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公民诉讼原告适格制度的构建

外的先进 立法,修 改 完善现行 的法律制度 ,逐 步构建环境公 民诉讼 原告适格制度 。
关 键 词 :环 境 公 民 诉 讼 ;原 告 资格 ;制 度 建 构
中图分类 号 :D 2 . 9 26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lO 一5 2 2 1 0 0 8 O t 14( 0 0) 6— 0 3—0 5
讼 ”的规 定 。加拿 大 《 环境 保护 法 》第 2 赋 2条 予 已经 申请要 求调 查 的个 人 在 “ 一个 合理 的期 在
第 2 3卷 第 6 期
2l 0 0年 1 1月
宁 波 大 学 学 报 ( 文 科 学 版) 人
J OURNAI OF NGBO NI UNI RSTY (LBERAL AR VE I I TS EDI ON ) TI
V0 . 3No6 12 . NO .2 0 V 01
环 境 公 民诉 讼 以公 民环 境 权 、环 境 公 共 信
托 、 民主权 等理 论 为 基础 , 美 国 的环境 立 法 人 在
之 间必 须存 在 一定 的因果 关 系 ; 可救 济性 ,即该
中逐步确立了公 民诉讼条款 。 清洁空气法 》 清 《 《 洁水 法 》 有 毒有 害 物质 控制 法 》 资源 保 护和 恢 《 《
论我 国环境公 民诉讼 原告适格 制度 的构 建
王 枫 ,蔡 先凤 ,梁小丽
( 波大 学 法 学院,浙江 宁波 351 宁 12 1)
摘要 :环境公 民诉讼或环境公 益诉讼 是指公 民、环保 团体 、政府等任何社会公 共与私人领域 的具有 独立法 律地位的任何 法律 实体 ,为保 护环境公益 ,针 对环境破坏 者或 不履行法 定职 责的行政机关提起 的诉讼 。环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作用 并 不是十 分 明显。
一
三、 完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一) 诉讼 主体
我 国环 境公益诉 讼 的诉 权主体应 当为 公民 、 除行政 机关及 具 有 政府 背景 的组 织 以外 的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之所 以赋 予如此 多
{ I } I 占 ( 下)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张晓薇
摘 要 改革 开放 以来 , 我 国的经济 建设 工作取得 了 巨大成 果。然 而, 在人 们欣 喜 的同时 , 环境 的不 断恶化 也为人们 敲 响 了警钟 。从 国 内近 几年 的环境 状况数 据 来看 , 国 内经 济的 高速 发展 为环境 带来 的严重破 坏 , 而环境 的恢 复工作 所 带来的 资 金 消耗 则是 令人 震惊 的 。随着人们 综合 素质 的提 升 , 环 境保护 意识 不断增 强。但 是 , 也 不乏 一些过 分追 求 眼前 利益 , 置 子 孙 和 国家利益 于不顾 的人 , 继续 与可持 续发展模 式 背道 而驰。完善 、 科 学的环境 公益诉 讼 法是保护 环境 、 阻止 那些 ‘ 见 利 忘 义” 者 的有效 武 器, 是促 进人 与 自然和谐发展 的重要保 障 。因此 , 对其 的研 究 工作具 有重要 的现 实意 义。本 文首先 对环境
环境 的保 护 目的, 作为原 告, 提请 公诉 , 从 而实现对 破坏公 共环境 环 境 问题 , 这是 行政 分工 的必然结 论 。最后 , 我 国政 治制度 并非 的犯罪 行为 人进行 制裁 的 目的。 由此可 见 , 我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三权分立 , 行政权 与 司法权 之间 力量对 比并不平 等 , 因此 , 允许行
从“吉化”事件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与案件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或权利正在遭 受侵 害,只要 能证明其权益受到严重影 响或者有受到严重影响 的可能性即可。 有一个十分典 型的案例是塞尔拉俱 乐部诉莫顿案 。 国林业部批 准沃特 ・ 美 迪
斯尼在矿金谷 兴建一个滑雪场 ,而这一 地 区恰好是塞 尔拉俱乐 部成员常常进行 徒步旅行 的场所, 他们认 为建立滑雪场会
的清洁权利 以及 自然人原 告的旅游 、 欣
民提起公益诉讼往往在 司法制度上找不
到可以援 引的法律依据 ,暴露 出我 国公 益诉讼制度立法上的空 白。 因此 , 环境公 益诉讼 的困境 ,正是 源于我 国现行法律
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为诉因 ,向黑 龙江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国内第一起以 自 然物 ( 鲟鳇 鱼 、 松花江 、 太阳岛 ) 为共 作 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 。他们要求法院 判决被告赔偿 10亿人 民币用于设立松 0
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普遍关注 。
一
近年来, 我国公 民环保 意识 的增 随着 强 ,有关环境公共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 到司法救助 的案件 日益增多, “ 从 北京的 百 家苑事 件 ” 到 “ 圆明园湖底 防渗工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遭 遇 尴尬
所谓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 由于行 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 、企业 或其
进为建制 目的的' 诉讼要件与诉讼 实际的 目的往往不是 为了个案的救 济, 而是督促 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 进公 益 的法定作为,讼法律规定的缺 陷。 现行 《 民
2 0 ・ 经济论坛 1 3 0 7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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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范围。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中,如果环境 行政管理机关所做 出的一个具体环境行 政行为所侵犯 的并不 是该行政管理行对 人 的权益 ,而是与该具体环境 行政行 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与构建

效 力 不 仅 局 限 于诉 讼 当 事 人 ,对 于 没 有 积 极 参 加诉 讼 活 动 的
受 害 者 、 会 公众 、 定 的 国家 机 关 等 均 产 生法 律 效 力 社 特
二 、 国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立法上 的缺 失 我
环境 权 是 环 境 法 的 一个 核 心 问 题 , 环 境 诉讼 的基 础 。环 是 境 权 被 确 认 为 一 项 宪 法 权 利 虽 然 已经 得 到 世 界 上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普 遍 认 可 ,但 由于 主 体 及 内容 的模 糊 性 导 致 其 仍 停 留 在 宣 示 性 权 利 阶 段 。 我 国 也 不 例 外 , 司法 实 践 中 , 院一 般都 在 法 会 以法 律 未 明 文 规 定 保 护 此 种 利 益 为 由驳 回 起 诉 人 的 起 诉 。 就 实 体 法 而 言 , 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理 论 基 础 的 环 境 权 . 仅 我 作 不
环境公益诉讼是 2 O世 纪 7 O年 代 源 于美 国 的 一 种 新 型 的
诉 讼形 态 。 目前 , 国 、 国 、 美 英 日本 等一 些 国家 已 在 立法 上 确 认 了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我 国对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研 究 起 步 则 比 较晚 , 始于上世纪 8 开 O年 代 末 。近 年来 环 境 公益 诉 讼 成 为 我 国 学 界讨 论 的热 点 问题 ,对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 涵 义 学 者 们 形 成 了相对一致 的意见 , 主要 是 指 社 会 成 员 , 括 公 民 、 事 业 单 包 企
思 想 革新 的产 物 , 其 深 厚 的法 理 基 础 。这 种 诉 讼 并 非一 种 独 有
立 的 诉 讼类 型 与领 域 ,而 只是 一种 与 原 告 资 格认 定 相 关 的 诉 讼 方 式 和手 段 , 可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采 用 , 可 适 用 于 民 事 诉 讼 既 亦 程 序 。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所 以 被视 为解 决 环 境 问题 的理 想 选 择 . 就 在 于其 制 度 本 身具 有 其 他 制 度 所无 法 比拟 的 价值 。 环境 公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利 。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 的是公益 诉讼制度 在环境资源 法领 域 的 实 现 —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及 其 相 关 问 题 , 以
期 对 我 国 的环 境 资 源 立 法 与 实践 有 所 启 示 。
一
、
环 境权 的 法律涵 义及 其法律 实践
环 境 权 是 环 境 资 源 法 的 核 心 问题 ,是 环 境 资 源 立 法 、
光 权 、安 宁权 、清 洁 水 权 、清 洁 空 气权 等 ,而 程 序 意 义 的 环 境 权 包 括 知 情 权 、参 与权 和 获 得 救 济 权 。此 外 , 由
于 环 境 侵 权 在损 害 私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又损 害 其 他 多数 人 的
益 的诉 讼 都 建 立 了相 应 的诉 讼 机 制 ,其 中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该 突 破 “ 家 — — 行 政 权 力— — 社 会 公 益 ;公 民— — 司 国 法途 径 — — 私 人 利 益 ” 这 一 旧 的权 力 架 构 ,授 予 每 个 公 民个 人 基 于 环 境 权 对 社 会 公 益 的损 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权
获 得 其 在 社 区 的 环 境 资料 ,并 应 有 机 会 参 与 各 项 决 策 进
又 占有 重 要 地 位 。当 前 , 日益 严 重 的 环 境 危 机 已 成 为 威
共 同权 益 ,因 此 环 境 权 既 是 个 体 权 利 ,也 是 集 体 权 利①, 属 于 一 种 “ 会 ” 权 利 , 明 显 不 同 于人 格 权 、财 产 权 等 社 典 型 的 “ 人 ” 权 利 。 19 私 9 2年 《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里 对 程 序 意 义 上 的 环 境 权 进 行 了 界 定 ,即 “ 境 问题 应 在 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渐建立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进路,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
198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了公民、团体和组织等可以依法提起环境诉讼的规定,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阶段。
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次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扩大深化阶段。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关于侦查、提起案件阻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刑事责任案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领域,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化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
据统计,2015年-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700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4330件,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逐渐显现。
通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得到了环境损害的赔偿,而且还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推动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形成了一股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强大力量。
尽管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不够规范。
由于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够完善,导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存在一些问题。
从环境污染侵害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天 大楼 ,但 当 和权 力 发 生 冲突 时 , 或
者 不 正 当 的 权 力 受 到 正 当 权 力 的 遏 止 时 , 富来 得快 去 得也 快 。“ 财 天上 没 有 掉 下来 的馅 饼 , ”人 还 是 老 老 实 实
女 权 力 控 制 资 源 不 再 与 市 场 要 发 无
做生意的好 。 团
( 文 图片 由 I gn c ia提 供 ) 本 ma ie 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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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经 济 ・法制 I
如 何保 护 受 害者 权益 , 引起 了法 学 界 关 于 环境 公益诉 讼 问题 的大 讨论 。 “ 专属 性 ” “ 他性 ” 或 排 的权 利 。可 见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所 采 取 的 是 比较 彻 底 的原 告 一元 化 , 即有 权 发 动诉 讼 的 及 受案 范 围受 到 了极大 的限 制 , 般 一 公 民 因 环境 公 益 受 损 提起 行 政 诉 讼 时 , 院往 往 以原 告与 环境 损 害结 果 法 之 间无 利 害关 系 为 由驳 回诉 讼请 求 。 “ 权 利 即无救 济 ” 司法 救济 程 序 的 无 ,
环境 公 益 诉 讼 遭 遇 尴 尬
所 谓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指 由 于
原 告 只能 而 且 必 须 是 受 害 者 本 人 亦
即实体 权 利关 系 人 , 而环 境 公 益是 一
种 比较 抽 象 的社 会 公共 利 益 , 难于 确
缺 失 , 得 环境 公 益 在受 到 行 政不 法 使 或 不 当行 为 的侵 害 时 , 能 通 过启 动 不 司法 程序 来 纠正 , 环境 公 共利 益 得 使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在学理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完善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模糊,学者们持各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依据相关法律,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和多数人利益的现象进行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诉,二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1](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的诉讼。
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上述行为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和个人等。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前者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环境污染主体的诉讼,后者是对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部p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均应承担:[3](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再者,环境工作做得好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的消费绿色化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商品欲保持竞p(三)有关部门管理环境的机制存在局限性1.政府失灵。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为广泛和复杂,有关部门的力量不足以涉及全面的环境公益问题。
因此,仅依靠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公益保护存在局限性。
2.受地方利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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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出处】载于《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2011年版,第537页。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如何对环境损害问题提供司法救济,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益是传统的法律制度和现有的国家行政管理无法很好回应的问题。
为此,本文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征作了阐述,然后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理论基础,接着探讨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最后着重对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了制度设想,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所助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制度构建【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保护生态环境,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其中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的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除了法律授权检察机关能够提起刑事诉讼之外,一直没有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中得到体现。
而要调动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只有降低对环境侵害行为诉讼的门槛,让更多的民众和民间组织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环境公益。
因此,尽快建立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显的尤为必要。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目前国内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制度。
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二)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一般诉讼的显着法律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全环境公共利益。
虽然在客观上,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的同时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环境利益也得到了实现,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及其宗旨都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案救济。
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环境公共利益与社会成员的个体环境利益密不可分;另一方面,环境公共利益并非社会个体成员环境利益的总和,二者在内容上并不具有同等性和可比性。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理论上的环境侵权损害个案救济的私益诉讼有着根本的不同,其诉讼主张所指向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某些人的环境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范围广泛。
基于环境的基础性地位,环境公益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起诉人资格的规定,传统的诉讼法要求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恰恰相反,它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要不是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要不然是纯环境公益。
这种特殊性使得对环境侵害案件中被救济的对象十分广泛。
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既可以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其诉讼请求应包括保护私人的环境利益和公共的环境利益;也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社会团体或法定的国家机关。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其起诉条件既可以是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也可以是损害结果有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
在一般的诉讼法中,侵害行为侵害的往往是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要求这种侵害已经成为事实。
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其损害结果既可能已经产生也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方可实际发生。
许多环境损害往往存在着长期性与潜伏性,危害结果一旦发生便不可恢复,不可逆转。
因此,在诉讼制度上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允许公众在违法行为已经出现而损害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排除危害,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全公共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环境权(一)环境权的性质与内容自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境保护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公众的关注。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环境权在性质、内容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
1、环境权的性质第一,环境权是新型的集体性人类权利。
环境权是一种人人享有但不是人人独占享有的权利。
环境权的提出是以人类整体需要为前提的。
环境利益的不可分割导致环境权也不可分割。
为任何公民享有的环境权不能被公民独自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能是人类集体享有。
第二,环境权具有社会权利属性。
环境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又需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支持和参与。
这种特殊要求决定了环境权自创设之日起就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其社会属性显而易见。
2、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内容上大概可以分为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四部分。
环境使用权具体又包括通风权、采光权、安宁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这些都属于实体意义上的权利。
环境使用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其他权利建立起来的前提条件。
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权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们是公民关注环境,参与环保,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据。
(二)环境权的可诉性西方有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
实体权利是诉讼的前提,诉讼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是实体权利在程序法上的延伸,二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环境权作为一种集体性的人权,个人和社会都享有使用权,但使用目的的不同导致矛盾无可避免。
这就使得环境权的救济成为需要。
而人们对环境忍受限度理论和环境质量理论的提出,又使得环境权可以通过客观标准加以界定。
理论和实践操作条件的具备使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可能。
总之环境权的提出为环境公益诉讼奠定了宽广的权利基础,而环境公益诉讼也反过来为环境权的实现提供了程序制度保障。
对此,我国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中都作出了规定,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及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权。
三、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解决现行环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污染者或违法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问题现代司法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如果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起诉,法院自然不会主动查封污染企业,也不会责令行政机关停止违法行为,那么污染企业或违法行政机关就会逍遥法外。
这时受害方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恰当的保护和及时的司法救济。
2、公有环境遭到破坏和污染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实际的受害者,而仅仅是环境遭到破坏,由于环境是属于国有或集体共有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主张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一旦遭到污染和破坏,受害者就很难确定,更谈不上提起诉讼了。
这样一来,所有的企业都可将污染物任意排放到环境中去,政府机关也会滥发一些许可证。
作为大家共有物的环境肯定会越来越恶化。
3、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自力救济泛滥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打击了不少公民的参与热情,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法律以及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由于国家对公民司法权利保护的缺位,使不少受害者状告无门,无奈之下只好拿起“自力救济”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实践中经常发生公民愤怒之下烧毁污染企业的厂房、捣毁机器等恶性事件,造成财产的损失以及社会的不稳定。
(二)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公众环境权及完善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9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均涉及对环境权的保护。
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就是对公众环境权的侵害,提起环境诉讼是环境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保护环境权的一种重要方式[1]。
实践表明,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由于屈从某种压力、诱惑、私利或偏见而实施破坏环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这时公众如果没有环境诉讼权,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很可能畅通无阻。
另外当单位或个人实施某些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环境权时,如果公众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政府限于某些情况无法进行干涉,而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的法院很难主动进行干涉。
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公众环境权的必然要求。
对于民主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体现更是不言自明。
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既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
要实现环境保护,必须从法律上确立人民在协调人与环境关系方面的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尊重包括公民环境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被认为是最能体现环境民主的一种制度,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样是完善民主原则的必然要求.(三)环境公益诉讼是完善环境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用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比较研究证明了它绝不是孤立现象,而是一种更具广泛性的全球现象。
从完善诉讼制度的角度考虑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从根本上讲,一切诉讼无不以对公益的保护为目的,公益诉讼不过是传统私益诉讼对公益保护的深化。
可见,尽管传统诉讼法理论将诉讼的起因归结为个体利益受到的损害,但实际上,一切诉讼也都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环境诉讼制度也不例外。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缺失使环境诉讼制度的建立不完备,因此为了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明智之举。
四、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一)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律理念为基础1、社会法理基础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须从社会法理着眼,而不是传统的个人主义法理。
在现实的社会中,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公共利益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关系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就等于每个人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以社会法思想为底蕴,具有社会法理基础。
2、环境权基础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的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执法和诉讼的基础,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2]。
既然人们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当这种权利遭受损害时就必须给予救济,使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环境权作为社会公共性权利往往没有直接的权利人,因此必须赋予社会全体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样当环境权遭到侵犯时,公众作为环境权的权利人,不管是否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