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是指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依法设立的机构或法律规定
的组织、公民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下面介绍一个典型的公益
诉讼案例。
2010年,江苏盐城盐城市环保志愿者协会针对其所在城市中药材
市场环境卫生和药材质量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此案中,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了国家卫生、环保和质量安全法规要求,导致中药
材销售区环境卫生恶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利
和生命财产安全,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了被告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和违反
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了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
社会进步的作用,并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
作用。
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吗?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页眉可删)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吗?导读:个人是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是需要由法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的,但个人对于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可以提出举报,并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一、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吗?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因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须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什么?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甘培忠 汪劲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5年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实际运作情况。
案例一:中国"千岛湖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2007年,中国浙江省千岛湖的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导致了大量的死鱼和水生生物枯萎。
当地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最终,法院判决污染者赔偿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并且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的成功,一方面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案例二: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美国,爱迪生斯奎尔是一家曾经盛产化学产品的工厂,它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地区的土壤和水源。
环保组织发起了针对该工厂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进行环境治理和赔偿受损居民。
最终,法院裁定工厂赔偿了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并设立了环境基金用于修复受损地区。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保护自然环境,还可以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
案例三:巴西亚马逊雨林砍伐环境公益诉讼案巴西亚马逊雨林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地区的非法砍伐活动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制止砍伐活动并进行森林恢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颁布了临时禁令,制止了非法砍伐行为,并要求相关砍伐者进行生态修复。
这个案例的成功,为保护世界上重要的自然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这些案例展示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追究环境破坏者的责任,保护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这对环保组织和公众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海南高院环保庭开审第一案各界人士媒体高度关注

我省四个法院 获全国 “ 立案信访窗 口”先进荣誉
近 日,最 高人民法院发 出通报 ,我省 的三亚市 中 级人 民法 院 、海 口市琼 山区人 民法 院 、三亚市城 郊人 民 法院 、临高县人 民法 院 ,被授 予全 国法院 “ 立案信 访窗 口, 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 号。 ,
法庭上 ,控辩 双方就污染 的举 证责任 、行 政行为 的法 律 依 据 及 补偿 、赔 偿标 准等 问题 进 行 了激 烈 辩 论 。海 南省 高院邀请 省人大 代表 、政协委 员和省 高院
海南高院 出台意见 规范涉 “源自新拆迁条例"案件受理 近 日,省 高院 出台 《 海南 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受
指 导意见 ( 行) 试 》,业 已施行 。今年 1 ,国务 院公 布 月 实施 了 《 国有 土地上房 屋征 收与补偿 条例 》,为与 原 有的 《 城市 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 》相 区别 ,俗 称前者 为
“ 新拆迁条例”。
64一 / 0 年 第 5期 总第1 9 / 1 2 1 期 2
人 民法 院判决无 特定受 益人 的环境损 害赔偿金 以
及 人 民法院裁 判文 书确定 由当事人 负担 的诉 讼费用 , 应 当 由义务人 自行 缴纳 。义 务人拒 绝缴纳 的 ,在 执行
过程 中强制追缴 ,上缴 省级财政 。
据悉 ,海南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此前 已印发 了 《 于 关 开展 环境资 源 民事 公益诉讼 试点 的实施 意见 》,对环
境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试 点案件 的范 围 、立 案的条 件 等作 出了规定 ,解决 了开展环境 公益诉 讼制 度试点
的难题 。
( 笔 人 :许 平 飞 ) 执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是指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手段,为推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针对几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一、典型案例一:福建金龙鱼油厂非法排污案福建金龙鱼油厂是一家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但其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非法排污的行为,导致周边环境水质恶化,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经过环保组织和居民的多次举报,最终法院受理了此案,判决金龙鱼油厂赔偿环保组织和居民共计800余万元,并责令其停止非法排污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法排污行为不仅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公益诉讼的出现,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居民的利益,促进环境保护的深入开展。
二、典型案例二:新疆阿克苏市违法建设案新疆阿克苏市一家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土地,大量破坏生态环境。
当地政府多次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但企业始终置若罔闻。
最终,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企业停止违法建设,并赔偿环保组织和当地政府一定金额的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而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
三、典型案例三:北京某物业公司违法收费案北京某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业主收取高额的维修基金和停车费用。
经过业主的多次举报和维权,最终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罚款一定金额。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四、典型案例四:河南某企业非法出售食品案河南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销售非法食品,导致多名消费者中毒甚至死亡。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审理法院】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3.02.16裁判规则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
正文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
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
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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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思考
摘要2011年5月,贵州省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
蔡长海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污染损失107.3万元。
本文将通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分析来探讨当下对环境法的思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免责环境污染
案例简介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
“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即是由这个组织发起的一项环保公益活动。
这个活动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目标。
蔡长海参加了此项公益活动,并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
2011年5月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
2012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龙兴光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有关部门作出的水污染治理方案,治理此项水污染,需投资117.3万元。
蔡长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减除罚金10万元),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治理被损害的水环境。
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他与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约定每月定期进行巡查,对污染河流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2012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宣判。
【1】,
一、关于案件未宣判的理解。
对于这个案件,我有两点认识。
首先,该案件是有关公共水资源被污染的案件。
其次,该案件是一件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要求对公共水污染进行赔偿的案件。
所以我认为案件未宣判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蔡长海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署的《河流认领责任书》是否具有代表东门河周边所有居民控告污染东门河的龙某的权力。
尽管蔡某与该中心签订了条约,但当地人民、政法是否将该项权力赋予给改教育中心并未得到考证;
(二)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而蔡某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时又是以个人的名义发起的民事诉讼,在法律规定上就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污染者必须承担污染治理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因为龙某在2012年6月已经被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和罚款10万元,这表明,已经对龙某的污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处罚。
二、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解释。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即龙某在2012年已被判处环境污染罪。
【2】
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
【4】
相关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有责任排除危害,这就说明龙某有责任对被污染的东门河进行相关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但并未提到追认责任的的问题。
四、关于环境免责问题:
(一)污染环境民事免责: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人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以下情况可以成为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污染,比如地震;
2、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3、因第三人的过错。
【5】
(二)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情形: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
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三)环境民事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质疑:
1、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是为了救助无辜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的。
但无过错责任成为归责原则后,是否存在过错将不再被考虑,这就使得某些案件的真正的过错方逃脱责任,或者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过错方与过错方承担均等责任,这必然又失去了公平。
2、企业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要承担责任,有时损害是巨额的,会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这会给企业带来畏惧心理,因此产生的经济滞后和就业等社会稳定问题。
3、企业获准生产,缴纳了排污费后是否享有排污权?当公民的环境权与企业的排污权发生冲突后,有必要进行利益的衡量。
4、无过错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让民事主体代替国家和社会履行了社会保障职能。
【6】
五、本案的意义
(一)本案是首例公民作为原告,为了纯粹的环境利益提起的诉讼。
突破了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冲击了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
本案尚未宣判,未来的审理结果,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各地法院在公益诉讼中对公民是否能够提起诉讼的选择和认定。
(二)长期以来,法律界和法学界、媒体乃至公众,一直呼吁给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司法机关也认识到赋予公民个人有条件地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组织保护公共利益的不足。
本案中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有特殊意义的,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1】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第一案/gongyi/info/54916.aspx /jxsw/201209/t20120927_955507.html
【2】环境污染罪的解释:华律网/zuiming/197_gainian.aspx
【3】摘自《侵权责任法》。
来源/2859w.html
【4】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来源地址/view/38920.htm 【5】环境污染民事免责条件,来源地址/topic2010/hjwrdmz/60093.shtml 【6】华律网,来源地址/topic2010/hjwrdmz/600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