本体接管验收问题登记表》 (22)《房屋本体接管验收问题整改表》 (23)接管验收方案(一)、成立物业接管小组组长:副组长:下设三个分小组:1、文件资料接管小组责任人:各部门经理职责:负责接管物业的产权、工程、设备资料的验收移交工作;业户资料的验收移交以及协助楼宇的验收移交工作;2、现场验收接管小组责任部门:工程部、保安部;责任人:职责:负责房屋本体、公共设施和机电设备的验收移交和钥匙接管工作。
3、财务接管小组责任部门:财务部;责任人:项目财务主管;职责:财务资料的交接。
(二)、接管验收前的准备1、与开发商联系好交接事项、交接日期、进度、验收标准等。
责任人:2、派出先头技术人员前往物业现场摸底,制定好接管验收计划。
责任人:3、提前参与发展商申请的竣工验收和机电设备最终安装、调试工作。
责任人:(三)、接管验收内容一、资料的接管验收A、物业产权资料;1、项目开发批准报告;2、规划许可证;3、投资许可证;4、土地使用合同;5、建筑开工许可证;6、用地红线图。
B、综合竣工验收资料:1、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水、暖、电、气、设备、附属工程各专业竣工图及地下管线综合布置竣工图);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3、建设消防验收合格证;4、公共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书;5、供水合同;6、供电协议书、许可证;7、供气协议书、许可证;8、有线电视合格证;9、通信设施合格证;10、施工设计资料:11、地质报告书;12、全套设计图纸;13、图纸会审记录;14、设计变更通知单;15、工程预决算报告书;16、重要的施工会议纪要;1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8、沉降观测记录;19、其他可能会影响将来管理的原始记录。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灵政办规发〔2019〕1号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灵政办规发〔2019〕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8日灵武市物业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更加优美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关于加强物业行业党的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促进全市物业规范化管理为目标,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市住建局对乡镇(街道)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各乡镇(街道)对辖区物业的日常管理职责,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自职责,构建各单位对物业工作齐抓共管的政府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与业主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
通过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业主自治意识明显增强,住宅小区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物业服务满意率明显上升。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岗位责任、安全维护、投诉调解、财务管理等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考核制度和项目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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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发﹝2009﹞7号
大英县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大英县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六日
大英县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承接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
(三)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四)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承接验收的时限
(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
(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第六条承接验收的主要项目
(一)物业资料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水、电、气、视、讯等的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如物业的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的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
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
线、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
第七条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保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成立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意见第六条所列物业资料、物业管理中形成的物业管理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并办理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业主委员会将物业资料、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承接验收程序
(一)书面通知验收
1、新建物业具备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2、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3、物业管理企业接到通知后5日内,应当与通知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书面约定承接验收时间。
(二)成立验收小组
承接验收前,物业管理企业可与选聘方(建设单位、业
主大会)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验收的相关工作。
(三)移交物业资料、物业管理资料
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验。
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单位或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地点,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确实无法弥补的,应在承接验收协议中注明。
(四)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
(五)解决验收遗留问题
查验中发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有与原设计方案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查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
(六)签订承接验收协议
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协议。
承接验收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资料明细。
(七)资料保管
交接双方办理完承接验收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
(八)移交相关费用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预收的交接之日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代收的各种水、电、气等费用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九)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九条承接验收备案
交接双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并将承接验收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房产管理部门留存。
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
第十条承接验收双方的责任
(一)承接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对于符合承接验收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验收不合格的,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
(二)建设单位选聘的原物业管理企业未全部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或移交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负责完善。
(三)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协议生效
前的物业管理活动,新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协议生效后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承接验收后,发生的维修养护和工程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项目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五)承接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未妥善保管造成承接验收资料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接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将承接验收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承接验收的纠纷,交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本指导意见分期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二○○九年一月一六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管理物业承接验收指导意见通知抄送:县城工办,县信访局。
大英县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1月6日印
(共印3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