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成长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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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我国于201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添加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扩大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环境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上,有以下几个进路。

一、司法解释进路为了保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起诉标准、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内容。

该《解释》于2015年11月30日正式颁布,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

二、诉讼实践进路自2015年《解释》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共计发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53起,其中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牵头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1起。

由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立案难度高、证据困难、追究责任难度大等特点,因此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胜诉率相对较低。

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保组织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前提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率有望得到提高。

三、立法完善进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对起诉人和被诉人的主体范围不够明确,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标准和赔偿标准等也存在争议。

在此背景下,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明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应诉标准以及损害赔偿标准,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规的落地实施。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改革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一网通办”、“智慧法院”等新技术应用,这将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审理和执行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业人才培养和司法能力提升,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障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我国不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本文将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未来进行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是在2004年,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环境保护的法制化时代。

随后,2006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纳入环境保护法中,成为一个法律的规范。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问题。

2、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增加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快速增加。

2016年,全国共有629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比增长了22.6%。

其中,民间组织起诉案件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占据了68%的比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效果显著,保护了广大民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近年来曝光的雾霾事件,许多的环保组织和机构诉求政府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要求政府加强治理。

同时,环保组织和机构也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1、环保组织缺乏独立性当前,我国的环保组织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或者政府出资成立,这就导致环保组织的独立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如果环保组织出现对政府不利的情况,那么它们可能会受到政府的管制和限制,从而失去了同为环保组织应有的独立性。

2、环保组织行动受限目前,我国的环保组织的行动是受到限制的。

公民起诉环保案件需要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行政复议期限较短,加上审批手续繁琐,导致相当一部分环保组织无法及时筹集诉讼费用和人力资源,致使无法及时应对环境损害案件。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效果不理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强势利益集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往往会出现缓慢的情况。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摘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雾霾天气,人们正在承受着破坏环境的恶果。

环境之破坏非一人所为,破坏之后果也不为一人所承担。

所以,在环境法学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越来越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提高人们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共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就在新闻上看到全国各大各大城市的空气pm2.5屡屡爆表,就连生活在中小城市的人对环境的恶化也有了直观的感受。

那么,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环境?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去保护我们的权益?随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学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

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个人或为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

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私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

二、制度发展
1、立法背景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 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该制度于2015年正式实施,但早期实践并不多见。 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的提起,标志着该制度开始逐步 受到重视和实施。
2、实践探索
自2015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开始积极探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该案的出 现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此后,各地纷纷出现类似案例,表明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成过程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开始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 建设。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不断完善,其标志是《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和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程序和权利义 务等内容,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 了相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4、环境修复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如何有效地修复受损的环境是一个重 要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修复的标准和程序。
5、社会参与和监督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过程。 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分析,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 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研究发现,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 决,包括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风险、赔偿责任、环境修复、社会参与和 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述问题, 以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和公共环境权益的维护。也需要加强社会各界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和支持,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从七起实验案件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从七起实验案件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从七起实验案件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在经过多年的呼吁、探讨之后,在近两年取得了较大进展。

2009年,民间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了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一起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另外一起是针对污染企业。

两起案件都获得了法院的受理,让致力于推动公益诉讼的专家学者、环保人士看到了希望。

本文通过对各地环保法庭审理的七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一环保法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2007年底到2009年,贵阳、无锡、昆明和玉溪等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公开表示通过先行先试的方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定义,也没有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程序规定,因此,环保法庭在其成立的文件、有关的规章制度上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一些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限于涉及“两湖一库”及环城林带的环境保护、管理、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案件受理范围为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内发生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居民居住社区范围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沿太湖案件,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主体资格为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以上两个规定在诉讼程序方面只对原告资格作了规定,对于其他程序问题和配套制度方面都没有提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建设上走得更远一些。

2009年5月13日形成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检察院或在我国境内经依法设立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的历史演进及评析——以2006年-2016年相关案件为线索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的历史演进及评析——以2006年-2016年相关案件为线索
由于 工 业 化 、城 市 化 进 程 过 快 ,对 于 环 境 的破 坏 越 来 越 大 ,加 之 法 律 及 相 关 制 度 的 不 完 善 , 导致我 国环境污染问题越 演愈烈 ,也 由此 引发 了社会各界关 于环境保护 的大讨论 。本文拟从生 态环境保护现状 出发 ,剖析现有制 度的不足 ,提 出解决方法 的建议 。
一 、 十 八大 以来 我 国 生态环 境保 护 诉讼 的发 展
自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五 位 一 体 建 设 被 提 上 Et程 。 在 此 布 局 之 下 ,我 国 更 加 注 重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重 视生态 文明。十九大报告提 出要建设 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 态环境 。建设美丽 中国应需综合治理生态环境 。维护 国家生态安全 ,是 一项 系统工程 ,唯有依法 保护才能取 得显著效果 。伴 随着公 民环保 意识 的增强 以及 Et益严峻 的环境 侵权问题 ,加强生态 环境 保 护 相 关 立 法 ,显得 非 常 迫切 和 重要 。
我国生态环境保 护诉讼 的历史演进及评析
民事公益诉讼解释 ”)和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环境侵权 责任纠纷解释”);司法解释对 于指导法院审理与裁判相关案件 、正确 适 用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程 进 行 了 细 化 ,同 时 在 程 序 法 上 ,对 行 为 的 范 围 以及 如 何 立 案 、调 解 、判 决 等 问题都 作 了详细规定 ,进 一步规 范 了对破坏 生态环境 行为 的审判活动 。分析 这些法律 、法规可 知 ,环境诉讼 的原告为有 关个人 和组 织 ,环境诉讼 要有 明确被 告 ,有事实和理 由,且 属于法院 的 受 案 范 围 。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作者:曾丹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01期〔摘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保理念的司法实践,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公平正义制度保障提供了一条法治进路。

历经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破除了旧有的法制藩篱,原告范围逐渐扩宽,司法救济不断强化。

新时代,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制定专门立法,强化检察职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建设美丽中国构筑坚固的法治屏障。

〔关键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检察职能;生态文明建设〔中图分类号〕D922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1-0088-0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这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对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

目前,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体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与此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逐步构筑起一道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固屏障。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肩负的社会职能公益诉讼是一项包含道德情怀、寄予高尚目标的司法制度设计,与传统私益诉讼不同的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一般情况下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讼目的也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事关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类公益诉讼,其肩负的每一项社会职能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息息相关。

(一)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武器改革开放初期,部分地区片面强调经济建设而忽视生态文明建设,一度时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随着党和国家对生态环保问题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加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内容,从“四位一体”拓展为“五位一体”。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难题,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具有了极为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进路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健全我国自2004年颁布《环境保护法》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备和严谨,为公众来控制环境污染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如2017年出台了《关于公民环境权益保护诉讼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程序要求、停止损害排除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并创设公益诉讼的错误应诉方面的责任和处罚。

二、司法实践繁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繁荣的发展。

就整个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服务中的公益诉讼来说,它已经成为了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了其生产经营行为,而且还防止了企业污染环境的恶意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意识日益提高随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推广和深化,生态环保意识逐渐被广大群众所认知,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亦日益提升。

公众的环保参与和监督已从被动转向主动,依法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得到了更好地保障和落实。

四、法律应用不够成熟虽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已经日益专业化和法制化,但一些瑕疵仍需要克服。

首先,关于立案门槛的制定、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及证据要求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手段不充分、标准不严格的现象。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有必要充分落实公益诉讼起诉条件、规范程序和加强效果评估,针对性地完善和修订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帮助环境保护增加预防性和响应性的一种特殊机制,也是一个国家信息的文明建设与社会文化价值观重要检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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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当时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利益而展开活动。 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尽相同,在我国也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就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有较完善的制度和大量的实践。近年来,国内也开始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1.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据报道,2004年5月12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市雁江区清水河流域8家石材厂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一事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察院。 该院在建议书中指出,这8家石材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为此建议企业对治污设施进行整改,修建沉淀净化池,使所排出水达到环保标准;对因排放的石浆水造成河床升高、河道堵塞,众厂家应进行清理,将河道恢复原状。建议书要求这8家石材厂将整改情况报送该院。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告诫这些企业,如果不积极治理污染,继续侵害“三农”,将对其依法提起民事公诉。 目前,检察院正在等待企业整改的消息。 此前,雁江区环保局曾对污染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15日内停产整改。但众厂家仍然我行我素,不肯投资治理污染,以至这一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 检察院就污染问题代表国家向污染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或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滥用了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干扰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其实,类似案件在2003年已有判例。 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最近处理的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近日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今年初,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4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世界环境名人聚会北京探讨科学发展观”大会上提出,公众应该成为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诉讼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任何公民、团体和国家机关都能与污染环境者在法庭上一论高低。 据潘岳副局长介绍,环境权益并不仅仅属于私人,它更多地属于社会公益,而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环境诉讼的主体就应从直接的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组织、公众,把污染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形成污染企业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从根本上扭转污染反弹的现象。去年,北京市环保局将屡次违反《环境保护法》的9家企业告上法庭,法庭判令9家企业停止环境污染行为并缴纳罚金。 2.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 公益诉讼的终极目标是旨在实现在公共利益方面的社会与法律改革。正义之盟的创建人,南·艾伦将公益诉讼的结果分为以下四种: ——执行法律,人权诉讼通常旨在迫使政府履行其对于个人和社区的职责,环境和消费者权利案件纠正日常争议,诸如监督公共卫生健康机构,防止欺诈的经营做法。这些案件对于公共政策和立法游说的成功至关重要。没有公共利益活动家代表特定使命,强大的环境立法和其他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在这方面,督促有关的政府机构履行其职责也极为重要。 ——适用和解释法律 ——改革公共机构 ——激发社会和政治变革 在欧洲,并没有美国式的公益法运动或公益律师事务所,但是德国、法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等做法起到了同样的作用,同样被称为公益诉讼。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法律制度都承认环境保护、市场公平交易等利益,承认环境方面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等,但是,无论是怎样的利益,其有效保护都意味着比权利的形式保障更加丰富的内容。形式上的权利往往为既得利益所改变,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将形式上的权利保障变为有效的现实获享。所以,在该领域中,受利益保护的组织化代表,对于确保权利的实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复杂的社会中,各种利益只有在持续而有效地参与社会诸决定时才能得到保护,公益诉讼在于把社会中的争议通过司法解决,实现司法能动主义。 用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现在,这已经成为一种广泛性的全球现象。法院的作用在于扩展权利、形成政策决定、实现立法活动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性变革。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体现为以下两种: ——集团诉讼 在欧洲,类似于美国的集团诉讼是团体诉讼,通过团体提起诉讼来保护社会利益是近年来欧盟国家的一个显著趋向。在这些国家中都成立了多种弱者团体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社会组织,由团体通过诉讼倡导积极的、持续的社会改良行动。这些团体包括对消费者、公害受害者、外籍劳工等的多种保护组织,从形式上看,既包括官方的机构,也包括NGO。德国的环保组织现在已经取得了名义上的起诉权,维也纳种族和排外监控中心也被授权在涉及种族或排外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是,在在欧盟国家进行的这类诉讼中,最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团体的起诉权资格。尽管NGO在这种团体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相关起诉权的缺乏是一个重要的障碍。 在美国,团体诉讼是通过集团诉讼的机制完成,现在在美国,集团诉讼已成为一个使缺乏政治影响力的团体获得社会关注的途径。美国的集团诉讼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与律师在经济上的动因是分不开的,因为集团诉讼很可能是唯一使案件充分具有经济上的利益从而诱惑能干的律师提起诉讼的情形。 不过,在美国,因集团诉讼而引发的问题是另一层面的问题。目前,美国集团诉讼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和解集团诉讼。即,现实的和将来潜在的诉讼人首先进行和解谈判,然后再提起集团诉讼。而提起这种“和解集团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使法官确认集团成立,从而批准对包括将来的原告在内的所有集团成员的有效和解,以此限制被告的责任。 对于这一现象,使得人们对集团本身的构成条件需要给予再认识。对此,首先要探讨的问题是,集团诉讼的目的究竟何在。显然,如果针对大众侵权案件不能进行集团诉讼的话,那么会产生很多不利的后果,个人的诉讼成本将远超出胜诉原告所可能获得的赔偿。如果没有集团诉讼,则实施集团性利益侵害的公司所进行的非法的甚至危险的行为无法被制止。所以,从这一意义上看,将集团诉讼概念化为涉及请求人人数众多,甚至作为个人的“累加”是没有意义的。由于诉讼的主要意图决定了诉讼的性质,因此,正是从对案件的裁判意义上,使得这些人本身成为了一个实体。私人诉讼作为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是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是在于使做出不当行为的人通过付出代价,从而为社会的福利作出贡献。也就是说,震慑和改变不当行为人是其主要的目标。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在集团诉讼中要求对集团成员作出个人化的通知,以及它们的选择退出权就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通常在经济上导致案件成为不能进行的集团诉讼。 ——告发人诉讼 告发人诉讼是在英美法国家实行的一种诉讼形式。这是一类允许个人或实体代表政府起诉不法行为人的诉讼。在提起告发人诉讼后,如果胜诉,则该私人告发人可获得对赔偿额的分配。 在英国的告发人诉讼,是私人以总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诉讼,目的在于对诸如下列情况作出宣告或禁止:(1)危害公共利益者;(2)法人超越法律授予的合法权利,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必须加以遏制者;(3)为防止某一法定罪行重复触犯,而必须发出告诫者。 在美国,告发人诉讼自1776年实行,但是,直到1986年以前都很少使用。1986年,国会修订了《错误索赔法》,将告发人的分配份额提高,规定最高为30%,同时,增加了告发人在起诉方面的权力,也增加了向被告施加的损害赔偿和惩罚的力度。对于告发人来说,最重要的是,1986修正案规定,即使政府加入诉讼,并且“对于进行诉讼具有主要责任”,该告发人仍有权继续作为当事人诉讼。并且,政府先前对于指控的认知并不自动阻止告发人提起告发诉讼。这样的修改,使得公民有充分的动力提起告发诉讼。 现在,在美国,告发人诉讼大多涉及在卫生保健领域的联邦项目。在告发人诉讼中,依据《联邦错误索赔法》,私人原告(被称为告发人)代表联邦政府提起诉讼。在政府调查了该诉讼请求后,政府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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