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建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充分发挥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论述对新时期的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加强工会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劳动关系、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职工的思想观念和工会工作的领域、重点、对象发生了变化,工会组织在团结职工群众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在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
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要求,不断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工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职工监督组织,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要依法规范劳动标准,杜绝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以及损害女职工特殊利益等行为。
各级工会组织要履行好维护职能,大力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等制度;要继续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履行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三、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不断提升职工素质(一)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和职工技能培训活动,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素质职工队伍,为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及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服务职工基层工会要把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依法维权、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继续大力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集中力量解决职工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问题。
(二)廉洁办会基层工会要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洁办会工作的实施方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严格遵守《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
(三)程序规范基层工会要在工会经费收支上完善制度,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完备手续,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预算须经本级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四)办事公开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在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范围内予以公开.二、关于奖励根据《通知》规定,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可以设立奖励,奖励仅限于:(一)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二)文体活动的比赛奖励,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核算。
三、关于补助(一)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不得超过工作餐标准。
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二)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三)对工作业绩突出的非公企业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适当奖励补助,在“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支出”核算。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23日总工发[2011]15号)劳动模范工作是运用榜样力量激励和鼓舞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群众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是我们时代的宝贵财富,是激励我国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着即将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繁重艰巨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用劳模的先进事迹、崇高思想和优秀品质感召职工群众,激励广大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劳模工作放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使劳模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把握总体要求,坚持劳模工作正确方向劳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关于劳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建立健全劳模评选机制为基础,以充分发挥劳模作用、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为核心,以真心关爱劳模、真诚服务劳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
做好劳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劳模工作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必须坚持与创先争优劳动竞赛紧密结合,把培养选树劳模和发挥劳模作用贯穿于劳动竞赛的始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心关爱劳模,热情服务劳模,为劳模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努力使劳模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工发[1996]3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12-22
【实施时间】1996-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体现。
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待遇通知如下:
一、为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下同)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由于一九八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
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4.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5.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药费要及时报销,不得拖欠。
上述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工会是职工群众的利益组织,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深入了解职工群众的诉求和呼声,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
2.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
要不断加强工会组织的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
加强工会干部的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健全工会组织制度,完善工会民主集中制,发挥工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3. 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要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保证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权利。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监督,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4. 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要坚持依法维权的方针,及时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积极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提供
法律保障。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5. 大力推进工会工作创新
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推进工会工作的理念创新、方式创新和载体创新。
加强工会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工会工作思路。
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工作,拓展工会服务职工新途径。
创新群众性精神文化生活阵地,丰富职工群众的文化生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及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及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京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及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召开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为做好2010年全国及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推荐评选范围:2005年以来,为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各阶层、各行业劳动者;车间、科室、工段、班组(队)等劳动集体或相当机构可参加北京市模范集体的评选。
推荐评选名额: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95名。
评选表彰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200名左右,北京市模范集体200个。
二、推荐评选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北京市2010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
市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评选表彰的筹备工作,审核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人选,并负责本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等工作。
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梁伟,副市长丁向阳兼任市评选委员会主任;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常务副主任崔述强,市政府副秘书长侯玉兰,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史绍洁,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孙玉山,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闵克,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副主任王芳,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张欣庆,市财政局局长杨晓超,市总工会副主席韩子荣兼任市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委员。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京工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工发〔2013〕15号)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第十二届第7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2013年3月4日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结合北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是北京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首都发展战略,广泛宣传和表彰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与职工,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激励和鼓舞首都广大职工群众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为全力推动首都各项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市总工会建筑业工委主任崔家义在住总集团工会主席温大光

1月4日市总工会副主席时纯利、市总工会建筑业工委主任崔家义在住总集团工会主席温大光、副主席王金茹陪同下,到住总集团西三旗‚两限房‛工地,为5000余名建设者送去千余册图书。
1月8日北京市工会举行2008年两节送温暖活动启动仪式暨北京职工帮扶中心成立一周年活动,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尤兰田出席。
启动仪式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原增锁主持。
市总工会副主席霍连明、市工商联副会长马兰霞,北京银行副董事长史元及部分捐款单位代表、市总机关部门领导、部分困难职工代表参加。
2008年市总工会已成立‚送温暖‛活动领导小组,并出资340万元,以‚扶贫济困解难事,温暖和谐进万家‛为主题,以‚心系农民工,慰问一线职工,帮扶困难职工,关爱劳动模范,情暖退休职工‛为主要内容开展系列送温暖活动。
截至目前,已有30多家单位共捐款近400万元。
1月9日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市总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建民,副主席时纯利、王北平各率一队,分赴朝阳、海淀、房山开展为期2天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检查。
1月14日市政协与市总工会共同举办送温暖慈善书画拍卖会,全部拍卖所得善款近70万元将用于我市困难职工就业、医疗、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帮扶救助工作。
市政协主席阳安江,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建民,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北平出席拍卖仪式。
同日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召开四届八次(扩大)会议,来自基层近100名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干部参加会议。
市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郑建华,代表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委会作了题为《围绕大局发挥特色为‚新北京、新奥运‛做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报告全面总结2007年工作,并对2008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建民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同日北京市总工会京工组干字[2008]2号任免通知,经市总工会党组研究提名,市教育工会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原浩同志任教育工会副主席。
1月16日市总工会与市政协社法委召开联席会议,35名市政协十一届工会界委员参加会议并讨论提案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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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京工发〔2010〕68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为适应新时期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劳模工作体制与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的《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京办发〔1997〕6号),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劳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重要性(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引领新时代劳动者的一面旗帜。
劳模身上体现出来的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积极进取、争创一流的奋斗精神,对广大职工群众具有鲜明的示范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与时俱进地做好劳模工作,广泛宣传劳模的崇高思想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的时代精神,关心劳模生活,努力为劳模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使劳模精神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建功立业的精神动力,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增强做好劳模工作的责任感各级工会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劳模工作,把劳模工作放在本单位工作大局中思考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劳模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劳模精神激励广大职工群众自觉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使全市职工群众满腔热情地投身到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中。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国工会十五大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发展要求,总结劳模先进经验、树立劳模典型形象、推广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先进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引导全市职工群众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进取,争创一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业绩。
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劳模工作,逐步规范劳模的推荐、评选、宣传、管理和使用,建立形成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的劳模管理体系。
三、切实做好劳模的选树工作(一)劳模评选要突出先进性、时代性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劳模推荐评选,提高劳模评选质量。
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调整,不断完善和丰富劳模评选条件。
要在突出劳模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优良品质的同时,把握时代性,真正把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的优秀劳动者评选出来。
(二)不断优化劳模结构,完善劳模推荐和评选程序坚持面向基层,注重选树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在平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的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
注重选树优秀知识分子和科技人才,注重在非公经济领域和外来务工人员中选树先进人物,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认真履行程序,推荐人选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
要切实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三)严格推荐评选纪律切实强化对推荐评选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推荐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使劳模推荐评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做好劳模奖励资金和荣誉津贴的发放要建立起完善的劳模激励机制,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单位实际,配套劳模奖励资金,对劳模进行适度奖励。
对2005年以前表彰的劳模,继续做好荣誉津贴的发放工作。
(五)加强对荣誉称号的管理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伪造个人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和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或留用察看。
所在单位工会一经查实,须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审定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终止其各项劳模待遇。
四、进一步加大劳模日常管理工作力度(一)推进劳模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劳模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劳模的全面工作有人管,实际工作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做,劳模活动有平台;要设立劳模工作联络室,明确专人负责劳模日常管理工作。
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并补充完善劳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劳模评选表彰,明确劳模待遇,使劳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要积极推行劳模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劳模分级管理,日常工作以基层为主,重大情况与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加强劳模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劳模调查,及时掌握劳模的工作、生活、身体健康和保持先进性的动态变化,了解劳模的工作生活与思想状况。
(二)建立完善的劳模管理档案北京劳模工作管理平台已实现各管理层次对我市劳模数据的动态查询、统计、分析和授权管理,要充分应用北京劳模工作管理平台,形成信息渠道畅通、上下联系紧密、日常管理科学的格局。
各级工会要对劳模档案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立本地区、本系统劳模信息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在全面掌握劳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劳模管理平台档案信息更新,实现“基础数据清晰、管理动态高效、分类服务明确、事迹宣传有力”的劳模管理全程信息化。
五、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一)广泛宣传劳模事迹和劳模精神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和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劳模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做到用典型人物“带”,用典型事例“引”,用典型效应“促”,充分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
要以鲜活的题材、真实的内容、多样的形式,增强劳模事迹的吸引力、感召力,使劳模事迹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爱、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要定期组织劳模事迹报告会,把挖掘总结、交流推广、弘扬传播劳模崇高品德和精神作为经常性工作,让广大职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二)保护和发挥劳模的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劳模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引导广大职工以劳模精神为榜样,积极投身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要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改善企事业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以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为平台,鼓励劳模进行科技创新,推广劳模科技成果和先进操作法,解决生产技术环节阻碍企业发展的瓶颈难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打造出成果、出人才的劳模团队。
(三)为劳模持续发展搭建平台各级工会要根据劳模自身优势,进行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全力服务劳模的成长与发展,为推动首都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引导劳模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与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劳动技能与劳动水平,努力成为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本领的时代领跑者。
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劳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
要大力开展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形成有利于劳模成长发展的引导机制、培训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劳模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实现劳模综合素质的不断完善。
要强化劳模历史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引导劳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建设积极开展实践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与系统研究,提出有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发挥他们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基层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做好劳模生活保障和帮扶工作建立完善劳模生活保障机制与困难劳模长效帮扶机制,落实劳模的各项待遇,积极借助我市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政策和各种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劳模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营造更好环境和条件。
(一)建立并完善劳模生活保障机制1.坚持走访慰问劳模制度。
建立重大节日期间入户慰问与日常关心帮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深入劳模家庭,了解劳模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争做劳模困难的第一知情人、第一帮助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督促解决人。
要特别重视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劳模,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着重关心离退休劳模,落实好各项待遇政策,不断丰富业余生活,使他们共享企业与社会发展成果。
2.落实劳模疗休养制度。
劳模疗休养是劳模享有的政治权利,要高度重视劳模疗休养工作,使劳模通过放松身心,疗养休整,保持身心健康,以更好的状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各级工会要根据劳模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套相应劳模疗休养专项经费,根据劳模的身体状况、工作情况制定疗休养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保证每名在职劳模每两年至少享受一次疗休养。
3.健全完善劳模体检制度,做好劳模健康管理。
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身体健康的工作通知》(京工发〔1999〕21号)要求,定期组织劳模体检,及时掌握劳模的身体状况,在职劳模应保证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离退休劳模每两年至少体检一次。
要建立健全劳模身体健康档案,鼓励劳模所在单位协同相关医疗健康机构,对劳模进行健康管理,提高劳模的工作生活质量。
4.落实劳模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要积极协调劳模(含农民工劳模)所在单位社保部门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未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等保险的劳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落实关闭破产企业劳模的社会保障权益。
5.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模,要优先帮助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的申请事宜,以妥善解决劳模的住房困难。
6.切实保障农民工劳模的各项权益。
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深化农民工劳模的属地化管理,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租购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对有落户愿望的农民工全国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落户。
(二)建立健全劳模困难帮扶救助机制1.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救助专项基金制度。
各级工会要积极筹措资金,制定相应救助标准和规章制度,解决劳模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临时困难,以减轻劳模家庭的生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