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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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

我国⾏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论⽂提要:⾏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缺的⽭盾,不少学者们对⾏政公益诉讼进⾏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

笔者认为,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

⾏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认的法理基础在于⾏政公益诉权。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度看,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其能够更⼤程度的保护公共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

通过对西⽅法治国家⾏政诉讼原告资格确⽴历程的考察和⽐较,我们可以发现其⾏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制度的发展⼤致经过了以下⼏个渐进阶段:直接⾏政相对⼈作为原告阶段、利益影响⼈作为原告阶段、公益享有⼈作为原告阶段。

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在⾏政诉讼资格问题上虽然将“相对⼈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论”,但是仍处于第⼆阶段,⽽域外现代法治国家的历程昭⽰我们,⾏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应该是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的⾏政诉讼原告确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国外相关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公共利益应当在⾏政诉讼中得到有限承认。

因此,我国应当在特定领域逐步建⽴多元化的⾏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即,以公共利益为确认⾏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益标准,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享有⼈以原告资格。

关键词:⾏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近年来相当数量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及其“屡败屡诉”的结果表明,⾏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缺的⽭盾,不少学者们也对⾏政公益诉讼进⾏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

笔者认为,欲推动建⽴我国的⾏政公益诉讼制度,必先将原告的资格加以确认,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

从现有的制度来看,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加强了对当事⼈诉权的保护,将“相对⼈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论”,纠正了实践中被狭义地理解为只有⾏政⾏相对⼈才是适格原告的作法,赋予了相邻权⼈、竞争权⼈以及所有的受害⼈的原告资格,进⼀步扩⼤了原告资格范围。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一、引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法律层面推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由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并恢复受损环境。

为了保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诉前程序的完善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诉前程序的意义和目的诉前程序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起始阶段,包括收集、调查、取证和调解等环节。

诉前程序的存在和规范可以有效地提升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和效率,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首先,诉前程序有助于准确定位环境问题,确定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环境问题种类繁多,需要通过诉前程序的调查和调解,确认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

其次,诉前程序有助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巨额赔偿和生态修复的需求,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诉前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机会,以便从事故现场查勘、证人调查、取证保全等形式,收集证据。

再次,诉前程序有利于强制保护措施的采取。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能涉及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资源。

诉前程序可以赋予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确保及时而有效地进行环境保护。

最后,诉前程序有助于调解。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争议性和耗时成本高的特点,通过诉前程序的调查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机会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减轻诉讼负担。

三、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诉前程序比较简单和单一。

当前的诉前程序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取证,相对而言缺乏约束力和公正性。

为了提高诉前程序的保障水平,应当完善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主体。

其次,诉前程序与其他刑事、民事诉讼的衔接不紧密。

环境公益诉讼与刑事、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时相互关联,但目前诉前程序与其他程序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的一种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实践。

在中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不仅影响了公益诉讼的效果,也制约了环境保护的进程。

在过去的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立案门槛过高、诉前程序复杂、诉讼周期较长等。

这些问题导致环境公益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了一些环境损害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深入反思并提出建议,以提升其效能和有效性。

本文将重点围绕现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议,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观点。

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探讨和反思,希望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范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着种种问题,如程序复杂繁琐、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证据收集困难等。

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议包括简化程序、加强证据收集、强化法院对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提升环境保护的有效性需要不断改进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执法能力,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则需建立健全的惩罚与补偿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持续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公众环保意识。

浅谈公益诉讼对可持续发展的司法保障

浅谈公益诉讼对可持续发展的司法保障


诉 讼 的主 体一 般包 括 个人 、 组织 和检 察 机关 三类 。笔者 认为 , 借鉴 法 治 发达 国 家的经 验 必 须 放 宽 起诉 主体 的资 格 , 赋予 检 察 机 关 、 社 会 团体和个 人代 表国 家或 民众提起 公益诉 讼 的 杈 利 。可将 我 国 的公 益诉 讼 分 为三类 : 是 机 关之 诉 , 负有 维护 公 益职 责 的机 关 指 ( 人 民检 察院 ), 权 以罔 家 义对侵 害 国 如 有 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 、 公众或群体公共利 益 和 公共 秩 序 的违法 行 为 向法 院提 起 公诉 。 二 是 团体之 诉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指企 包 括 具有 法人 资格 和 不具 有法 人资格 的社会组 织 ) , 权 以 自 己的 名 义 对侵 害 国 家 利益 、 有 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或群体公共利益和 公共 秩 序 的违法 行 为 向法 院 提起 诉讼 。 是 公民 二 之诉 , 公 民( 指 包括与 本 案有直 接利 害 关系和 与本案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人 )以 自已的 名义对 侵 害国 家利 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公 众或 群 体 的公 共利益 和公 共秩序 的违 法行为 向法 院提 起诉 讼 。 2 、限 制 公益诉 讼 的受 案 范围 。考 虑到 我 国司 法 资源有 限和避 免 滥诉 的 需要 , 笔者 认为 , 当前 我 国公 益诉 讼 的建 范 围应 限丁 选举 、国有 资产 保护 、环保 、农民工 杈筛 保 护 、 垄 断 以及纠 国家机 关滥 用权 力和 行 反 政 不 作 为等 方面 ,土 , 条件 成熟 冉进 一 步扩 大 公益 诉 讼的 受 案范 围 。 3 、合珲 分担 举 证责 任 。我 国行 政诉 讼 中举证 责任 例置 的原 因证-相 对 人 行政机 1 关相 比 其举 证能 力 较弱 。 与之 川理 , 笔 认 为 , 根 据提 起 诉讼 主 体实 力的小 同 来合理 分配 举 证 责 任 。 由于 榆 察机 关具 有 诉 职 能 , 有 侦查 仪 , 享 收集 证 据 处于有 利地 位 , 由 检 察机 关提 出的 公益 诉 讼 , 举证 责 任应 由 其 公 诉 人负责 。法 人、非法 人组 织或 公 民提 起 的 公益 诉 讼 , 采用 举汪 责 任部 分 倒置 。 即 应 如 原告 由于 客 观 原 因不 能 自行收 集证 据 , 或 收 集证 据 有 困难 , 民法 院应依 法 调查 收集 人 证据 , 根据 需求让 被告 负部 分举 责任 。 也可 4 、建 立诉 讼激 励 机制 。 公益诉 讼 是 为 个 人利益 而 是为 公 共 利益 , 起 公益 诉讼 提 不 仅要 浪 费大量 时 间 、精 力 和金 钱 , 而且 还 承担 巨大 的精神 压 力和 险 , 予胜 诉 原告 给 的重 奖 , 厅面是 对原 告付 出的 补 ; 一 另一 方 面 , 有利于 鼓励 更多 人支持 公益 诉讼 , 护 也 维 公共 利益 。 胜诉 原告 的 奖金 可 以从被 告 的赔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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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建 我 国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度 的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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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公 益 诉讼 制度 是 维护公 共 利益 和保证社 会 良好运 行机 制 的一 项重要 法律 制度 。 我 国 目前 并没 有 关于行 政公 益诉讼 制度 的法 律规 定 , 而 , 着社会 的发展 和 行政权 力的扩 张 , 涉及公 共 利益 的违法 行政行 为进 行监督 和 救济 势在 必 然 随 对 行 。 本文对 行政 公 益诉讼 的概念 进行 了界 定 , 并分析 了在 我 国现行 法律 框 架下构 建行 政公 益诉 讼 制度 的必要 性 和可行 性 , 进 而提 出构 建我 国行 政公 益 诉讼 制度 的几 点建议 。
会 公 共 利益 受 到侵 害 时 , 民 的个 体 权 益 也 同 时受 到 了损 害 , 民 应 公 公
诉讼, 并不要求提起公益 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 即可
以 是无 利 害 关 系 的人 。 政 公 益 诉讼 是 公益 诉 讼 的一 个 分 支 , 政 公 行 行 益诉 讼 是指 与 具有 国家 行 政 职 权 的组 织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所 做 出 的 有 关
行政行 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该行政
行 为 侵 害 了公 共 利 益 而 向法 院提 起 的 一 种 行 政 诉 讼类 型 。通 过 该定 义 可 以看 出 ,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最 主 要 特 点 在 于 “ 事 不对 人 ” 即任 何 行 对 , 人 只 要 是 对 涉 及 公 益 的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 可 以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不 管 均 而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思考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思考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思考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7期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防范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将安全生产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议通过加大立法规制、完善监督方式、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构建协作机制等方式,完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关键词:安全生产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安全事故频发,而现有的监管体制不完善及监管措施不到位是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将安全生产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落实全会精神、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应有之义。

一、基本案情2018年6月,某省人民检察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嘉陵江尾矿库生态安全隐患案件线索交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市县两级检察院对交办函所附材料反映的问题持续跟进,报经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其中危险级别最高的某选矿厂汪家沟矿库(D级尾矿库)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

调查中发现:某选矿厂于2003年3月建成,2006年停用,所选矿种为铁矿,矿库库容已满,其下游水体系嘉陵江且该尾矿库坝角距离何家岩社区600米。

2018年7月,当地县域强降雨导致该矿库坝体被严重冲刷,坝面排水系统严重损毁,对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1日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汪家沟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检察建议发出后,县应急管理局仅在2018年对汪家沟尾矿库实施了汛期应急治理工程,未实施闭库工程。

行政法-(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行政法-(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这两个概念不仅在学术论著上有争议,在法律规范文本中也存在混用现象。

清末思想家梁启超说:“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

词语固然存在多义,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同样环境中,不同的理解和含义应当得到****,不能从不同的层次上进行,不然就会众说纷纭。

法律语言如果不能精确地表达法律概念,就可能妨害法律交际,难以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

本文拟从行政、依法行政、行政违法、违法行政等概念在行政法学领域之间的关系作简单探讨,以期大方之家斧正。

概念篇一、“行政”“行政”是一个在行政学、政治学、行政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术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其不同的涵义。

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意是“执行事务”。

据美国《文字与科学》一书统计,“行政”一词有多达12种含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行政”的基本词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管理工作”,包含了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两方面的内涵。

在公共行政方面,国内外学者亦无统一的解释,学说纷纭,如“三权分立说”、“相对功能说”、“行政管理说”等等。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书中给“行政”所下的定义是“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这一定义有三层意思: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

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

行政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只是它的组织活动。

例如: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管理等。

3.只有国家或者负责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引用了该定义,并以此为基点进行引伸和发挥。

如:“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指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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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 内容摘要:通过对美国“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日本的民众诉讼等外国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发现,国外行政公益诉讼有如下发展趋势:诉讼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不断宽泛,寻求行政权规制等维护的平衡。 关键词:公益诉讼 行政程序 司法审查

随过对外国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考察,可以从中思考这些制度背后的发展规律。

一、美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 美国是最早实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公益诉讼脱胎于民众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过一系列案例把起诉条件由“权力损害”调整为“利益影响”,并且建立了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以“私人检察长”身份起诉无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的制度后,才正式形成。受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影响,美国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一开始是非常严格的,当事人也只有在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称之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直到1940年桑德斯兄弟无线电广播站控诉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一案,美国法院承认了竞争者的起诉资格,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权利损害”逐步调整为“利益影响”之后,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才开始得以确立。对于那些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直接、明显当事人,其权利未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但其利益受到侵犯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正式进入美国司法审查的视野。此后,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判例,逐步肯定了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环境消费者等非直接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在三年以后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第二上诉法院首倡了“私人检察长理论”。为适应判例中原告资格限制越来越宽松的趋势,美国立法也相应地作出调整。对起诉资格作出普遍性规定的是1946年《行政程序法》,该法第702条就“复审权”作如是规定,“因行政机关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内的机关行为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有些州在法律中明文确认了个人代表公众提起旨在禁止或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资格。以环境诉讼为例,密执安州《1970年环境保护法》是美国首次确认公民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可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资格的法律。70年代后的主要联邦法规也都规定了公民的起诉资格,从而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取消了传统法律关于起诉资格的障碍。 为了倡导民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弥补检察总长关注民众利益的不足,美国设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风险报酬制度。如果公益诉讼胜诉,律师的报酬是赔偿数额的一定百分比。此机制为很多本来无法支付诉讼费的人提供了私人律师,但同时也阻碍了一些诉讼标的小却很有意义、或救济方式非金钱补偿的公益诉讼案件。二是颁布费用转移法规。1976年民权律师费补偿法案规定,国家为金钱补偿较少、被告通常是政府机关的公益诉讼诉讼提供合理的律师费。这些法规使一系列以前不会被考虑的案件有机会接受审理。三是奖励告发人诉讼。这是联邦民事欺诈索赔法案中的一项条款,该条款允许个人代表美国政府起诉任何收到或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州和地方政府)的欺诈行为。在所谓的“吹哨人”(即告发人)进行投诉、告发案件书面存档受理之后,司法部需要在60天内对告发的信息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参与该案件的诉讼,司法部也可以要求延期。如果司法部决定参与诉讼,则将承担起案件起诉的主要责任,并且告发人可以获得赔偿的15%至25%;如果司法部决定不参与案件,告发人可以自行调查并提起诉讼,如果成功,将能获得赔偿的25%至30%以及补偿预先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告发人诉讼是政府法律救济私人化现象的一个例子,它允许个人担当“私人检察长”以打击腐败行为。告发人诉讼赔偿金额在美国累计达80亿美元,告发人从中获得的金额达到了10亿美元。[1] 二、法国的越权之诉 法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表现为越权之诉。法国行政诉讼分为越权之诉与完全管辖权之诉两种,越权之诉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而不是限于保护起诉人的主观权利。该诉讼着眼于公共利益,力求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越权之诉的判决发生对事的效果,而不以申诉人为限。一种客观行为,无论是总统作出的,还是最下层的行政官员所为,都可以被公民以“越权行为”提起诉讼,由行政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虽然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此种诉讼时要求起诉者表明他在其中的特殊利益,但这种利益可以是非常间接的,如纳税人可以主张由于其所在的地方市政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订立合同致自己利益受损。这种利益还可以是道义上,如一位具备担任某一官职的资格的公民可以阻止任命那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2]法国甚至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规定越权之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等,来鼓励人们提起越权之诉。 法国的越权之诉有着自己的制度特色。首先,越权之诉体现法国司法权对于公共利益的救济与保护。越权之诉有三个特点,一是公民通过起诉来反对行政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法官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越权之诉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起诉,此类诉讼不需要律师,公民自己提起即可,这种诉讼对起诉人诉的利益的理解面是宽泛的。三是越权之诉的起诉人放弃起诉后还可重新提起诉讼。越权之诉主要体现出法国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牵制和约束。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某些法律标准取消被诉的政府行为,这些法律标准是分等级的,最高是宪法标准,其次是欧盟法标准,再次是普通法律标准,最低是法规标准。其次,越权之诉审查的范围宽泛,既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质审查。对于司法权在那些范围内可以监督行政权,这在法国有一个发展过程,但总的呈现出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深度逐渐扩大的趋势。现在行政法院的法官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合法性都可以进行审查。法官审查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主要指需要查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做出此行为。法律规定任何行为的做出都应有动因(动机),如果法官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找不到动因(动机),该行为将会被撤消。法官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实质审查主要围绕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包括审查行为人做出该行为是要追求什么目的。被诉行政行为追求的目的很明显是为谋求私人利益的话,这个行为肯定要被撤消。第三,越权之诉中被诉行政行为如果被判决撤销,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四,越权之诉的启动主体和审查范围都十分广泛。这与法国发达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很大关系,作为司法权的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权的合法运行具有强大控制力。在法国,行政决定的直接相对人、因为违法行政决定而受到直接利益侵害的第三人、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直接影响的工会、社团等团体、负有维护公益职责的行政机关,甚至行政机关自身都能提起越权之诉。当然,行政机关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当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侵害,而其本身无权撤消或改变此项决定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消这项违法的决定。越权之诉的原告要求保护的利益不仅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精神性的利益,例如宗教尊严、集体荣誉、环境美等,而且不限于现实利益,将来的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也可提起越权之诉。

三、日本的民众诉讼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规定:本法上“民众诉讼”,指对以选举人资格及其他与自己法律利益无关之资格,请求对国家、公共团体机关违反法规行为,请求纠正的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第四章第42条规定:“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限于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所规定者才能够提起。”民众诉讼具体包括“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诉讼”。[3]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可以准用抗告程序、当事人诉讼的程序。 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民众诉讼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国民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客观上的法律秩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利益。使国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适用。因此,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日本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众诉讼形式有:选举无效诉讼、当选无效诉讼以及居民诉讼等。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民众诉讼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场合由法律所限定的人提起。而且,日本现行《行政事件诉讼法》不存在国民对国家的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的职员等的违法或不当的公款开销、财产取得、管理或者处分直接要求予以监查或纠正的制度,日本的居民诉讼只有在与地方公共团体发生纷争的场合才被承认,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不承认这种诉讼。

四、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 除了上述三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外,私力救济的行政公益诉讼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落地生根。在这些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中,出现了以下的特色和共同的发展趋势: 一是诉讼主体范围不断扩张。各国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且宽泛不一,但是扩大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在法国的越权之诉中,家庭保护全国联合会、防止酒精中毒委员会、省狩猎联盟、维护著作权的作家协会等社团都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美国行政诉讼的主体先从明显的当事人扩大到了竞争人、再扩大到了消费者;先扩大到现有经济利益的消费者,再扩大到了受非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最后发展成非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 二是司法审查范围不断宽泛。很多国家没有在行政行为的类型方面加以限制,只要影响到了公民利益,即可成为被诉对象,这是公民运用诉权通过司法权全面规制行政权的广泛实现。尤其是被诉行为并不仅仅指针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是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众诉讼亦可对此抽象行政行为起诉。法国、美国等对此都有明确的判例和规定。德国行政法院规定,除了违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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