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浅析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一、诉前程序反思1. 诉前程序的不足之处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往往是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诉讼的第一道防线,用于筛查、媒介和解决环境争端。
目前诉前程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过强,容易增加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环境保护行动的积极性。
诉前调解机制不够完善,部分环境争端难以通过调解解决,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政府部门在诉前程序中的角色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容易导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有效进行。
2. 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问题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诉前程序的耗时较长,难以及时解决环境争端。
一些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在诉前程序中面临着信息获取不足、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导致其在诉前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影响其环境保护权益。
1. 成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解机构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建议建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解机构,以提高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诉前调解事务,全面协调各方的利益,减少环境争端的发生和扩大。
2. 完善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为了降低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诉讼成本,需要完善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
一方面可以简化诉前程序的流程,减少对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可以提高对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法律援助,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环境保护诉讼权。
还可以建立环境专业人员的诉前程序指导机构,为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3.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加强对诉前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建立政府主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环境争端的处理工作,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序进行。
政府部门还应当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环境争端信息和处理进展,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透明度。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公益诉讼案例分析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了解公益诉讼的实际运用和影响。
案例一,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某市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环保组织对此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政府须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环境修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某知名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但长期以来拒绝承认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法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受损消费者。
法院最终判决企业须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对受损消费者进行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鼓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公民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投入,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其次,公益诉讼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组织和公民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总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鼓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希望在未来,公益诉讼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意义和影响。
某市的检察机关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影响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于是,该市检察机关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整个案件的进展如下:1.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首先展开对该企业的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影响范围调查报告、公众投诉和上访情况等。
通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进一步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
2. 提起诉讼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除了直接向企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案件的重要性,鼓励更多受影响的人参与诉讼,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众及相关权益机构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客观的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确认,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判决执行最终,法院作出了对该企业的判决,要求其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受影响的公众。
检察机关在判决执行阶段一直跟踪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代表公众维护了受影响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企业不能再随意违法排放,从根本上保护了周边环境的净化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
案例一:中国"千岛湖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2007年,中国浙江省千岛湖的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导致了大量的死鱼和水生生物枯萎。
当地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最终,法院判决污染者赔偿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并且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的成功,一方面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案例二: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是一家曾经盛产化学产品的工厂,它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地区的土壤和水源。
环保组织发起了针对该工厂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进行环境治理和赔偿受损居民。
最终,法院裁定工厂赔偿了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并设立了环境基金用于修复受损地区。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
案例三:巴西亚马逊雨林砍伐环境公益诉讼案巴西亚马逊雨林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地区的非法砍伐活动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制止砍伐活动并进行森林恢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颁布了临时禁令,制止了非法砍伐行为,并要求相关砍伐者进行生态修复。
这个案例的成功,为保护世界上重要的自然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追究环境破坏者的责任,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这对环保组织和公众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读后感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读后感最近看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也让我心里五味杂陈。
就先说那个关于河流污染的案子吧。
有企业偷偷地把污水往河里排,那河水本来清澈得像镜子一样,能看到小鱼在水草间穿梭,结果被污染得黑乎乎、臭烘烘的,像被恶魔施了魔法。
当地的居民可惨了,本来靠着这条河洗衣洗菜,还有些人靠打鱼为生呢。
这时候,环保组织站了出来,提起了公益诉讼。
我就想啊,这环保组织可真是“正义的使者”。
他们要跟那些大企业打官司,肯定不容易。
大企业有钱有势,说不定还请了一堆厉害的律师。
可是环保组织呢,靠着对环境的热爱和一股正义感,就这么冲上去了。
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我发现证据的收集特别难。
你想啊,那些企业排污水的时候,肯定不会大张旗鼓地让你拍个正着。
但是环保组织的人就像侦探一样,一点点找线索,找水样检测,找附近居民做证人。
这让我特别佩服他们的毅力。
法院判决企业要治理污染,还要赔偿损失,这可真是大快人心。
这就像是给那些破坏环境的企业一个响亮的耳光,告诉他们:“这地球可不是你家的垃圾场!”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森林被乱砍滥伐的。
那些树木就像大地的守护者,默默地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给小动物们提供家园。
可是有些人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把它们砍得七零八落。
这时候,公益诉讼就像一场拯救森林的保卫战。
不过这个案子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就是对于森林破坏后的恢复措施,在判决里虽然有规定,但是执行起来却有点难。
就像你给一个调皮的孩子规定了要把弄乱的房间收拾好,但是他总是拖拖拉拉,找各种借口。
那些企业也是,虽然被判了要重新种树,但是种的树能不能活,种的数量够不够,好像都缺乏有效的监督。
这些案例让我觉得,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是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但就像一把宝剑,还需要不断磨砺才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一方面,我们要让更多的人知道有这么个保护环境的好办法,让大家都能参与到监督环境的行动中来。
另一方面,政府、法院和社会各界得齐心协力,把判决的执行落到实处。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公众利益、推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辨析,探讨其特点、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组织或者社会公众以代表性的诉讼方式,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保护自然环境和公众利益的一种行为。
相对于传统的环境纠纷处理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和代表性。
它不仅仅关乎个别人的利益,更关乎公众的利益。
环境问题是全民共同关心的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代表公众集体的利益,通过司法力量来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全面性和长远性。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单个案件难以全面解决环境问题。
而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代表性的案件,发出重要的法律信号,引导社会舆论,推动环境保护的长期进程。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可行性和效率性。
环境问题涉及多方面,需要跨领域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
而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可以集结各方资源,整合专业力量,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辩护,从而提高环境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可行性。
然而,虽然环境公益诉讼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门槛较高。
由于需要具备代表性和公共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门槛往往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和条件。
这对一些环境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相对较少,相关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这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影响力尚不明显。
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司法支持,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在短时间内很难看到显著的成果。
这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在公众意识中的影响力尚不够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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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浅析[摘要]环境公益分为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多人公益实为个人私益之结合,目前司法实务界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和私益相结合之特点,以此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附带行政诉讼。
纯环境公益诉讼依诉讼请求的不同分为排除妨害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
[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当下中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法层出不穷,实务界也有不少的探索和具体的司法活动,首先体现在机构设置上,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先后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这些新成立的环境法庭,大都宣布且已经受理了部分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典型案例数量也不少,对这些案件,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法院作出判决或者通过调解结案。
这些司法实践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
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理解上的不同,势必影响到这种新型诉讼在我国的开展。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一)公益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私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个人所有的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
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
公益从主体的构成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体利益,即集体公益,一类是多个人的利益,即多人公益。
[1]前者是一种整体利益,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利益,该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是参与到这个整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共享利益,此种利益不可被集体中的成员所独享。
如环境生态公益,它是集体成员整体分享的。
后者的主体是一个个体,即享有某种利益的那个集体。
它之所以叫做公,是相对于组成这个集体(也可以叫做共同体)的成员的私而言的。
这种利益分属于多个人中的各个人。
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个人的利益。
即“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概念,是多的概念。
如环境污染中的众多甚至是不特定多数主体所遭受的利益上的损失。
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都存在“多”,独立的多个人和构成集体的多个成员。
但这两种公益在利益与主体的联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的。
集体公益是不可在多个人之间分割的真正的共享利益。
如环境权中所体现的环境生态利益对于每个环境权主体来讲不可以分割,只能由各个主体共享,本质上体现环境权的公共属性。
作为多个人利益的公益是多个人的利益,是分属于多个人中的个人的利益。
它,准确地说是它们,本来就是多个主体的个人利益,它们只能由这个多数人中的个体来享有。
如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主体的环境侵权纠纷中它们的利益,如果把它们合并起来,不允许各个个体享有,那就是对这个人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对这种“公益”的侵犯。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大多不作如此的细分,笼统称之为公益诉讼。
如在“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中,众多的大沽渔民请求的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捞停产损失、网具损失和滩涂贝类养殖损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天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三者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虽冠以环境公益诉讼之名,但只有后两者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渔民的损失实际是人数众多的多人之“公益”,是可以分割的,是“私益”的集合,它完全可以分解为单个独立的民事侵权诉讼,此外与环境公益诉讼一并附带提出是本着诉讼经济的目的。
公益具有哪些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大多数学者认同公益具有的不确定性、整体性、脆弱性。
此外公益的供给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2]也就是公共利益是扩散性利益,由此对公益的维护在司法救济上应当确立相应的独立于私益保护的机制,德国法学家H盖茨教授认为,对扩散性利益的保护意味着用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
(二)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3]此处的环境公共利益采用环境法学上的通用含义,即它是具有环境价值的作为环境权客体的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其“以公益的促进为建制的目的与诉讼的要件,诉讼实际的实施者虽或应主张其与系争事件有相当的利益关联,但诉讼的实际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的效力亦未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
[4]这种诉讼是对环境价值重新认识的结果,环境价值的基础性和广泛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不仅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而且与人类生存以及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诸多范畴紧密相关。
任何对环境利益的损害都会波及整个社会,而在当今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环境条件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独占环境利益。
[5]然而由于环境利益的扩散性,并非所有的受害者都能自觉地站起来为权利斗争,其后果是环境损害和环境危机的不断升级,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充分认识并立足于环境公益的特殊秉性,环境公益由环境利益和公共利益组合而成,环境公共利益之于人类生存有两种价值:一是典型的公共产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独占性和消费排他性,其产生的利益表现为集体公益,只能被集体成员分享;一是环境是人类社会性生存的必要条件,水、土壤、空气、森林等环境要素可以特定为独立的“物”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产生的利益表现为私人利益。
这两种价值是同时表现在环境这个客体上的,环境并不会因为具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价值而自动分开,①对于不同的损害,在提起诉讼时,其结果可能会出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竞合。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一)诉讼法上的分类鉴于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的竞合,在诉讼中,全国各地风起云涌的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难免会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共存,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三种类型:1.环境公益附带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附带环境公益诉讼),如前述的“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
2.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附带环境公益诉讼)。
华清嘉园小区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7]可以说明这两种诉讼存在联系,该案原告业主张先生请求北京市园林局出具他所在小区的绿地验收报告,是典型的行政诉讼,但张先生得到该行政诉讼额外利益的前提下,该小区的其他业主也得到了利益,也就是就该案有了扩散利益。
但是本案不是环境行政附带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请没有超出自己私益的范围,但该案具有相当的公益价值。
②3.纯环境公益诉讼,典型者如贵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
[6]本案的原告是从事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水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的贵阳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和磷石膏废渣堆放地都在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贵阳市红枫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环境的侵害,并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不特定多数人的公益得到了维护,原告没有得到额外的私益。
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
(二)基于诉讼请求的分类在纯环境公益诉讼中,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目的、功能及具体诉讼请求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即排除妨害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
[8]排除妨害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关主体以预防或者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为目的,而对污染者或者相关行政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该类诉讼目的不在于要求行为人赔偿生态损害造成的损失,而在于预防或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要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者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
它可以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并于三个月内采取相应措施,排除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对环境的危险。
其他的案件如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乐陵市金鑫化工厂案、海珠区检察院诉洗水厂水污染案、番禺区检察院诉博朗五金厂水域污染纠纷案等,都以排除妨害为主要追求。
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污染者已经因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有关机关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污染者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一定恢复费用的公益诉讼。
该类诉讼的目的在于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因而只能是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而不可能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这意味着,在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特定损害的情况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
如“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中,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和天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
[注释]①部分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宜涉及私益诉讼。
根本理由在于此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原告范围、诉权享有、诉讼请求种类、诉讼推进、证据规则及认定、裁判效果和诉论目的等诸方面有巨大差异,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新型诉讼。
德国法学家H盖茨教授认为,对扩散性利益的保护意味着用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
参见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②在相关组织以及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等民间机构和媒体的倡议下,北京市园林局和规划委员会采取主动合作的态度,发起了北京100个小区绿地抽样实测活动,以验证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绿地的现状和达标情况,掀起了一场小区恢复绿地的环保风暴。
[参考文献][1]吕霞.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种类———从对“公益”的解剖入手[M].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3.[2]韩红俊,王均荣.公益诉讼的理性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4.[3][6]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9.[4]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24.[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7.[7]陈岳琴,肖竹.中国一个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华清嘉园小区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研讨[J] .中国律师.2006.5.[基金项目]本文系长治学院院级课题——《太行山生态旅游长治区域的环境法对策分析》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