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察 机 关 “一对多”带来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对多” 问题。以上海为例,在跨行政区划检察改 革之始,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 下 简 称 “上海铁法 院”)集中审理上海市域范围内一审环资、食药刑事案 件 ,故 而 彼 时 上 海 铁 检 院 在 办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只需对 应上海铁法院但伴随法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 力度的不断加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将一审环资 刑事案件交由此前已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崇明、 青 浦 、金山三区基层法院审理。如此,当前上海铁检 院在办理环资刑事案件时,需对应上海铁法院以及崇 明 、青 浦 、金山四个基层法院。根据两高解释第2 0 条 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当前上海 铁检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也需到前 述四个法院开庭。前述情况或属个例,但需引起关注 的是,未来无论是开展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抑或是检 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设计时,均需考虑检察机关与法 院的管辖衔接问题。
( 一 )“省 内 跨 ” 管 辖 模 式
如前所述,就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而言,基 于 “四 大 检察”全 面 协 调 充 分 发 展 的 要 求 ,基层检察院均 应 享 有 管 辖 权 ,不 宜 跨 行 政 区 划 管 辖 当 然 ,对于
[ 2 ] 参 见 林 平 :《张 军 :或 设 专 门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 实 现 跨 区 域 管 辖 》,彩 科 新 闻 网 /renmin_ prom.jsp?contid= 4 7 7 1 8 2 0 , 最 后 访 问 日 期 :2020 年 9 月 30 日
公益诉讼个人述职报告

公益诉讼个人述职报告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公益诉讼项目组成员XXX,现向您提交我的个人述职报告,以总结我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成果、认识到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一、项目成果:1. 充分了解案情:在公益诉讼项目中,我通过仔细阅读了相关案件的资料和法律法规,并与律师团队展开深入讨论,确保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
2. 收集证据:根据案件需求,我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调取公开资料、联系目击证人进行取证等。
这些努力对案件的证据保全和后续的诉讼程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 协助律师工作:我与律师密切配合,协助律师起草诉状、参与庭审等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案例研究,积极为案件进展提供支持。
4. 做好宣传工作:我在公益诉讼中,也参与策划和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公众场合等渠道,向社会传播公益理念,提升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二、问题与反思:1. 工作细节不够精细:由于项目任务繁重,我在工作过程中有时候没有充分注意工作细节,导致个别事项处理不完善,给案件进展带来一定影响。
我意识到这一问题后,将更加重视工作细节的把握,确保每一项任务都做到精益求精。
2. 沟通与协作不够主动:在与项目组成员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中,我有时候会表现得较被动,没有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我认识到这是我工作中的一大短板,下一步将积极主动地积极倡导沟通协作,与团队成员更好地合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1. 提升专业能力:公益诉讼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我计划通过参加培训课程、读书学习等方式,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公益诉讼项目的需要。
2. 加强协调与沟通:我将努力改善自己的沟通能力,积极主动与团队成员、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作,加强团队的合作效果,使项目工作更加顺利推进。
3. 提高工作效率:我将进一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确保项目任务的高效完成。
同时,我也会不断学习和应用相关的工作方法和工具,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
4. 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公益诉讼案件的进展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我将与律师团队保持密切联系,持续关注案件动态,积极参与案件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

中蜀趋寮•!* |THK CHINESE PROCliRATORS公益诉讼检察|责任编辑:迟晓燕I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侯毅7文摘要:诉前检察建议书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质量关涉行政机关履职纠错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公益保护效果。
行政诉前检察建议书制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案件来源于履行具体检察职责;监督起 因是行政机关对损害公益违法行为的履职违法性;本案查明的事实叙述要完整精练,包括违法行为、公益受损 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事实;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重点,可以采 用三段论方式推理论证,引用法律条款要完整准确,合乎逻辑地得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公益 受损或受损情形不断扩大;建议内容要明确具体,切中要害并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制作说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对行政机关的督 促、提醒和提示,旨在唤醒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自觉 性和主动性,既能快速取得促进依法行政和保护公益 实效,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行政诉前检察建议书(以 下简称“诉前检察建议书”)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承载着诉前程序的全部功能,也 关系着案件跟进监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四年来,诉前检察建 议书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试点初期,诉前检 察建议书的制作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 点工作的决定X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因上述规定 并未明确法律文书制作问题,期间制发的检察建议书 质量普遍不高。
[n 第二个阶段是2016年3月至2017 年6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相继印发实施,《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相关法律文书的通知X 以下简称《试 点文书样式》)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 容。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完善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完善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10期摘要:诉前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核心内容,其在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正确履职,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诉前检察建议存在检察建议书针对性不强、潜在刚性发掘不足、发出时机把握不准以及落实跟进不足等问题,应从细化检察建议规定、规范检察建议内容、灵活掌握发出时机、实现履职期限与履职效果的动态平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诉前检察建议。
关键词: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回复期限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实践情况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我国采取了限定诉讼范围“两阶段标准”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利用诉前程序甄别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将案件分流处理,使得诉前检察建议兼具程序性意义和实体性意义。
程序性意义在于只有在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下,检察机关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体性意义在于诉前检察建议用以证明行政机关的履职是否已达到了建议的要求,建议内容往往决定了后续诉讼阶段检察机关的诉讼主张。
[1]2015年7月起,我国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
截至2017年6月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
[2]随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案件123078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111912件,提起公益诉讼3461件。
[3]2019年以来,公益案件增长明显,仅1至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11646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10622件,提起公益诉讼378件,比去年同期均有4-5倍的增长。
公益诉讼基础工作总结(9篇)

公益诉讼基础工作总结第1篇我院十分重视公益诉讼工作,检察长专题向县委、政法委进行了工作汇报,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公益诉讼工作,制定落实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组。
2017年10月24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支持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我院采取一把手亲自抓,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要环节直接协调的办法,同时调整增加办案人员两名,加强了公益诉讼工作力量,在装备上,我们还倾向第一线,为公益诉讼办案配有办案车辆,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取证装备,为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益诉讼基础工作总结第2篇今年,我分管院办公室、渎职侵权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技术科、监所科工作。
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助手和参谋。
搞好班子团结,形成合力,协助检察长抓好所分管的各项检察工作。
1、办公室工作。
充分发挥了办公室的参谋助手和协调枢纽作用,为我院的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展提供了有效的政务保障和后勤保障。
实现了检察统计工作电脑化。
财物工作、密码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密码机房达到了一级机房标准;档案室在去年晋升为省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后,今年又继续完成了文档一体化管理和档案、文案资料统计计算机软件管理,不断提高科技含量。
2、侦查监督科及公诉科工作。
始终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256件54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03件40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340件539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64件410人。
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能过程中,始终把打击严重暴力犯罪、^v^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对重大案件批捕、起诉突出“快”。
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刍议

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刍议作者:张艳歌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8期摘要: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经结束。
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无法衔接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的对接问题。
行政行为具有的多样性和繁杂性,容易导致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侵害公益的行为,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往往也给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造成一定的难度。
本文尝试在分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适用条件基础上,指出其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不合理之处,以期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起诉期限是否等同于诉讼时效是目前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我国并未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出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起诉期限”字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在起诉与受理一章使用了“法定期限”。
因此,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也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还有学者主张行政起诉期限属于诉讼时效的一种。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超过该法定期限,相对人就丧失了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1]所谓时效,单纯从语义上说,就是时间的效力,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通常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法定诉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该胜诉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2]虽然二者有着较多类似之处,例如期间经过都会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等,但是二者之间依旧存在着较大差别,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于形成权,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属于程序性事项,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使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查阶段;诉讼时效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多适用于民商事领域,且其规定多为实体性问题,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只是丧失了寻求公力救济的机会,如果对方没有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主动援引释明,原告仍然有胜诉的可能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心得: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
201X年7月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至今,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但在推进这项新职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障碍。
从试点期间案件的实效和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确定的程序性规定来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以此为出发点,尝试从诉前程序的定位、现实阻碍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探索。
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明确写入法律,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这不仅符合宪法第129条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也是全国人大对201X年7月以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果的肯定,还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机遇和挑战。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首创,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有诸多问题值得探索。
将结合立法目的和实践需求,从需把握的定位、现实障碍及解决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的定位
(一)行政机关是第一顺序的公益保护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时应当遵循谦抑原则,找准督促和协助的角色定位
其一,从权力体系层面上看,在我国目前的权力划分制度下,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地位平等,存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关系。
检察权作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应对行政权的行使给予充分尊重,主要扮演“事后监督”的角色,不宜过度参与具体行政行为,以免破坏行政权的正当运行、干扰行政效率。
其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主要在已经穷尽救济方式的情况下,作为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程序的补充而启动。
我国对行政权的监督除了人大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具有滞后性的外部监督形式,最及时和高效率的当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恰恰能在行政权的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中寻求一个平衡:检察权的介入能够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督促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纠错期内主动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进而推动问题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得到最高效便捷的解决,既节约司法成本,又达到了保护公益的监督目的。
从两年试点期间的数据分析,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7676件,除未到一个月回复期的984件外,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5162件,占77.14%,[2]也可以看出诉前程序的实效显著。
(二)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应当对证据标准及“收到检察建议后有效整改”的界定有明确定位,为后续跟进监督夯实基础
诉前程序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前奏和基石,是检察机关调查固定证据、进而对行政行为进行初步判断的重要阶段。
其一,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掌握足以证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客观存在,且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即可。
其二,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要从严把握取证原则,不仅要合法合规,还要客观全面。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公益诉讼案件普遍具有情况复杂、利益重大、影响面广的特点,其证明标准应高于普通的行政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对于证据的搜集、固定也应从严把握,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全面性。
以调取行政机关的执法档案为例,应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搜集案件相关材料,既要调查对检察机关有利的证据,也要调查对行政机关有利的证据,在复制的卷宗材料上应注明调取时间、证据数目、与原件一致等要素,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签字确认,并且加盖行政单位公章,必要时还可对调查工作进行拍照和录像。
二、诉前程序中遇到的现实障碍
(一)公益诉讼取证难度大,传统的调查核实手段难以满足现实需求,技术性高的调查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大
虽然目前尚未出台针对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具体实施办法,但参照201X 年12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可以对民事行政部门的调查手段有一个基本了解,主要包括: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调查取证的权力,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在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实践中,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民行部门主要采取的调查手段是调阅、复印卷宗材料、询问等,勘验物证、现场和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调查核实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得到实现,显然难以满足公益诉讼的需求。
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存在以下困难:1、检察机关在调阅行政机关档案材料时,能够接触到的资料是否全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两单位之间的沟通程度;2、检察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容易受到企业的阻挠,企业从私利出发会对检察机关隐瞒事实;3、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有些企业即使经过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但在实际生产中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存在不按要求使用环保设施,或只在应对检查时按要求处理污染物的情况;
4、污染环境的程度难以固定,随企业的生产活动而变化,而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无法做到实时监测长期跟踪。
很容易出现检察机关取证时污染物超标,企业对生产方式做出临时性调整后,在监督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5、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鉴定非常专业、复杂且成本高,目前对于委托鉴定的程序、鉴定费用的来源都缺少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顾虑。
(二)基层民行部门的人才配备未跟上工作的开展进度
其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从诉前阶段开始就要做大量深挖线索、调查核实的工作,不仅要在办公室审查相关档案材料,更要走出去调查搜集相关证据,还要与行政机关进行大量沟通工作争取其理解。
目前基层民事行政部门的队伍配置普遍在2-3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生效裁判监督、审
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督等其他重要监督职责,导致在人力的分配上常常有心无力,直接影响相关工作的推进。
其二,亟需增强民行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调查技巧。
目前阶段,检察机关重点锁定的公益诉讼领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几个领域的专业性非常强,且取证难度大,仅仅依靠法律专业知识已经无法满足公益诉讼的需要。
民行检察人员如果对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缺少基本的了解,很难发现问题找准办案切入点,在调取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也难以把握重点。
三、提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质量的建议
(一)完善办案机制,实现检察资源整合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局限于民事行政检察的层面去考量,而应当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整体工作去开展。
一方面要加强与上级检察院的沟通,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寻求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能更好地保障案件质量,减少工作障碍。
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侦监、公诉、控申、民行、反贪、反渎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完善线索移送机制,结合各部门的职能定位,促进检察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补充人员配备,加强专业培训
其一,通过专题研究、业务培训、观摩学习等途径,尽快改变民行检察人员在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方面经验不足的现状,提高队伍整体“实战”水平;其二,可以借鉴XX省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的做法,抽调各有所长的业务骨干成立专门
的办案组,负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形成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办案力量;其三,加强办案人员对几个主要公益诉讼领域的知识储备,可以通过畅通案件互通互报机制、邀请执法人员或专家授课、设立派驻检察室、实地调研等途径增强检察人员对各行政领域的熟悉度。
(三)探索与鉴定机构、研究所、高校的合作,建立公益诉讼专家库
目前检察机关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缺乏鉴定机构和技术支持困境。
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完善鉴定机构名册并且建立公益诉讼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成应尽可能多元化,既包括具备财会、审计技能的专家,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学者,还可加入一些检察业务骨干和有丰富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支持。
此外,可以尝试与鉴定机构、研究所、高校合作,促成办案、学术研究、信息共享、人员交流等多领域的合作,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