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与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
从实践中可以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本文将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需要增强对公众参与的保护。
当前,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公众参与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公众在调查取证阶段的参与权利较弱,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举报和控告渠道不畅通。
需要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公众的信息公开和听证会的安排,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需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和核实是诉前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现行制度下,缺乏相应的专门机构来负责证据的审查和核实,导致一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可以设立独立的证据审查机构,对诉前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提高诉前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评估的重视。
环境损害评估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诉前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环境损害赔偿的确定至关重要。
在现行制度下,对环境损害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环境损害赔偿的数额无法准确确定。
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加强对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赔偿的准确定量。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需要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行制度下,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当事人往往面临证据获取困难、程序繁琐等问题。
需要完善当事人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我们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保护、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加强对环境损害评估的重视以及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环保组织、公民等提起诉讼,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途径。
诉前程序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反思和建议。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繁琐程度不适应当下的社会需求。
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保组织和公民参与环保事务的积极性不断增强。
当前的诉前程序要求环保组织或公民在提交起诉材料之前,必须先向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报备、咨询或协商等。
这一程序的繁琐程度明显不适应当下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紧迫性。
建议简化诉前程序,提高环保组织和公民的参与门槛,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环保事务中来。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审查机关不独立、公正。
当前的诉前程序规定,环保组织或公民的起诉材料必须经过环保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审查,才能提交法院审理。
由于环保主管部门与被起诉的环境违法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干预行为,审查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往往受到质疑。
建议建立独立的审查机关,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独立性,加强法院的调查权,增加环保组织和公民的信任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时限过长。
当前的诉前程序规定,环保组织或公民提交起诉材料后,需要等候一定的期限,等待环保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答复。
这一时限往往会拖延整个诉前程序的进展,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建议缩短诉前程序的时限,增加进程的透明度和效率,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公示不够充分、透明。
当前的诉前程序规定,环保组织或公民的起诉材料必须在报备、咨询或协商过程中保密,不得向公众公示。
这一规定限制了公众对环保行动的监督和参与权利的行使。
建议增加诉前程序的公示要求,及时向公众公示环保组织或公民的起诉材料,提高环保行动的公众参与度,推动诉前程序的公正、透明。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需要加以反思和改进。
要简化繁琐的程序要求,建立独立、公正的审查机关,缩短诉前程序的时限,增加公示的透明度和充分性,为环保组织和公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参与环保行动的途径。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独立性不够。
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这就导致了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和裁量权过于集中在政府机构手中的问题。
在现实中,政府机构的起诉行为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公益诉讼的滥用或懈怠。
应该探索建立一个更为独立和专业的起诉主体,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起诉权,提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透明度不够。
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对于公众来说,了解诉前程序的进展以及诉讼结果的途径和透明度是很重要的。
应该建立一个公众可以参与、监督和评估的机制,通过公示、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了解诉前程序的相关信息,提高诉前程序的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效率不高。
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审查期限过长、调查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较低。
为了提高诉前程序的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诉前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诉前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
二是加强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但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力度不够,导致调查证据不足。
应该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证据收集和调查能力,确保诉前程序的证据充分和准确。
三是简化诉前程序的流程。
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过于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审批,导致诉前程序周期过长。
为了提高效率,可以简化诉前程序的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独立性不够、透明度不足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也需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等权益的一种合法途径。
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问题,以下是几点建议:1.完善环境公民参与机制:为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进行,需要加强公民参与的机制。
建议设立环境保护志愿者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和保护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同时,还可以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推动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
2.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涵盖更多的环境领域,明确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的程序,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和效果。
3.提高环保组织的维权能力:4.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障:为了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支持和保障。
建议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或专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官,提高审判水平和专业性;同时,还应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确保环境公益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
5.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司法救济措施,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追责和补偿;然而,环境监管和执法的弱化直接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建议加大对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的投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有效遏制环境破坏行为的扩散。
6.强调环境责任的承担: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回应环境损害事件,追究环境责任。
为了提高环境责任的承担度,建议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意识教育,鼓励其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工作。
同时,还应加强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推动环境责任的全面履行。
总体而言,在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法律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等多种措施,促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和有效,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绿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建议。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当更加注重公众参与。
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和举报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
在诉前程序中,应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提供举报信息,协助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
相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回应公众的举报,及时采取行动,确保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应当加强。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因此监督和评估工作尤为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诉前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有效实施。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当加强对涉及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不仅仅是对环境损害进行民事赔偿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要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执行。
诉前程序应当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机制。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相关部门应当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向公众提供必要的环境信息,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解决,增强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意识和能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当加强对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特别关注。
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因此在诉前程序中,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诉求,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应当加强对环境问题的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环境问题,并避免对相关利益相关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冲突。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在我国尤其是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于环境保护人权法律责任的认识也越来越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手段。
然而,诉前程序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得到改进。
首先,相关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尚未解决诉前程序中的各种问题。
在实践中,私人或公民团体想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要经过一系列事先的程序,才能将案件提交到法院审理。
由于法律对于诉前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诉前程序的实现不尽人意,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诉前程序能够更好地有助于保障环境权益。
其次,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知情度不高,导致不足的社会支持。
尽管我们的社会正在变得更加环保,但还有很多人民群众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特别了解。
由于环境问题较为复杂,很多人没有足够的知识来提升自己的环保意识,因此他们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缺乏相应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通过教育、法制宣传、公众参与等多种手段来提高居民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从而提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知晓度。
第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存在问题。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往往是取决于证据的质量与数量,因此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然而,证据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收集证据变得更加困难。
同时,由于证据的形式多样,如何界定其中的真伪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证据标准,使得证据收集和使用起来更加简单和有序。
最后,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对于法律的威慑作用不足。
由于许多环境污染单位并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提高生产效益的同时,他们并不重视环境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加强对环保法律责任的普及教育,并优化执行机制,以及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以确保环境污染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总之,环保法律制度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它,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这些程序,增强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和环境的权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反思及制度优化

HEBEINONGJI摘要:2018年3月2 E),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举表明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适格,标志着公益诉讼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效果。
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有理论依据及合理性。
并且从实施以来的现状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实践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
但是也存在受案来源过于单一、判决执行不理想等问题,对此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促进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化。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实践困惑;制度优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反思及制度优化河北经贸大学 赵冬娜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理论基石1.1检察机关原告适格的理论依托1.1.1基于法律监督权的公益诉讼公诉权公益诉讼诉权理论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并发展出了环境信托理论,其依托于公共信托理论来行使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权利叫并且,《宪法》《行政诉讼法湘关规定,给予了检察机关 作为原告的正当地位。
如果检察机题行程序之后,行政机关不 履行职责、怠于履职,违法履职,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起诉相关行政机关。
1.1.2检察机关原告身份的正当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有效救济机制,依法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倒逼有关行政部门,督促其适时并勤勉履行相应义务,有效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
检察机关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同时也是履行了其法律监督权,如果法律实施不能实 现预定效果,又找不到别的法律救济途径,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就 可以为法律实施提供保障。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优势2.1实施现状根据相关统计,到2019年10月,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共办理了 19978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96.8%是行政公益诉讼案 件。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9)》的内容显示,检察机 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运行已经比较成熟,在规范制定实施上已经较为完善,案件办理情况也比较客观。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更加简化。
目前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相对繁琐,特别是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往往会受限于诉前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熟悉程度。
我们有必要对诉前程序进行简化。
可以考虑将一些手续环节做进一步的规范和压缩,以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便利度。
应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申请人的法律援助。
由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多涉及群众利益,而群众通常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容易在诉前程序中遇到困难。
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申请人的法律援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准备申请材料等。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多数涉及环境污染情况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的公开度对于申请人的诉前准备以及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公开,方便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应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知识宣传和培训。
为了提高公众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积极性,我们应该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知识宣传和培训。
可以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这样可以使更多的公民积极参与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来,起到更好的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
应强化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和评估。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环节,但其效果和实施情况也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应建立相关监督机制,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我们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需要进行反思和建议,包括简化诉前程序、加强法律援助、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诉前程序,才能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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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与建议
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困境
诉前程序经过了两年的发展后取得了丰厚的硕果,但有学者在阅读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中,认为诉前程序制度目前的发展还有进步和完善空间,在环境领域的应用上,可以进行法律文件的细化和司法实践中的调整。
有学者将从三个方面,结合事实案件进行阐述。
(一)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履职判断标准失衡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履职期满的审查中主要以两种方法进行判断:一是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和选择了正确的履职方向来判断的行为标准。
二是以行政机关在履职行为后是否制止了环境公益受到损害和解决环境问题来判断的结果标准。
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履职过程中存在复杂的情形:第三人不遵守行为造成的破坏、环境自身特性问题等情形,不能以行为结果作为判断的偏向标准。
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检察机关以结果标准作为最终审查导向,在行政机关合理履行职权并穷尽行政措施之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
如兴仁县环保局诉XX融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兴仁下山镇远程煤矿一案。
兴仁县环保局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后,对该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积极的行政管理:对违法单位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煤矿工作环境管理。
环保局的行为在行为标准上,已经尽到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并得到了公益诉讼人以及法院的认可。
但贞丰县检察机关基于煤矿作业造成的土壤、大气、水污染的损害依旧存在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在这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决定起诉行为
已向结果标准倾斜而忽视了行为标准。
在《试点方案》中的“在提起检察意见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单位不应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指示没有得到应有的适用,也没有实现诉前程序的法律目的和立法意图。
(二)诉前程序中回复期限设定僵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前程序的回复期限调整以前,行政机关的回复期限(也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期限)为30日。
这一制度设定和当前行政机关的履职客观规律存在明显不协调。
因此在前述文件中做出调整:将这一回复期限修改至30日,并且在出现国家集体利益损害扩大化的特殊情形15日内做出回复。
虽然经过调整后履职期限的设定更加的合理了,但是仍旧存在僵硬死板的设置特性,对于特殊的行政履职情况难以适用。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履职受自然环境的客观性所影响。
对于一些特定的环境情况,自然限制,行政机关的履职整治效果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实现。
对于行政机关整治需要根据环境特性进行时间上的阶段性治理的情况,整治效果的实现也不能一蹴而就。
如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集安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中,检察机关在秋季对被告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恢复因开采被毁坏的林地。
林业局进行行政整治后因季节原因无法在林地直接补种,选择在当地林业工作站先补种,被检察机关认为行政履职质量不达标而被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自然因素会对诉前期限内行政履职产生影响。
2.行政机关履职时需要较长的行政制度流程。
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权力的实施往往需要动用强制性权力或者其他行政组织的相互配合。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前者需要遵守《行政强制法》,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权力,在很多具体的法定程序上需要一定的期限。
比如XX 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中,在公益诉讼人提出检查意见的一个月后,被告正在为能够合法行使行政权力而向汉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后者的情形则需要行政履职过程中需要多部门联动。
如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多层面导致的环境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不同的环境领域由不同的单行法律和环境部门统筹规划,当一个环境问题引起多个环境连锁反应时,通常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动、沟通、共同合作协调完成治理工作。
这些沟通和工作协商从计划到落实在一个月的时间内难以完成和产生履职效果。
如水土流失问题,这样的环境问题需要统一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进行植被覆盖树木移种等措施,来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治理、预防机制。
这就需要林业部,水利部等机构联合治理。
(三)诉前程序中审查判定信息不足第一、在环境保护领域诉前程序中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和履责标准上没有具体的规定。
该方面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职审查的矛盾上,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依检察建议完成履职的判定和行政机关履职的实际能力有所冲突,检察机关也会对于不同的审查情况有不同的理解。
行政机关只履行了一部分职责,是否属于无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效果有赖于上级和其他部门配合以及受管理第三人的配合,行政机关仅履行好自己
的职责。
应该如何判断?诸如此类,都是诉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检察机关缺少通过调查和技术鉴定来获取环境信息和行政履职信息的渠道和方法。
诉前程序的诉前评估和后续审查势必要运用到检察人员对行政机关的调查,以及对污染损害、生态破坏有详细的了解。
环境生态状况鉴定对于检察机关科学合理的判断行政机关诉前程序履职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就目前国内的鉴定评估现状来看,机构少,评估难度大,针对环境和生态破坏的评估流程鉴定周期长,过程繁杂,成本高。
检察机关在获取相关信息时会存在困难,影响审查效率以及审查合理性。
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施建议
(一)重新建立并彰显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诉前程序体现的一大特点是检察机关对行政履职的监督性和司法权力的谦抑性,尊重行政权,以达到两者机关相互协调,从而彰显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
对于当前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机关诉前履职判断存在失衡的现象,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和立法精神在理解和应用上存在偏失。
因此,在进行审查制度完善的探讨中应该以此作为思想中心。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期限内履职结果审查中,应该偏向于行为标准。
即行政机关是否通过其行政行为制止损害的发生,使国家和社会环境利益不再处于受到侵害状态或者处于受到侵害的威胁。
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从行政机关是否超越回复期限、相关侵权行为是否持续、行政机关是否穷尽法定职责采取措施”等角度进行考虑。
如果在履职审查中偏向结果标准,当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做出自我纠正,
投入大量精力及成本积极履行职责后,却又因后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承担行政诉讼责任,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未来的诉前程序产生消极对待的态度以及双方机关的关系恶化。
且从逻辑上理解,行政机关不作为和国家社会环境利益受损之间的关系上为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跟进行政履职中环境改善进度,并予以监督,采用行为标准并无不妥。
(二)建立诉前程序弹性履职期限在最高检察机关法律文件指示中已将行政机关履职期限从原来的30日改为60日,但针对行政行为程序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性。
有学者认为应当在60日履职审查期限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进行弹性履职期限前,行政机关在收到了检察建议后,应当在履职纠正的同时递交履职整改计划书。
内容应当包括了行政机关对于相关事项处理权限范围,是否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权,整改是否需要多部门联动,整改计划步骤。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处理。
对于一般情形下履职期限适用:一是行政机关能够以单方非要式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履职的情况。
二是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规定进行监管,监督方面工作的情况。
三是对于紧急,会迅速产生规模性恶化的环境问题。
四是虽有要式行政措施但事实情况并不复杂,行政机关能够通过积极履职实现的。
如此类情形,应当依照60日诉前程序履职期限进行,以保证国家社会的环境生态安全和行政机关的履职效率。
对于特殊情况应当适用弹性履职期限的:
一是需要通过较多的行政或者司法审批程序,以及需要阶段性实施环境整治履职工作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