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信访处理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乡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承办责任人,乡信访室负责信访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信访具体工作。
2、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信访件做到不积压、不拖延、无差错,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信访制度(一)长安乡领导接待日制度1、为了保持我乡党政领导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乡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2、乡党政班子成员以轮流值班的形式,负责当天的来信来访。
3、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乡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我乡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4、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
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5、当天值班领导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并报主要领导批转。
6、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交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反馈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
7、接待群众来访的当天值班领导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工作保密制度,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9、各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目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各镇(区)、市直各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是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一项日常性工作,也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
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信访问题,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信访干部宗旨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的体现,也是一个地方和部门信访整体工作水平的体现。
不断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是信访工作的核心,也是实现案结事了、息访罢诉的关键,同时也是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就信访事项办理及上报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一)受理告知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目前存在的问题:1、未向信访人进行受理告知;2、超过规定期限;3、未送达信访人本人或委托人;4、《受理告知单》不规范;5、受理告知和答复处理意见为同一日。
(二)调查与处理1、成立调查组。
一般信访事项可由有权作出处理意见的责任单位组织调查组直接调查;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主管部门或领导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
2、制定调查方案。
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之前,要认真分析研究信访人的反映材料和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3、实施调查。
调查信访事项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全面认真。
4、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组经对信访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对经过调查认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但一时不能解决的信访事项,其查结的原则是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并经信访人同意的解决计划;(3)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4)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结合我区接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来访必登对所有来访,要依据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逐一核实、登记,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访情况。
(一)登记内容。
1.来访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来访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基本事实。
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3.主要诉求。
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及诉求。
4.相应理由和政策依据。
5.信访事项的来源。
信访事项是来访人直接提出的还是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
6.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
(二)登记要求。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无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均要逐一登记,凡是属于本级应该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受理。
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定期移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二、确定是否受理(一)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1.对自治区机关或盟市人民政府(行署)、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发放并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将该信访事项转送或交办。
2.己经自治区或盟市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发放并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并督办该信访事项。
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盟市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发放并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并督办该信访事项。
4.“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处理。
跨地区的来访事项由自治区信访局与相关省(区、市)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国家信访局确定责任主体;跨盟市的来访事项由自治区信访局认定责任主体;跨旗县(市、区)的来访事项由盟市信访局认定责任主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发生,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和江苏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走访事项处理有效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重视初信初访、落实首办责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诉访分离;坚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逐级上访、压实部门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第二章来访事项受理范围第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来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乡镇(街道)受理范围1.对乡镇(街道)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2.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3.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的跨村(社区)的信访事项; 4.已经村(社区)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协调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5.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的信访事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和有关部门转来信件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和有关部门转来信件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和有关部门转来信件办理工作程序的意见为进一步畅通申诉信访渠道,切实解决群众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程序,保证申诉案件审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信访事项依职权分流受理(一)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人民群众来访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访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案由、案号、简要案情、来访次数、主要诉求和处理情况等。
有关部门是指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大信访局等。
(二)信访部门对人民群众来访和有关部门转来信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访有关规定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口头或书面答复;当场未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属于本院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未受理的应当受理,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的格式见样式一);2.对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告知单的格式见样式二);3.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法院不予受理,但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的格式见样式三);上级法院应将信访材料转给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下级法院,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转送函的格式见样式四);4.对属于非隶属关系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法院反映,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告知单的格式见样式五);5.对属于本院职权范围信访事项办结后,应答复信访人,做好说服、答疑、救助等工作;信访人仍然不服、提出申诉的,可向人民检察院发衔接函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对于符合终结条件的还可予以终结。
2015年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

2015年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
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京交安全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通知京交安全发〔2016〕79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轨道办,委直属(挂靠)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根据《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信访办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6年7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规范信访行为,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信访办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轨道办,委直属(挂靠)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章市交通委受理范围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委信访部门安排接谈并做出相应处理:(一)来访人对市交通委及二级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受理的信访请求,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精)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
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的意见局领导: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闽委办[2009]14号)、省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的暂行意见》(闽信联办〔2009〕3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提出如下意见:(一)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对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1);2、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2);3、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3);4、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格式见附件4)(二)办公室收信访件转办单及督办件,多复印一份给信访室登记,各个科室收到转办单或督办件要通知信访室是否要答复信访人以便信访室发信访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的答复发文编号单独出来,用专门的文号(融国土资信(2010)XX号)。
留二份文件,一份存档,一份给信访室。
(四)对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告知单(附件1、2、3、4)要进行排印,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福清国土资源局信访室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姓名:____________ 来访次数_________ 上次来访时间: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科室: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诉求:………………………………………………………………………………………………(告知单文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人名称):××××年×月×日,你(或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并将在__________作出书面答复,请耐心等待,并配合办理。
信访事项受理制度中的(-)指的是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以后,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信访事项受理制度中的(?)指的是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以后,如篇一:四川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xx年1月4日,《四川日报》第4版公布《四川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全文如下:四川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规范信访秩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建立和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形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
第四条坚持“立足治本、重在办结”原则,强化首接首办责任制,处理好初信初访,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息诉息访率。
第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六条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
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第七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受理。
(一)对跨越本级及其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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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
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第九条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
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
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
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办理应由本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的申请;(二)转送不属于本复查复核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三)指导下级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四)对下级复查复核机关已终结的重大信访事项备案;(五)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总结、研判,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改进工作建议;(六)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七)承办复查复核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工作部门对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
第六条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复查复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复查复核范围第八条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权处理(复查)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一)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三)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四)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五)提出意见、建议的;(六)已超过法定救济时效的;(七)其他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范围的。
第三章复查复核申请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名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参加复查复核。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复查复核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原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且与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且请求的范围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请求的范围;(三)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四)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另行提出。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时应当提交原处理(复查)意见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三)被申请人是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不含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五)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七)被申请人被撤销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对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查。
申请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提出。
第四章复查复核受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部门,应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移送有权受理的复查复核机构。
第十六条复查复核机构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