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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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管理制度:执行机制、问题与改进一、引言行政处罚管理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对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的定义与目的行政处罚管理制度是国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制度。

其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执行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秩序。

三、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1. 权力明确与分工合理:行政处罚权力应当明确归属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并根据行政职能进行合理分工,确保处罚决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2. 程序规范与监督机制: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清晰规定,确保相关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权利和诉讼程序。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 处罚决定公开与透明: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公开其处置结果,确保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减少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可能。

四、行政处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 执行力度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存在差异,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2. 程序保障不足:一些处罚案件缺乏明确、规范的程序,给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带来隐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监督机构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处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法治的实施。

五、改进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的措施1. 统一标准与执行力度:建立全国性的处罚标准,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减少处罚执行的不公平现象。

2. 完善程序与法律保障:明确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确保当事人在处罚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益和诉求。

加强对行政处罚程序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3. 加强监督与执法能力: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提升相关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素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医院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惩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管束,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医院的良好形象,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内部管理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室、全部医务人员。

第三条定义1.行政惩罚: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

2.医务人员:指在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生、护士、技师等人员。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行政惩罚第四条违纪行为1.违反医疗纪律,如擅自更换、停用医嘱;私自开具虚假病历、医嘱等;2.违反医疗准则和规范,如对患者隐瞒病情、错误诊断、治疗失误等;3.违反职业道德,如索贿受贿;患者投诉情节严重;4.违反操作规程,如违规操作医疗设备、药品;5.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患者隐私信息;6.有意拖延、拒绝执行医疗工作任务;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院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惩罚的形式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将采取以下形式之一:1.劝导教育2.书面警告3.记过4.降职5.开除第六条行政惩罚的依据和程序1.行政惩罚的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行政惩罚决议应当明确违纪行为、惩罚形式和依据等。

第七条适用情节酌定原则行政惩罚时,应依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违纪人的悔过表现等进行酌定。

对于情节较轻或者悔过表现良好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惩罚。

第八条行政惩罚的执行与复议1.行政惩罚决议应当及时执行,并告知违纪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2.违纪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惩罚的执行暂时停止或者更改,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院管理措施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惩罚管理制度,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进行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2.建立违纪行为的举报渠道,鼓舞医务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举报;3.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行政惩罚挂钩;4.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予以严厉处理;5.依据需要组织医务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2)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2)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二)行政处罚的管辖(P54)(★★★)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提示】税务行政处罚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例题·单选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解释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包括()。

行政处罚会审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会审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会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行政处罚的会审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处罚会审是指在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前,由多人组成会审组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审查和评议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会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行政处罚会审工作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审慎独立地进行决策,杜绝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会审制度,确定会审组成员及其职责,明确程序和要求,规范会审工作流程。

第二章会审组成员的确定第六条行政处罚会审组成员由不少于3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主持人、法律顾问和其他审批人员。

第七条主持人应当是行政处罚机关内部的高级人员,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较高的行政职务级别。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是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职务级别。

第九条其他审批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较高的行政职务级别的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会审工作。

第十条会审组成员的任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制度,不得有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第三章会审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会审工作的程序应当包括召集会议、通报会议、审议查明事实、评议定罪处罚等环节。

第十二条会议由主持人召集,提前通知会审组成员,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会议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下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会议应当听取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充分审查和核实。

第十五条会议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会审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行政处罚会审决定应当由主持人亲笔签名确认,并报批决机关审批,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会审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会审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处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机关的执行权威。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程序正当、情况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的科学化和程序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执行,依法制定、依法执行、依法保障。

第七条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依法运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合法、真实公正。

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合理有效,权责明确、程序合法、结果公正,目的明确、适用合理。

第九条行政处罚应当严格规范,规范管理、规范执法、规范审查、规范监督。

第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权责一致,权力为责任、责任为权力,权责对应、责权相统一。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登记证书、责令关闭、责令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种类。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选择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应当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程度、单位或个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返还给受害单位或个人,没收的非法财物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依法销毁。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程序合理性。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环节。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立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具有明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应当实事求是,调查清楚、事实明了,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结论准确。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维护林业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林木采伐行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违反林木经营秩序、非法砍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林木采伐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的2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八条出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30倍,并责令停止销售行为。

第九条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条超量采伐的,处罚金额为每超量采伐木材的5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三章林木经营秩序的处罚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林木经营的,处罚金额为从事林木经营收入的50%至100%,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转让、出租、抵押采伐权的,处罚金额为转让、出租、抵押价款的30%至50%,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违反林木经营秩序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章非法砍伐林木的处罚第十四条非法砍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2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非法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非法砍伐个人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5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章滥伐林木的处罚第十七条滥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政处罚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罚第四条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2. 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司声誉;4. 拖欠、逃废债务;5. 拒不执行公司决定、命令或者玩忽职守;6.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2. 记过:对违纪行为较严重者,给予书面记过;3. 留用察看:对违纪行为严重者,给予留用察看;4.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纪或构成犯罪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1. 调查:发现违纪行为后,公司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2.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通知当事人;3. 审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如下:1. 调查:相关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2. 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3. 审批:将调查报告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4. 通知:公司将处罚决定通知当事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5. 申诉: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6. 审查:公司成立审查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7. 审查结论:审查委员会形成审查结论,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行政管理制度 处罚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处罚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行为,强化行政管理,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公正文明的原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务员,本单位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责令辞职或者开除公职。

第六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在单位组织下进行,不得随意逾越或者减轻程序规定,也不得停滞和拖延。

第七条公务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申辩,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辩人的陈述并调查清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制度处罚,服从处罚决定并按时履行,不得拖延或者抗拒,否则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九条行政处罚种类分别为:(一)警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务员,符合警告处理条件的,给予口头警告。

对于问题较为严重的,也可以采取书面警告。

(二)记过: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三)记大过: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害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降级: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损害较大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五)责令辞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情节极其严重,损害严重的,可以给予责令辞职处分。

(六)开除公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情节极其恶劣,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严格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和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程序分为审查、调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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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
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讲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因此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

)——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

——相对人不同于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目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遵循特不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差不多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差不多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联系学习: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
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如,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不处理:(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差不多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够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能够对事实上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能够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关于第(3)种情况,有时也应同意存在只实施一个处罚的情形。

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实施两种违法行为(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实施两个以上同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只要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不能对二者均实施处罚。

关于前者,依照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关于后者,依照分不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治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物资、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要紧形式是行政拘留。

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分不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治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临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差不多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接着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临时或在一定期限内,
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专门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见第三章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收缴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接着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如,酒后驾车,吊销驾照。

3.财产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

如《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如《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要紧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能够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能够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
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点规章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能够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归纳
表格中需要注意的小点:
1.区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2.“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不满”不包括本数。

3.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临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4.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

5.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所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提示:要学会区分行政处罚、治安治理处罚、海关行政处罚的不同法定种类。

第三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治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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