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公民诉讼原告适格制度的构建

外的先进 立法,修 改 完善现行 的法律制度 ,逐 步构建环境公 民诉讼 原告适格制度 。
关 键 词 :环 境 公 民 诉 讼 ;原 告 资格 ;制 度 建 构
中图分类 号 :D 2 . 9 26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lO 一5 2 2 1 0 0 8 O t 14( 0 0) 6— 0 3—0 5
讼 ”的规 定 。加拿 大 《 环境 保护 法 》第 2 赋 2条 予 已经 申请要 求调 查 的个 人 在 “ 一个 合理 的期 在
第 2 3卷 第 6 期
2l 0 0年 1 1月
宁 波 大 学 学 报 ( 文 科 学 版) 人
J OURNAI OF NGBO NI UNI RSTY (LBERAL AR VE I I TS EDI ON ) TI
V0 . 3No6 12 . NO .2 0 V 01
环 境 公 民诉 讼 以公 民环 境 权 、环 境 公 共 信
托 、 民主权 等理 论 为 基础 , 美 国 的环境 立 法 人 在
之 间必 须存 在 一定 的因果 关 系 ; 可救 济性 ,即该
中逐步确立了公 民诉讼条款 。 清洁空气法 》 清 《 《 洁水 法 》 有 毒有 害 物质 控制 法 》 资源 保 护和 恢 《 《
论我 国环境公 民诉讼 原告适格 制度 的构 建
王 枫 ,蔡 先凤 ,梁小丽
( 波大 学 法 学院,浙江 宁波 351 宁 12 1)
摘要 :环境公 民诉讼或环境公 益诉讼 是指公 民、环保 团体 、政府等任何社会公 共与私人领域 的具有 独立法 律地位的任何 法律 实体 ,为保 护环境公益 ,针 对环境破坏 者或 不履行法 定职 责的行政机关提起 的诉讼 。环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 建我 国环 境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必要 性 构 ( ) 建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是保 障公 民环境 权 的需要 一 构
、
国 外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一 美
现 实生 活中 , 多环 境污 染行 为没有直 接 、 许 明显的受害者 , 而
环境 公益 诉讼 在美 国也被称为“ 公共 诉讼” P b c a L t a (u l L w ig — 只是属 于 “ i i 共有 ” 财产 的环 境 因素遭 到破 坏 , 直接利 害关 系” “ 或 t n , 公民诉讼 ” C t e S i 或者“ i )“ o ( iz n u ) i t 民众 诉讼” 是指 公 民可 以依 “ , 直接 受到损 害” 的条件 , 往往 使得无 人享 有起 诉权 。 即使法律 赋
促 诉讼 。如 果司法 长官允许 , 就可 以由他提起 诉讼 , 诉之 目的 事业 , 理社会 事务” 起 管 也确立 了公众 参 与这~ 原则 。环境 公众参 并 非为其 自身 , 而是 为一般 公众 的利益 。在英 国, 为公 民用 来 寻 与包 括环 境立法 参与 、 政 参与 、 行 司法参 与 。环境 公益诉讼 则是 求环 境等 公益 司法 救 济的 检举 人诉讼 制度 可 以认 为是 公益 诉讼 公众 参加环 境管 理 、 与公 害解决过 程 的一 种重要 制度 , 不仅 参 而
( )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二 英
( ) 建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是 公众 参 与原 则的客观要 求 二 构
环 境污 染和 破坏造 成 的损 害具 有广泛 性和社 会性 , 单靠政 府 的力量不足 以保护 环境 , 必须借用 民主 观念和 公众参 与环境行政
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州大 学法 学院 福 州 30 0 ) 福 5 18
摘要 以政府 为核心的环境行政行为 、 现行的诉讼 法、 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皆不能 实现对我 国环境公益 的有 效保 护 , 在环境 法的全球化与趋 同化形势下, 论我 国有必要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来保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度 制 度 构 建
Absa t Al te e vr mne tla miitain b h vo , te c re tp o e ur n n i tc l h n io na d n srt e a ir h u r n rc d e a d e vmmn na a n e aain t o e — o e tllwsa d r g to s wi g v m h
me tb ig te c r a o rvd f ciep oe t n fr hn ’ n i n na u l trs ,S h n e d o s u te vmn n n en o ec n n t o iee e t r t i ia s vr me t p b i i e et OC ia n e st c n t c n i me — h p v co oC e o l cn o r
践 中 , 民 法 院审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既 缺 乏 程 序 法 人 的规定 , 也缺 乏实体 法 的依 据 , 很难 受 理公 益 诉 故
讼案件 。其 二 , 行 法 律 规 定严 重 阻 碍 了 我 国 环 现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建 立 , 目前 的三 大诉 讼 法 中 , 在 除刑事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 察 机 关 代 表 国 家对 侵 检 害 国家 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提 起 诉 讼 外 , 另外 两 大 诉讼 法均 未对 公 益 诉 讼 作任 何 规 定 , 而且 还 在 某些 制度 上 限制 了公 益 诉 讼 的提 起 。其 三 , 于 由
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我们要在扩建 、 完善现有 以光缆 为主 体的基础传输 网和推 络广 告未来 的发展 空 间远 比传统媒 体要大 , 但是 , 在其局 限性 进基本 电信普遍服务 的同时, 大力开 发和 利用 当代最新通信 与 同样很明显, 对于网络广告的发展 尚不能盲 目乐观 。 信 息技术成果 , 加速建 设一个覆 盖全 国的大容量 、 安全可靠 的
、
告的资格 不仅仅 限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在环境公益诉 讼中 , 受到侵害 的是环境 公共利 益 , 原告可 能并未造成直接 对
1 .环境公益诉讼 概念 及特 点
公益诉讼是 2 0世纪 6 O年代 , 国在经历 剧烈的社会变革 损失, 由于公 共利益 的重要性 与私益 的相 关性, 允许其提 美 但 仍 后广泛使 用的一个术语 。它通 常是指 组织或 个人针对 损害 国 起 诉 讼 。 家、 社会 或不特 定多数 人利 益的行为 , 向法院提 出指控 , 并提请
早制 定切实可行 的措施 和手段 , 为网络广 告制 订出必要的“ 游 在这方 面, 美国的经验可 以借鉴 。19 9 8年 5月 l 4日, 几经 戏规则 ”给网络消费者撑起一把“ , 保护伞 ” 。制定网络广告管理 修改 的 I tr e n e n t免税 法案在 美 国参议 院商 业委员 会 以 4 票 办法等专 门性 的法律法 规和网络广告 的监管方式和方法, 1 在技 对 0票的优势通过, 为美 国本土 企业铺平 了电子 商务的发展道 术上对 网络广告像“ 雷达 ” 一样进行 跟踪 , 进行全程 、 透彻 的监 路。美 国的第三方认证系统 的第三方服务软件 除了可 以监测到 控 。 对一 些涉 网工商企业 的经营 范围、 经营规模 、 经营方式等进 浏览率外, 还可监测到违反 国家规 定的一些广告 , 如烟草 、 色情 行经常性 的检查 , 同时, 化对企业 信息化程度 、 强 网络设 置、 网 或暴力等 。在我 国, 网络 广告的管理 已引起 国家的重视 , 国电 上交易等情况进行 调查 了解, 我 分析 论证 , 以有效的技术措施 , 对 子商务的各项 政策 、法 律与法规 及各种 标准正在 加紧制 定当 网络 广 告 进 行 全 方位 监 督 和 管 理 。 总之 , 网络广 告要想得到长足 的发展 , 了具备政府 、 除 法律 门, 还需 要政府 、 网络广 告代理 商和 网站 经营者 的共 同参 与与 以及技 术等外部 支持外 ,还必须 具备健全 的广 告整合营销体 积极配合。 系, 能够提 供丰富的咨询— — 企业形象 、 品、 产 电子商务解决 3 .加快我国 网络技术的发展, 努力拓 宽网络广告 的范 围 方案 , 帮助 企业 进行网络活动和策划 、 品、 产 市场 网络调查 。网 中。但还不够 , 因为网络广告监管工 作的执行不能光靠 政府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浙江工 贸职业技 术学院 基础部 ,浙江 温 州 3 50 2 03)
摘 要:现代社会环境问 题的日 益严重使得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热点问题,文章分析了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
陛和可行性,并在借鉴其他 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和我 国的司法实践基础上,提 出了建立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ZHA O u —i H il ng
( hj n d s y&T ae o a o a C l g, nh u 3 50 ,hn ) Z ei g n ut a I r rd ct n l ol eWe zo 2 0 3C ia V i e
Abs r t sa l h n n i n n a u l t ai n s se h sb c meah t o i t ewo s nn f n io me t n t ac :E t b i i g e v r me t l b i l i to y tm a e o o p cwi t r e i g o v r n n s o p c ig t hh e i
第 1卷第3 0 期
2 1年 9 0 0 月
浙 江 工 贸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ZHE I JANG NDUS I TRY&TRADE VOC I AT ONALCOL LEGE
V0 .0No 11 3 Se . 0 p20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术
公 民个人关于公共利益的请 求是紧闭的。环境资 源的 “ 整体性和共 有性 ”意味着若对其侵 害 ,不仅侵 害了
社会 每个成员 的利益 ,也侵 害了一定 的 “ 社会公共利 益”。在环境法领域 ,只将 国家作为环境保护 的唯一
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
环境 法 市 民社会 理论
道德 失 范
法律教 义学 文 章编 号 :0 909 (0 90.4 .2 10 .5220 )1 50 0
但正足这种做法 , 在我国建设法制 国家时, 中国走入了一个误 区:
即先有立法 , 再形成法制 。也就是说 : 中国法律都 是从上 至下 的强制 型的 ; 中国的法大都是从外国 引进 的, 以中国的法逻 辑是从上到 而 所
诉讼 制度 的概 念 、 特点入 手概括 了环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基础 知识 , 然后 从 市民社会 理论 方面 、 道德 失 范 角度 和 法律教 义 学方
面 着手 , 究 了我 国在 本土上如 何 更经 济、 率的解 决 环境 纠纷 , 研 效 以期在 立足 于本 土资 源, 陈就新 , 以开 拓一 个新 点来研 弃 可 究 如何 完善 我 国的环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
点。关注少数人 的声音, 则就是社会 中出现越来越 多的该现象后 , 国 家就会发现这方面 的缺陷 。公众也可 以有 公益 诉讼代表人 向社会提
起 国 家应 当关 注 该 方 面 的 问题 。 国家 在 关 注 该方 面 问题 时 , 不要 当 先 急着 引进 外 国 的成 熟 规 定 , 当先 顺 应 本 土 化 资源 的前 提 下 , 沿 本 应 顺
下 的 , 实这 种 逻 辑 是 反 法 律 生 长 逻 辑 的 。综 上 , 国在 立 法 上 完 善 其 我
文献 标识 码 : A
、
概 述
所谓环境 公益诉讼 , 就是公 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环境公 益遭受侵害或 有侵害之虞时, 对侵害环境公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制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作者: 秦晓峰[1];陈宏光[1]
作者机构: [1]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出版物刊名: 湖湘论坛
页码: 44-47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环境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时效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环境侵权诉讼不断增加,司法机关面临着日益增多的环境公益诉讼。
但由于我国环境权救济机制和公益诉讼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协调,导致实践中大量牵涉环境民事公益的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立法与现实的冲突,使得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旨在从必要性、可行性、制度设计等方面论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具体建构,以期能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法治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
个关 于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条 款 ,打开 了环 境公 益 诉 为提起 诉 讼 或 者 指 法 院 审理 裁 判 某 一 类 案 件 的权
讼制度的先河。根据该条款的内容 ,普通公民可以 限。美国 《 清洁空气法》 允许原告对任何被声称
针 对 环 境 公 益 受 损 现 状 请 求 法 院实 施 禁 止 令 救 济 违 法 的人 ( a n y p e r s o n a n e g e d t o h a v e v i o l a t e d ) 起 ( i n j u n c t i v e r e l i e f ) 以要 求环 境侵 权者 遵 守环 境 法律 诉。《 资源保护和再生法》 规定 ,原告不仅可以对
自觉守法、督促环境主 管部 门严格执法从而 实现 环境保护 的功 能。当前 ,我 国环境 污染较 为严 重 ,探 索在 我 国
建 立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是 保 护 生 态环 境 必 要 且 可行 的 一 条路 径 。 关 键 词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诉 讼 ;公 民 ;理论 基 础
2 0 1 1 年公 布 的 中 国环 境 状 况 公 报 显 示 :我 国七 大 实践 中发挥 越来 越大 的作用 。
水系都 面临着较大程度 的污染 ;5 0多个城市 的空
美 国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的 内容 主 要涉 及原 告 的
气质量 劣于三级标 准。2 0 1 2年 以来 ,雾霾天气席 范 围、被告 、管辖 、事务管 辖权 ( s u b j e c t ma t t e r j u .
卷 全 国 ,令 公众 苦 不 堪 言 。保 护 环 境 已迫 在 眉 睫 。 r i s d i c t i o n ) 、判决类 型 以及 诉 讼 费用 的承 担 等 问题 。 建 立有 效 的法 律制 度 ,从制度 上 限制 和减 少环 境污 美 国环 境 法 律 一 般 规 定 “ 任 何 人 ” 均 可 以提 起 环 染 的发 生才是 环境保 护 的长久 之策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2 . P e o p l e ' s P r o c u r a t e fS o i c h u a n P r o v i n c e , C h e n g d u 6 1 0 0 1 7 ,C h i n a )
Abs t r a c t : En v i r o n me n t a l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u b l i c i n t e r e s t l i t i g a t i o n h a s t h e v a l u e o f r e g u l a t i n g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o we r ,p r o t e c t i n g
a b o v e ,t h i s s y s t e m s h o u l d b e e x p l i c i t l y s t i p u l a t e d o n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f o c u s i n g o n t h e p r a c t i c a l c i r c u ms t a n c e s .B e s i d e s ,s p e c i i f c
境 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 同 时 ,从 拓 宽原 告 资 格 、设 定 复 议 前 置 程 序 、 引入 禁 令 判 决 、 以及 设 定 律 师 强 制 代 理 等 几 方 面
着手 细化 环境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具 体 制 度 设 计 。
关
键
词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制度设计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1 — 3 6 4 4 ( 2 0 1 3 ) 0 5 — 0 1 2 5 -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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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8期山东社会科学No.8总第20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张锋陈晓阳(山东大学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是对自然权利的关注与认同。
作为自然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应对环境侵害和环境纠纷案件中表现出强大生命力及独特优势。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自然权利;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8-0085-05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面对新型的环境纠纷,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无论从法律标准抑或程序设计上,都显得苍白无力。
在环境问题已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形势下,积极突破传统诉权理论,建立新型的环境保护诉讼机制,特别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了。
(一)传统诉讼权能理论面临的困境与出路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起源于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形成的裁判观念以及德国法中的规定,即“维护私人权利的纠纷解决机能和标准确立机能”①以及“某人能够站在法院当中进行诉讼的资格”。
这种解决私人利益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延伸就体现在其解决纠纷的主要功能和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上。
一方面,其遵循“法律权利标准”,规定只有自身权益受到现实损害或威胁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即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纠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其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只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
这种限制不仅大陆法系存在,英美法系也存在。
按照这种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因而是实体权利在程序法上的延伸,只有基于实体法上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才能有效行使诉权。
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形成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②公众只能基于实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提起诉讼,在实体权利没有受到现实损害的情况下不具有诉的资格。
但在面对新型的环境纠纷时,传统的诉权理论和程序设计就表现出其僵化和保守的弊端。
换句话说,在环境保护日益紧迫的今天,对传统的诉权理论进行反思,建立一种新型的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理论和程序机制,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因为若按照传统的诉权理论,很多当事人的诉权将可能被排除在外,其中就包括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而起诉的权利。
为了适应新型的诉讼与纷争,必须重新审视传统诉权理论,提高诉讼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能力,重新衡量和考虑诉之利益,根据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和充实诉之利益的保护范围,使诉权逐步发展成为基于诉讼程序法而产生的独立权利,从而摆脱传统诉权理论将诉权与实体权利机械挂钩的束缚,只要相关主体能够证明某种利益与自己有关,就享有起诉的权能。
这种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私人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也包括环境利益。
这一转变将使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与动力,为收稿日期:2012-06-25作者简介:张锋,山东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师范大学教授。
陈晓阳,山东大学医学院人文医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政策与法律创新研究”(编号:ZR2011GM015)、山东省社科联科研课题“山东省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1-zz-JJ-06)的部分成果。
①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②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三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公众提供一个通过司法主张环境公共利益的新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行的现实需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放宽了法律上的对原告资格的限制,赋予相关主体代表公众就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此达到自然权利的救济和实现。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是自然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环境公益保护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从程序法上保护自然权利的重要武器,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在其环境诉讼中,在原告诉状的当事人一栏中就将自然物特别是动物的种类的名称列于其中,允许其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我国资深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认为,承认自然体的权利,对于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可以从只保护人的权利向同时保护人和自然的权利发展。
①因此,研究自然权利的实现,就不得不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司法界认为“代理论”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即人类可以作为自然的代理人,使自然权利的主张得以实现,在自然权利受到侵害时,这个代理人可以代为诉讼,使其获得司法救济。
然而,问题是复杂的:这个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在现实的程序中如何运行?自然的利益究竟通过何种程序实现?从我国现行立法情况来看,虽然一些法律有类似的规定,但未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就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缺少法律制度上的支撑。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与价值面对环境保护工作日益紧迫的形势,环境公益诉讼彰显出以下多元化的功能和价值: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的助推器。
市场机制将各种环境要素在各主体之间自由交换,最终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能够得到同步增长,达到全社会的最大福利,它更符合自然的公平正义。
然而,市场只能够解决交换的正义,却从来就无法解决分配的正义问题。
在市场的调节下,一部分人(包括国家)可能会获得环境利益的充裕供给,另一部分人却可能因为市场调节的盲目性而连最基本的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环境资源都无法得到保障,改变这种环境利益上不公平现象的重要途径便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对不平等的环境资源分配予以调整,使法律向那些对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无动于衷或无能为力的“弱势群体”倾斜,实现环境利益分配上的正义。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事前和事中的矫正功能,它可以对那些因滥用行政权而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以监督和纠正,有助于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环境行政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体现了民主的和宪政的价值。
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基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程序性权利来实现实体性权利,从而行使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对国家的保护环境的职责起到了监督和补充的作用,体现了人民主权、民主参与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②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一)价值取舍: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合理融合环境侵害不同于其他的侵害,环境侵害的结果往往不仅仅对某个个体的私人利益造成损害,更多的时候是损害不特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即某一区域内的环境公共利益,因此,环境私益诉讼涉及的环境侵害行为大都也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存在缺陷,致使受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所涉及的不特定多数人因不具备诉讼资格而无法寻求法律上的救济,这时,处理好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并在私益诉讼中解决环境公益问题,就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我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伊始,就要关注如何在环境私益诉讼中寻求对环境公益的救济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就是私益诉讼,它是以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理论为理论依据的,这些理论不仅可以为公民提起环境私益诉讼提供法理依据,同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根据。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是密不可分的,某项环境权益往往并不仅仅属于个人,它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环境问题往往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密不可分,无论是环境的保护还是环境纠纷处理都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紧密相连,因此,环境诉讼中经常掺杂着环境民事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公民一方面起诉相关主体的环境侵害行为,另一方面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
由于现行实体法没有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到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制和框架中,所以法官必须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前、在环境民事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中找到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的利益平衡点,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①②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272页。
马明飞:《自然遗产保护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求索》2012年第2期。
时透视环境私益诉讼中所包含的公益诉讼的诉的利益,在现行司法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二)模式架设:国家公诉与民众私诉相结合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取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具有原告资格,这是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以在涉及公共利益案件中的原告资格,美国法律也赋予了区检察机关对涉及环境保护或联邦利益的案件具有起诉资格。
二是除了国家检察机关具有原告资格外,法律也赋予了其他的相关主体以原告资格。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采取多元模式。
1.公民与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问题。
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应该是没有争议的,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
这其中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社会上一般的民众。
在民主社会中,公民应该成为当然的原告主体。
政府固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政府的行为有时会与环境公共利益相冲突。
此时,公民就是最好的监督和制约主体。
通过赋予公民起诉的资格来启动司法程序,制约政府的行政权对环境的损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肯定公民的诉讼资格并不代表所有公民都当然地取得了该资格,我们应该从制度上进行相应的设计和限制,究竟多大范围内的公民可以取得该资格,将是我们首先要确定的问题。
为充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笔者建议应该将该范围扩展到“非直接利害关系”,毕竟环境损害较之其他的侵害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更加困难和模糊,否则可能会将很多相关诉讼主体排除在外。
此外,还要通过制度设计和限制(如借鉴现有诉讼法中的有关诉讼资格竞合的问题),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滥诉问题或多人同时诉讼问题。
环保团体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环保团体具有公民和政府所没有的独特优势:在资源与信息的取得和占有上,它比公民个人更具优势,有能力负担诉讼成本,一般不使用财政资源;在环保意识上,它一般比公民个体的环保意识更超前更强烈;在立场上,它相对于政府来说,更能够保持中立性和正义性。
因此,环保团体应该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
2.检察机关的诉讼资格问题。
在国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目前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具有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资格的,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作为公诉机关起诉犯罪嫌疑人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该种地位,但检察机关的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资格不能被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