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公益组织利益受损等,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找到适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增加公民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提高案件数量。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而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并正确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为“检察机关”,但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他行政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而这些被告方通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法律团队。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相对较为有限,这给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我们建议加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关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不明确。
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稳定,但在诉讼结束后,我们往往缺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建议建立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公益诉讼论文.doc

行政公益诉讼论文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公益诉讼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之可行性及几点建议摘要:在我国。
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只是限于学术性讨论与研究之用,但如今他已经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也将会是必然的。
本文就将简要谈谈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必要性、可行性、行政公益诉讼、建议在中国,公益诉讼是从国外的一种诉讼活动音译过来的,国外叫做“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他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地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种诉讼活动。
在中国,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是从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这两方面进行不同划分的;同时,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将其划分为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则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后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
由于中国的立法,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公益诉讼。
所以才有探讨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可能性的价值,由于公益诉讼的广而大,所以我只单独谈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现今社会存在的必要及可行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监管单位的不作为,对于垄断企业的非法行为的熟视无睹。
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的如:电信企业的套餐收费、也有铁路,航空等各部门单位的违法涨价行为等等。
那么作为公众的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有的人采取“民告官”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也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平等利益。
但结果往往都是不容乐观的。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我们并没有可靠的有效地公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基于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保护公共资源利益的需要。
在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非常严重。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一、诉前程序反思1. 诉前程序的不足之处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往往是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诉讼的第一道防线,用于筛查、媒介和解决环境争端。
目前诉前程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过强,容易增加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环境保护行动的积极性。
诉前调解机制不够完善,部分环境争端难以通过调解解决,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政府部门在诉前程序中的角色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容易导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有效进行。
2. 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问题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诉前程序的耗时较长,难以及时解决环境争端。
一些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在诉前程序中面临着信息获取不足、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导致其在诉前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影响其环境保护权益。
1. 成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解机构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建议建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解机构,以提高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诉前调解事务,全面协调各方的利益,减少环境争端的发生和扩大。
2. 完善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为了降低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诉讼成本,需要完善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
一方面可以简化诉前程序的流程,减少对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可以提高对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法律援助,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环境保护诉讼权。
还可以建立环境专业人员的诉前程序指导机构,为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3.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加强对诉前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建立政府主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环境争端的处理工作,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序进行。
政府部门还应当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环境争端信息和处理进展,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透明度。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尊敬的_____(相关部门或单位名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公共利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过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发现了以下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在某些地区,存在着非法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现象,导致周边土壤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未严格遵守环保法规,超标排放废气,对空气质量造成了恶劣影响。
此外,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添加剂,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一些农贸市场和小摊贩销售的食品来源不明,存在过期变质的情况。
在药品监管方面,存在假药、劣药流入市场的风险,部分药店未严格按照规定储存和销售药品,影响了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三)国有资产保护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低估国有资产价值、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
此外,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较为突出,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困扰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二、原因分析(一)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存在漏洞,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不够及时、有效。
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缺乏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信息共享机制,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共利益问题。
(二)企业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法违规,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公众意识淡薄部分公众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关注,不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现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意识和行动。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及建议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及建议一、当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案源缺乏,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社会各界不了解;另外,由于该项工作办理的案件涉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个人利益,因此,接到该方面的举报较少。
目前,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上是检察人员从工作中发现,而工作中发现很有限,造成了公益诉讼案件案源较少的状况。
(二)行政公益诉讼缺乏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办案阻力较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出现有配合不顺畅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甚至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找茬,特别是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一旦检察机关发现其中存在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介入调查,会被误认为阻挠项目建设的进行,引起有关方面的误解,给检察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三)公益诉讼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
一是许多行政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检察机关取证,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收集证据难。
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侵害公益的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造成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些证据真正收集起来却比较难。
三是对造成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比较难。
一方面,由于损害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专业性比较强,鉴定人员一般都是涉案机构同行业的人员,难以作出客观公允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鉴定成本高、鉴定费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导致出现了公益诉讼案件成案率低的问题。
(四)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取得的实效与应当达到的监督效果之间有一定的差距。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不少,虽然件件有回复,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许多被监督单位对检察建议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落实在文字上,并没有真正去落实,取得实际效果的不多。
(五)公益诉讼判决和执行难,取得的实效与提起公益诉讼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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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 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运而生, 并在学界引起了如火如荼的探讨。
文章正是基于此背景, 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 分析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从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以及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作者简介:南丽军,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张献一,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一)公共利益所谓“公益”即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相对。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公共利益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
当然,对于公共利益的广泛研究并不意味着对其内涵的界定达成一致,相反,公共利益在内容及对象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共利益的含义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定义,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未能达成一致。
整体而言,我国学界主要将公共利益划分为以下四个层面:第一层面公共利益的内涵可谓最为基础,此种观点认为可以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满足整个社会共同体在生产力方面的需要;第二个层面的公共利益,在于生产与运用使每个社会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都受益或者是有可能受益的公共产品,例如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建设等;第三个层面,公共利益是对社会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正当权利及自由的保障;第四层面,则是将公共利益界定为科学化、合理化的公共制度。
从宪法文本来看,“公共利益”的宪法涵义更加接近于后两个层面的内容,即“公共利益基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通过制度的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使其在制度上的建立的目的便是实现公共利益。
”(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与公益诉讼的情形相似,主要以理论研究为主,并未形成统一观点。
当然,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说法不一,总的来看,研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诉讼受案范围等内容。
在早期的理论研究中,行政公益诉讼是以公民为起诉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表明起诉的事项与该公民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此后研究又进一步将行政主体具体到了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构。
伴随着社会现实需求的推进,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条件不断放宽,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对各种观点加以综合,可将行政公益诉讼界定为:公民、社会团体以及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当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侵害之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此,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目的上的公益性。
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包括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两大方面。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不是特定某一个人的私利,而是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即公益目的;第二,诉讼主体的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不要求原告与涉案事项具有直接上的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私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者,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为由提起公益诉讼,这使得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第三,结果上的预防性。
与其他诉讼一般要求以实害结果为起诉基础不同,行政公益诉讼牵涉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涉及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也正是因为如此,公共利益一旦遭到侵害,后果往往不可弥补。
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在损害结果发生前,就以法律手段将损害可能性予以排除的功能。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其他基本法相比较,我国行政法的颁布于实施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差距。
***年我国第一部行政法颁布,并于次年开始实施。
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则更加推迟。
我国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大约兴起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衍生于公益诉讼案件无法进入诉讼领域的社会背景中,此后,公益诉讼制度日渐收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以本世纪10年代末至20年代初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前沿和热点问题之一。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于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次年又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界对很多问题的界定与研究仍未达成一致。
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已经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但毕竟时间不长,因而新的研究可谓是刚刚起步,也必将如火如荼地进行。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实践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新的法律与制度的运行时间尚短,虽初见成效,但其中的问题也不可避免。
整体而言,我国现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单一。
对于起诉主体一元化还是多元化的讨论,已经引发学术界热烈的探讨。
但无论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的官方规定,还是在之前展开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中,都已明确表明,在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唯一的提起主体,是一种“官告官”的诉讼。
无论是公民还是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都未曾拥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属于初始阶段,由国家机关行使起诉的权利更有利于保障制度运行的秩序性和可控性,制度的放开需要经历时间的打磨与验证,这固然具有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性,但也无疑显露出其弊端。
一则,这样的规定直接导致监察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压力加重,增加检察机关人力、物力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负担;再则,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过于单一,势必造成相当一部分公益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随时可能发生,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无法对公共利益提供万无一失的保障,主体的单一性加大了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可能囿于利害关系而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却最容易接近或知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信息。
”公民与社会团体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面前表现无力,不得不说这是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的遗憾。
2.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明确界定受案范围,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环节。
但纵观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无论是新法修改前的试点工作,还是2017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以及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的限定还是十分狭窄的。
现行规定中是以列举式阐明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众所周知,社会生活包罗万象,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不可能仅局限于列举出来的情形,当前的规定方式无法穷尽所有案件的可能性,无疑将大量与列举情况不一致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排除在诉讼领域之外,这便偏离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初衷。
3. 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公平性缺失。
这一点主要源自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双重身份。
作为现行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审判监督者的另一重要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与诉及利益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虽有权起诉,但其是否都是出于保障公共利益的目这一点却无法保证,加之检察机关是目前法定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起诉主体,实践中过高的诉讼胜率也极易带来烂诉的风险,检察院独揽诉讼权利又过于自信,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便不可避免。
如若检察机关妨碍审判独立权的行使,影响审判过程与结果上的公正,权力的天平向司法一边的过度倾斜将给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带来阻碍。
这一点可以说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天不足。
4. 行政公益诉前程序不完善。
诉前程序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地位不可比拟。
通过诉前程序,一方面是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种尊重;另一方面,促使行政机关尽力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其职责。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诉前程序加以妥善解决,诉前程序未能奏效的,检察机关再进一步提起诉讼。
通过试点及新法的运行,实践中显示出来的诉前程序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首先,诉前程序的进行方式较为单一,多是以检察机关书面递交意见的方式对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敦促,敦促的结果往往不进入人意;其次,检察机关敦促后,留给行政机关予以答复和回应的时间较为紧张。
理想的敦促过程,至少应当包含行政机关自收到检查意见后对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后确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改正。
而这一切必须以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与调查为基础,否则便做不到以事实为依据。
在现行的答复期限内,行政机关往往很难对其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检察机关也很就很难对案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诉前程序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5. 行政诉讼配套机制不完善。
首先,未形成有效的鉴定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牵涉到的案件内容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鉴定,鉴定的过程也常伴随着复杂性、长期性等特征,这一点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表现尤为突出。
但实践中,我国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专业鉴定机构数量十分有限,实践中又有鉴定意见多次反复降低诉讼效率的情形。
对专业鉴定机构和完善的鉴定机制的呼吁已成为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不可回避的话题。
其次,缺乏科学的诉讼费用承担机制。
以鉴定费用为例,由于行政公益诉讼设计社会公共利益,过程长期复杂,鉴定费用高,而这一部分资金由何者承担,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承接前文提到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该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扩大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赋予公民起诉权利以及社会团体与组织起诉权利两部分内容。
首先,从社会公民的角度来看,有关于公民是否可以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许多学者都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否定的观点主要认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还并未达到理想状态,公民的法律素养及个人素质、能力与水平等参差不齐,贸然将公民纳入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范围,极有可能造成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的滥用,承担滥诉风险,浪费司法资源。
但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进程不断加深,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利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