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二、我国关于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首先,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使得近年来大量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很多具体行业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问题频发。
《产品质量法》作为最重要的产品质量调整规范,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这样的一个定义将很多商品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其次,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缺陷的产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某一强制性标准可能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它会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所以,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但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鉴于此,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规定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规定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从而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且该法还分别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给生产者、销售者下定义,在当今生产日益社会化、销售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最后,《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将产品销售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涉外产品责任,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就可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使国内消费者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索赔;而且依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难以适用,影响了法律间的协调统一。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导言产品质量是任何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并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本文将针对其中若干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问题一: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执法力度有限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但是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发现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限。
对违法生产企业的罚款金额偏低,未能形成真正的震慑力。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度也有待加强。
个人观点:为了更好地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我认为在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执行和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可以适当提高对违法企业的罚款上限,让违法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另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
问题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有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行产品质量法时,面临着能力和资源的挑战。
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往往无法全面监督和检验所有产品,导致监督的盲区和漏洞。
监督部门的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也需要不断提升,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个人观点:为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我建议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投入力度,包括增加人员编制、提供专业培训和设立独立的实验室等。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监督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
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和审核,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问题三: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不高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晓度并不高,很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
产品质量法实施问题研究

产品质量法实施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施了《产品质量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加强产品质量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但由于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技术的涌现,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还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责任划分并不明确,导致一些企业漠视产品质量问题,不愿意承担责任。
2. 法律法规与实际需求不符: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未能及时跟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步伐,不能满足当前消费者的新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相关责任划分,确保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2.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法修订机制,定期对法律进行评估和修正,与市场需求保持一致。
二、监督执法力度需加强产品质量法的实施离不开监督执法的支持。
然而,目前监督执法力度仍然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可以逃避责任和法律的制裁。
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增加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2.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减少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产品质量法实施的核心,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产品质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此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企业责任需加强企业是产品质量法实施中的主体,其责任不可或缺。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日益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产品质量问题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所出现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造成财产损失,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产品质量,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律的规定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产品质量标准的设定:产品质量法律会规定产品的基本质量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特点制定相应标准。
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耐久性等要求,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2. 产品质量责任的划分: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划分。
生产者需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销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而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律要求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维权机制的建立等。
消费者在购买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时,可以要求退换货、维修、赔偿等。
4. 违法处罚措施: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约,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产品召回、法律追责等。
三、应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措施针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企业和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抽检的频次和覆盖范围。
2. 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该承担起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然后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来改善产品质量。
一、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严重的损害。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以次充好的手段降低成本,并将这些劣质产品以正常价位销售给消费者。
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原因主要有: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打假机构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和销售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建立打假机构:设立专门的打假机构,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和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标准执行不到位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质量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这可能是由于企业对质量标准的理解不足,缺乏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认可,或者是对质量监督抽检的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培训和宣传:加强对企业的质量标准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和认识。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展质量管理认证,推动企业全面提升产品质量。
3.加强质量监督抽检: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不达标产品进行处罚。
三、售后服务不到位在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存在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
售后服务不到位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对售后服务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是对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企业培训:加强对企业售后服务的培训,提高企业对售后服务的重视程度,倡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篇一: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不合格产品包括()品和()品。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6、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规划和组织。
9、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10、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2、《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3、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
()4、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
()5、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特殊情况下“处理品”可以代表合格产品销售。
()6、《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罚款和《刑法》规定的罚金,都是由违法行为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本质上是一回事。
()7、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产品质量法考题

3、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答案:D
18、《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罚款幅度为( )。
A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货值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
C 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 D 货值金额等值以下。
B.20%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两倍以下;
D.一倍以下三倍以下。
答案:A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
11、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民事责任 B. 行政责任 C.罚款或罚金 D.理事责任
答案:A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罚款。
A.50%以上三倍以下;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A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B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
答案:A
16、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变质是指( )。
A 产品失去本来应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
B 超过安全使用期限
C 超过有效使用期限
产品质量法常见问题

产品质量法常见问题产品质量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产品质量,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
该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对于产品质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还是存在一些常见问题与困惑。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
问题一:什么是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指我国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产品质量标准而颁布实施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并确立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可以在购买过程中享有更多的保障和维权的权利。
问题二:《产品质量法》中有哪些重要内容?《产品质量法》涵盖了多个重要内容。
其中包括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可靠性、外观质量、使用寿命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基本要求,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2.生产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
生产者应承担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等方面的责任,并为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追责。
3.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
销售者应提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商品,并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和保障。
4.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权利。
消费者可以通过维权渠道获得赔偿或者退换货。
问题三: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
在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时,应积极行动,合理维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维权途径。
1.与商家进行协商: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
可以要求退换货,或者要求维修。
2.投诉和举报:如果与商家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寻求帮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5.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运用“建筑工程”一词,建筑工程不是法律用语,其内涵,外延在不同条件下是不确定的,属于不动产范畴。
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不同,为与国际上产品责任法概念保持一致,使用“不动产”更具科学性。
二、产品缺陷及其认定什么是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该条文从两个方面定义了产品缺陷,确定了我们判断产品缺陷的两个不同的标准,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基本标准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标准。
首先,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作为产品缺陷的定义,符合我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欧美国家产品缺陷古义一致。
欧美国家的产品缺陷是以产品的安全性为基础,从正,反两个方面表述的,即产品缺乏合理(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或者说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对于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的认定,在美国有三种标准。
1.消费者期望标准,消费者在正常的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有的安全性的期望进行判断,如果一件产品所具有的安全性没有达到消费者的期望程度,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消费者期待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因依据消费者的主观愿望而具有不确定性,易搀人法官个人的主观色彩。
2.成本与效益标准,也称“汉德法则”,其内容为“如果事故所致损害乘以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被告为预防损害发生丽采取的预防措施的费用负担,则被告有过失;否则,被告无过失。
以汉德法则为基础,约翰?韦德教授认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时,通常考虑:产品的用途及对社会的可需性;产品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极其严重程度;是否有其他可替代的安全产品;制造商是否能以合理的费用排除危险而不减少产品的品质;使用者能对显而易见的危脸有避免能力;制造商能借助价格或保险分担损失的可能性等六个因素。
这一标准是用经济分析方法权衡相关因素,客观性较强但操作复杂性高,难度较大。
实际上,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两个标准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
3.混合标准——兼顾消费者期望标准和成本与效益标准,即采用某一个标准时都相应考虑另一个标准的作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为生产者提供经挤上的合理保护。
结合我国实际,在认定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时,宜采用“混合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
要考虑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会不会将其投人市场;(2)一个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
如果某一种危险是一般消费者意识到但仍然愿意承担的,就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反之,就属于“不合理的危险”。
通常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可通过产品广告,使用说明或一般用途形成;(3)制造产品时尚未认识的危险,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不能在产品效用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制得更安全,或用其他代替品,应该认为这些产品不具有危险性。
(4)若产品的各项性能与标准都符合强制标准时,不能就此认定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其次,生产标准即“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产品存在缺陷。
这一标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消费者容易证明产品缺陷而获赔偿;生产者可据此检验自己的产品是否具有缺陷,以便尽早预防和排除。
有的学者称此标准为法定标准或强制性标准,以示与“不合理的危险”的标准相区别。
笔者认为,此种称谓有不妥之处,因“不合理的危险”和生产标准都是由《产品质量法》明定的,都具有法的强制性,只是生产标准由行政部门结合生产实际单独制定而被运用于产品质量法,“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在适用过程中要考虑一些相关实际因素而已。
因此,就第二个标准还是以生产标准称谓更为合适。
具有中国特色的认定产品缺陷两个标准从立法上看是并列的,在实践运用中往往会发生冲突。
因为生产标准是根据现有科技发展状况,产品设计水平及国家政策等因素制定的,不是以产品无危险性或具有安全性为惟一标准;往往有滞后性及涵盖产品和性能的不完全性,这样在现实中会发生产品完全符合生产标准,却不符合无危险性的标准,若这样的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生产者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现行法规定,就产品生产者既应承担赔偿责任,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矛盾。
若产品符合生产标准,仍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时,不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既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生产者改进技术,排除产品缺陷,这是与产品质量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因此,认定产品缺陷应以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为基本标准,以生产标准为辅助标准,由法律明定。
实践中,对符合生产标准的产品同时要求适用“不合理的危险”的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可认定为有缺陷;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生产标准而束发生危险,则产品无缺陷,若产品符合生产标准因不合理的危险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生产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由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会影响到对同一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结果,各国都有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全文没有一项专门的有关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款,有关涉外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选择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有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和一些原则性规定。
首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确定了不同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损害赔偿可分别选择的准据法,但并没有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其他具体问题的准据法,如原,被告的资格,侵权行为的识别,认定等等,特别是由于产品流区域法的扩大和流通量的增加,产品责任的侵权行为地,有可能是几个国家,对这类案件准据法的选择就更困难。
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确定了“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来选择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
一旦确定解决某一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时,则主要适用《产品质量法》来处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及其认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的主体,免责条件,诉讼时效等都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但《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其中,产品责任的行政法律规范较多,并且没有使用“产品责任”一词,而使用了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实际在《产品质量法》第五章中过多过细地规定了具体行政责任,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恐怕难对作为被告的外国生产者和销售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亦是如此。
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从《产品质量法》就责任范围仅规定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也是支付赔偿金为主,而不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构想为了司法实践需要,在遵循《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一方面,我国可从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角度来完善我国的涉外产品法律。
首先可考虑加入1977 年10 月11 日生效的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这将有助于我国在全球范围内及时有效地解决同其他相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其次,积极参与缔结区域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这是我国与各邻邦及友好国家进出口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此举有助于区域内产品责任案件的及时合理的解决。
最后,在同贸易交往频繁的国家比如美国签订有关经贸协议或条约时,直接加上有关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条款,这种条款简单,明确,针对性强,有利于两国产品责任诉讼的快速有效的解决。
另一方面,加强国内立法,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可以制定有关国内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可通过对《产品质量法》进行增补,列专章规定涉外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确定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从而在处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时能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及国家利益。
四、法律的调整范围各国产品质量法规一般都开宗明义地对产品的内涵进行清晰的界定。
因为对调整对象的厘定是一部法律正确适用的前提。
对产品范围的规定也就成为产品质量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各国法律的规定都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国家将农产品、无形物甚至智力产品也纳入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