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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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桂馥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2期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界定目前较成熟的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斐民为代表的“救济对象广义说”,;另一种是“救济对象狭义说”,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的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应在借鉴西方法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及历史沿革加以界定,相对于传统的行政诉讼,此概念主要包含如下四个方面含义:(1)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提起诉讼当事人一己的个体利益,这是行政公益诉讼最本质的内涵与特征。

(2)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通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即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局限于具体合法权利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不法侵害者,检察机关、社团、公民也可以以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3)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4)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包括行政作为与不作为。

无论是行政主体以积极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还是以消极不作为方式懈怠行使职权,致使公共利益受损,均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一)人民主权理论国家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按照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或所有物。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意志的反映。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应是具体的存在,当其受到损害时必须为之提供合法的矫正手段。

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但由于这类权利往往并没有直接的代表人和请求人,因此必须赋予普遍公民为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0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 基础
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理论是行政公益诉讼制 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它强调政府 应当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违法行
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 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界定。在行 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通常指 的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判决阶段
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赔偿公 共利益损失等。
04
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与判 决
审理程序
起诉受理
当发现行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收到起诉 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准备
法院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权力制约的方式
权力制约的方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多种方式。其中,司法审查是
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
03
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
制约,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理论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实施的重要手段。在行政公益 诉讼中,法律监督理论强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从单纯的司法救济向综合治理转变
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国内合作向国际合作转变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发展。
对未来的展望
1 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完善

论行政公益诉讼

论行政公益诉讼

论行政公益诉讼一、本文概述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诉讼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与其他诉讼形式的区别和联系。

接着,通过分析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揭示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剖析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价值,包括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等。

文章还将对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将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运用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其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公法理论、诉权理论以及公益诉讼理论。

公法理论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然而,当政府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需要有相应的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和纠正。

行政公益诉讼正是这种监督机制的重要体现。

它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现政府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众权益。

诉权理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支撑。

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权利。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虽然直接受侵害的并非原告自身的私人利益,而是公共利益,但诉权理论允许原告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理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特点在于原告并非直接受害人,而是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纠正政府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这种诉讼形式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公众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问题的发生。

3. 增强司法透明度。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侵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公益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诉讼”。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条件限制过多。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而对于个人来说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2. 司法救济难。

由于司法程序复杂,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很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没有能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惩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的惩罚不够严厉。

五、加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1. 放宽条件限制。

应该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个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

2. 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应该加强司法救济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形式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笔者认为,通过了解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源如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适用的是就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两种模式。

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的发展相对较为最为完善。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

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

此外,英、德、法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比之下,当前我国在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司法事务方面却没有较大的进展,这种状况无疑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展开及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足进步和发展,尤其是在公民法制观念、权利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作者:韩雪韩琪高金各来源:《大众科学·下旬》2019年第01期摘要:在检察院民行科實习的这2个多月,接触最多的莫过于行政公益诉讼了,本人对此也是比较感兴趣,因为行政公益诉讼是在2017年才正式走入检察院,更为确切来说是踏入民行科的管辖范围。

在实习过程中十分有幸和科室同事们一起走过行政公益诉讼的线上程序和网上办案步骤,感受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面广、涉及行政部门之多、与人民群众联系之密切,可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当代中国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大政府、小群体形态,人民政府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加以体现,也正因如此规范行政机关行为,限制国家公权力显得日益重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此等重要一环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级群体的关注与重视,变得日益规范。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监察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修改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

以上便是我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科学定义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渊源、法律支持。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反应了我们国家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法治水平的提高。

论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论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论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实行先行告诉。

经过立法、司法等系统推进,使公益诉讼人更容易直接向法院起诉,从全国各地的案例看,该措施收效甚佳。

二是加强司法救济制度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程序从权利的依据、约束原则、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和深化,使被损害者能够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加强动员社会资源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政府负责向社会提出鼓励行政公益诉讼的政策,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为行政领域提供更多的服务。

总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法律界、学者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将更有力地推动建设法治社会。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行政机关主动动用行政诉讼来维护公众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显现出其独特的作用,得到了广大社会的认可,逐步从行政拒绝发扬光大。

一、制度的构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权的认定、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四大部分。

1、行政诉讼权的认定:行政诉讼权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所拥有的独立的行政诉讼权,主要表现在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可以发挥自身权力,以维护公众利益。

2、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益精神和行政监督资格的法定组织。

3、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行政公益诉讼对象一般由法律规定。

主要有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政行为,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对公众损害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其他个体等行为。

4、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主要是指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鼓励平民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建立行政诉讼保障基金,并设立行政诉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设立司法援助制度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建立全民共享法治的社会环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1、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广大公民拥有更多的权利意识和知识,对法治的认同程度会有很大的提升,对社会的廉洁文明也会有积极的影响。

2、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可以有效补充行政管理机制,以此来保护公众的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爆发。

3、以自身的司法权力抑制不法行为,从源头上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4、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公民参与司法独立、参与审判程序的权利,使法律制度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公益诉讼申请难以成功,有时行政公益诉讼申请者面临着数量众多的行政异议,以及复杂的裁决程序,使得他们在申请行政公益诉讼时难以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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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1)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形式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笔者认为,通过了解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源行政公益诉讼来源于公益,在谈行政公益诉讼时,不得不提及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

当时的古罗马法将诉讼划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其中“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的当事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市民均可提起。

可见,古罗马的市民如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维护法律及社会秩序,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且并不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即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近代西方各国大多引入了这种诉讼制度。

如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适用的是就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两种模式。

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的发展相对较为最为完善。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

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

此外,英、德、法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比之下,当前我国在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司法事务方面却没有较大的进展,这种状况无疑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展开及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足进步和发展,尤其是在公民法制观念、权利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

二、确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原告起诉须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限,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这样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来维护社会公益。

例如,国有资产被侵占、转移或国有资产被损毁、灭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通常会采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方式极力保护地方企业,结果导致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水土问题的频发;还有政府部门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政府工程发包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等等,在没有特定受害人或者特定多数受害人没人起诉时或不愿起诉时,如果没有单位或个人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而伸张正义的话,那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多数不特定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害,此时,应当允许没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个人或社团组织,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请对政府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社会事务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司法审查。

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通过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这样做,既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又起到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笔者看来,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既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大多数人的人权,如参加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管理,又可充分利用个人力量、特别是通晓法律的法学专家、律师等社会精英们的力量,来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及学理基础首先,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来看,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的个体权益也同时受到了损害,公民应当有权依法行使司法审查请求权,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使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与监督的法律权利得到实现。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原告的资格作了比较明确的概括式规定,第13条则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如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条规定比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关于原告资格规定更加宽泛,进一步扩大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可见进一步扩大原告主体资格范围的作法是符合行政诉讼的自身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

同时,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外,检察机关也应当具有充当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是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而且进一步充实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另外,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一方面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即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尚未实际害及某个私权益,但如果害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实质上就是害及了更多的私权益,使更多的私权益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况且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本身就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

行政诉讼法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对公益的保护与对私权益的保护同等重要,只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更好地完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

但也有人认为,如果放开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实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可能会出现诉讼爆炸的不利局面。

其实,在中国即使任何人都可作原告,行政诉讼仍然不会门庭若市,因为诉讼是要成本的,以诉讼为职业的情况毕竟少见,比如王海这样的人毕竟是少之又少的。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就是扩大原告资格的问题,既然我国的行政诉讼对原告的资格的规定呈现扩张的趋势,那么进一步扩大原告诉讼资格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必然的结果。

四、完善我国实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切入点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请求或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它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以上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要实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一)要解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两者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通的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旦违法,侵害的对象就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那么就可能导致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破坏力,因而更有理由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二)要放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资格,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等,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时,自己的直接利益虽没遭受损失,但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不应苛求起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

享有要求有关机关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三)将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明确化、具体化。

即可以确认其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对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提出抗诉。

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公诉人的角色提起诉讼,较为适当。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可以理解为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察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通过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正是源于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其它方面的工作的法律监督权。

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的正确实施。

与刑事诉讼一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

(四)诉讼费用负担方式的改进。

按照诉讼法原则,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付,最终由败诉当事人负担,但因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的数额可能很大,加上在出现如环境污染方面的新型案件中,动辄涉及高科技知识和科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所需鉴定等费用往往是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难以承受的。

如果仅因公益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于法院大门之外,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请求。

所以,我国有必要对原告预交诉讼费作出给予减免的优惠规定,以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从而保护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五)对胜诉原告给予适当的奖励。

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往往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时甚至与私人利益毫无关系,但其提起公益诉讼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给予胜诉原告适当的奖励,一方面作为一种弥补原告经济损失的方式,对原告付出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监浅议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制度-1999年10月1日《法》施行,至今已经将近五年,经过有关部门的认真贯彻和广泛宣传,已为广大人民所熟知,现在“民告官”官司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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