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0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 基础
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公益诉讼制 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它强调政府 应当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违法行
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 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界定。在行 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通常指 的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判决阶段
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赔偿公 共利益损失等。
04
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与判 决
审理程序
起诉受理
当发现行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收到起诉 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准备
法院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权力制约的方式
权力制约的方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多种方式。其中,司法审查是
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
03
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
制约,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理论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实施的重要手段。在行政公益 诉讼中,法律监督理论强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从单纯的司法救济向综合治理转变
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国内合作向国际合作转变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发展。
对未来的展望
1 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完善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问题的发生。
3. 增强司法透明度。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侵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公益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诉讼”。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条件限制过多。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而对于个人来说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2. 司法救济难。
由于司法程序复杂,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很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没有能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惩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的惩罚不够严厉。
五、加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1. 放宽条件限制。
应该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个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
2. 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应该加强司法救济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基金项目] 西藏民族大学“高水平人才培养计划”。
[作者简介] 闫志(1989- ),女,山东菏泽人,西藏民族大学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2013年3月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要求第三猪场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700万元的公益诉状,却遭遇了立案困难的尴尬。
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刚刚实施,中级法院受理了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于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
可以看出我国在公益诉讼方面正在逐步正规化。
然而,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体现出了一些共同的问题:诸如怎样界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如何将诉讼制度与实践相结合,以及涉及到管辖、举证责任承担等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法条的解析,结合实际中的问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受案范围等作了一定的比较、梳理,从而引出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提出建议。
一、公益诉讼基本概述有学者研究指出:国内“公益诉讼”概念的提出,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日本“现代型诉讼”的概念的影响。
在日本,通常将公益诉讼与环境诉讼、消费者诉讼、公共诉讼等联系起来,体现了一定的公益性。
在此启发下,提出了“公益诉讼”这一术语。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一般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相关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不同的学说、立法,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隘的两个方面。
广义的是指一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而不论起诉主体是谁;狭隘的是仅指特定的机关、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的是狭隘的公益诉讼,限定了起诉的主体,但不论何种概念,都不能脱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的。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通过分析对比私益诉讼,不难发现公益诉讼的界定往往与公共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浅析“行政公诉制度”

浅析“行政公诉制度”[摘要]行政法学界对公益诉讼作了比较全面的探讨,而对行政公诉制度则常常仅作为其中的一个问题简要提出。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总结其他国家现有行政公诉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行政公诉的涵义、行政公诉在我国构建的理论基础、现实需要以及构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公诉;行政法治一、问题的提出公诉,是“自诉”的对称,是使起诉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制度则是指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检察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发展史上有过三种起诉形式:私人起诉、公众起诉、公诉。
最初的公诉制度没有提起诉讼的专门机关,起诉权与审判权甚至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当代公诉制度,一般发端于法国。
法国从14世纪起,就设置了检察官,代表国家对罪犯起诉[1]。
公诉制度后为世界国家不同程度的采用。
从上文可以看出,公诉制度最早是为适应刑事诉讼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那么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公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一直严格地局限于刑事诉讼的范围,或是已经扩展到诉讼法的其他领域呢?探讨公诉制度是否已经存在于行政诉讼的领域或者是否有必要引进行政诉讼的领域无疑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与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考察各国的行政法发展的历程,我们会发现,行政公诉制度在不少的国家已经建立。
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即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指定其他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2]。
英国行政法规定了“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即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制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通过为此而出借他的名字,检察总长使得禁制令或宣告令这些基本上是用于捍卫私人权利的救济转而成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救济[3]。
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最通常的被告是地方机构,尤其是在纳税人对他们的地方当局的财政开支的合法性提出怀疑时,以检察总长的名义起诉的场合。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众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在行政诉讼制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制度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目的。
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重要性以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获得更深入的了解。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众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一种法律机制。
在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的主体往往只是涉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且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指民众共同享有的权益,具有广泛性、不可移易性、权利性等特点,需要特定的法律机制来进行保障。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社会性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障民众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该制度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其结果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2.活动性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仅要求诉讼主体积极主动地去维护公共利益,也需要法院积极审理,并对公益事业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3.维权主体多元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诉讼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个人主体,也包括了诸如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实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多元维护。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1.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维护法律的实施。
2.完善法治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强化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了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进一步促进了法治建设。
3.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后,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来,保护公共利益,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1.加强司法保障。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需要加强政府的司法保障,确保诉讼纠纷的程序公正,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浅析公益行政诉讼制度之司法权的实现

二、 公益行 政诉 讼司 法权 实现 的障碍 《 若干 解释》第 1 2条之规 定 : 具体 行政 行为有 法律 上利 害 与 关 系的公 民 、 人或者 其他 组织对 该 行为不 服 的, 以依 法提 起 法 可 行政 诉讼。这 表 明与具 体 行政 行为有直 接 利害 关系 的人 享有 原
益 和国 家的利益 而 出现 的一种 诉讼 。公 益行政 诉讼 , 指公 民 、 此 , 成滥 诉 的可 能性较 小 。即使这 样 , 足 造 为防止诉 权滥 用, 以在 可
法人 或其他 组织认 为 行政 主体 行使职 权的行 为违法 , 侵害社会 公 行 政公益 诉讼 中建立反 诉制度, 究原告滥 用诉权 的 民事 责任 。 以追 共利 益或 国家利益 时, 何组织 和个人均 可根据 法律法规 的授权, 任 对违 法 、 规 行为, 违 依法 向法 院直接 提 出起诉 请求 或 向特 定机 关
L g l yt m n o it e aS se A dS cey
2 O年 1 01 己月 ( ) 下
{占 I 缸金 } I
浅折公盐行政诉讼制度: 乏司法杈的实现 使得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 亟不可待,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至今尚未确定公益行政诉讼这
制度, 但是公益行政诉讼 司法权实现却有着必要性与祭迫性 , 可以填补现代法制的空白、 遏制违法行为发生、 实现公民权 利义 务等 , 所以建立 公 益诉讼 制度有 着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2 遏 制违 法行为 发生 、 . 实现 公 民权利 义 务。 建立 行政公益 诉
相 关受 害人 的原告 资格 , 了诉权 范 围 在 司法实 践中, 扩大 但 公益 讼 可遏制 违法 行为的发生 , 实现公 民参与 国家管理 的权利和义 务 。 行政 诉讼 因缺乏 必要 的法律 依据, 以胜 诉 的甚少 。 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存在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潜在损害。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各国虽然在称呼上不一,然而其内涵大致相当。
在日本,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
其中,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起诉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
由此可见,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
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
其中,“相关人诉讼是指私人在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情况下,允许他以相关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纳税人诉讼,是指原告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诉讼,针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或公共资金的不当支出。
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要求法院做出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其职务。
”除此之外,法国的“越权诉讼”、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等等制度建构,都是各国对公共利益予以司法保护的具体制度建构。
值得提及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起诉讼。
这有利于把潜在的大规模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从经济层面考虑即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近年来在行政诉讼上对原告资格的要求大大降低了:从直接相对人到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也验证了“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
但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当代社会根基和结构深刻变动,政治法律思想全面革新的必然产物。
1、市民社会公共权利的司法保护公民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发展状况和人权受保护水平的反映,而公民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
法律的制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的过程。
然而,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实体权利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才能真正把纸面权利落实为实质权利。
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
”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在立法上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方是一个最可行的制度建构。
其中司法救济应是一种最根本、最权威的解决途径,原因在于,独立的司法权和有效的司法运作机制较之其它权力监督机制,更能经常而稳定地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如果缺乏司法的权威衡量,“那么这种权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或取决于某个有权强制执行它的决定的群体的武断命令。
”“而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原告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
”2、私人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一个历史性意义在于它突破了近代以来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框架,即公权力的行使仅对社会公共性利益造成损害,对人民私权益不构成直接的损害,故而公民个人没有资格对此提起诉讼,从而使这类损害无法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的传统思维框架。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国家将一项权力授予某一机关行使后,为保证其行为合乎法律和公益,就有必要设立并授权另外一个机关对其进行监控;这另外一个机关如果滥用权力,又有必要设立第三个机关来干预和控制。
这正是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最通俗明了的表述。
分权和制衡机制在理论上是很好的,并经过很多理论家证明这是官僚系统保持一定效率和公正的最佳制度选择。
但是这样的机制也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分权和制衡下的国家机关是真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忠于正义的。
然而在事实上,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集团和阶层,互相间也有形形色色的利害关系。
结果往往导致,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庞大系统,公权系统呈无限扩张的趋势,运作效率愈来愈低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同时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利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私人因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的划分而无权就公益妨害起诉,这造成了公益妨害可继续存在下去和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
由此也在实践中证明,创设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必然需要,也即通过动用私人的力量对国家公权进行制约,以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益中的作用。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公共利益的主体抽象甚至分散,特定个人的利益在其间具有隐匿性或者微不足道,公共利益的增加或减少不会直接使个人的利益比别人更多或更少,在通常情况下,个人更愿意坐享别人对公共利益的奉献。
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使得个人难以产生付出高昂成本提起行政诉讼的动机。
鉴于公共利益的这种特性,设立公共利益代表人,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行政侵害时,由它代表国家、社会或公众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完全必要的。
目前认为,能够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如下:1、检察机关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处于当事人即原告的地位,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既不作为原告也不代表国家,而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出现;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处于公诉人的地位。
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我国法律逻辑,因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虽然能够启动该诉讼程序的发生,但它不是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告。
检察机关起诉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一般原告起诉通常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它主张公共利益,也并非是当然的公益代表人,没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当然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身份与一般原告身份显然不同。
另外,我们也不是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仅仅看作是公益代表人,因为检察机关除了代表公共利益外,还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它还有责任对该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因此它既是起诉者又是诉讼的监督者,这与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公益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有较大区别。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有处于公诉人的地位,才能与其职权职责相适应,也才可以避免诸如诉讼费用负担等困境。
2、公益组织这里的公益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质的法人,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宗教组织和慈善机构等。
公益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同普通公民相比具有更多的优势:现在美国法院已承认一些保护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公共福利社团、环境组织等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其他赋予公益组织起诉权的国家还有德国、日本和英国。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35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于其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由多数有共同利益之社员,就一定法律关系,授予诉讼实施权者,得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四、结语随着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全面提高,法治水平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维权意识和社会公益意识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来有利于我国法制的完善,二来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公共利益。
但该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对于哪些领域适用公益诉讼制度,哪些主体适合代表提起公益诉讼,还有待我们继续探讨。
文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