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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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作者:梁晓杰来源:《活力》2009年第19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问题成为近几年讨论的一个热点。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对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怎样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找出其理论依据,进行合理化的程序设计,使其科学、可行、合理。

一、检察机关为什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检察权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也不是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

在我国,检察权的权力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而且包括公诉权。

鉴此,如果要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作出准确定位,即应以我国的宪政体制为背景,以承认检察权的独立价值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抽象和概括。

其实,简单来讲,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权力包括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公益诉讼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大。

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毫无疑问属于公益公诉。

公益诉讼也理应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本文仅探讨民事公益诉讼。

相对于对私益的保护而言,对公益的保护存在着诉讼机制的欠缺和诉讼主体缺位,这是民事诉讼法在对公权益保护和对私权益保护方面的失衡。

首先,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近十几年来流失的国有资产达5 000亿元,给国家利益造成极大损失。

而这种流失不同于一般的贪污、盗窃,大多是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投资转让、财产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造成的。

也就是说大多具有合法的民事流转形式,并且都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相关。

目前在我国行政管理无力、无序或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下,不可能依靠行政方式强制解决。

如果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即使追究了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不足以挽回国家的损失,仍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也只能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摘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宪法层面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出了规定,指明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方向。

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获表决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试点方案》,选择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检察机关正式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公益诉讼主体。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试点工作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也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及2015年5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审议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实际指明了方向,为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供了动力。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时,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社会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仅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境分析在现行立法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及诉讼法理论方面的障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条件都是以“适格说”和“利害关系说”为理论依据进行规定。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作者:马平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我国现有的行政权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

因此需要有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代表社会公众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在我国,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尽义务。

笔者拟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争议,探讨其作为行政公诉人的可行性,对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粗略的想法,以期推动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公诉人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13-04前言公共性是行政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权的运用若背离了其本质属性,则必须利用司法权加以规制、运用诉权予以救济。

但是依靠私人力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存在疏漏。

中国的法治现状、诉讼结构以及社会主体力量的平衡与发展,决定了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追诉的最佳主体。

根据现有立法,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权仅限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侦查和追诉这一刑事检察职能上,缺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而恰恰正是这缺乏监督的一环对国家和社会公益可能造成巨大的侵害。

公诉职能从来就不应当只是狭隘地放置在刑事领域的范畴,而是应该放置在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实现的范围内[1]。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这种追诉本身不仅显示了一种法律权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正义。

把我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于行政公诉人,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确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公诉人地位,是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5、受案范围:我们应该合理界定案件受理的范围,将重点放在涉及面广、 影响重大的案件上,同时也要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实际能力和执法效果的问题。综 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功能定位与制度建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项工作,它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也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 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实践这一新型的法律机制,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首先,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提起诉讼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一 方面,当公共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 环境利益;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对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职 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广泛的权力。根据《试点方案》,检 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通过诉讼请求对被告施加压力, 促使其停止损害公共环境行为。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请求法院对被告进行财产 保全、责令其赔偿损失等。
1、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来 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保执法力度,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行动。
2、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防止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进一步恶化,保障公众的健康、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损害。
总之,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资源保障和能力建设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环 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一、文章类型与关键词本次演示将探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 属于典型的案例研究类文章。关键词包括: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案 件受理、诉讼过程、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科普

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科普

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科普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维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的核心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的集体和个人的环境权、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部门,承担着司法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能。

在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具有以下职能:
1.负责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审查: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和审查,确保案件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并能够维护公益诉讼的法律纲领和宗旨。

2.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效应。

3.保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促进法治建设: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和谐发展。

总之,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权益、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认真履行职能,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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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的思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

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相关配套制度亟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梳理和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

其他的具体职能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已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和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符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总体定位,并带有一定的自身特性。

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与私益诉讼追求个人的具体权益不同,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通过司法纠正危害公益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分析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分析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分析作者:蒋琼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公益诉讼都将检察机关作为提出的主体之一,但是在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却用“法律规定的机关”来模糊界定,笔者通过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的各种分析,以期对我国公益诉讼提出主体的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讼地位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了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一直是大家探讨的话题,但是说起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把目光聚焦到1997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

因为这是全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鼻祖”。

1997年前后,在国有企业转制和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当年的5月,某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县某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卖给了私人。

市检察院随即指示该县检察院调查此案。

通过调查,确认该工商所确实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给了汤某个人。

面对国家财产遭受到的巨大损失,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国有资产,但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又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最后,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根据我国法律原则性的规定,面对损害国家公共财产和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站出来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公共利益,决定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此之后,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督重点的公共利益保护工作逐步展开,公益案件的范围已由原来单一的国有资产流失,逐步扩展到对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大范围的侵犯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现在有很多公益诉讼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的,但检察机关有没有明确的诉讼资格,目前还不确定,它属不属于该条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还不明确。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人员机 构 卜看 , 大量 从事 民行 T作 的检 I . 检 察机 关提起公 益诉讼 的法 理依 察干警具有扎实 的理 论基础和较高 的学
历层 次 ; 从 实践 角 度 来 看 , 一 线 的 民行 _ r 作 者大 多具 有丰 富的办 案经验 , 水平较 高, 轻车熟 路 。同时 , 根 据我 国的《 行政
工 作研 究
论检察机 关在公益诉讼 中的重要作 用
口 吕全宝 孟 贞香
诉 讼 中 的“ 利己主义” 之间的矛盾。

1 9 9 7 年 由河南省 方城 县检察 院提起 的 , 但由于其 中没有发 现国家丁作 人员 的职 务犯罪线索 , 如何介 入此案 , 如何挽 回国 家损失 , 成 为摆 在检 察 机 关 面前 的 难 题。此后 , 检察机关一直通过 支持起诉 、 督 促起 诉 和直 接 起诉 等 方 式进 行 了探
检察 机关 的监督 职能 得到发 挥 , 监 督 效
质 和功 能 , 检察 权强 调的是 它 的具体权 能 和实 际行驶 , 起诉权 是一 种形式 和手 段 。因此 , 检察 机关 没有对 被监督 行 为 进千 于 裁决 的权 l 力, 需要 通过 诉讼 行 为才 能 实现 司法裁 决 , 将 案件提 交至 法 院判
利益 范围如 何划分 等现 实问题 的 困扰 。 而现实 中侵害公 共利益的主体大部分 为
诉讼 法》 和《 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抗 诉
掌握 着大量 资源 的法人 , 由于法 律意识 的不足 、 诉讼 主体的不适格 、 诉讼地位 不

检 察机 关 提 起 公益 诉 讼 的
2 . 充 分发挥检 察机 关的法 律监督 职 能 :从机构设 置 上来看 . 检 察机 关 内部 设 有专 门的 民事行 政检 察机构 , 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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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张猛(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10)学号:2012021657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政治生活的日益复杂多变,相关配套措施和经济体制改革转型,带来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和现象,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乱开发土地、政府违法审批招标公共工程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因政府为追求业绩而不考虑当地环境大量引进高污染、高消耗企业忽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导致的环境污染案件以及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和人口的大量增加而导致的环境负担加重和过度利用开发自然资源违法我国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在近几年十分突出。

能不能存在一个组织,它象征着国家的正义,用国家的力量去惩处这些危害成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为公共利益撑起了一个保护罩。

作为法律监督者拥有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就承载了我们的期望。

我国1990年《行政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但长期以来由于其程序规定的原则性和制度保障的滞后性,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一直未予启动。

因此为什么选择检察机关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又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行使它手中的权力保护公共利益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外国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建立与完善诉讼制度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一)行政公益诉讼概念在外国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的说法,这就是我们所提到的公益诉讼。

现在大部分学者把公益诉讼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现在我们主要论述行政公益诉讼。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各位学者都形成了自己的理论,在法律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发现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并且这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1;有一部分学者则坚持行政公益诉讼就是只要是在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是侵害私人利益有特定的关系人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当事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是指无利害关系人在发现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且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公共利益的资格。

(二)外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考察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虽然各国对此的称呼各不相同,但是在国外已发展的十分成熟。

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制度这一方面表现较为突出,历史上最早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是德国巴伐利亚这个邦。

巴伐利亚邦在其行政法院中设立了检察官这一职位,专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就像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规定的“联邦最高检察官、州和地方公共利益代表人,参加联邦最高等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他们是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表人。

”2由此可见德国是十分重视保护公共利益,设立了公益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德国行政公益诉讼的一大特色。

美国在这方面与英国存在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私人检察总长制度”。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美国的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予公民或其他团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勃瑞威尔曾经说过,“无论何时,只要是被指控的行为涉及到整个合众国的国家利益,涉及宪法规定的国家事务的核心内容,涉及到国家保护全体公民平等的权利义务时,联邦和州的检察总长都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这当然包括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力。

这就表明了美国联邦的检察总长可以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介入到行政公益诉讼中去,除此之外,美国的其他法律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

通过对国外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活动已经越来越广泛。

像是英美这些主张个人至上,推崇私人利益大于一切的国家,现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日益复杂,也开始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逐渐由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国家权力也越来越多的开始干预私人领域。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代表也开始进入私人领域,当出现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时候,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提起公益诉讼。

正如俄国的法学家穆拉耶夫所说的“检察机关,•这些公职人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机关的代表”。

二、检察机关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角色定位的探究(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的适格主体建立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学者的共同呼声,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逐渐从受害人提起诉讼发展到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再到现在的民众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审查也愈加频繁。

根据法学界目前的做法是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归结为三类: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检察机关。

3普通的民众若是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可以在最广的范围内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由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最大缺陷是公民的负担过重,比如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问题,因“民告官”所要承受的压力等等这些问题都给普通的公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打击了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而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不光具有了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点外,同时具有作为一个团体组织而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力量,费用问题和力量不平衡问题就得到了解决,但是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也并不是完美的,社会团体作为一个整体是在其成员某一方面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才得以成立的,是以维护自己成员的集体利益为存在的前提若是对某一案件一部分成员获益,而另一部分成员不获益或者与其成员的利益直接无关的时候,在社会团体内部就会产生很大的分歧,这是社会团体就很难协调其成员的利益很难克服来自成员的压力提起公益诉讼了。

所以社会团体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就会缩小,仅仅局限在与该社会团体或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公益案件了,而对于剩下的绝大部分不在社会团体利益范围内但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不能制止,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在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应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

在有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在公民和社会团体都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是必要的。

作为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以这一特殊的身份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相抗衡,同时检察机关不存在克服内部成员利益分歧的情况,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着公民和社会团体所不具有的优势。

(二)检察机关在我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研究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制度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的到真正的发挥,因此从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确立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启动主体的地位。

(1)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有利于更好的利用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可以与行政机关保持一种表面的力量平衡,比较容易获得第一手的信息掌握案件的线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会积极的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和反应。

这样检察机关就能快速的了解案情,介入到案件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本身就承担着一定的诉讼职能,所以对于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派员参加诉讼以及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是非常熟悉的,在调查的专业设备和熟悉的专业人员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优势。

就当前所发生的各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的考察,不难发现这一系列的案件都存在着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社会的影响广泛,非一个人一个组织就可以解决的,所以由检察机关担任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可以减少这一方面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4(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要求正义和公平是每部法律的价值追求,当然也是行政诉讼法的价值要求。

根据无救济就无权利的理念,要求若要权利得到切实的行使,就必须要规定和完善对这项权利的救济制度,使权利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可以投状有门,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

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是缺乏的,目前我国存在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污染正陷入利益得不到救济的困境中。

这些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就是因为启动主体不明确而一直在受损害的环境中挣扎。

检察机关作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有义务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尽快建立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一整套制度,可以使正在遭受危害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得到制止,使受到危险的可能的公共利益提起得到保护。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的设想(1)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检察机关其实自身有许多身份,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任着公诉人的地位;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它又担任着监督者的身份。

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又该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入行政公益诉讼中,是以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公诉人、监督者还是原告。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若是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到行政公益诉讼中,享有原告人的身份和地位,行使原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履行其义务,是更能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的。

公诉人的身份只适用于检察机关参加刑事诉讼,而若是单纯的使用公共利益代表人亦或是监督者的角色是,无论是哪一个,都只会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权利缩小,不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当然也就使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减半,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易操作的。

5因此,检察机关以原告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公益诉讼是最佳的选择。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在我看来在面临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时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依职权,一种是依申请。

依申请提起是指当公民、社会团体发现有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请,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这样既可以避免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给公民造成的负担和压力,同时又可以发挥公民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优势,在更广范围内快速及时的发现侵害公益的行为,方便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而依职权提起是指检察机关可以不用等待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申请,在发现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主动依照职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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