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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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设想

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设想

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设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加强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一个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我认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机构。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实施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但由于工作职责的差异,检察机关负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而司法机关又因为工作量大、负责范围广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因此,建立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机构,既能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和专业性,也能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

其次,应当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基金。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赔偿,而对于原告来说,付诉讼费和维权费用可能存在困难。

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基金,为原告提供经济支持,能够更好地促使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推进,保障公众利益的实现。

另外,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公益诉讼的标准和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需要明确起诉条件、诉讼标准和证据要求等内容。

同时,应当建立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程序规定,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以确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能够有序进行。

另外,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常涉及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技术性强的证据,因此,应加强对证据的规范和认定。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支持,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惩罚力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环境犯罪和公共利益损害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低,不能有效震慑违法者。

因此,可以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建立起对违法者的刑事追责制度,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法律效果。

最后,应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公众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受益者,也是社会监督环境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力量。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原告资格认定模糊、诉讼程序复杂、举证责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后,通过对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先进经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提供思路。

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明确原告资格、简化诉讼程序、优化举证责任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环境法、公益诉讼以及社会公正等多个领域。

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

传统的诉讼制度主要关注个体权益的保护,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更加注重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种转变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即从单纯的个体利益保护转向对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

公益诉讼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社会公正理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环境问题是社会性问题,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众多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近年来,中国强化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强了环境行政管理的力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就是这一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立法背景和建立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定机构诉讼环境污染行为的行为。

它是一种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强制污染者停止污染行为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环境权益,保护公共利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公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保护公众利益。

2. 原告为行政机关。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机构提起的。

3. 社会关注度高。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 重视诉讼结果。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注重诉讼结果。

二、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手段面临突破瓶颈的情况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应运而生。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期间,添加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此基础上,2015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公众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实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全面规定,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成为一项制度化的环境保护手段。

三、建立法律制度随着环保法的不断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立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

1. 完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及其修正案中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提供了基础。

2. 健全审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判例中明确规范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具体关键问题的判决标准。

环境法

环境法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设想为了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一份微薄之力,我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第一、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将公益引入到诉讼中,突破了以往诉讼中要求原告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环境公益诉讼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诉讼资格的确立。

只有放宽了诉讼资格,才能使环境公益诉讼发生。

扩大原告的范围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环境的享有者和保护者。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被告人无力提起诉讼,就很容易使侵权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环境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如初,如果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权,相信会很好地保护环境,也能使环境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值。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首先就要放宽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资格。

第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举。

这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既可以是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企业,也可以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疏于管理义务的环境行政机关。

比如美国《清洁空气法》第304 条a款就明文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美国将政府、政府机关以及环境保护局局长等均列入被诉对象的范围。

在日本,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公民以日本行政厅对产生公害的事业活动控制不力而可能导致公害损害或者行政厅因违法在环境上采取措施致使国民遭受损害为由,对行政厅提起诉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为了使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尽快向法院寻求救济和节省司法资源,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诉讼时效,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法院救济的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它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 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 建我 国环 境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必要 性 构 ( ) 建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是保 障公 民环境 权 的需要 一 构

国 外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一 美
现 实生 活中 , 多环 境污 染行 为没有直 接 、 许 明显的受害者 , 而
环境 公益 诉讼 在美 国也被称为“ 公共 诉讼” P b c a L t a (u l L w ig — 只是属 于 “ i i 共有 ” 财产 的环 境 因素遭 到破 坏 , 直接利 害关 系” “ 或 t n , 公民诉讼 ” C t e S i 或者“ i )“ o ( iz n u ) i t 民众 诉讼” 是指 公 民可 以依 “ , 直接 受到损 害” 的条件 , 往往 使得无 人享 有起 诉权 。 即使法律 赋
促 诉讼 。如 果司法 长官允许 , 就可 以由他提起 诉讼 , 诉之 目的 事业 , 理社会 事务” 起 管 也确立 了公众 参 与这~ 原则 。环境 公众参 并 非为其 自身 , 而是 为一般 公众 的利益 。在英 国, 为公 民用 来 寻 与包 括环 境立法 参与 、 政 参与 、 行 司法参 与 。环境 公益诉讼 则是 求环 境等 公益 司法 救 济的 检举 人诉讼 制度 可 以认 为是 公益 诉讼 公众 参加环 境管 理 、 与公 害解决过 程 的一 种重要 制度 , 不仅 参 而
( )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二 英
( ) 建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是 公众 参 与原 则的客观要 求 二 构
环 境污 染和 破坏造 成 的损 害具 有广泛 性和社 会性 , 单靠政 府 的力量不足 以保护 环境 , 必须借用 民主 观念和 公众参 与环境行政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2014.3.16 21:00我国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1989年经过修订之后,至今为止25年却未对环保法进行过修改。

当初的环境法是在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基础上修订的,是当时实际现实所决定。

但经过了长达25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与25改革开放初的中国已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跃升到了世界经济总量排名第二的高度,甚至很长一段时间的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9%左右。

在这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深入高空的烟囱和土地、河流的管道带来的贡献,它们在创造我国GDP高增长的同时,也在不断向大自然炫耀这它们的辉煌。

近几年来,环境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物种减少、疾病增多等等,这些问题逐渐地与我们的生活一步步贴合,我们甚至已经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了。

现如今的环保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了,在高速增长的经济下,忽略环境资源保护的代价已是我们所无法承受的。

因此,环保法的修改或者如同一些常委所持的修订论意见,已是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在修改中建立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所谓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从它的定义上我们可以总结出公益诉讼的特征:1、公益诉讼受案广,包括一切为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之中既包括民事诉讼,同时也包括了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2、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广,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

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中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环境保护力度的缺失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害。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作者:王蓉来源:《法学教育》2011年第01期摘要: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保护环境已成为人类越来越重大的责任。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使得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状对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以探讨。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环境是人类进行劳动和生活的空间。

由于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环境资源中受益。

同时,环境资源的价值无法衡量,人们可以免费享用环境资源带来的益处,除非环境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生产和消费时,人们才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

据权威部门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根据环境保护部提供的最新报告,2010年上半年,每个月都至少发生10起导致严重污染的工业事故,这比2009年增加50%。

环境污染侵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破坏环境行为可予以起诉,但实际上许多环境污染行为由于没有直接侵犯到特定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直接受到损害”的条件,往往导致无人享有诉权。

同时由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致使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制裁。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但其诉讼过程的艰辛和法律适用的尴尬,无不表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法律的缺失。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检察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环境违法行为侵害或威胁到环境与生态资源等环境公共利益时,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探讨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探讨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探讨【摘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诸多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涌现,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诉讼制度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近几十年以来,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诸多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涌现,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从理论上分析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一)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健全法治的需要在我国环境保护中,政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发挥主要作用,处理了相当多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案件,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以环保行政部门为主的环境执法体制下,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在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中,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也仅是针对构成犯罪的行为。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初步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缺乏具体的细化的操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虽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仅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从根本上真正保障国家、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必须健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严重雾霾事件、杭州富春江水污染事件等,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使我们联想到了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曾经发生过的伦敦毒雾事件、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

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劣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生活,而且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在针对一些环境污染事件和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提高了人们的环保积极性,对正在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或计划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效地预防了环境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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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文摘要及关键字 (1)英文摘要及关键字 (1)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3)(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3)(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3)二、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 (4)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5)(一)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6)(二)应对国际竞争,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 (6)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6)(一)我国已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理念 (6)(二)应对国际竞争,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 (7)(二)环保团体的建立及民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8)四、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构想 (8)(一)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 (8)(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 (8)(三)费用承担方式的适当改进 (9)(四)激约机制 (9)(五)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 (10)(六)诉讼时效 (10)五、结语 (11)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几乎是一片盲区,法律对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首先简单阐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接着论述了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然后分析了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这几点设想主要是从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费用承担方式的适当改进、激约机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诉讼时效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简单地论述,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关键词】环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想【Abstra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al solicitude increasingly, claim to car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ward form is also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important link that had implemented. Therefore we have only, study in the aspect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inforced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then can get good record increasingly in the work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an also at the same time promote the system of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erfect and develop. However, what regret is that the environmental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is nearly a slice of blind area in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law for some behaviors that violate public benefit can not develop it deserved effectiveness. This paper leaves from the practice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suit of public welfare , is first simple to have elaborated the concept of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of public welfare as well as the feature of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of public welfare , has then discussed the experience that western country establishes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 then have analysed establishment the feasibility as well as importance of our country of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have suggested finally that a few of our country that establishes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imagines , this tentative idea of a few major is from bring the suit qualification relax restrictions and put to the proof properly responsibility share reasonably , cost the way of undertaking proper improvement , encourage the machinemade, installation environmental lawsuit of public welfare before put examination program and this some lawsuit tiemliness aspects difference have gone on discuss simplely, aim at exploring one to implement the new train of though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at develops sight scientifically.【Keyword】The environmental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Conception试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伴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附属物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都在不断地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人类在不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与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已发育得相当成熟,然而,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几乎是一片盲区,法律对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笔者认为,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环境行政行为(包括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和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任何人或法定的组织都可以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为由,以社会公众的名义,请求法院按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判的法律活动。

[1](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⒈原告资格的广泛性。

由于作为诉讼基础的环境利益纷争的社会公共性及诉讼的公益价值追求,要保护和救济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或威胁性损害的普通公众的环境利益,按照传统的当事人理论来衡量原告适格已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直接赋予主体独立诉权,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不只是环境权益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环境权益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⒉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一般并不直接维护原告私人的利益。

在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在[1] 詹建红:《论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演进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环境公益诉讼的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

[2]⒊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预防为主”是环境法中的一项原则,在环境公共保护或行政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明显会导致环境损害发生时,防患于未然的诉讼中就包括行政公益诉讼。

由于环境公共利益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一旦受到损害,事后的补救比较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限于现实发生的损害公益的行为。

只要有危及环境公益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不论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都可提起诉讼。

二、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从西方各国的实践来看,当代立法的趋势是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

“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公民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原告资格的不断放宽使环境法发生了名副其实的革命。

”[3]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设立比较早也比较健全的国家,并且在1970年将这一新的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

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保法律中均做了规定。

例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联邦机关在对“一切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联邦行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利益。

联邦机关的此类行动均可进入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若他们没有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民或社会团体就可以此为由请求司法审查,这就使原告资格得以大大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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