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家为松花江水污染起诉案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
考
汪劲;黄嘉珍;严厚福
【期刊名称】《清华法治论衡》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松花江为中国第三大河流,在经过哈尔滨市后汇流入黑龙江.这条河流在俄罗斯境内称为阿穆尔河(Amur River),经过俄罗斯拥有约60万人口的哈巴罗夫斯克市(Khabarovsk)及共青城后,流入白令海峡.松花江、黑龙江及阿穆尔河都是其流经城市及地域的主要供水河流.
【总页数】19页(P262-280)
【作者】汪劲;黄嘉珍;严厚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J], 丁丽柏;龙柯宇
2.浅析黑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与水污染的防治——由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周洪涛
3.科学应对流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例分析 [J], 李志群;董增川
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政府危机管理体制——由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吴彦
5.绿色理念:现代企业的自然选择——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王悦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案例与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直接导致下游大城市饮用水资源严重污染。
然而,在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十天后,当地政府才首次承认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先后发出了两份停水公告,但停水原因却大相径庭。
首次公告称停水原因为管道维修,二次公告才称是因为松花江水可能受中国石油公司吉林石化公司(简称吉化)爆炸而污染。
市民陈宪超说,由于首次公告缺乏可信度,才造成了市民盲目抢购的现象。
很明显,谁也不会相信维修管道需要全城停水,而且维修前缺乏详细计划,维修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
二次公告仍语焉不详,吉化爆炸可能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但污染到何程度,饮用后果如何,都没有明确告诉市民。
同时,哈尔滨市何时发现松花江水污染也未明确说明,现在是否有市民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呢?在80公里长的污染带不断奔流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极其缓慢、严重滞后的信息反应系统。
因此,我们也看到哈尔滨市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的措手不及。
同时,在吉化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也未能做出及时反应,致使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后果日益严重。
在松花江大面积污染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和关心,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到黑龙江,对处置松花江污染事件给予指导和支持。
黑龙江省政府及时制订了“三步走”的措施以确保哈尔滨的市民用水安全:第一步是停水并且保证在停水期间居民有水喝;第二步是解决恢复供水的问题;第三步是解决长期的综合治理污染的问题。
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主要领导分兵把口,深入实地解决问题。
省、市政府对松花江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全面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扩大哈尔滨市饮用水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以平抑物价,确保全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如在每个市区设置3至5个供水点、平抑市场水价、拨款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查处哄抬物价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言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
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
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
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一)基本案情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
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
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
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
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
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
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
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
根据A国和B 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
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
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
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
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
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
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案例在环境工程概论上的应用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案例在环境工程概论上的应用马鸿志【摘要】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事故区域排出的污水通过吉化公司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期刊名称】《金属世界》【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3页(P19-21)【作者】马鸿志【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事故区域排出的污水通过吉化公司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
图1为爆炸的现场。
由于救火时,水量太大,夹杂着污染物的污水没有进入污水管道,而是直接排入了河体。
就是由于消防上的疏忽,导致了后续的严重后果。
图2所示为污染物进入松花江。
由于松花江沿途流经多个大城市,特别是最终流入俄罗斯境内,因此,原本一个安全事故,最终有可能导致国际污染事件。
而且由于政府在危机公关经验上的欠缺,未能及时对市民进行公开,导致哈尔滨市民开始了恐慌性的购水(图3),后来政府及时将相应的详情和污染的最新情况予以公布,同时从外地调来水源,另外开展了打井等多方面的措施缓解用水荒,从而解决了居民的恐慌问题。
2005年11月22日,中国外交部正式就松花江苯污染事件知会俄罗斯。
另外,应俄方要求,中俄双方进行了联合监测,及时交换了信息。
实施了抚远水道导流堰工程,保证了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的饮用水安全。
此次事件中中国在极短时间内向俄罗斯提供了6台水质检测仪,2台气相色谱仪和1150 t活性炭,对净化水质起到很好的作用。
同时,中国政府召集了一批水处理专家前往哈尔滨进行应急污水处理,专家根据污染物硝基苯的去除特性,在应急处理中设置了粉末活性炭和颗粒活性炭的双重屏障,在取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和水厂内进行采用颗粒活性炭的炭砂滤池改造。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在2005年的夏天,中国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这场事件使得数百万人口的饮用水受到了威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这场事件进行分析。
事件概述200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哈尔滨市的松花江水质中超标污染物五氯酚,已经检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早在上个月的10月底,哈尔滨的一些市民就已经感到饮用水味道奇怪,黑水河水厂进行污染调查时才发现水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松花江被多个城市用作饮用水源,2005年污染物的检测超标比例最高的是哈尔滨市,其次是佳木斯市、绥化市等。
此次事件中,松花江水质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五氯酚和六氯苯,而五氯酚是一种有强烈毒性、会影响人体内分泌系统的物质。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黑龙江省政府随即启动了紧急反应机制,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治理,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事件调查与原因分析经调查发现,此次事件的污染源头是一家名叫“香源集团”的造纸厂。
该厂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是哈尔滨市污染主要企业之一。
通过对厂区进行调查,发现该厂的废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松花江中,致使大量的有毒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河水中,最终导致松花江水质严重污染。
这件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它暴露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监管不力、环保法制情况严峻的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排放废水,导致环境污染。
同时,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环保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脱节也是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此事件不仅是单纯的环境问题,也是企业、政府、社会共同责任的问题。
事件影响与应对措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对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本次事件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环保问题,企业也认识到了环保对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
同时,本事件也加速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的惩治和治理力度。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工程伦理案例分析

启示
➢二、企业经营行为要依法合 规。 ●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岗位职责, 开展一岗双责制。 ●定期对专业设备操控人员进 行职业审查,考核,排除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严禁出 借资质、挂靠、违法转包等行 为。
启示
➢三、应急预案及平时的演练在关键时刻并没有发挥有效功能。
中石油吉林分公司与吉林市政府都已经制定了应急预案。在该公司爆 炸发生后5分钟内,吉林市消防局的官兵就赶到现场;吉林石化启动企 业应急预案;吉林市政府则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虽然中石 化吉林分公司既有预案,又进行了演练,但污染事故还是发生了。据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松花江水受到污染的直接原因是 消防人员用水冲洗爆炸现场时,制造苯原料的硝基苯与其他有机物一 起被冲刷出来,并被当成污水,通过排雨管线排放通道,流入松花江。 由此可见,中石化吉林分公司的应急预案及平时的演练在关键时刻并 没有发挥有效功能。这直接说明了应急预案制定的科学性及平时演练 的实效性的重要性。
对环境的影响
污染造成松花江江面上有一条长达80公里 的污染带正在向下流动,苯含量一度超标 108倍。污染带先通过了吉林省的多个市 县,包括松原市;之后污染带进入黑龙江 省境内,省会哈尔滨市几乎是首当其冲。 过了哈尔滨之后,污染带将继续从南向北 移动,并且流经佳木斯市等黑龙江省的多 个市县,然后在松花江口注入黑龙江。污 染带将沿黑龙江向东流动,先经过俄罗斯 的犹太自治州,然后进入哈巴罗夫斯克边 疆区,并且流经哈巴罗夫斯克(伯力)、 共青城、尼古拉耶夫斯克(庙街)等城市, 最后注入太平洋。
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 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 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 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爆炸导致松花江江面上产生一条长 达80公里的污染带,主要由苯和硝基苯组成。污染带通过哈尔滨市, 该市经历长达五天的停水,是一起工业灾难。2005年11月21日,哈尔 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 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 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 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 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作者:冉琳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是因工厂污染物泄漏污染了松花江水源,影响了两岸居民和江中动物的生存,北大的六位师生由此提起的诉讼,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并没有立案,但是这样开创先河的行为还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从这个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的不足、现状及其原因,国家引导对于国民生态意识的帮助等问题。
关键词国民生态意识和谐共生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作者简介:冉琳琳,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文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64-02一、生态意识的内涵和价值(一)生态意识的形成苏联著名学者B·基鲁索夫认为生态意识是正在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的意识形式,是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可能性,最优的解决社会与自然关系的观点,理论和感情的总和。
我国学者余谋昌在《生态意识及其主要特点》一文中阐述了他的观点,他认为生态意识的产生是因为两次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要求世人在观念上发生变化,并要求全球一致行动保护自然环境,从而形成了生态意识。
他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是发展变化的,因而社会意识形式也是发展变化的。
在当代,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屡屡出现,癌症村,雾霾,水体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产和发展,人类在生态方面的关注度提升,生态意识得以形成。
说到底,就是人类在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发展起来之后,发现生态问题成为了一块短板且日益威胁自身生存,为了自身的利益,人类必须与环境和谐共生才能长长久久生存下去,保持一种健康的生存状态。
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形态,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一种把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义从人类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二)生态意识的内涵生态意识是现代社会产生的一种新的意识形式,它不是抽象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生态科学意识,生态伦理意识,生态忧患意识,绿色消费意识,生活质量意识,人口资源意识,生态参与意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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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师生以自然物为共同原告就松花江污染案起诉遭拒始末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编者按】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读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定的。
案件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缘故,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
对此,原告代表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裁定不予受理的建议。
但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
这样,原告代表只好带着事前准备好的若干份诉状及其证据当天晚上回到北京。
尽管中国真正实现法治、法院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这次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的行动将在推进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版图上写上凝重的一笔。
为了让读者了解诉状的内容,我们索取到该起诉案的民事诉讼状刊载如下,以供大家评论和讨论。
限于篇幅,有关证据不能转载】民事起诉状原告一:鲟鳇鱼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委托代理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二:松花江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告三:太阳岛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四: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
邮编:100871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
邮编:100871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
邮编:100871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
邮编:100871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
邮编:100871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
邮编:100871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
邮编:100724法定代表人:陈耕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邮编:100011法定代表人:陈耕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邮编:132021法定代表人:于力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邮编:130021法定代表人:李志群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
邮编:130051法定代表人:王立英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邮编:150090法定代表人:李维祥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
邮编:130051法定代表人:张德新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
邮编:150010法定代表人:李海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
邮编:150018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案由:侵权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损害事实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见证据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84号:《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报》,2005年11月23日。
/eic/649083555447570432/20051123/13 147.shtml)发生爆炸的双苯厂(101厂)是国内最大的苯胺制造商,其主要产品为化工原料苯胺以及苯酚丙酮。
苯胺又名氨基苯,其生产流程是先让苯与浓硝酸反应,以浓硫酸为催化剂,制造出中间体硝基苯;硝基苯再通过加氢还原,经精炼之后就可以获得苯胺。
在整个流程中,原料苯、作为中间体的硝基苯,以及成品苯胺,都属于有毒化学品;尤其硝基苯还属于危险化学品(硝基苯的危险货物编号:61056,UN编号:1662。
见证据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摘要,2003年第1号)苯,化学式C6H6。
无色透明、有臭味、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存在于汽油、煤油和焦炉煤气馏分中,是环境常见的污染物。
其对生物有急性和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试验证实能引起动物白血病和肿瘤,国际癌症研究组织已经确认苯为致癌物质。
(见证据3:“苯”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
)硝基苯(Nitrobenzene)无色或微黄色具苦杏仁味的油状液体,难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油;遇明火、高热会燃烧、爆炸,与硝酸反应剧烈。
倾泻在环境中的硝基苯,会散发出刺鼻的苦杏仁味,在80℃以上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具爆炸性;倾倒在水中的硝基苯,以黄绿色油状物沉在水底。
吸入、摄入或皮肤吸收均可引起人员和动物中毒。
人员中毒的典型症状是气短、眩晕、恶心、昏厥、神志不清、皮肤发蓝,最后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见证据4:“硝基苯的性状介绍”,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toxi/toxi24.htm)(1)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一鲟鳇鱼的损害原告一鲟鳇鱼,学名施氏鲟、鳇鱼,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1993年被我国林业部核准为我国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是黑龙江省特有保护品种,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同时也入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
目前松花江内的野生鲟鳇鱼资源严重衰竭,已到了濒临绝迹的边缘。
(见证据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CITES附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仅凭专家的初步估计,此次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已有100吨左右的苯类泄漏至江中。
(见证据6:“国家环保总局: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新闻办11月24日新闻发布会/GB/1072/3888720.html)随着江水流动,污染水团所经之地都会受到苯和硝基苯的污染,这已经导致了鲟鳇鱼的大量死亡;沉淀在底泥中的硝基苯严重破坏了鲟鳇鱼的生存环境,并且蓄积于鲟鳇鱼所捕食的其他生物体内,最终富集在鲟鳇鱼体内,导致鲟鳇鱼发病死亡。
如果松花江水体和水质不能尽快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那么鲟鳇鱼将在松花江内彻底灭绝!(2)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二和原告三的损害原告二松花江是中国著名大河与著名国际河流,流域面积为54.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流域总面积的1/20。
原告三太阳岛是中国黑龙江省著名风景名胜旅游区,座落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与繁华的市区隔水相望,属江漫滩湿地草原型风景名胜区,是全国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
为了保护松花江、太阳岛的风景名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月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此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
在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由于排放进入松花江水体的硝基苯在水中具有极高的稳定性,而且硝基苯的密度大于水,进入水体的硝基苯会沉入水底,长时间保持不变;又由于其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所以造成的水体污染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