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还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及时追究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行为的责任,保护大家的环境权益。
公益诉讼程序还可以加大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将其迫使改正错误,并为环境恢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够启动监察机制,监督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进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具备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利益的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武器,推动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实践。
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实施。
通过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可以调动大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不仅可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还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逐步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和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等方面具备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政府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共识和舆论支持。
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州大 学法 学院 福 州 30 0 ) 福 5 18
摘要 以政府 为核心的环境行政行为 、 现行的诉讼 法、 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皆不能 实现对我 国环境公益 的有 效保 护 , 在环境 法的全球化与趋 同化形势下, 论我 国有必要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来保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度 制 度 构 建
Absa t Al te e vr mne tla miitain b h vo , te c re tp o e ur n n i tc l h n io na d n srt e a ir h u r n rc d e a d e vmmn na a n e aain t o e — o e tllwsa d r g to s wi g v m h
me tb ig te c r a o rvd f ciep oe t n fr hn ’ n i n na u l trs ,S h n e d o s u te vmn n n en o ec n n t o iee e t r t i ia s vr me t p b i i e et OC ia n e st c n t c n i me — h p v co oC e o l cn o r
践 中 , 民 法 院审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既 缺 乏 程 序 法 人 的规定 , 也缺 乏实体 法 的依 据 , 很难 受 理公 益 诉 故
讼案件 。其 二 , 行 法 律 规 定严 重 阻 碍 了 我 国 环 现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建 立 , 目前 的三 大诉 讼 法 中 , 在 除刑事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 察 机 关 代 表 国 家对 侵 检 害 国家 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提 起 诉 讼 外 , 另外 两 大 诉讼 法均 未对 公 益 诉 讼 作任 何 规 定 , 而且 还 在 某些 制度 上 限制 了公 益 诉 讼 的提 起 。其 三 , 于 由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部门 、 环保社 团和公民个人 等主体都可 以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
讼。
为致 使环境受 到或 可能受 到污染和破坏 的情势下 , 为维 护环 境公共 利益不受损 害而依法 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 这一 制度 最早 出现在美 国 17 90年的《 清洁空气法 》 后来 在欧 中,
护的功能得 到有效发挥 。 二、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合理性分析
以及 内容不 同而形成不 同类型的公益诉讼 , 即环境 民事公 益
收稿 日期 : 1 1 —1 2 1— 1 7 0
作者简介 : 邓蕊( 9 8一) , 17 女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 师 , 法学硕 士, 主要从 事经济 法研 究。
一
公益诉讼是相 对于私益诉讼 而言 的一种诉讼模式 , 早在 罗马时期 , 程 式 诉 讼 中就 有 了 公 益诉 讼 和私 益 诉 讼 之 其
分。2周相先生在《 马法 原论》中指 出 : 私益诉 讼是 保护 - 罗 “
个人权利的诉讼 , 仅特定 的个人才 能提起 , 益诉 讼则 是保 公
的情形却一再 出现 , 这充分表 明环境公益诉讼 这一制度在 中 国的成功移植任重而道远。
一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概 述
( ) 境公 益诉 讼 的 涵 义 一 环
传统 的诉讼法奉行 “ 接利 害关 系” 直 理论 , 将原 告限定 为与案件有直 接利 害关 系 的主 体。然而 , 环境侵 权案 件 在 中, 违法行为侵犯 的不仅仅 是某个 特定公 民的利益 , 而是对
目的不是维护个人利益 , 而是维 护公 共利益 , 院的裁判结 法 果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免受 侵害 , 这使得诉讼结果具有重大 的 社会意义 。公益诉讼 可以制止某些社会个体滥用权 利 , 保障 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 益得 以实现 , 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稳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诉讼主体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包括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只要他们有危害或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可以被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当有当事人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权力谦抑原则,对民事主体保持权力克制;履责方式多样化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诉讼形式,同时创新诉讼方式,尽早参与、了解行政执法过程,将环境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起诉资格、管辖法院、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在学理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完善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模糊,学者们持各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依据相关法律,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和多数人利益的现象进行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诉,二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1](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的诉讼。
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上述行为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和个人等。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前者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环境污染主体的诉讼,后者是对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部p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均应承担:[3](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再者,环境工作做得好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的消费绿色化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商品欲保持竞p(三)有关部门管理环境的机制存在局限性1.政府失灵。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为广泛和复杂,有关部门的力量不足以涉及全面的环境公益问题。
因此,仅依靠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公益保护存在局限性。
2.受地方利益限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特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却也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诸多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法律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它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2. 具有公益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整体社会的环境利益,而非特定个体的权益。
其诉讼主体通常是环境组织或公民,代表社会大众的利益。
3. 具有群体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往往是广泛的、多样的,不仅关系到个体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三、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个体或群体的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环境监管: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可以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追责,从而加强环境监管的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2. 公正司法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保障了环境问题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3. 增强环境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宣传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参与到环保行动中。
四、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诉讼难度较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足够的证据和专业知识作为支撑,这对于诉讼主体来说是一个挑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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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张舒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诉讼领域是一个比较新兴的话题。
虽然十几年前就有类似案件,但当时并未引起我国法律界的关注。
日前,随着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共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这一问题正被大家所关注。
对于公益环境所面临的纠纷,诉讼是他们最后的保障,是保障其权益最后也是最权威的一种救济途径,因此它在公益环境纠纷解决中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的扩张检察院作者简介:张舒羽,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循环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58-02一、公益诉讼的简介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简单来讲即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在国外有这样一个实验:把一块种满草的试验田九等份分好,然后将它们分给八个牧羊人,留下中间一块作为公共地。
实验者规定他们每天到自己的试验田来放羊,但对公共地是否能放养并未声明。
一年后,当实验者再次到来时,发现公共用地已因过度放牧寸草不生,而其余八块试验田仍是青草茂盛。
这个实验告诉我们:当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时,每个人都会想最大限度的对其进行利用。
试想一下,若羊群无意间吃了其他试验田而非公共地的草,那么该试验田的主人势必会采取一些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对于公益地谁又会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呢?随着公共领域的逐步扩大,这一问题日益凸显,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就呼之欲出了。
二、环境问题公益诉讼的凸显我国有很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但由于前些年社会各界对环境不够重视,因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度也不高,因此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并未引起大家的关注,且大多数案件均以失败告终。
我国第一个成功的且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陈岳琴诉北京华清嘉园一案。
陈岳琴是北京一名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主要是环境公益案件,被业界誉为“中国公益诉讼的带头人”。
她于2003年入住北京华清嘉园后,发现小区中本应有的绿地上被一片楼房所覆盖,而且小区绿地比例明显少于开发商宣传册上所承诺的绿地比例。
因此她将开发商诉至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应有绿地并支付违约金。
但由于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陈岳琴败诉。
2004年,陈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这次她起诉对象是北京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求他们对小区实际绿地进行监督验收,但结果仍是败诉。
并没有气馁的陈律师在第三年再次提起诉讼,这次的诉讼对象是北京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对小区绿化工程进行实际测量并出具证明文件。
2005年6月17日,第三次诉讼后立案不到一个月,被告北京市园林局主提出动要求和解,承诺在一个月内对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进行实际测量并出具证明文件。
随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这一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本案成为了我国首个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随后北京市园林局的实测报告出来了,未出乎公众预料,华清嘉园小区实际绿地率仅有16.3%,与政府强制标准要求的底线30%相差甚远。
本案过后,在媒体及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建议下,北京市园林局和市规划委员主动对北京100个小区绿地进行抽样检测,以检验商品房小区绿地的现状和达标情况,这在北京掀起了一场恢复小区绿地的环保风暴。
本案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起因是件“小事”,小到我们天天都能看到、都能接触到,即使引起我们再大的不满,却也不会想到去起诉。
然而环境问题不会都演变成公害,大多数环境问题都是诸如噪音、光污染、水域污染等问题。
而这个案件的胜诉激发了民众对于自身环境权利的维护,不得不说这是令人欣喜的一个变化。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难于在我国实行的原因,是因为人们环境维权意识薄弱、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人们对于诉讼费用承担的顾虑及诉讼主体对原告资格的限定过于狭窄等原因造成的。
随着法制的宣传、社会的进步和环境的日益恶化,近几年人们对于环境维权意识正逐渐增加,同时一些省市先后出台政策规定“环境诉讼案件若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若原告败诉,诉讼费用由政府承担”,这解决了人们因害怕败诉而不愿提起环境诉讼的后顾之忧;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环境问题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承担案件的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两部分。
因此,到目前为止,唯一阻碍环境公益诉讼的即是法律对诉讼主体的规定过于狭窄这一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极大的限制了原告的资格。
我们知道,环境危害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对其有直接影响的人。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由于这种副作用的潜伏期比较长,因此环境问题在近年来出现的比较多,特别是因空气被污染、水资源的破坏等行为而引起了众多的公益诉讼,但这些案件的提起因“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法院驳回,或者以自然资源并不属于个人,个人对这些资源并没有排他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从而驳回了起诉。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吕忠梅教授在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了建立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并主张法律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同时综合我国国情,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扩张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同理,当公共环境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有先例。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协会诉讼与个人诉讼制度,同时该法典还规定凡是在公共秩序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均可以代表社会,以“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诉讼,并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去。
德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它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规定检察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代表联邦或地方独立提起或参加行政诉讼。
近期,昆明市中院、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首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一图就是昆明市中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的程序,其中检察院予以支持:这是我国检察机关代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之一,即针对起诉人申请而提起并参与案件。
另一种模式为主动参与型,主要是针对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
公众在提起诉讼后具有选择权,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若遇到较大的案件也可以选择检察机关为代表提起诉讼。
进行这种选择制度的安排,有利于当事人将案件复杂或者重大案件交给专业性较强的检察机关进行诉讼,这样能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在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公众又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使公共利益的损害真正享有完整的救济途径。
(二)确立团体诉讼制度相对于个人的诉讼而言,团体诉讼近年来正逐渐兴起。
我国环保团体正逐渐兴起,但也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代表环境公共利益,或是有效的展开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环保社团组织,被冠以“国内最大环保社团组织”之称,日前有关其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由于传统诉讼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定,环保社团组织要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就必须要解决法律对其原告资格的认定。
”2009年9月1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在清镇市法院开庭。
该案追溯于1994年,当时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将其中一片土地转让给了百花湖冷饮厅法人代表李万先。
但该土地一直没有开发,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其长期闲置土地进行诉讼。
开庭后,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当庭表示他们已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了撤回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土地使用权决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
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社会团体作为原告已经不是首次了,但多数案件均被法官以“原告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而被驳回。
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这起诉讼成为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
法学界与司法界开始倾向于在立法上吸收社会团体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一种中把,这样既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提起同时又利于社会群众的监督。
这起案件从托了近十五年未解决到如今一个月就解决,正表明了社会团体组织不仅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而且更能提高案件解决的效率与质量。
四、总结伴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社会财富在积累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新的矛盾,环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从统计数字中更能反映出这一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截止到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环境纠纷约为每年10万件左右,同时这一数字较为稳定,并未太大浮动。
但是1998至2003年这几年时间里,环境纠纷案件的数量呈喷井的趋势,6年时间里约增加了约4倍,2003年更是突破了50万件,近几年的增长趋势更是严重。
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速度是永远赶不上制造环境问题的速度。
我们在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向社会大众特别是企业灌输环境保护的思想,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这才是解决环境问题最为根本的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1]王颖.公益诉讼:环保官司解困之门将启未启.21世纪经济报道.2005.[2]吕忠梅.应当重视研究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法制日报.2007-3-9.[3]齐树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法学论坛.2007(3).[4]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现代法学.2006(23).[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清镇国土局.社团公益诉讼开先河.检察日报.20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