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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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摘要: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以致于这一现象成为现在和将来制约我们生活甚至是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找出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构,以期能指导我国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诉权建构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1)环境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环境权也是如此,只有能够获得司法救济才算是具有了权利的本质因此,环境权的设立要求赋予公民以诉讼资格,使得公民能够实质享有这项权利。

⑴(2)新的诉权之利益说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实体权利是基础,诉权是实体权利在程序上的延伸。

只有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权利所有人才能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问题日益复杂,法学理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关系被重新定位,出现二者分离即新的诉之利益说,该说认为诉权不是再以实体权利作为基础和依托,诉权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而不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

新的诉权理论也将所要保护的利益扩大了,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现实利益和将来利益等,这种诉权理论的变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放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及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指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或者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者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

⑵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环境权和其他相关的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原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现在已经或可能破坏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公正判决的诉讼活动。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作者:邓宁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29期摘要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流的观点认为创设是我国实践的迫切需要。

本文主要从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着手,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缺失及保障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公民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对政府的依法行政期望越来越高,于是就无法容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环境污染事件、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违规建设、国有资产流失等,有识之士开始关注并积极寻找救济途径。

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并与个体利益密切相关,但按照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受严格限制,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社会理念日益深入的形势下,如何构建相应的合理的制度规范是摆在面前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浅略分析与思考。

1 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1.1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世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速,公民的参政意识、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意识逐渐增强,人民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公民权利永远是第一性的。

公民权利是源,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为其服务。

即就国家权力的实质和根源而言,它本质(人民主权)是来自人民的权力“人民是一切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

具体而言是由公民行使公民权利(通过人民代表代表大会组织和产生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从而使人民的权力上升为国家权力),所以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人民的利益,增进公众的福利。

1.2是弥补我国行政管理的需要当今社会,社会事务日益繁多,政府的公共事务也日趋复杂,这使得政府的管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难免有遗漏之处。

为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借助公民、团体、组织的力量来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就显得很有必要,这也是一种趋势。

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张 敏
( 州大 学法 学院 福 州 30 0 ) 福 5 18
摘要 以政府 为核心的环境行政行为 、 现行的诉讼 法、 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皆不能 实现对我 国环境公益 的有 效保 护 , 在环境 法的全球化与趋 同化形势下, 论我 国有必要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来保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度 制 度 构 建
Absa t Al te e vr mne tla miitain b h vo , te c re tp o e ur n n i tc l h n io na d n srt e a ir h u r n rc d e a d e vmmn na a n e aain t o e — o e tllwsa d r g to s wi g v m h
me tb ig te c r a o rvd f ciep oe t n fr hn ’ n i n na u l trs ,S h n e d o s u te vmn n n en o ec n n t o iee e t r t i ia s vr me t p b i i e et OC ia n e st c n t c n i me — h p v co oC e o l cn o r
践 中 , 民 法 院审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既 缺 乏 程 序 法 人 的规定 , 也缺 乏实体 法 的依 据 , 很难 受 理公 益 诉 故
讼案件 。其 二 , 行 法 律 规 定严 重 阻 碍 了 我 国 环 现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建 立 , 目前 的三 大诉 讼 法 中 , 在 除刑事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 察 机 关 代 表 国 家对 侵 检 害 国家 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提 起 诉 讼 外 , 另外 两 大 诉讼 法均 未对 公 益 诉 讼 作任 何 规 定 , 而且 还 在 某些 制度 上 限制 了公 益 诉 讼 的提 起 。其 三 , 于 由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必要性研究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必要性研究

文章 编号 :0909(090 ・5-2 10-5220)60 30
出具盖有公章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 被告应本着专业和实事求是的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 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 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 的诉讼, 动。0 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 关的不当的或违法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导致的对环境 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损害或损害的可能而 提起的诉讼 , 以此来纠正或者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 并尽量减少 和弥补造成 的损害 二、 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现状
我国 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 的行为而规
定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 环境保护法》 《 中没有赋予公 民、 法人 对 于我 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意义重大 。
因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益而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 第
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
到行政不当行为的侵害却不 能发动司法权纠正行政权的不当行使, 环 来靠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严重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 已
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
( ) 法 实践 二 司
Hale Waihona Puke 不能够适应层出不穷的行政侵权事件, 我们要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 , 提高社会各种力量 的积极性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公众参与保护环境 的 网络, 疏通公 民提起公益诉讼 的渠道, 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运作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机制 。
三、 构建我 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法制化的不断推进 , 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渗透
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 告 , 即使把这里的“ 单位” 解释为 也具有逐步将各种公共权力纳入法律监督与制 约范围的趋势 。在经 包括行政机关 , 本条也未明确 公民有针对环境行政侵害行为 的诉权, 济 高度发展的今天, 我们不能忽视 日 益严重的环境公益侵害 , 有必要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后,才有适合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得出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出发,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体资格主题内容: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公众环境权的维护和保全,主要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或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环境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

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是传统的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机制,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机制已经显现出难以弥补的缺陷。

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权 的客体 , 环境 资源 就 其 自然 属 性 和 对人 类 社 会 的
重要性 来说 , 它应 该是 全体 国民的“ 享资源 ” 是 全 共 ,
不 同将法 益分 为 国家利 益 、 会利 益与 个人 利益 , 社 其 中社 会法 益是 指 以社会 整体 作为法 律人 格者 所拥 有
的社会共 同 生活之 公共 利益 。它 一般 包含 三个方 面
N0. 2 7 1. 00
我 国建 立 环境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可 行 性 与 必要 性 分 析
刘 居 艳
( 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 , 中 山东 青 岛 2 6 0 ) 6 10
摘 要 : 由于 环 境 的主 体 、 内容 、 象 等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此 对 于 是 否 确 立 环 境 权 这 一 问 题 , 界 存 在 较 大 分 对 因 学 歧 。 但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飞 速 发 展 , 境 问 题 日趋严 重 。 如何 使 法律 在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发 挥 应 有 的作 用 是 我 们 面 临 的 环 重 要 课 题 。 笔 者 认 为 , 境 具 有 公 益 属 性 , 没 有 确 立 环 境 权 的前 提 下 , 以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环 在 可 以通 过 公 益
维普资讯
《 国海 洋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中 (
J OURNAL OF OCEAN UNI VERS TY I OF CH I NA ( o ilS incsEdto S ca ce e iin)
20 0 7年第 1 期
任务 了 。
同时公 共性 体现 了社 会公 众对公 共管 理 活动 和公 共
产 品供 给 的广泛 参与 , 以及 公共 管理 活动 的公 开性 。 环境 的权益 属 于公 共 利 益 的范 畴 。首 先 , 境 环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在学理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完善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模糊,学者们持各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依据相关法律,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和多数人利益的现象进行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诉,二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1](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的诉讼。

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上述行为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和个人等。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前者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环境污染主体的诉讼,后者是对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部p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均应承担:[3](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再者,环境工作做得好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的消费绿色化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商品欲保持竞p(三)有关部门管理环境的机制存在局限性1.政府失灵。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为广泛和复杂,有关部门的力量不足以涉及全面的环境公益问题。

因此,仅依靠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公益保护存在局限性。

2.受地方利益限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发展模式探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发展模式探究作者:王宇琨韩润生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5期摘要:环境行政违法执法是导致我国环境公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因而有必要在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之外引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新的监督方式,通过赋予公民或法人以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从而有效地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

目前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难有质的突破,根本原因在于对诉讼主体范围的限制。

因此,应逐步放宽公民及环保组织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确认公民的“环境权”,构建环保社团行政公益诉讼权利制度,并探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制度。

关键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发展模式一、概述随着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对有限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环境资源不受节制的开发利用,导致了不断出现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害问题。

虽然目前出现缓和的迹象,但仍然呈现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环保形势依然严峻。

分析近些年来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案例,不难发现,污染和破坏环境现象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因此,如何遏制环境行政违法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1.我国现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够健全,亟需一种有效的监督体系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监督体制中因为缺少专门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使得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水平很低。

在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中,虽然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有司法机关的监督,还有公众舆论监督。

然而在实际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因其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起效甚微,并不能真正做到客观有效;传统的司法监督由于其被动性的特点,以及奉行“无诉讼就无救济”的原则,使得在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中,因行政机关逃避移送案件而导致司法机关基本沦为空白;公众舆论监督,虽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且能够进行事前监督,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对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行为的限制以及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赋予公民以“环境权”,导致公众舆论监督被环境行政执法机构所忽视,而且由于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使得普通公众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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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专业法学姓名赵保学号 2009141207指导教师包来福2 年月日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学生赵保指导教师包来福摘要:近年来,随着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侵权事件的大量发生,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显得尤为的紧迫,然而,我国的环境立法的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

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从现有立法缺陷和环境司法经验欠缺等问题出发,指出唯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能避免环境执法机关不受监督,独断执法的局面,以此督促环境执法机关提高环境行政效率,实现环保法制目的。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制度借鉴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欠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的行为而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于公众保护环境公共权益的行为予以保障。

首先,我国《宪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只是对环境保护做了宏观的立法规定,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却没有明确的表示。

其次,《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赋予公民、法人因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条文并未明确公民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拥有诉权,从而公民即使想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再次,《行政诉讼法》只承认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一般公民,因环境公益受损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无厉害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无权利即无救济”,司法救济程序的缺失,使得环境公益在受到行政侵害时,却不能发动司法权来纠正行政权的不当行使,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环境保护法》的修订2006年就开始酝酿,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司法学界专家吕忠梅再次呼吁,希望能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6月16日)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决定》深刻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指出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这项决定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契机,但也仅仅是留于指导的地位,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出台。

(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经验欠缺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欠缺2004年内蒙古阿拉善地区板滩井,绿洲现代化农业开发公司与阿拉善右旗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在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盲目引种导致140公顷土地撂荒沙化,而板井滩沙化正是北京风沙主要根源之一。

当地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不顾长远的利益,为了政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其应当是这起生态破坏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政府侵害环境公益,当地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却对此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建议,而我国对于环境执法机关的失职行为却没有适格的原告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院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解释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解释虽然将《行政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范围进行了扩展,但是该范围却不足以解决上诉提到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理解为切身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直接的厉害关系,由此提起的诉讼依旧是私益诉讼。

而在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时,我国法律却没有赋予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加以防范和制止。

造成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最大障碍。

2.环境公诉被排斥于现有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外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须区分诉讼行为是以公益为目的还是以私益为目的,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区分这两者的关键所在,只有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才符合该制度的要求。

①受案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以列举的方式提出,在第十一条的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这表明我国在受案范围的规定上给以后的立法留有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国家环境标准的前提下,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地的地方标准,而当地企业依据该标准进行环境排放行为,也有可能影响到部分居民的权益,严重的甚至造成整个地区的环境破坏。

如果当地居民要提起环境诉讼,被告应为何人?是依法排放的企业,还是制定环境规章的政府?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像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附带审查,但这种附带审查却不足以解决被告缺失的问题,而居民的权益也没有了合理的救济手段。

3.环境公益诉权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平衡协调好诉权滥用与保障的问题至为重要。

一个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往往会涉及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放开诉讼权利,允许任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在相互竞争的企业中显得尤为突出。

例如,甲、乙企业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甲企业得到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许可,处于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乙企业则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阻止甲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权就沦为企业的竞争手段,丧失了保护环境公益的立法目的。

所以在实践中,必须有对应有效的制度杜绝这种情形的出现。

4.环境公诉的昂贵成本让当事人望而却步对于诉讼权利的保障,核心在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昂贵的诉讼成本放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所以必须建立诉讼费用分担机制。

2008年1月18日,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牵头组织发起、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同时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②该基金可以作为今后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专向基金,以解决在诉讼中的环境污染鉴定和举证等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从而降低当事人弃诉和原告败诉的风险,提高当事人参诉应诉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二、美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对我国借鉴的必要性(一)美国世界各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美国的最为发达。

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③这就是美国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

它不需要原告证明与所告之事有任何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和政府都可以依据该法提起公益诉讼。

《清洁水法》规定,联邦环保局和各州对实施该法负主要责任,但环保局必须吸收公众参与任何禁止排污的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工作;还规定,允许公民或各州对任何被指控违反《水法》的人提起诉讼。

这源于环境的公众性赋予任何公民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④但是美国后来的立法活动对原告的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其中将“公民”限定为“其利益受到影响或者潜在受到严重影响的可能性者”这就要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受到实际损害。

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就是该法修改之后的典型案例,最终美国的最高法院确立了环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取得的条件。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对于环保局长的行为可以进行复审,可以由任何厉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说明美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可以环保局长为被告。

⑤这主要针对负有环境监管义务的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出的,并且这种不作为应该是行政机关的非裁量行为,否则会引起司法干涉行政裁量的嫌疑。

另外,美国公民也可以对行政机关未做到环境保护义务而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美国在律师诉讼费上设立的制度也颇为创新。

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社会公益,胜诉后的受益方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甚至整个社会,但是诉讼仍然需要花费成本。

所以美国国会授权法院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判败诉一方向胜诉一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诉讼费。

在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上,美国确立“60天通知规则”即原告在起诉的6天前,应将书面起诉意愿告知行政机关,以便行政机关对于错误的行为进行改正,如果行政机关改正错误的行为,那么诉讼便被禁止。

因此可以看出,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较为完善的,尽管其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但今天仍然在不断的发展之中。

(二)日本日本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在世界上属于先进的司法救济制度,起主要体现在有关“民众诉讼”、“住民诉讼”以及“机关诉讼”的《地方自治法》、《行政诉讼法》和《法院法》中。

1.《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42条规定,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等进行了违法或不当的公款支出以及在财产的管理处分时,住民在经过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检察请求后提起的诉讼。

这个制度就是“住民诉讼”。

⑥2.《行政诉讼法》。

日本《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民众诉讼”,即对于国家和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的资格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的一种。

此外该法中还规定,市民对于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非法或者不当处分公共财产时,可以要求地方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计,对于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审计委员会。

但是在日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方能提起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属于客观之诉。

可以看出,日本的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例外情形。

3.《法院法》。

日本的司法审查范围和我国相比,日本不仅审查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该法规定,除宪法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切法律上的争诉由法院管辖。

尽管世界各国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差异很大,但是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是世界环境法发展的大势所趋,我们应该意识到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救济制度中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那么该国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有缺陷的,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民众的环境公共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我们保护环境的宣言也将显的那么苍白无力。

(三)我国借鉴美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国内外经验表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相对成熟的制度,对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分析美日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实践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两国在鼓励民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有必要引入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有司法状况构建中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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