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案例与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直接导致下游大城市饮用水资源严重污染。
然而,在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十天后,当地政府才首次承认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先后发出了两份停水公告,但停水原因却大相径庭。
首次公告称停水原因为管道维修,二次公告才称是因为松花江水可能受中国石油公司吉林石化公司(简称吉化)爆炸而污染。
市民陈宪超说,由于首次公告缺乏可信度,才造成了市民盲目抢购的现象。
很明显,谁也不会相信维修管道需要全城停水,而且维修前缺乏详细计划,维修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
二次公告仍语焉不详,吉化爆炸可能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但污染到何程度,饮用后果如何,都没有明确告诉市民。
同时,哈尔滨市何时发现松花江水污染也未明确说明,现在是否有市民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呢?在80公里长的污染带不断奔流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极其缓慢、严重滞后的信息反应系统。
因此,我们也看到哈尔滨市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的措手不及。
同时,在吉化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也未能做出及时反应,致使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后果日益严重。
在松花江大面积污染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和关心,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到黑龙江,对处置松花江污染事件给予指导和支持。
黑龙江省政府及时制订了“三步走”的措施以确保哈尔滨的市民用水安全:第一步是停水并且保证在停水期间居民有水喝;第二步是解决恢复供水的问题;第三步是解决长期的综合治理污染的问题。
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主要领导分兵把口,深入实地解决问题。
省、市政府对松花江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全面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扩大哈尔滨市饮用水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以平抑物价,确保全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如在每个市区设置3至5个供水点、平抑市场水价、拨款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查处哄抬物价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安全 血泪教训之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连载14)

安全血泪教训之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双苯厂“”爆炸事故(连载14)编者按小7:长期的安逸容易让我们失去危险的嗅觉,如果您身边有工作在一线的朋友,请不要吝啬您的点击分享。
或许,他们正因为看到这篇文章,提高了自身安全意识,将大部分突如其来的事故扼杀于摇篮之中。
事故案例: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双苯厂“”爆炸事故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爆炸时冒起的黄烟爆炸后的地面事故经过:2005年11月13日,因苯胺二车间硝基苯精馏塔塔釜蒸发量不足、循环不畅,替休假内操顶岗操作的二班班长徐某组织停硝基苯初馏塔和硝基苯精馏塔进料,排放硝基苯精馏塔塔釜残液,降低塔釜液位。
10时10分,徐某组织人员进行排残液操作。
在进行该项操作前,错误地停止了硝基苯初馏塔T101进料,没有按照规程要求关闭硝基苯进料预热器E102加热蒸汽阀,导致进料温度升高,在15分钟时间内温度超过150℃量程上限。
11时35分左右,徐某回到控制室发现超温,关闭了硝基苯进料预热器蒸汽阀,硝基苯初馏塔进料温度开始下降至正常值。
13时21分,在组织T101进料时,再一次错误操作,没有按照“先冷后热”的原则进行操作,而是先开启进料预热器的加热蒸汽阀,7分钟后,进料预热器温度再次超过150℃量程上限。
13时34分启动了硝基苯初馏塔进料泵向进料预热器输送粗硝基苯,当温度较低的26℃粗硝基苯进入超温的进料预热器后,由于温差较大,加之物料急剧气化,造成预热器及进料管线法兰松动,导致系统密封不严,空气被吸入到系统内,与T101塔内可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发硝基苯初馏塔和硝基苯精馏塔相继发生爆炸。
11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2 日团■鼬
p lh 。i t tg
1 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1
吉林蛟 河 吉安煤 矿腾 达煤 矿 “ 2 ”特 别 重大 透水 事故 4・ 4
20 0 5年 4月 2 4日 5时 3 0分 ,吉 林省 蛟河 市吉 安 监督 检查 不力 ,对 吉安煤 矿 未采取 有效 防水 措施 、未
‘
依法予 以关 闭 , 没收吉安煤
色 法所得 5 的罚款 l 万元 。 倍 3
F 重大 瓦斯爆 炸事 故 别
责 任 ,给予 行政 记大过 、党 内警 告处分 ;
郅 公平 ,鹤煤 集 团总经理 、党委副 书记 ,对 事故 负有重 要领导 责任 ,给 予行 政警 告处分 。
河北 邢 台尚汪庄 石膏 矿 区 “ 6 1 1・ ”特 别重 大坍塌 事故
划 。三 是 二 矿 对 鹤 煤 集 团 检
整改 不力 。四是鹤 煤集 团对
副位 。
一
起 责任 事故 。
袁平生 已在 事故 中死亡 ,不
友 l直 接 责 任 人 被 移 交 司 法 机
2 0.  ̄ 0 72
. 日
导致 事故 发生 。
2 .事 故 的主 要原 因
一
曹会 忠 , 河市对 外经 济合 作局科 长( 蛟 吉安 煤矿实 际控 制人) 。 给予其他2 名 责任人 相应的党纪 、 2 政纪处分。 中: 其 王 大伟 ,蛟河 市地 质矿 产局 副局长 ,对事故 负有
重要 领导 责任 ,给 予记 过处 分 ;
2 0 年 l 月 6日 l 05 1 9时 3 6分 ,河北 省邢 台县 尚汪 庄石 膏矿 区 的康 立 石膏矿 、林 旺 石膏矿 、太行石 膏矿
3 分 ,河 南 省 鹤 壁 煤 业 有 限 6
安全 血泪教训之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连载14)

安全血泪教训之中石油xx石化公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连载14)编者按小7:长期的安逸容易让我们失去危险的嗅觉,如果您身边有工作在一线的朋友,请不要吝啬您的点击分享。
或许,他们正因为看到这篇文章,提高了自身安全意识,将大部分突如其来的事故扼杀于摇篮之中。
事故案例:中石油xx石化公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爆炸时冒起的黄烟爆炸后的地面事故经过:2005年11月13日,因苯胺二车间硝基苯精馏塔塔釜蒸发量不足、循环不畅,替休假内操顶岗操作的二班班长徐某组织停硝基苯初馏塔和硝基苯精馏塔进料,排放硝基苯精馏塔塔釜残液,降低塔釜液位。
10时10分,徐某组织人员进行排残液操作。
在进行该项操作前,错误地停止了硝基苯初馏塔T101进料,没有按照规程要求关闭硝基苯进料预热器E102加热蒸汽阀,导致进料温度升高,在15分钟时间内温度超过150℃量程上限。
11时35分左右,徐某回到控制室发现超温,关闭了硝基苯进料预热器蒸汽阀,硝基苯初馏塔进料温度开始下降至正常值。
13时21分,在组织T101进料时,再一次错误操作,没有按照“先冷后热”的原则进行操作,而是先开启进料预热器的加热蒸汽阀,7分钟后,进料预热器温度再次超过150℃量程上限。
13时34分启动了硝基苯初馏塔进料泵向进料预热器输送粗硝基苯,当温度较低的26℃粗硝基苯进入超温的进料预热器后,由于温差较大,加之物料急剧气化,造成预热器及进料管线法兰松动,导致系统密封不严,空气被吸入到系统内,与T101塔内可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发硝基苯初馏塔和硝基苯精馏塔相继发生爆炸。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严肃处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
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的汇报。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这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会议同意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省环保局等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会议强调,当前正值冬春事故高发期,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加强安全生产和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要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放过一起事故的处理。
事件回放:松花江污染案2005年11月23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
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
接到报告后,国家环保总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专家赶赴黑龙江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污染防控工作,实行每小时动态监测,严密监控松花江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污染事件发生后,吉林省有关部门迅速封堵了事故污染物排放口;加大丰满水电站的放流量,尽快稀释污染物;实施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应急措施,组织环保、水利、化工专家参与污染防控;沿江设置多个监测点位,增加监测频次,有关部门随时沟通监测信息,协调做好流域防控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专门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污染事件应急处理。
应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工作回顾

、
超前运作 。 快速反应 , 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 充分依据。
I月 1 1 8日,市政府召开松花江水体污染情况通报会后 , 供排水集团领导班子马上意识 到这场 事件的严重性和搞好水 污染 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作 为城 市供 排水企业在应对水 污染
整体工作中, 必须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充分发挥职
一
密配合 , 研究解决水污染处 置的具体措施 ; 由宣传报 道组 与政 府有关部 门加强联 系,保 持一致 ;由后 勤服务组立 即组织力 量, 对应急防控期 间的后勤保 障工作提前安排 ; 由通讯联 络组 密切 与省 、 市环保 、 卫生 部门保持 热线联 系 , 随时通 报水情情
况, 保证 2 4小时通信畅通 。 l月 2 1 1日, 团向市委 、 集 市政府紧急呈报 了《 于松花江 关
了采取 活性 炭进 行深度处理 的净水 厂工艺改造方案 。专家们 经过科 学论证一致认 为 ,在松花 江上游水 体硝基苯含量 浓度 过高 的情况下 , 必须采取停止市政 供水的措施 , 待躲过 污染 团
作经过 ,作为承担城市供水 生产经营服务管理 职能 的哈尔滨
供排 水集 团, 在市委 、 市政府 的正确领 导下 。 在各方 面的 大力 支持下 ,把应对水污染事件作 为一场 特殊的战役进行 了详细
案 》建立起 统一指 挥 、 运转 的临战组织领 导体 系成立应 , 高效
急工作领导小组 , 立了水情 监测 、 家技术 、 设 专 物资准备 、 污染
处置 、 通讯联 络、 宣传报道 、 后勤服务等专 门工作 小组 , 各组 对
战时责任进行紧急部署。
集团应 急工作领 导小组抢前抓早 , 争取 主动 , 即派 出专 立
20 年 I 月 1 05 1 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 中石化吉化公 司双苯厂胺苯车 间发生爆炸 , 引发 了松 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 ,
吉林双苯1113爆炸(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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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11.13”事故案例分析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中石油吉林石化“11.13” 爆炸事故 和 松花江水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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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11.13”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过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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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11.13”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过程回放(续)
【午1时45分,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 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 • 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副省长、吉林市委书记矫 正中,省长助理、市长徐建一等领导迅速赶到 现场,组织抢险。吉林石化公司迅速启动消防 应急预案,切断各装置间物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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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11.13”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过程回放(续)
• 吉林双苯厂的内幕,是由一位工程 师首先向媒体曝光。 • 吉林市环保部门:爆炸当天就发现 水体受污染。 • 吉林石化:抱着侥幸的心理,极力 回避水体受污染的消息。 • 哈尔滨市停水通知“朝令夕改”
第14页
吉林石化“11.13”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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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11.13”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过程回放(续)
• 【事故延续】
• 在整个爆炸事故和灭火过程中,大量苯类污染物 流入松花江,最终酿成重大水污染事件。 • 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 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 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 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安监总局通报11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4. 贺荣芳,中石油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段文德,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吴扬,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 田德荣,邢台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杨爱莲,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 戴占银,邢台市副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四、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3.刘伟,蛟河市副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4.王志厚,蛟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理
对造成事故的吉安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按照有关规定,没收吉安煤矿违法所得2.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3万元。
(一)矿井概况
东风煤矿是原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原七台河矿务局。1998年改制为七台河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七台河分公司划入龙煤集团。东风煤矿各种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005年核准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该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违规放炮处理主煤仓堵塞,导致煤仓给煤机垮落、煤仓内的煤炭突然倾出,带出大量煤尘并造成巷道内的积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尘爆炸。
1. 王芳,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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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一)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六是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
其中:
1. 王x,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申x,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于x,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有关程序罢免其董事长职务。
4. 贺x,中石油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 段x,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吴x,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 王x,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