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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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案例与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直接导致下游大城市饮用水资源严重污染。

然而,在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十天后,当地政府才首次承认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先后发出了两份停水公告,但停水原因却大相径庭。

首次公告称停水原因为管道维修,二次公告才称是因为松花江水可能受中国石油公司吉林石化公司(简称吉化)爆炸而污染。

市民陈宪超说,由于首次公告缺乏可信度,才造成了市民盲目抢购的现象。

很明显,谁也不会相信维修管道需要全城停水,而且维修前缺乏详细计划,维修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

二次公告仍语焉不详,吉化爆炸可能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但污染到何程度,饮用后果如何,都没有明确告诉市民。

同时,哈尔滨市何时发现松花江水污染也未明确说明,现在是否有市民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呢?在80公里长的污染带不断奔流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极其缓慢、严重滞后的信息反应系统。

因此,我们也看到哈尔滨市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的措手不及。

同时,在吉化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也未能做出及时反应,致使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后果日益严重。

在松花江大面积污染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和关心,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到黑龙江,对处置松花江污染事件给予指导和支持。

黑龙江省政府及时制订了“三步走”的措施以确保哈尔滨的市民用水安全:第一步是停水并且保证在停水期间居民有水喝;第二步是解决恢复供水的问题;第三步是解决长期的综合治理污染的问题。

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主要领导分兵把口,深入实地解决问题。

省、市政府对松花江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全面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扩大哈尔滨市饮用水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以平抑物价,确保全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如在每个市区设置3至5个供水点、平抑市场水价、拨款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查处哄抬物价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华提出辞职获批准, 由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接任。随后, 吉林石 化的负责人被免职。 月 4 日, 中石油总公司向吉林省 “捐款” 12 500 万人民币治理污染, 引发争议。 事实真相是, 吉化 11 月 13 日发生爆炸后, 大量苯泄漏到松花 江中, 吉林环保部门随后的抽验显示, 松花江水苯含量严重超标, 最高时超标 108 倍, 但吉林省和吉林石化一直没公布, 只是加大上 游水库排洪, 希望加快稀释, 并藉着几百公里的河道去挥发、 吸收 苯, 减低其浓度。可是, 污染愈来愈严重、 污染带长达八十公里, 很 快进入下游的黑龙江境内, 吉林省无法独力隐瞒事件, 被迫在 11 月 18 日,即事发后第 5 天,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接到通知 后, 并没告知公众, 只是在 21 日, 既爆炸事件发生 8 天, 哈尔滨突 然宣布 22 号午夜开始全市停水的决定。至 23 日,也就是十多天 后, 黑龙江省才宣布松花江面临重大染源。 最终的结果是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石化分公司 ( 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 ) 下发了 《松花江水污染 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该公司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 二、 环境侵权诉讼是面临行政干预的尴尬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 因 黄河水污染案和松花江污染案两个案件同属于水污染案, 而且 松花江污染案的影响力要比黄河水污染案的影响力大的很多。但 是,就是这样的两个案件却出现了天壤之别的结局。一个是主要 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是调解结案三被告赔偿供水公司 230 万,一个是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环保局最后无奈的只能给与 吉林石化 100 万元的处罚。有人认为这个处罚太低,对于像中石 化这样的企业似乎根本就没有触及到其神经。为什么这个案子没 有进入司法程序呢?即便是环境法不完善, 但是, 就是通过民事救 济也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的。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几乎没有这样的受 害主体起诉, 后来有居民以松花江居民的名义起诉赔偿, 最终因主 体不合格被驳回。事实上, 松花江案件发生后, 北大法学院教授、 研究生代表松花江, 以自然物 (鲟鳇鱼、 松花江、 太阳岛) 作为共同中图分类号Fra bibliotek D920.4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5•【分类】其他正文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年。

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需求。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奠定坚实社会基础,吉林高院遴选了2023年至2024年5月间全省法院审理的11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11件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多种类型,包括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等多方面内容,涉及人民法院司法协同、诉源治理、司法公开等多方面工作,保护范围辐射松花江流域、鸭绿江流域、黑土地、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重点流域、区域。

同时,全省法院积极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灵活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碳汇补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1.加强司法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周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构建“碳汇+生态司法补偿”机制,探索碳汇补偿修复新方式——王某某盗伐林木案3.尊重生态规律,因地制宜,以原地管护方式创新修复方法——邰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4.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汪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5.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司法公开模式——钱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创新履职“令”行禁止,依法治噪还“静”于民——刘某诉李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7.环境侵权事实成立,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某信鸽养殖场诉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8.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替代履行方式,做好环资审判“后半篇文章”——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赫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9.协同解纷“四调联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吉林市109户水稻种植户诉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10.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绿色健康发展——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11.司法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服务保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诉双辽市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加强司法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周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7月禁渔期内,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杨某甲、汪某某、杨某乙分别雇佣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杨某丙,以牟利为目的,在松花江哈尔玛平台附近水域(禁渔区),使用各自改装的吸螺船(禁用工具)捕捞中华园田螺共46吨并出售。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言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

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

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

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一)基本案情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

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

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

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

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

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

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

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

根据A国和B 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

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

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

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

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

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

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谢谢大家!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事件起因
2005年11月13日13时45分,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 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18 时左右在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现场附近看到,爆炸区上空仍 有浓烟,附近居民仍在疏散,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气味。
事件结果
爆炸发生后,因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 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 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导致约100吨苯类物质(苯、 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 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 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致突变性
生殖毒性:影响精子生成,影响睾丸、附睾和输精管。
硝基苯毒性
硝基苯的主要毒作用: 形成高铁血红蛋白的作用:主要是硝基苯在体内生物转化所产生的中 间产物对氨基酚、间硝基酚等的作用。
溶血作用:发生机制与形成高铁血红蛋白的毒性有密切关系。硝基苯
进入人体后,经过转化产生的中间物质,可使维持细胞膜正常功能的还 原型谷胱甘肽减少,从而引起红细胞破裂,发生溶血。 肝脏损害:硝基苯可直接作用于肝细胞致肝实质病变。引起中毒性肝 病、肝脏脂肪变性。严重者可发生亚急性肝坏死。 急性中毒者还有肾脏损害的表现,此种损害也可继发于溶血。
应对措施
污染事件发生后,吉林省有关部门迅速封堵了事故污染物排放口;加
大丰满水电站的排放流量,尽快稀释污染物;实施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应 急措施,组织环保、水利、化工专家参与污染防控;沿江设置多个监测点 位,增加监测频次,有关部门随时沟通监测信息,协调做好流域防控工作。 11月22日18时,吉林省境内第二松花江干流所有断面苯和硝基苯已全部达

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2.1.1 淮河水污染事件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 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 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 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生。 下游的居民饮用了处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 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使 得整个淮河六成水体已经完全丧失水功能, 有的河段连蚊绳都绝迹了。
从松花江事件看水 环境问题
成员:


陈扶帅
包万贤
2013年5月4日
康晓军
大纲:
1.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国内外重大水污染事件 3.水环境问题
1.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1.1 1.2 1.3 1.4 1.5 1.6 松花江概况 污染原因 主要污染物 污染造成的危害 处理措施 后果及影响
1.1 松花江概况
后果: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国
务院同意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 处分,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 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 责任人员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 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同 意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 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 吴扬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解振华向党中央、国 务院辞去了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
濮阳人民喝不上放心水
2.1.4 北江镉污染事件

北江是珠江三大支流之一,2005年 12月15日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 高桥断面检测到镉浓度超标12倍多。经 调查发现,此次镉污染事故,是由韶关 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 水所致,是一次由企业违法超标排污导 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甘培忠 汪劲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5年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在2005年的夏天,中国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这场事件使得数百万人口的饮用水受到了威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这场事件进行分析。

事件概述200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哈尔滨市的松花江水质中超标污染物五氯酚,已经检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早在上个月的10月底,哈尔滨的一些市民就已经感到饮用水味道奇怪,黑水河水厂进行污染调查时才发现水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松花江被多个城市用作饮用水源,2005年污染物的检测超标比例最高的是哈尔滨市,其次是佳木斯市、绥化市等。

此次事件中,松花江水质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五氯酚和六氯苯,而五氯酚是一种有强烈毒性、会影响人体内分泌系统的物质。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黑龙江省政府随即启动了紧急反应机制,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治理,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事件调查与原因分析经调查发现,此次事件的污染源头是一家名叫“香源集团”的造纸厂。

该厂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是哈尔滨市污染主要企业之一。

通过对厂区进行调查,发现该厂的废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松花江中,致使大量的有毒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河水中,最终导致松花江水质严重污染。

这件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它暴露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监管不力、环保法制情况严峻的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排放废水,导致环境污染。

同时,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环保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脱节也是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此事件不仅是单纯的环境问题,也是企业、政府、社会共同责任的问题。

事件影响与应对措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对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本次事件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环保问题,企业也认识到了环保对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

同时,本事件也加速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的惩治和治理力度。

北大法学家为松花江水污染起诉案

北大师生以自然物为共同原告就松花江污染案起诉遭拒始末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编者按】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作者:冉琳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是因工厂污染物泄漏污染了松花江水源,影响了两岸居民和江中动物的生存,北大的六位师生由此提起的诉讼,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并没有立案,但是这样开创先河的行为还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从这个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的不足、现状及其原因,国家引导对于国民生态意识的帮助等问题。

关键词国民生态意识和谐共生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作者简介:冉琳琳,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文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64-02一、生态意识的内涵和价值(一)生态意识的形成苏联著名学者B·基鲁索夫认为生态意识是正在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的意识形式,是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可能性,最优的解决社会与自然关系的观点,理论和感情的总和。

我国学者余谋昌在《生态意识及其主要特点》一文中阐述了他的观点,他认为生态意识的产生是因为两次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要求世人在观念上发生变化,并要求全球一致行动保护自然环境,从而形成了生态意识。

他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是发展变化的,因而社会意识形式也是发展变化的。

在当代,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屡屡出现,癌症村,雾霾,水体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产和发展,人类在生态方面的关注度提升,生态意识得以形成。

说到底,就是人类在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发展起来之后,发现生态问题成为了一块短板且日益威胁自身生存,为了自身的利益,人类必须与环境和谐共生才能长长久久生存下去,保持一种健康的生存状态。

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形态,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一种把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义从人类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二)生态意识的内涵生态意识是现代社会产生的一种新的意识形式,它不是抽象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生态科学意识,生态伦理意识,生态忧患意识,绿色消费意识,生活质量意识,人口资源意识,生态参与意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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