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doc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督教堂场所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障信徒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基督教堂场所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严格遵守本规章,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加强信徒教育,培养信徒宗教信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护信徒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信徒隐私。
第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与政府单位的密切联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堂内秩序第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宗教仪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维护堂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堂内环境整洁,不得乱倒垃圾。
第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证信徒信仰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发生宗派纷争,应当保持团结和谐。
第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守信仰边界,不得传播非法宗教信息。
第十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定期组织信徒聚会,加强信仰交流。
第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场地管理第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定期维护场地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信徒安全。
第十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通道,确保遇险时信徒疏散顺利。
第二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场地卫生,杜绝蚊蝇滋生。
第二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确保出现意外时能及时救治。
第二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立紧急应对机制,防范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信徒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信徒捐款。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教堂规章制度制度

教堂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教堂的正常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教堂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开放时间教堂每周对外开放时间为: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周日上午9:00至12:00。
如有特殊活动,需提前通知。
第三条参加活动规定1. 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时,应穿着得体,保持端庄,不得大声喧哗、吸烟、喝酒、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 参加宗教活动时,应遵守教堂纪律,按时参加弥撒、礼拜等宗教仪式。
3. 外来访客参观教堂时,应遵守教堂规定,不得影响正常宗教活动。
第四条宗教活动管理1. 教堂活动由神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信教群众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教堂秩序。
2. 教堂活动内容包括:弥撒、圣事、信仰培训、圣经学习、文化交流等。
3. 教堂不得借宗教活动宣传迷信、封建思想,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财务管理1. 教堂财务由专人负责,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2. 信教群众捐赠的财物,全部用于教堂建设和宗教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 教堂财产不得私自侵占、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六条安全管理1. 教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 信教群众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教堂内乱扔烟蒂、火种。
3. 教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神职人员应立即组织信教群众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条文明礼仪1. 信教群众在教堂内应保持文明礼仪,尊重神职人员和其他信教群众。
2. 参加宗教活动时,应遵守秩序,不得随意插队、闹事。
3. 教堂内禁止大声喧哗、拨打手机、拍照等影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八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章制度者,神职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2. 违反法律法规者,依法予以处理。
3. 严重扰乱教堂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纳入教堂黑名单,禁止参加教堂活动。
第九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教堂所有。
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保障教会工作人员、信徒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教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教会所有活动场所、设施及信徒。
第三条本教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教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教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教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活动场所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三、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各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八条各活动场所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活动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条教会举办活动时,应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一条教会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定期对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五条教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关爱。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教会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教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督教教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督教教务工作管理,规范教务活动,保障基督教教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和《基督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督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督教教务工作,包括教务活动、教务人员、教务场所、教务经费等。
第三条基督教教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 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弘扬基督教优良传统;3. 坚持依法管理,保障基督教教务活动正常开展;4. 坚持团结稳定,促进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教务活动管理第四条教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崇拜、讲道、圣餐、洗礼、受洗、布道、培训、探访等。
第五条教务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1. 教务活动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教务活动应遵守基督教教义和教规,不得传播邪教、迷信;3. 教务活动应尊重他人信仰,不得强迫他人参加;4. 教务活动应注重安全,确保人员安全;5. 教务活动应注重环保,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教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务人员管理第七条教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牧师、长老、传道人、执事等。
第八条教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坚定信仰,热爱基督教事业;2. 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了解基督教教义和教规;3.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沟通;5. 具备一定的学历和经历。
第九条教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守基督教教义和教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尊重他人信仰,团结协作,共同为基督教事业服务;3.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4. 保守宗教秘密,不得泄露教务信息;5. 不得利用教务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条教务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按照《基督教教会组织法》和《基督教牧师、长老、传道人、执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教务场所管理第十一条教务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堂、聚会点、培训中心等。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汇编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基督教堂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教友的宗教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基督教堂堂务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章制度,教友应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堂内秩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基督教堂场所,凡进入堂内的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督教堂堂务会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劝诫、警告、禁止入堂等。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经堂务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堂务会有权对其进行适时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堂内秩序第六条:入堂教友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遵守礼仪,尊重其他教友。
第七条:禁止在堂内吸烟、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保持堂内整洁。
第八条:堂内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婴幼儿应由家长照看,不得在堂内大声哭闹。
第九条:堂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进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条:堂内禁止私自摄影、录像,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保护教堂隐私和教友形象权。
第十一条:入堂教友应尊重牧师、长老和其他堂区领导,遵守堂务会安排,服从领导指挥。
第三章:礼拜活动第十二条:堂内礼拜活动为神圣之事,入堂教友应认真参与,不得擅自离席或玩手机等影响礼拜。
第十三条:堂内礼拜活动应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尊重神的旨意,敬虔听道。
第十四条:堂内礼拜活动不得干扰、打扰、捣乱或做出不敬行为,严禁在堂内留下物品或任何破坏堂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堂内礼拜活动应合理安排座位,不得私占他人位置,离席时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
第十六条:堂内礼拜活动结束后,应主动清理个人用品,不留下垃圾或私人物品。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七条:入堂教友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保障堂内安全。
第十八条:堂内应配备急救设备和消防设备,教友应了解其使用方法,保障堂内安全。
第十九条:堂内禁止私自改动物品、器具,避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堂内应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应急疏散路线,教友应熟悉其所在位置。
第二十一条:堂内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教友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堂内安全。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制度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
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
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
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
卫生防疫制度一、公共卫生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
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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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4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减少疾病发生,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第三条、配备一定的卫生防疫器材及工具(如喷雾器、卫生口罩等)。
制定卫生值日表,保持地面、墙壁清洁,不留死角,场所内定期进行药物消毒(特别是举行宗教活动前后,场所应消毒,消除隐患)。
第四条、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卫生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个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条、为信教群众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设置比较卫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
有寄宿的要有洗漱、洗澡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六条、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食堂内外清洁整齐,物品摆放有序,通风较好,无苍蝇、蚊虫,生熟食品分别存放,食品器具及时清洗、消毒,严防食品中毒事件。
第七条、场所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检查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整改,在源头上有效防止疫灾、疫情的发生。
第八条、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应建立卫生防疫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当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卫生防疫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辙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撒销场所登记。
基督教堂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以场所负责人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场所应设门卫值班室,配备2人以上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昼夜轮流值班,白天对外来人员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间值班巡逻,不得随意离岗。
第四条、在场所明显的地方公布场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部门的联系
方式、方法,并做到信息畅通。
第五条、每月组织信教群众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治保会议,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第六条、不经场所负责人同意不准在场所内出售物品;对重要库房设施要指定专人管理,设置防盗、监控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偷盗案件。
第七条、严禁在场所内饮酒、吵闹、打架斗殴,外来人员有侵犯本场所合法权益的行为,报告宗教工作部门解决。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
第九条、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犯罪等案件和灾害事故时,要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及时上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治安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