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织可以就选举问题提起诉讼。第二种情 律 未能保 护 到的真 空 , 而行 政公 益诉 讼制 与规 范
况 是某 些 检 察 机关 为 防 止 或 挽 回 国家 经 度 的建立 正好 可 以解决 这一 不足 。 1 级 别 管辖 制 度 .
济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或者某些其他
国 家机 关 代 表 国家 要 求 给 国家 资 源 造成
是 某 些 组 织 的一 部 分人 可 以就 与 本组 织 限制 了行 政 诉讼 作 用 的发挥 , 其 原 因 , 应 由中级 人 民法 院 管辖 ,理 由 是行 政 公 究 整体 利 益相 关 的 事 由提 起 诉 讼 。 但是 总 有立法方面的因素 ,但更 多的却是源 自 益诉 讼 一 方 面 牵 涉 的利 益 均 为社 会 公 共 的说来 , 国行 政公 益诉 讼 尚处于 尴尬 境 司法实践的惯性 。因此 ,我们认为我国 利益 ,涉 及 面 广 、社 会 影 响较 大 ;另 一 我 地 。关 于行 政 诉 讼 过程 中原 告 资格 的限 应 逐 步 扩 大行 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建 立 方 面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在 我 国处 于 探索 定 妨 碍 了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建 立 。关 行 政公 益诉 讼 制 度 ,同时 通 过 行 政公 益 实验性阶段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 于 行政 行 为 的 狭 隘界 定 是 制 约行 政 公 益 诉 讼制 度 的建 立 ,进 一 步 拓 宽 行 政诉 讼 于克 服 行政 审判 的地 方 化 、 政 化倾 向 , 行
2 诉 讼 时效 制度 . 我 国现行 《 政 诉讼 法 》规定 :‘ 行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诉讼 的,应当 自知道作 出具体行政行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公益制度的建立

批评 建议 , 同时公 民有 申诉 、 告 、 举权 , 控 检 由此推 断 , 建立 行政公 益诉讼 的原 告, 具有 普遍 的代表性 , 同时符 合我 国宪法精 神 , 充分
益诉 讼制 度符 合宪 法精 神 , 是落 实宪法 权利 的体 现 。
( ) 国建 立行政 公益 诉讼 的事 实依 据 二 我 经济 发展 中屡屡 发生损 害公共 利益 的事件 , 比较频 发的有 以 下 几类 : 的领 导和工 作人 员 , 用其 管理 国有 资产 的权力 , 自将 国有 资 滥 私
范性文 件 的抽象 行政 行为 。
处: 一, 第 行政 公益 诉讼 原 告起诉 是为 了维 护 国家利益 和社会 公 共利 益 , 个人 无直接 利 害关 系。第 二 , 政公 益诉讼 起诉 主体 与 行
( ) 政公 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二 行 从原 告资格 角度 , 行政 公益诉 讼可 以分 为 “ 一元 论” “ 、 多元
二 、 国建立行 政公 益诉 讼 的法律 基础 与事 实依据 我
( ) 国建 立行政公 益 诉讼 的法 律基 础 一 我
格, 而对 社会 组织 、 普通 团体 不适合 授予其 原 告资格 。 由于我 国
大多数 社会 团体往往 与地 方政府有 着千丝 万缕 的联系 , 或拥有 其 其在 行政 公益诉 讼 中难 以保 持 中立性 和客 观性 。 1 行 使法 律监 督权 的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检 察 院作为行 政 公 . 体现 了检查 机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有利于 促进行 政机关 的依法行 政, 有效地 保护 国家和社 会 的公共利 益 。 2 普通 公 民。公共 利益 遭受 侵害 时感受 最直接 的就 是普通 .
广泛 。国内学 者有 “ 元论 ” “ 一 、 多元 论” 之分 。第三 , 政公 益诉 论 ” “ 元论 ” 行 。一 主张 只有 国家法 律 的监督机 关人 民检 察院有 权提 讼判 决具 有普遍 约 束性 。 决效 力不 局 限于原 被告双 方 , 有扩 起 行政 公益诉 讼 , 多元论 ” 张起诉权 扩展 到公 民及有能 力的其 判 具 “ 主 张性 。 四, 政公益 诉讼 具有 预防 性 。 要有 危害公 共利 益 的 第 行 只 他 组织 。 笔者 对这两 种观 点均 持有保 留意 见 , 者认 为在我 国现 笔 可 能性 , 就可 以启动 行政 公益 诉讼 。 阶段条 件下 , 赋予 检察机 关和普通 公 民提 起行政 公益诉 讼的 资 应
行政公益诉讼“入法”要适度

本文 系 上海市法学会2 0 l 3 年法学研究一般课题 阶鼹 陛 研 究成果, 曾获上海市法院系 统2 0 l 3 年学术 讨论会优秀论文奖。
① 何海波: 行政诉讼 法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 年版,第 2 0 0 页。
诉讼 法 的修改 能够效仿 新 民事 诉讼法 , 将行 政公 益诉讼 正式写 入制定 法 。但基 于行 政公 益诉讼 的特 殊性 ,在 功能定 位上 ,宜作为 普通行 政诉讼 的补 充 ,在 原告 资格 、受案范 围、程 序设 置上 应合理 确定 边界 。行政 公 益诉讼 “ 入 法” 是必要 的 ,但需 适度 。
第2 9卷第 1 期 2 0 1 4 年1 月
上海政法学院学 报 ( 法治论h a n g h a i Un i v e I ‘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L a w
② 唐宋: 公益诉讼何时不再尴尬》 , 人民日 报 2 0 0 6 年 4月 1 4日。
8 0
法 的热 点 问题之 一 。
( 一 )法律 如何 回应 行政 公益 诉讼 的实践 需求 正 如有 学者所 说 ,行政 公益 诉讼 与其说 是 被规 范 的 ,不如说 是被 实践 的 。就过 去 1 0余 年的情 况 来 看 ,行政 公益诉 讼 涉及城 乡规 划 、环 境污 染 、价格 决策 、财政 开支 、机 构设 置 、公务 员招 录 、社会 风化 、信 息 公开等 多个领 域 ,这 些诉讼 ,多数被 法 院拒 之 门外 ,只有极 少数 能够进 入 实体审理 ,而原 告 最后胜 诉 的凤毛 麟角 。① 尽 管实 践 中行 政公 益诉 讼多 以原告 败 诉告 终 ,但 从提起 开始 ,行 政公益诉 讼 过程 本身就 具有 促进 、 监督 行政 机关依 法 行政 , 维 护社 会公共 利 益的 目的和 效果 。现实生 活 中出现 的邱建 东 、李 刚、郝 劲松等 诸多 热心 公益诉 讼 的公 民 ,以及 中华环 保联 合会 等热心 公 益诉 讼 的 团体 , 其所 提起 的行 政公 益诉 讼在 社会上 产生 的影 响力 早就超 越 了案件 本 身。 可 以预见 , 随着公 民法 治意识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作者:潘东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行政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以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如果行政权背离这一目标,必须运用包括诉讼在内的手段予以救济。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为了普遍的公共利益而维护法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上的必要性、可行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行政和司法“以不同的方式遵守法律。
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司法所实现的是争议中的法律,行政实现的则是公共利益,行政的路标是国家至上原则。
”因此,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极为必要的。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法律监督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体制下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的神圣职责。
检察机关只对法律负责,是法律的守护神,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追求公平和正义为己任,法律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唯一依据和衡量标准。
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如何保障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在全社会范围普遍执行、遵守,如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解决上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象,不仅仅限于刑事法律,还包括行政法律以及其它法律。
据统计,我国80%的法律规范均是由行政机关执行,政府是主要的执法机关。
检察机关有权而且必须监督并且制约政府执法守法,防范政府行为脱离公共利益的目标。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检察机关对行政的法律监督,并不局限于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的审判监督,还在于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之构想
序 时 . 察 院 得 为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 行 诉 检 进
讼 ” 种 主 当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 是原 告 这 就
的 地位 。
法律 上 利 益 的 事 项 .对 于 行 政 主体 的违 法行 为 , 向 特定 机 关 提 出起 诉 请 求 , 而 并
由特定机关依 法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反 法 律 ,以 至 侵 害 了或 危 及 社 会 性 的公
共 利益 .即 不特 定 的 多数 人所 共 享 有 的 利 益 。 不 仅 指 物 质利 益 , 包 括人 身利 它 还 益 、 境利益 、 费利 益甚至 审美利益 。 环 消
行 政 公 益 诉讼 . 称 为 行 政 公 诉 , 简 是 指公 民为 维 护 公 益 .就 无 关 自己权 利 及
典在“ 检察 院 ” 章 中专 门规 定 : 检 察 院 一 “
得作 为 主 当事 人 参 加 诉 讼 ,或 者 作 为 从 当 事 人参 加 诉 讼 , 法 律 对 定 制情 形 , 与 检 察 院 代 表 社 会 ” “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在
情形 . 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 检 、 除法 律 有 特别 规 定 之 情形 , 在 事 实 妨 害公 共 秩
实侵害 , 只要根据一般人理性判断 , 但 某
行 政 行 为 在 经 过 一定 时 间 或某 条 件 成 熟 后 ,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的 , 对 受 害人就 可对该不法 行为提起 公益诉讼 。
和 行 政 活 动 的 普 遍 性 。检 察 机关 更 不 能
个 个 进 行 监 督 干 预 。 不 论 是 立 法 对 检 察
在我 国 , 久 以来 . 多 数 中 国 人 习惯 了 长 大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的不确定所决定 ” m 法学界对 于公共 利益 的定义 尚未有确定之通说 . 笔者认为 . 厘清 公益的概念要 把握公共利 益基本要素 . 一方面要考 虑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 , 另一方面要考虑其利益的重要性。 同时 , 公共利益 应 当通过正 当程序在个案中得以确认和实现 .包括正 当的行政 程序 、
司法审判程序等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 古罗马法学家把 为保护 私人权益 以 私人资格发生 的诉讼称作“ 私益诉讼” : 而 以保护公共利益 为 目的的诉 讼. 则称为 “ 公益诉讼 ” 。当时人们认为公益诉讼乃保 护社会 公共利益 的诉讼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 . 凡市 民均可提起 。 m 可见 , 在公益诉讼 出现伊始就确定 了其 与私益诉讼在概念上根本 区别 , 也明确 了它是 由 不特 定的合法主体通 过法律授权 . 对侵犯 国家利 益 、 社会公 共利益或 不特 定的他人利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裁 决的法律
1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及 其 基本 特征
从法学界的普遍 观点来看 . 行 政公 益诉讼 是指“ 公 民为维护公益 . 就与 自己权利及法律上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事 项 .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 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所 提起 的诉讼 。 ” 那什么是公益? 从 字面上 理 解. 公益就是指“ 公共利益” 。“ 但是 到底什 么是公 共利益 , 却没有 哪个 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 由公共利益 内容的不确定 和受益对象
诉 同时 . 虽然法 院在受理此种诉讼 时要求起诉者表 明他 的诉 的利益 . 但这种利益可 以是 非常间接 的 . 法院对这种行 政越权之诉 的“ 诉 的利 进入 2 O 世纪. 随着资本主义从 自由资本 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 主 益” 的理解上 同样采取 了宽泛 的立场态度, 不 仅包括物质性利 益, 也 义阶段发展 . 现代 政府的管理 范围不断扩大 . 行 政权力也 随之 习益膨 包括精神性利益, 例如宗教尊严, 集体 荣誉等等 。 胀. 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行 为也接连 出现 , 如环境保护 、 公共设 4 . 在我 国构建 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施建设 、 消费者权益保 护等。以 1 8 9 0 年美 国国会通过《 谢尔曼反托 拉 我国 尚未建立完整的公益诉讼 制度来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与制度 斯法案》 为标志的现代公 益诉讼 正是在这种公 害问题 日益 凸显 的情 况 较为完备 国家相 比 , 我 国在法 律思想 、 价值取 向 、 起诉条 件 、 司法救济 应运而生。 随后美国通过的《 克莱顿法》 、 《 反欺诈政府法》 以及判例 , 将 手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检察机关 、 社会组织 、 公民个人等都纳入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畴 , 使 公益 进行行 政公益诉讼 就 目前 的司法 实践 来看是一 个相 当艰难 的过 诉讼原告主体范围逐渐扩大 。 程. 主要 原因是一方 面行 政主体在社会 地位 、 资源 占有等方面 占有绝 随着行 政公益诉讼 的不断发展 . 其基本特征 已逐 步明确 , 主要表 对优势 : 另一个方面从 现有行政法律法 规中找不 到具 体的指导 、 操 作 现为原告资格 的广泛性 、 原告处分权的局限性 、 诉讼 目的的公 益性 、 判 性条款 这直接导致 了原告方 因为 “ 无利害关系 ” 无法开始诉讼程序或 决结果 的涉众性和诉讼影响的前瞻性。 者 即便开始 了诉讼程序但最终也会以败诉而告终。 2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理 论 基 础 元化 模式 、 二 元化模式 、 三元 启动模式是理论 界针对行政公 益 人 民主权理论 、 诉 的利益扩展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是 行政公益诉 诉讼原告 资格 的三种主流观点 。 一元化模式 , 主体仅为检察机关 ; 二元 讼 的三 大理论基础 人 民主权理论最早 由卢梭提 出. 其 主要含义是指 化模式将公益诉讼 的起诉权扩展到其他 国家机关 、社会公 益组织 : 三 把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进一步扩展到 了 自然人 。三种观点 政府 由人 民选举产生 . 受人 民委托行 使权力 . 人 民虽然不直接行 使权 元启动模式 . 力. 但 国家一切权力归人 民所有 。 政府必须按照人 民的意志行使权力 , 都借 鉴了国外的不同做法 , 但都存在不足 。笔者认 为应该建立将检察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相结合 的多元化行政诉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而不 否则人 民可 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启动救济 I 、 ‘ ‘ 各种途径 ” 当然 的包括 了诉 机关 、 讼这种 司法救 济途径 诉权作为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 能, “ 既不是 能将 行政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资格简单化 具体 可以按 照权利义务 的多少 般的实体权利, 也不是一般 的程序性权 利, 而是宪法规定的属 于人 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分为三个层 级 . 较 高层级主体拥有更多 的权 利. 承担更多义务 , 其诉讼 请求 也应优先受理 。 权 范 畴 的公 民 基本 权 利 ” 综上所 述 . 在具 体的司法 实践 中 . 应该 建立 以检察 机关 为主 、 社 在传统的行政诉讼 中 . 原告起诉 只能在 自己的权利或法律利益上 个 人作 为有益补充 的多元化 行政诉 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主张诉的利益 . 随着大量侵害 公益案件 的发生 . 公共 利益保护显得 日 会 团体 为辅 、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9【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已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9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立案第四节调查第五节提起诉讼第六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七节上诉第八节诉讼监督第三章行政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检察建议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章民事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公告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节支持起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浅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 一 构建行政公 益诉讼 的社会现实基础
1 社会 公共利益损害 日趋严重化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的经 .
程的审批、 招标、 发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政策性价格垄 断行为, 等
等。 它们 所 侵 犯 的 客 体不 只 是 某 个 特 定 的 民事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是 而 社会 整 体 的 公 共利 益 。 要 遏 制 这 种严 重损 害 公 益 的 行 为 , 靠行 政 而 光 机 关 的行 政 执 法 是远远 不够 的, 应建 立 行 政 公益 诉 讼 制度 以制 约这 些
行为。
2 公 民法律 意识 的 增 强 是 构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度 的思 想 基 础 。 .
除在司法 审查的范 围之外。 此种制度 的理论根据在于 : 行政权在其 固 有 范围内运作, 即使其行 为危及社会公益, 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 益, 普通公 民就无权借助 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 而只能靠公权系统 内部解决, 以“ 即 权力制约权力” 的机制加以解 决。。 这样的司法制度 设计 , 使得各种公权力 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 闭的庞大系统 , 堵塞了 公 民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 的途径, 从而违背 了人民主权 的根本法理。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概 念 界 定
行 政 公益 诉 讼 , 为一 种 “ 不 关 己” 新型 行 政 诉 讼 制度 , 西 作 事 的 在
方法治发达 国家 , 已被立法乃 至司法实践所 确认和适用。 通说认为 , 。 行政 公益诉讼足指当行政 主体 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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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一)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字:行政公益诉讼诉的利益直接利害关系公共利益
最近一段时间,严正学诉椒区文化局不履行职责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案等非常见案件相继出现,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对有关公益诉讼的关注和讨论。
鉴于我国还未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所以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理论角度,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国外考察和法理分析,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内涵进行论述。
一、政公益诉讼的外国考察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新型诉讼形式,在西方法治国家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只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等等,但内涵大体相当。
通过对海外各发达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和比较,可以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先进经验,并同时证明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一)英国
行政公益诉讼在英国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而且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但在实践中,检察总长却是只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动。
而且,检察总长一旦赋予请求人必要的起诉资格后,对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现进一步的关注,实际上也就是退出了诉讼,而让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诉讼一样进行下去。
在此过程中,检察总长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给请求人而已。
但英国这一诉讼制度的不足是:检察总长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断。
上议院的判例已经设定,如果检察总长拒绝同意请求人,法院便不能对他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质疑,也不能容许私人单纯以公众的一员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而检察总长判断时到底遵循什么规则却不得而知。
(二)美国
“行政公益诉讼”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美国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并不将该类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相区别。
也即,在美国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一样受相同的法律调整,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历了一个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现在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
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卢南所说“如果原告证明他请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对他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资格。
”可见在美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诉的利益。
(三)法国
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
该诉讼
的基础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民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种,只要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与申诉个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利益是集体的,或是公共利益时,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该利益的团体、组织也可提起。
在实践中各种团体的作用尤为广泛和活跃,当他们的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直接影响时,一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越权之诉。
另外,在法国越权之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无需缴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