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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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2011〕38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保障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结合我委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对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管理要求,我委对《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市科委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海生态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单位绿化整体水平,规范单位绿化管理工作,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上海市单位绿化评定管理办法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市民工作生活环境的重要元素。

为激励社会各界重视单位绿化,营造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评定表彰的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爱绿护绿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市单位绿化整体水平,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评定项目(一)上海市绿化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二)上海市花园单位(以下简称“花园单位”)三、评定周期每三年组织一次评定,两项评定工作错年开展。

获评称号在评定周期内有效。

四、评定原则(一)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根据单位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在评定机制、评定程序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将评选条件、评定程序、考评办法公之于众,入选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坚持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以单位自愿申报为主,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推荐相结合。

(四)坚持高标准、严把关的原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沪建管联〔2015〕725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7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下文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现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1.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实行开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备案,除应当具备《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文件:建设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其他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土地征用或流转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建筑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4.以上未涉及的有关工作要求,均按《实施细则》执行。

5.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沪财教〔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提升项目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服务能力,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内容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

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

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提升管理效率,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权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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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林业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及推广、标准编制、科普项目”等类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称“局”)科技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局立项的课题(以下称“局管项目”)、辰山植物园(中科院辰山植物科学研究中心)立项的课题(以下称“辰山专项”)、其它部门立项或委托开展的课题(以下称“备案项目”)。

第四条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局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管理、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六条“局管项目”立项程序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建议征集、发布指南、提交可行性报告、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编制方案、项目批复等阶段,全流程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一)建议征集根据行业发展规划,面向社会、面向行业管理单位及企业征集项目建议,科研管理平台接收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予以采纳的项目建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

(二)发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结合项目建议提交情况,提出每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形成《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草案,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局科技委”)组织专家审议后发布。

(三)提交可行性报告各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形式审查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及主持人的资格、文本格式的规范性等内容,通过形式审查的“可行性报告”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五)专家评审科技主管部门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项目立项评审原则上由局科技委各专业委员会承担,评审小组应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专家组成。

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六)编制方案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并结合经费预算情况,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项目批复向各单位正式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七条“辰山专项”的立项程序由辰山植物园(中科院辰山植物科学研究中心)负责实施,并按“局管项目”要求在局科研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材料。

第八条纳入局管的自筹资金项目从“提交可行性报告”阶段进入立项程序,其它管理要求与“局管项目”相同。

第九条局直属单位承担其它部门立项和委托的科研项目(含协作单位科研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需在正式签订科研合同三个月内,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并向局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协作任务书)复印件。

第十条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承担人同时主持科技攻关类局管项目和备案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3项,专职科研人员不得超过5项。

第十一条项目主持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并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报局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协作单位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三级合同。

第三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各项目(“备案项目”除外)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小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本年度列入结题计划或执行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不提交年度小结。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一)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履行、或无法按期结题、或造成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需作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中止、延期或变更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局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中止、延期或变更调整。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协作单位增减、不属于单位自行调整权限的经费变更均需要履行上述项目变更申请手续。

(三)变更申请需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实际变更内容以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十五条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的专著、论文等成果需标注“**市绿化和市容局科研专项”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程序(一)验收准备。

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结题报告、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项目变更材料(如有变更)、经费决算表、财务审查(计)报告等结题材料。

(二)验收审核。

局科技管理部门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安排验收。

(三)组织验收。

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会议验收或其他形式的验收。

(四)资料归档。

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定稿后的结题材料及验收意见上交局科技管理部门,并在局科研管理平台上传相应的电子材料。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通过验收:(一)所提交的验收资料及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二)项目内容调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三)超期半年未完成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四)项目任务指标完成率不足80%。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有结余资金的,需出具使用承诺,使用时提交申请。

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和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凡通过鉴定、验收或检测的科研项目(含“备案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成果认定工作,并在局科研管理平台登记。

第四章成果管理与应用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均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经成果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或主持人可按规定申报有关科技奖项,可由局组织推荐国家及**市相关奖项。

第二十三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成果转化等事项按项目合同及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知识产权共有单位转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科技奖励,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职务发明的转让报酬及奖励支付参照《**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必需的相关支出,经费各项预算必须说明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使用单位要将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列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局系统直属单位的“局管项目”科研经费通过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渠道进行申报和拨付,其它单位的经费由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局财务管理部门直接拨付。

第三十条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规定参照《**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执行,具体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费用、其它费用等13项。

第三十一条局管项目的设备费一般不列支大型仪器(指50万元以上)和通用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相机、存储介质等)的购置。

除信息化项目、机械引进研发类项目以外,设备费的预算比例不得超过总预算的20%;2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一般不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

第三十二条项目有其它来源资金支持的,应单独进行预算及支出管理,同一科目下一般不同时列支不同来源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拨付计划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通过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协作研究支出协作研究支出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实施内容而与其他外单位开展的协作研究所发生的研究支出。

协作研究费的各项预算应归并到项目主持单位的相应科目内,且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科目比例。

协作研究支出须以协作研究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另行编制详细经费预算表。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协作单位经费。

第三十五条经费调整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课题组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抄送局科技管理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审计(查)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费用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第三十六条财务审查或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或审查工作。

总经费在30万以内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须进行财务审查,30万以上(含30万)的项目须进行财务审计。

已执行经费与应付账款之和未达到总经费80%的,不得安排财务审查或审计。

财务审查应安排专职财务人员进行,并出具审查意见,财务审计须委托有资质的财务咨询公司进行,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估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应强化资金管理意识,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准则指导资金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并按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局科技管理部门基于科研管理平台对项目承担人及承担单位进行信用管理,项目日常管理、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环节纳入征信管理,并与个人或单位的立项指标相互关联。

第三十九条有逾期未结题或三年内有课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四十条发现有伪造数据、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主持人等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五年内不得申报局科研项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主持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属局管项目的,局有权停止支付项目经费或终止项目研究;属备案项目的,局提出处理建议报项目下达部门,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未按要求在局科研管理平台备案的科技成果,局科研管理部门不予成果登记和推荐申报科技奖项。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其中局直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委托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报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绿化和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原《**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沪绿容〔201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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